《经济学林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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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林论剑-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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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则徐“愚蠢”吗?(2)
再看第二种办法。按照现代货币主义学派的观点,这其实是最有效的措施。但是,在白银为主要货币的时代,以及当时清朝的情况,货币政策面临两难处境。如果在货币贬值的同时实行实物地租,将缓解白银短缺的危机,对农民利益也将做出较大程度的维护,有可能使经济走出通货紧缩的境地。但是,鸦片贸易不禁止,这种政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作用。因为,鸦片是一种“上瘾”的毒品,只要沾染上,在当时的医学水平下,几乎没有戒掉的可能(在目前的医学水平下,情况似乎也好不了多少)。而鸦片就如同瘟疫一般,泛滥的范围将越来越广阔,于是需求量持续上涨,无穷无尽。白银也就不断外流,若长江之水,绵绵不绝。鸦片战争前,“直省地方,俱有食鸦片烟之人,而各衙门为尤甚,约计督抚以下,文武衙门上下人等,绝无食鸦片烟者,甚属寥寥”(卢恩溥:《刑部折奏酌加买食鸦片烟罪名》,《史料旬刊》1930年总第3期)。情况严重到:……上自官府缙绅;下至工商优隶;以及妇女、僧尼、道士,都在吸食鸦片,置办烟具;为市日中。(参见黄爵滋:《请严塞漏卮以培国本疏》; 载《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中华书局,1980)鸦片烟毒也逐渐蔓延到农村,一些省份不仅有进口的鸦片,也开始种植生产鸦片,祸及面更加广泛。
  试想,在这种背景下,货币政策能有多大作用?
  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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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有没有“吉芬商品”?(1)
  天下有没有“吉芬商品”?——评张五常、汪丁丁、黄有光等对需求定律的争议
    “吉芬商品 (Giffen Goods)”,经济学中的一个名词,它是指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的价格如果上升,消费者对其需求量反而增加的商品。一些学者认为天下不存在“吉芬商品”。我认为存在“吉芬商品”或者“吉芬现象”,但不认为它违背了需求定律。汪丁丁、黄有光等先生将“事实”当成了“理论”;张五常等先生将“定律”当成了“公理”,并否认事实。
  2001年以来,中国经济学界就需求定律(或需求法则)展开了一场争论,参战学者之多,讨论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较为罕见。至今,这场争端并无结果,对于广大读者或经济学界人士而言,还是一头雾水:需求曲线是否必定向右下角倾斜?世界上到底
  有没有“吉芬商品”?
  张五常等先生坚持认为,需求曲线必定向下,现实世界不存在“吉芬商品”。黄有光、汪丁丁等先生则认为存在向上倾斜的需求曲线,认为存在“吉芬商品”。
  “吉芬商品”是否存在,一直是经济学上没有解决的难题。即使在美国学术界,也一直存在争论。如2001年华夏出版社出版的中译本《经济学的困惑与悖论》,就有专文讨论这个问题,但依然没有定论。在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学教科书上,“吉芬商品”都是作为需求定律的例外存在的。
  在我看来,现实世界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当学者们研究问题越深入,浅显的问题越难把握。实际上,上述双方乃至中外所有学者所争论的问题,解决起来非常容易——他们在处理逻辑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上出现了偏差。
  从教科书上看,需求定律指的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时,需求价格与需求量呈反向变动关系。用坐标图(见图1)表示,如果用横坐标表示需求量,纵坐标表示价格,那么需求定律就可以表示成一条从左上角到右下角的曲线,就是“向右下倾斜”。
  (图略1   需求曲线)
  这个定律应该是很好理解的,但出问题的往往是我们最容易忽视的那个前提,即“其他条件不变”。这个前提很关键,之所以说“需求定律”,而不说是“需求公理”,就在于“定律”是有条件的,“公理”是无条件的。比如,几何上有个公理,说的是“两点之间,直线的距离最短”,这个描述之所以是“公理”,就是因为无论我们在北京还是纽约,在地球还是月球,这个规律都是成立的,不必去证明了。但定律就不一样了,它必须依托一定的前提条件,没有前提条件,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的,比如牛顿定律,如果在极微观和极宏观的条件下,都不成立。所以,马歇尔在1890年的《经济学原理》第三章告诫我们:一切科学的学说无不暗含一些前提条件,但这种假设的因素在经济规律中特别显著。为什么强调假设条件?他说,“经济学说比其他任何科学的学说,更容易为那些没有科学训练和也许只是间接听到而断章取义的人所引用。”现在,很多美国的经济学教科书(如瓦尔特·尼科尔森的《微观经济学原理与应用》和范里安的《微观经济学》等)反复强调注重“前提条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再看什么是“吉芬商品”。英国学者罗伯特·吉芬19世纪在爱尔兰观察到一个现象:当土豆价格上涨的时候,人们消费更多的土豆。这个现象就是著名的“吉芬反论”或者“吉芬矛盾”,土豆这种商品就被称为“吉芬商品”。单作一种现象而言,天底下到处都有吉芬商品或者吉芬现象。譬如股票、外汇等,价格上涨,购买的数量会上升。但是,这类商品,是否与需求定律相悖?是否应该算作需求定律的例外?
  下面分析“需求定律之争”。如果其他条件都不变,则“价格与需求量呈反向变动关系”的说法百分百成立(鉴于各种教科书论证得很详尽了,此不赘述)。但是,将该定律应用在实践中,则需要考虑“其他条件”了。比如,用张五常先生在其连载的《经济解释》中的一个例子:如果大雨连天,雨伞的价格上升,而其需求量也增加了。从现象看,这显然是与需求定律不容,这是否意味着需求定律是错的呢?不是,因为我们还没有考虑“其他条件”。张五常先生的这个解释是正确的:“雨伞的需求量上升,不是因为其价格上升,而是因为连天大雨。”汪丁丁与黄有光二位先生的观点,其实也没有推翻需求定律,他们说的是考虑了“其他条件”后的情形。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其他条件不变,则“价格与需求量呈反向变动关系”的描述可以被认为是铁律;(2)如果考虑其他条件,则价格上涨时,需求发生变化,反映在图表上就是需求曲线的移动。上述“雨伞的需求量上升”的例子就是铁证。同理,土豆价格上涨,需求量反而上升,是因为消费者收入较低,买不起其他食品,或者说,消费的主食因收入的限制而只好采用土豆,当土豆价格上涨时,他们预期价格还会涨,于是就去抢购了。其实,在中国短缺经济时代,就存在商品价格上涨、百姓抢购的事实。在抢购商品的这些事例中,也是因为存在“其他条件”在变化的因素。从以上事例看,如果剔除“其他条件”,则这些产品的需求曲线必定向右下倾斜。但考虑“其他条件”后,整条需求曲线就向右移动了,也就是说已经不是同一条需求曲线了。而因为这个移动,需求量也就增加了,但这个增加并不是由于价格变动引起的(请注意,就每一条需求曲线而言,还是向右下倾斜的,但这同现实中出现的“价格上升,需求量也上升”现象在实质上并不矛盾)。当然,考虑了“其他条件”,并不等于推翻了需求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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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有没有“吉芬商品”?(2)
至于“吉芬商品”或者“吉芬现象”,我认为是存在的(如爱尔兰的土豆、雨天的雨伞、股票等等),但是,我并不认为它违背了需求定律,我也不认为它是需求定律的特例。我们绝对不能因为需求定律说“价格与需求量呈反向变动关系”,就否认“价格与需求量呈同向变动关系”这种“现象”的存在。需求定律附加了“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是抽象掉现实中诸多因素的形而上的东西;“吉芬商品”或“吉芬现象”则是现实的,是没有抽象掉其他因素的形而下的东西。就如同“劣币驱逐良币”一样,这种现象是存在的,但它不是定理或定律。
  分析到这里,那些学者们所争论的问题的答案再也清楚不过了。黄有光、汪丁丁等先生所说的情况,是考虑了“其他条件”的,但将这些现实情况当“定律”,或者说是把“事实”当“理论”了。张五常等先生坚持认为不存在的“吉芬商品”,之所以存在(不仅仅是逻辑上的存在),是因为将“其他条件”忘记了,将“定律”当成了“公理”,极端化了。
  但让我觉得奇怪的是,既然张五常先生承认“雨伞问题”的存在,为什么就不承认“吉芬商品”?
  20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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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是需求定律的例外吗?
  股票是需求定律的例外吗?——与厉以宁、 梁小民等先生商榷
        厉以宁、 梁小民等先生将这两个(可以增加到无数个)均衡点连接起来,形成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直线或曲线,并将此线误以为是需求曲线。实际上,这种情况下的需求曲线,已经变成了离散的“点”,而不是“线”了。
  关于需求定律的争论,我曾写过评论——《天下有没有“吉芬商品”?》,得出结论:黄有光、汪丁丁等先生所说的情况,是考虑了“其他条件”的,但将这些情况当“定律”,或者说是把“事实”当“理论”了;张五常等先生坚持认为不存在的“吉芬商品”,之所以存在(不仅仅是逻辑上的存在),是因为将“其他条件”忘记了,将“定律”当成了“公理”。
  最近,有很多读者发来电子邮件询问,如何解释股票价格。因为,在证券市场上,当某只股票价格上涨的时候,购买的数量并不减少,反而上升。这种现象同需求定律所说的“价格与需求量反向变动”并不一致。这些读者还列举了厉以宁、 梁小民等学者撰写的经济学教材中的观点,觉得这应该是“需求定律的例外”。
  我查核了相关教科书。厉以宁、秦宛顺在《现代西方经济学概论》(1992年)第13页的“需求曲线的例外”这一小节称:“某些商品,小幅度升降价,需求按正常情况变动;大幅度升降价,人们就会采取观望的态度。需求将出现不规则的变化。例如,证券、黄金市场上就常有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的需求曲线可能呈现下述状态或其他不规则状态。”这里所说的需求曲线所呈现的“下述状态”,在坐标图上表示就是,上半截向右上倾斜,下半截正常变动,即向右下角倾斜。
  (图2略   需求曲线的例外)
  梁小民撰写的《西方经济学教程》(1993年)第36页,也开辟一小节——“需求定理的例外”:“在投机性强的市场上(例如,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人们有一种‘买涨不买落’的心理,即价格上涨时反而抢购,价格下跌时反而抛出。这与人们对未来价格的预期和投机的需要相关,也可以作为需求定理的一种例外。”
  如何解释厉以宁、 梁小民等学者所列举的股票、黄金等“例外”现象?
  理解或应用需求定律,首先需要区分“需求”与“需求量”。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在题为《价格理论》的教科书中所强调的:“在需求理论上一个基本的区分是,区分在需求表意义上的需求和在需求量意义上的需求。混淆这两种意义的需求是有害的,举例说:(1)‘价格上升因而需求减少’。(2)‘需求增加因而价格上升’。这两句话分开看是清楚的,如果认为需求一词在两句话中具有相同的意思,则这两种说法显然是矛盾的。当然,实际并不是如此,在(1)中的需求指的是‘需求量’,在(2)中需求指的是‘需求表’。”张五常先生在《经济解释》第一卷第五章第三节的这个分析是正确的:“‘需求量’与‘需求’不同。前者是因为价格变动而变动的。后者的变动,是因为价格之外的其他因素(变量)变动而变。”但可惜的是,在“吉芬商品”类似的问题上,他没有将正确的逻辑贯彻下去。
  按照我所认为的需求定律:(1)“其他条件不变”,就是说只考虑“价格”与“需求量”这两个变量,则需求曲线必定向右下倾斜,也就是说“价格与需求量呈反向变动关系”。反映在坐标图上,就是某种产品的价格变动,相对应而移动的是需求量,但整条需求曲线并没有移动,是固定的或静止的。(2)如果“考虑其他条件”(“其他条件”包括的内容很广,如收入、相关产品的价格、时间、预期、偏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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