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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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吟- 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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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大得很。

  我耐心地等他唠叨完,问道:我案子的情况你都知道吧?

  陈律师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话,反问道:

  我是你的律师,我能不知道吗?

  陈律师一副不高兴的样子,他接着说:

  你的数额巨大,能保住脑袋就不错,为你的事,我没少跑检察院、法院……

  陈律师说的这句话,说明他对我的案子并没有作过研究,只有等起诉书下来后,他能对我的案子用点心,但愿如此。

  六月,世界杯足球赛烽火四起,在监狱里同样燃烧。我们把赛事记录下来,不分白昼黑夜地观看,它使我们暂时忘记了狱中的苦难。

  也就是在世界杯开赛的这几天,我接到了检察院送达的起诉书。我仔细地读了检察院给我下达的起诉书,发现有若干的错误:我是七月二十一日被刑拘的,写成二十三日;我是以侵占罪被刑拘的,写成贪污罪;我并不是通海公司副经理,把我写成副经理;我是二月份去广州采购材料的,写成五月份;我从来没有作过认罪服法的笔录,写成我有供词为证;在事实部分,我与陈林的经济纠纷,退款协议,只字未提。

  检察院对我的起诉书错误连篇漏洞百出,现在法院开庭在即,我等候陈律师来商谈开庭一事,每一位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律师都要上来与被告人见面商谈。

  在我等待律师会见,商量开庭一事时,我突然被叫去开庭。

  当时我搞蒙了,律师还没来,起诉书上的错误还没来得及交换意见,怎么就开庭了?这时,我非常气愤我的律师,所有犯人接到起诉书后,律师都会到看守所来与犯人商量,询问起诉书中的内容是否属实,以便律师在开庭时作辩护。对于犯人来说,这是天大的事,而陈律师居然不来,可见他对我的案子负责到什么程度。

  现在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

  阿灿把罗跛子送他的呢子夹衣给我穿在身上,并找把梳子给我梳头。他梳梳看看,看看梳梳,一副极其认真的样子。他说,今天亲人都要去开庭,各方面要精神一点,使家人放心。

  我不由感叹阿灿想得真周到。几个警卫更是忙得不亦乐乎,为我换衣整装,足足耽误了几分钟,急得劳动号在监室外骂骂咧咧。

  就我一个人开庭,警车也就坐我一个人。整整关了十一个月,每天除了看那些负罪的鬼以外,除了干警,没有看到一个清爽的人。我贪婪地看着车窗外,街道、建筑、人群,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小孩,我终于又看到人间了,尽管隔着铁窗,尽管一逝而过,还是感觉到了人间的气息。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六月,世界杯足球赛烽火四起,在监狱里同样燃烧(2)
临开庭前,我在卫生间遇到了陈律师。

  我对陈律师有一肚子的怨气,在他接手我的案子后,差不多一年的时间,他才上来过两次,都是我三番五次的催促才上来见我的。第一次上来时留下一句话:保住脑袋就不错了。一听到这句话,我就感到很不舒服,说明他对我的案情根本不了解,五十多万元的金额,不要说是侵占,就是贪污,量刑最多不会超过十五年,还要把贵州是个边远山区,量刑畸重的因素考虑进去。按照刑法规定,金额巨大的侵占罪,量刑在五年以上,没有无期,更没有死刑。后面我写了一份陈述,交给了法院,也给一份给陈律师。也许是读了我写的陈述,也许是对我的案子有了一定的了解,陈律师第二次上来时,丢下一句话:我尽可能为你作无罪辩护。此后,再也没有上来。

  我很不客气地对陈律师说道:开庭前你应该上来见见我的,起诉书上有很多错误,我想和你商量。

  陈律师说:用不着,你的这个案子没问题,检察院的薛慰群是我的小兄弟,云岩区法院的人我又相当的熟,更重要的是,你的这个案子属经济纠纷,不管打到那里都说得过去。

  问题在于起诉书,我仔细看过,那些错误不是一般的文理或书写错误,而是有预谋有目的的人为制造。

  陈律师有点不耐烦,他说:他写他的起诉,我作我的辩护,你不可能要他照你的想法来写,关键在于法庭辩论。

  我再也没有说什么。

  当我被法警带到法庭时,旁听席的人齐刷刷将头转向我,我注意到,其中有我的亲属,有我的同学,有我的朋友,他们带着久违的,惊奇的目光看着我。我戴着手铐,由于衣袖较长,只见两只手自然交叉放在前面。我走到前排,按审判长指定的位置坐下。

  我的前面,是高高的审判席,深褐色的色彩深沉而稳重,白色的墙上悬挂着硕大鲜红的国徽,身穿制服,头顶国徽的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端坐在台上。

  审判长脸型方正,浓眉大眼,神情庄重严肃,看似一身正气。左面是公诉席,检察院只来了一个人,起诉科的薛慰群。他是在我们到后的十多分钟才赶到。来到后,还在匆匆整理尚未准备好的材料。右边是我的辩护人陈律师,薄薄的材料已摆放在桌面上,看样子已作好了准备。

  现在开庭!审判长庄严地宣布。

  审判长问:被告人叫什么名字?多少岁?家住在那里?

  我一一作了回答。

  今天由我——白树荣,担任本案的审判长,陈永前,凌俊生担任陪审员,姜宜明担任书记员,你有异意没有,也就是说,对于以上这些人,是否需要回避?

  不需要。

  现在请公诉人提出公诉。

  公诉人薛慰群宣读了起诉书。读完后,审判长问我:

  被告人黄筑开,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你听清没有?

  听清了,起诉书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而且错误连篇,首先,我并不是通海公司的经理,我与陈林仅仅是一种合作关系,并不构成犯罪主体。其次,我与陈林是经济纠纷,而且是已经得到初步解决的经济纠纷……

  审判长打断了我的话,他说:

  被告黄筑开,现在不是你申辩的时候,我只是问你听清楚没有,并没有叫你陈述,我们会给你时间进行陈述的。你听清楚没有?

  听清楚了。

  现在由辩护人作辩护。审判长说。

  陈律师站起来,用一种不高不低,不缓不急的声调读起了辩护词。他的辩护,并不象所见过的电影电视中辩护律师那样,音调抑扬顿挫,情绪饱满激昂,态度鲜明坚定,动作简洁有力。而是用一种中性的,既有利于我,又取悦于法官,还不难为公诉人的语调读辩护词。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六月,世界杯足球赛烽火四起,在监狱里同样燃烧(3)
陈律师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人黄筑开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诉讼,下面我根据庭审材料及证据提出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构成《刑法》第271条公司侵占罪,我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妥的。

  从本案来看,行为发生在97年五月,当时新刑法没有生效,只有《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这里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性是指董事、监事、职工,而修订后的刑法271条则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无论如何修改,对本案被告黄而言只能适用原有的法律规范。

  被告黄不是起诉书所认定的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从庭审出具的材料看,控方出示一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表格中将黄填写为“副经理”,但辩方调查在正式命名的“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栏目上黄被打印为“企业技术负责人”,所以我们认为“副经理”是不成立的;

  由于所有制不同,因而新更名的“通海公司”必须严格遵照《公司法》的程序,从本案来看根本就没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免黄为副经理的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规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但公司经理陈红蒿没有正式提名黄为副经理的公司文书(必须是当时的),可见认定黄为通海公司副经理缺乏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规定,提名副经理要决定其报酬事项,从本案来看没有这方面的依据,黄没有领取工资,没有与本案公司职工及管理人员相符合的工资与报酬,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副经理。

  从各公司的惯例上看,黄也不是副经理,因为实际工作中黄没有与副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符合的工资、福利、劳动、加班等相同的待遇。

  我们认为黄与控告方陈林之间是合作关系

  首先,双方有转让南华装饰公司的协议。

  其次,从双方转让协议与通海公司章程中可看出黄完全脱离“南华公司”。

  再次,从黄的实际工作情况看,没有在每月工资表上领取工资,没有与本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一样的待遇及报酬,所进行的是技术性的合作工作,因而属于合作关系。

  第四,从控方出具的双方转让协议内容中可看出,“乙方使用执照,要向甲方交纳费用”,既说明双方关系脱离,也说明黄以后使用“南华公司”或“通海公司”应缴费的合作关系。

  第五、从控方出示证据来看,其中黄收到陈林四万元公司执照转让费的收据与辩方提供黄97年1月给陈林的信是吻合的,双方是转让公司的买卖关系。

  第六,从辩方提供黄97年1月给陈林的信中可看出,黄为陈林装修别墅,参加金安酒店的项目谈判、汇审图纸、选购材料、培训人员,是应领取总工程百分之一的合作关系。

  审判长、审判员:

  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也有差异,辩方出示证据说明有二十万元的差额,而黄作为一名在贵阳市较有名气的装饰装修设计的工程技术工艺师,在将其南华公司转让给陈林后,与通海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可按照工程总造价提成百分之一,每月享有一万元生活费。得到这样的许诺后,便着手参与项目谈判、汇审图纸、培训人员、进场施工、采购材料,这期间黄没有享受任何报酬,没有工资、福利、资金、劳保、加班费等,从一九九六年二月到九七年五月这期间黄只领到一千五百元的生活费与一万元的借款,可见认定黄是通海公司副经理或职工不符合常理,黄放弃南华公司法人代表不做,有钱不赚,到陈林这里做一名副经理,每月不领工资,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显然双方是合作关系。由于合作中对方没有兑现提成百分之一,黄又为通海公司垫付款项、工资等等,故被告人黄就将这些本应得到的和已经垫付出去的钱款以及部份材料款均存留在自己掌握的信用卡中,以便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与经济纠纷。

  云岩区检察院以黄贪污之名立案,以侵占公司财产罪进行长时间的侦查,对私营公司的侵占罪无论在刑法修订前后均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范畴,这是有悖法律程序的。审判长、审判员,考虑到黄这些实际情况,本案应是经济纠纷,象这类经济纠纷案例比比皆是,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早已明确指出不能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从本案看,全国人大关于“惩处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没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之外的刑事责任主体。因此起诉黄构成公司侵占罪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陈律师的辩护词总的说来写得还是很好的,我似乎感觉到,在场的人听了后舒畅一口气。但我还是不满意,我觉得,陈律师还应该针对起诉书上的错误作出批驳,并针对薛慰群提供的所谓证据一一给予驳斥。我的这个想法仅仅是属当事人的主观固执,作为律师,或许是经验所致,或许是战略战术,或许是深谋远虑,他的思维和作法应该更加高明。

  律师辩护完后,审判长白树荣宣布法庭辩论开始。

  公诉人薛慰群出具证据,他宣读了他们在广州取证的证据,那是广州的商家返回的销售款,计五十三万元,经审判长对我询问,我表示没有异议。薛慰群又出具了三张证明我是通海公司副经理的证据。

  薛慰群说:这是通海公司的《资质等级》证,上面副经理一栏填有黄筑开的名字,并盖有贵州省建设厅的印章。

  薛慰群将复印件交给审判长白树荣过目,并得意洋洋地睨视着白树荣。陈律师也凑上去看了看,然后举手发言:

  审判长,我这里也有一份证据,同样也是通海公司的《资质等级》证,同样盖有贵州省建设厅的印章,只不过在副经理一栏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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