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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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制度-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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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思想的冲击(2)
在这重要关键上,高斯的资产权利需要清楚界定这个思想大显神功。作为当时的经济科学推销员,我知道同样的产品有了个新的包装。一九八八年的秋天我带弗里德曼夫妇会见当时的*中央总书记时,赵先生急于向米尔顿解释资产权利界定的重要。这对话有存案,在好几个地方发表过。成功地推销高斯的经济观给总书记也应归功于我。今天,在百度,那普及的中文搜索引擎,「高斯定律」的几个译法出现过不止十万次。
  同样重要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我用上好些例子申述。当时的香港,土地是政府或皇家所有,一幅官地的私人业主只持有一纸长期的租用合约。当我在洛杉矶加大作学生时,借钱购买了一部细小的快意牌汽车。我是注册车主,银行是法定车主,但这两权的分离对我使用该车是没有影响的。高斯对权利界定的分析,在那一九六○的鸿文中用上的多个精彩的实例,我看不到所有权是否私有对资源的使用有何重要(注十)。这话题的出现,是因为当时我的注意力集中在一九八三开始盛行的承包责任合约。我看到在逻辑上推到尽,这合约是准许私人使用资产但没有私人所有权。承包合约是这篇文章的重心所在,我稍后才详论。
  让我跳到二○○六年八月于北京。周其仁给我看两本我自己的书:《中国的前途》(一九八五)与《再论中国》(一九八六)(注十一)。二者皆在香港出版,但被影印复制,扉页盖上一个「内部阅读」的印章。这些书是北京同志的内部或「秘密」读物。我从来没有那样高兴见到自己的书给人盗版(据说每书复印二千册)。在这两本结集中,高斯的影响是清楚而又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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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三 张五常,《千规律,万规律,经济规律仅一条》,一九七九年十月《信报财经月刊》。
  注四 孙冶方,《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一九七八年十月《光明日报》。
  注五 租值消散是个重要论题,起于公共资源使用的分析:资源的租值,会因为没有约束的竞争使用,引起使用成本增加而消散了。由此引申,我指出只要不用市场价格,或市价被政策压制着,其它的竞争准则一定会出现,而某程度上这些其它准则必会导致租值消散。从租值消散的角度来解释经济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法门,可惜经济学行内不重视。我的经验是分析交易费用时,采用租值消散这个通道非常有效。
  有关读物,见Frank H。 Knight; “Some Fallac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Cost;”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August 1924); H。 Scott Gord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mon Property Resource: The Fisher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April 1954); Steven N。 S。 Cheung; “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70); Idem; “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74)。
  注六 采用市价是有费用的,但作为一个竞争准则,市价本身不会导致租值消散。关于采用市价的费用,见R。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November 1937); George J。 Stigler; “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June 1961); Steven N。 S。 Cheung;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83)。
  注七 张五常,《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九八二,重刊于张五常,《中国的前途》,一九八五年八月初版,再版多次,今天由香港花千树出版。
  注八 张五常,《从高斯定律看共产政制》,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发表于《信报》,转刊于《卖桔者言》,后者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初版,再版无数次,今天由香港花千树出版。
  注九 一九八○年在底特律的美国经济学会的年会中,高斯催促我回到中国去,因为他听到中国有可能开放改革,而他认为我是向中国人解释经济制度运作的最佳人选。几个月后,我听到香港大学的经济讲座教授的位置将会空出。一九八二年五月获委此职,十八年后退休。
  注十 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ober 1960)。 在早一篇同样重要的文章里,高斯写道:「人们看来不明白的,是联邦传播委员要分配的,或者要在市场出售的,是以一件仪器传达信号的使用权。这样看问题,我们无须想到频率或无线广播的所有权谁属那边去。 Coase; “The Federal munications miss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ober 1959); p。 33。
  注十一 张五常,《中国的前途》与《再论中国》,二者皆再版多次,目前由花千树出版。
  

第三章 合约的一般概念(注十二)(1)
艾智仁提出:任何社会,只要有稀缺,必有竞争,而决定胜者与负者的规则可以阐释为产权制度。作为他的入室弟子,加上后来受到中国经改的启发,我尝试从一个修改了的角度看世界。我的看法,是资源使用的竞争一定要受到约束,人类才可以生存,因为没有约束的竞争必然带来的租值消散,会灭绝人类。这些约束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或不同的权利结构,界定着经济制度的本质。
  约束竞争的权利结构可分四大类,而任何社会通常是四类并存的。第一类是以资产界定权利,也即是私有产权了。第二类是以等级界定权利,也就是昔日中国的干部同志按资历级别的排列(注十三)。第三类约束竞争的法门是通过法例管制。最后,竞争也可以受风俗或宗教的约束。
  因为约束竞争含意着互相同意的行为,或暗或明,或自愿或强迫,这就含意着合约的存在。不一定是在市场以市价交易的合约。一九八二我说过,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合约(注十四)。私有产权、等级排列、法例管制、风俗宗教,等等,以我之见,都是不同形式的合约安排。
  这里介绍的合约的广泛概念是需要的。原则上,我们可以把为了约束竞争而界定权利视作一类合约,而把交换权利或市场合约视作另一类(虽然市价也是约束竞争的局限)(注十五)。困难是这两类合约好些时不容易分开,而在中国,这两类合约往往是织合为一的。我们稍后将会讨论这后者的有趣安排。
  为了理解中国,我以合约的关系来看社会里的人际互动。一九七九在广州,见到不同职业的等级排列的细微划分使我震撼。某级别的同志可以分享一部汽车,或每隔一天可得鸡蛋一只,或有权到市场买鱼但不需要排队。这些现象有启发力。我最初的解释,是天生下来人是不平等的,如果在一个「无产」的社会中每个人平等地「无产」,*一定要不平等才能找到社会的均衡。再过两年,我看到深入一点的真理:中国的等级排列其实是合约的约束,在资产本身没有权利界定的情况下,需要有这种排列界定来减低在竞争下的租值消散。
  这里的重要含意,是中国的经济改革必须有一种转移,要从以等级界定权利的制度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或者说要从一种合约安排转到另一种合约安排来约束竞争。这一点,我认为是解释中国三十年来的发展的重心所在。没有经过流血的革命而做到这种合约转移,可以视为奇迹,而我将指出,成功的关键,是中国用上一种刚好坐在上述的两种合约之间的另一种合约。后者称为承包责任合约。真正的奇迹可不是他们做到这重要的合约转移,而是他们达到的一种前所未见的经济制度。
  既然在讨论一般性的理论,我要指出约束资源使用的竞争是需要费用的。这些费用被称为交易费用,实在有点误导。多年以来,我强调不同种类的交易费用只能在边际上分开,而验证假说所需要的,是指出这些费用的边际转变。我也曾经强调,交易费用不需要用金钱来量度,需要的是在不同的可以观察到的情况下,我们有本事排列交易费用的高低。不容易,但可以做到,我曾经无数次以观察到的现象转变来衡量交易费用的转变,作出准确的推断或解释。你可以不同意我对优质座位票价为何偏低的解释(注十六),但多年以来我对中国将会发生的事的推断,得分之高,不可能是看水晶球的成绩。

第三章 合约的一般概念(注十二)(2)
除了从边际转变的角度看,不同种类的交易费用无法分开,这逼使我为交易费用下一个广泛的定义:涵盖鲁宾逊一人世界中不存在的所有费用。这样看,交易费用是可以在一个完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出现的。我认为应该称为制度费用才对,即是只有社会才能出现的费用。我的论点是交易(或制度)费用的起因,主要是为约束使用资源的竞争,或者从上文提出的广义合约安排看,起于用合约来约束竞争的需要。结论是:只要竞争存在,交易或制度费用一定存在。换言之,说一个社会没有这些费用是矛盾的说法。
  一九八二年,我指出如果交易或制度费用不存在,不会有市场。评论高斯定律时,我写道:
  如果广义的交易费用真的是零,我们要接受消费者的意欲会不费分毫地准确表达;拍卖官与监察者会免费搜集与整理讯息;工作的人与其它生产要素会得到免费的指引,去从事与消费者的意欲完全吻合的产出;每个消费者获得的产品与服务,跟他的意欲会是一致的。仲裁者会免费地决定一个工作者或消费者的总收入:把他的边际产值,加上社会其它所有资源的租值的一个分成,这分成是依照大家不费分毫地同意的任何一种准则而决定的。如此推理,高斯的效果可以没有市价而达致。(注十七)
  市场的存在是因为交易或社会费用不是零而起,跟高斯的经典公司分析和我早年的合约选择分析是没有冲突的(注十八)。说市场的出现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是近于定义性的了。然而,要解释座位票价或自助餐的安排,我们只须指出某些交易费用或制度费用的边际转变,但解释一个复杂的制度,或制度的转变,困难得多。
  脑子闭塞,我的困难持续了差不多二十年。我不知道哪种交易或制度费用应该加进去来解释私产及市场的存在。我的广泛定义显示着这些费用无处不在,再没有加进的空间。二○○一年的一个晚上,我看到曙光:我们不是要加,而是要减这些费用,才能得到解答。
  我跟着想到一篇只两页纸的文章,A。 Bottomley一九六三发表的(注十九)。作者的论点,是的黎波里的草原极宜种植杏仁树,但因为草原公有,于是用作畜牧(注二十)。有价值的资源毫无约束地让公众使用的现象曾否出现过,我历来怀疑,但假设真有其事,租值消散是效果。那么,的黎波里的草原公用畜牧,其交易或制度费用是些什么呢?答案是消散了的租值!在我一九七四发表的关于价格管制的文章里,我指出租值消散是一种交易费用(注二十一)。的黎波里的例子,同样的看法比较困难,但在两方面土地的租值消散真的是交易或制度费用。一方面,租值消散不会在一人世界发生;另一方面,成本(这里指费用)是最高的代价——的黎波里的畜牧代价是种植杏仁树的土地租值。定义说,把草原转作种植杏仁树的用途的总交易或制度费用,一定不会低于租值的消散,否则这用途的转变会出现了。跟着的含意是,如果我们能认定这些费用在哪方面有了转变,制度的转变可以推断。这正是一九八一年我推断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的方法。
  上述的观察,明显地说,如果的黎波里的草原是私有而种植了杏仁树,有三个结果。其一,土地的租值会上升而交易或制度费用会下降——这下降是减下去,在我们的例子中是租值代替了交易费用。其二,交易或制度费用的性质或类别是改变了,虽然这些费用永远不会下降至零。其三,从我们的广泛概念看,以合约安排来约束竞争,一种合约是取代了另一种。以我之见,后者是制度转变的正确意义。

第三章 合约的一般概念(注十二)(3)
上述的分析或看法,就是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人也可能不熟识,但对理解中国三十年来的经济改革却至关重要。尤其是我在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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