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二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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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二十讲- 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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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在道德上不可饶恕,只有自杀才能赎罪”;另一方面,它意味着“对抗法律、对抗习俗”。还有一些情况,它意味着“不合礼仪”、“令人不快”、“丑陋”、“讨厌”、“可耻”、“危险”、“胆大妄为”、“危险因而令人惊奇”。
  与此相似;“好”这个词代表着从“快意的”“愉快的”、“富有魅力的”、“因为顽皮而迷人的”到“因为与生俱来的苦难而在道德上值得称赞”所有这些意思。因此,人们根据句子的语气、内容、环境和情感变化可以给某种品尝禁果的有趣行为适宜地贴上“好”或“坏”的标签。因此,这些词——作为词汇里独立的组成部分——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份查找有关道德陈述的含糊不清的索引。在确定土著观念及价值观方面,甚至还不如禁忌这个词给我们的帮助多。
  如果一个民族学家没有灵活掌握土著语言的知识,那么他所使用的土著词汇就变成了一种危险的工具。只有做到了灵活掌握,他才能在这些词汇所广泛应用的上下文关系中把握它们的含义。记下翻译成皮钦语的独立的词汇并把这种粗糙的翻译看成是“土著想法的种类”是误入歧途的做法。在人类学上,一个最大的错误就是观察者没有完全熟悉土著方言,忽略语言的社会学性质,而对土著词汇的误解和错译的零碎部分加以使用。这种误入歧途的做法的后果促成了不完善的收集,对所谓的有连带关系的词的分类系统领域以及对这种零碎的语言材料妄加猜测的使用。
  
第八讲 性道德(5)
对于运用自如土著口语的人来说;“好”和“坏”两个词在内涵上的明显差别是由实际发音的语言学情感语调显示出来的。这种显示,再加上整个句子感情的曲折变化、面目表情、相应的手势以及表示一定意义的行为就会为词和含义赋予一系列显而易见的差别。因此,让我们再重复一遍;“坏”可以表示纯粹的、几乎真实可怖的道德义愤,或者表示对一种完全功利性质的严肃考虑,或者伴随着傻笑,讲一种令人愉快的可以饶恕的罪行。然而,这样的观察尽管对指导民族学家的研究有无可比拟的价值,但只有通过留声机以及摄影机才能留下一清二楚的记录。由于主题性质的不同,这种记录使用起来也是困难的。
  幸运的是,如果密切关注并受到对表达感情的语调的姿势直接观察的启示,民族学家就可以把他从其他更容易制订成令人信服的记录中得到的结果具体化。土著为了详尽地解释好和坏,还自愿提供了很多遁词以及更明确的句子。这些详尽的解释在来自不同村落和地区的不同男人的陈述中互不相连地重复进行。它们构成了一个同感情差别一致并有着语言学根据的实体,以一种更易传授的方式把这些详尽的解释表达出来。
  当提及最严重的亵渎——姐妹乱仑、遭到禁止的家庭内奸情,或是丈夫与妻子间公开的下流言行时——土著在讲“坏”这个词时很认真,有时在他们的语音曲折变化中带有真实的恐怖感。一个调查合作者会更加直言不讳:bayse sene gaga“这是极其糟糕的”,或gaga,gaga,即以这个词的重复加强词义,或者gaga mokita(“真坏”)并加上“sene mwa’u bayse,gala tavagi(“这很严重,我们不干”),或当迫不得已去说一个犯了这种罪过的男人有何感想或作为时,这个土著通常的回答是:“不,我们不干那种事,如果他做了那种事,他的理智一定是出了问题,变糊涂了,他会醒悟过来(即清醒过来并认识到自己的罪过)并自杀。”或者他会更加消极地说:“我们不干那种事,于是我们忘了。”或“我们不干那种事,我们只是在附近玩,记得的都是轻松愉快的事。”有时一般情况提供者会完全拒绝讨论这样的事情:“这是坏事,我们不说他,这不是一个好话题。”所有这些话都被很严肃地说出来,或者带有憎恶与气愤的口气表示他们最强烈的不满。经验和机智告诉调查者,这类题目一定不能直接向被调查者或他的姐妹、妻子提出来。即使最友好的土著,如果偶尔被一句不得体的评论伤害,也会立即离开评论者并多日不再接近他。所有这些话语和行动方式表明了“坏”一词的第一个含义。
  因此,在一些上下文关系中可把它解释为令人厌恶的、可怕的、说不出口的,在另一些上下文关系中,它涉及本质上令人讨厌的和卑鄙的行为。这些行为冲击了土著正常的性动力。这种感情Se彩在此从简单的憎恶扩展到半是打趣的恶意。那些隐讳说法是这样表达的:“我们没干那种事,我的理智不健全(如果我干了),我会呕吐。”“这些是智力不健全的人的行为。”“我们不干那种事,因为我们感到羞耻。”“很坏——闻起来象粪便。”“按狼的方式——而不是人的方式。”这就是说,那些行为与肮脏野兽的行为相匹,而不属于人类的行为。
  他们能明确说出性越轨为什么“坏”的原因:鸡奸有令人作呕的粪便味;裸露癖是缺乏廉耻和自尊的卑鄙行为;###有讨厌的味道和气味。所有这些言论都表达了“坏”一词的第二个含义:“不自然、讨厌,不属健全的人类。”这样的言论暗含一种审美观和道德观。与其说人们觉得它们打破了传统戒律,毋宁说它们蔑视了自然法则。
  另一种言论把“坏”规定为危险的。“糟糕——因为那人(受到侵害的男人)很气愤;我们害怕巫术,如果他们看见我们(正在做这种事),惩罚会很严厉——我们已做好被杀死的准备。”或者;“由于酋长的原因我们不干那事”,及“由于丈夫的原因”。这里的糟糕指“危险,面临着报复,挑起了被伤害者的愤怒”。
  
第八讲 性道德(6)
最后,当谈到次要的禁忌时我们被告知:“坏,是由于耕种禁忌的原因。”“坏,是由于战争禁忌的原因:如果我们那样干了——长矛就刺向我们。”在此把坏看作不受欢迎和应避免的一系列行为,因为它们造成了特定的后果。
  由此可以看出,使用好和坏两个词时表现出来的道德价值分类与从禁忌中引申出来的分类大致相符。
  节选自《神圣的性生活——来自土著部落的报告》,何勇译,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
  
第九讲 性释放总论(1)
  [美]阿尔弗雷德·金西
  阿尔弗雷德·金西(Alfred ,18941956),美国著名性学家。大规模性学调查的创始人。著有《人类男性性行为》、《人类女性性行为》、《怀孕、生殖与流产》、《性犯罪:类型分析》等。
    【编者按:本篇是著名的金西报告的总论。该报告的出版改变了美国的性文化和性氛围,使风气为之大开。虽然整部报告以定量研究的数据分析为主,但是在这篇总论中作者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性释放分类法,这种分类法的提出本身就已经否定了将人类性释放的种种不同方式分等级、分对错的理论假设,使他的性学报告具有理论上的冲击力。】
  人类男性主要通过六种途径获得性高潮:自我刺激、夜梦She精、异Xing爱抚、异性性茭、同性性行为、与动物的性行为。这六种方法的总和,就是男性个体的性的释放途径的总体状况。
  当然,成熟男性的任何一种性接触都可能引起激|情勃发,都可以视为性能量释放的表现。尽管它们可能并不直接导致性高潮,但从广义上看,也都可以视为某种性的释放。不过,这些激|情的状态难于测定和比较,因此,为了使我们的分析有所界定,以下所讨论的“释放途径”,专指能够切实达到性高潮的性活动方式,即以上六种,可以统称为性行为。
  总体释放的频率有些个体只有一种释放途径,即只通过一种性行为来实现自己100%的性释放。大多数人都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途径。还有些人在某些短时期内,6种途径都采用过。在我们对于11809人的调查中,任何一种途径都没有采用过的人占%,采用1种的占%,采用2种的占%,采用3种的占%,采用4种的占%,6种都采用的占%。总计起来,这些人平均同时采用种释放途径。如果据此推算全部美国人口,那么他们平均同时采用种释放途径。
  我们知道,这6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对某个体的性释放总体状况都发挥着大小不同的作用,如果再把多种途径综合起来考虑,那么任何一个具体个人的总体释放状况,就具有无限多样的存在可能。只记录任何一种特定的性行为,不论它在特定群体中的发生概率有多高,也无法表明该群体的性生活的总体状况。例如珀尔于1925年曾调查过婚内性茭的频率,尽管他的调查表明,至少有62%的婚内性茭达到了性高潮,但这一单独数据却不能说明在婚男性的总体释放的状况,当然也无法说明他们获得性高潮的总体情况。又如,研究大学生的自我刺激(手Yin)现象,也不能表明这个群体的总体释放状况。再如,许多被列为“同性恋者”的个人,实际上同时还有数百次多种异性性行为,同性性行为在其总体释放状况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可惜许多心理学研究中,也把那些哪怕只有过一次同性性行为的人,统统归入“同性恋者”,而忽视了此人的其他性释放途径。我们认为,无论研究个体还是群体,必须考虑对象的多种性释放途径,尤其必须考虑它们各自对总体释放状况的贡献到底有多少。以往所发表的一切研究成果,都是只求出了人类性活动中特定一种的频率。正因如此,我们现在对总体释放的研究所得出的频率,比以往资料都要高,而且高于一般人所预期的数字。
  我们研究了从青春期初始到30岁的11467个美国男性,他们的总体释放的平均频率为:每星期次。其中的比例分布为:每星期0次到次的占%,1次到4次的占%,次到8次的占%,次到14次的占%,15次到29次以上的占%。如果不计算这些人中的无性行为者,平均释放频率就是每星期次。如果把年龄界限放宽,包括从青春期伊始者到85岁老人的男性,则他们的平均释放频率为每星期次。
  如果据此来推算全美国男性人口的状况,那么30岁以下的美国男性,平均释放频率为每星期次。对于85岁以下的全美国男性来说,平均为每星期释放次。
  
第九讲 性释放总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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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上数据也并非完全精确。各色人等的平均释放频率显然不同,受到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城乡背景以及生物和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我们将在以下各章中分别讨论。
  个体差异个体差异在人类性行为中表现得特别突出,特别真实。这是因为,即使在一个极小的群体中,个体间在行为上的差异,也比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大得多。例如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少数几人多年来一直未射过精;有一位男性虽然显得身强体壮,但在过去30年间却只She精1次。另外则有些人长期以来持续地每星期She精10次、20次,乃至更多;有一位学者型的、精通业务的男律师,30年来一直平均每星期释放30次以上。其间的差异达万千倍之巨。
  1942年,我曾发表过关于昆虫的个体差异的研究报告。我发现,一般动物的个体形体差异约为2倍到3倍,任何动植物不同个体的形体差异至多可达18倍。但我现在研究了人类性释放频率的差异后才发现,那真是小巫见大巫。前述30年She精一次者与那位律师相比,竟然相差万倍!而这两个人,或其他差异千万倍的两个人,却可能住在同一城镇,在同一场所相遇,乃至参与同一社会活动。
  个体在性活动频率方面的差异,具有极大的社会重要性。我们的公共道德戒律,我们的社会组织,我们的婚姻习俗,我们关于性的法律,以及我们的教育制度和宗教体系,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本估价之上的:所有个体的性活动都非常相似。因此对于所有个体来说,把自己的行为限定于道德所确立的单一模式之中,就应该是和必然是一件非常简单易行的事。甚至对于婚姻这样一件显然与性活动息息相关的事,我们现今的社会和习俗,也极少去考虑:这两个结婚当事人可能在性的爱好、背景与能力方面相去甚远。对于性教育,人们感兴趣的是制订一种课程表,以满足处于某一教育水平上的儿童——所有儿童!人们无视这一事实:某个个体可能对性持有相对消极的评价,而另一个个体却可能发现,他(她)根本无法把自己限制在如此之低的性活动水平之上。在社会的组织与管理方面,人们对个体间差异的可能性,一直就是几乎根本不予理睬。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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