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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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争史- 第7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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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二十八日,陆奥宗光亲至引接寺,就李鸿章病榻,述日本天皇允诺停战之意。并面致一照会,内称:“我天皇陛下闻悉本月二十四日之变故后,宸襟深感烦恼,对前所未予见诺之无条件休战,兹已命其全权办理大臣可规定期限,在某些区域内予以允诺。”李鸿章的半面脸包有绷带。仅露一眼在外,流露出欣喜的神情,并向陆奥表示,因伤未愈而不能亲赴会所商议,然就病榻谈判随时皆可。陆奥随即将停战协定草案交出。二十九日,陆奥又至引接寺。李鸿章就草案中的三项条款提出了修正案。陆奥“除去请将休战范围扩大到南征军,即台湾诸岛之要求外,其他不重要的条款,完全接受了他的提案”。注19能够实行停战,李鸿章已经认为是很大的成功,感到心满意足,因此对条款的内容也就不去进一步争讲了。

当天,伊藤博文自广岛回到马关。三十日,两国全权大臣签订了《中日停战协定》六款:

“第一款 大清帝国、大日本帝国政府,现允中日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水陆各军,均确照以下所定停战条款—律办理。

第二款 两国军队应遵该约暂行停战者,各自须驻守现在屯扎地方,停战期内不得互为前进。

第三款 中日两国现约,在停战期内,所有两国前敌兵队,无论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进,并不添派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两国如有分派布置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款之内。

第四款 海上转运兵勇军需,所有战时禁物,仍按战时公例,随时由敌船查捕。

第五款 两国政府于此约签订之后,限二十一日期内,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惟两国军队驻扎处所有电线不通之处,各自设法从速知照,两国前敌各将领于得信后,亦可彼此互相知照,立即停战。

第六款 此项停战条款,约明于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会。如期内和议决裂,此项停战之约亦即中止。”注20

一般认为,停战协定的签订,是日本政府迫于各方面压力的结果。实际上,日本却巧妙地利用这次停战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一,条约第一款规定在奉天、直隶、山东等处停战,而将台湾、澎湖排除在停战之外,这是为日本割占台湾预作准备的。其二,条约第四款规定海上转运军队军需,仍可查捕敌船,在北洋舰队已经全军覆没的情况下,只对日本一方有利。其三,条约第五、第六两款规定停战期限,并谓如期内和议决裂,此协定即行作废,这实际上是逼迫中国在限期内满足日本的要求。其四,日本政府之所以允许停战三周,也是与其“征清大总督府”将于两三周后进驻旅顺一事相联系的。先是在三月十六日,日本大本营决定成立“征清大总督府”,以参谋总长小松彰仁亲王为大总督,海军军令部部长桦山资纪、参谋本部次长川上操六、野战卫生长官石黑忠惠,野战监督长官野田豁通及将校数十人从之,进驻旅顺,以对清政府进一步施加军事压力。可是,小松彰仁等人还不能立即出发,陆奥宗光曾经指出,其行期“尚在两三星期以后,当不致贻误军机”。注21因此,可以说,此停战协定正是为日本即将提出的缔和条约作了铺垫。

注释:

注1 《科士达外交回忆录》,见《中日战争》(7),第475页。

注2 桥本海关:《清日战争实记》第14卷,第477页。

注3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25页。

注4 《李鸿章奏被刺后血气日衰又约款多不如意愤恨填膺困惫难支请假20日片》,《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984),附件一,第38卷,第19页。

注5 《科士达外交回忆录》,见《中日战争》(7),第475476页。

注6 《使相遇刺纪实》,见《中日战争》(5),第384页。

注7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15116页。

注8 见《日清战争实记》第29编,《文苑》。

注9 加尔别林:《日本近代史纲》中译本。第333页。

注10 《使相遇刺纪实》,见《中日战争》(5),第385页。

注11 《复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28页。

注12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37138页。

注13 《使相遇刺纪实》,见《中日战争》(6),第382页。

注14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27页。

注15 《日方记载的中日战史》,《中日战争》(1),第282页。

注16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38页。

注17 伊藤博文:《与清使谈判要件裁可公文》,《机密日清战争》见《中日战争》续编,第7册。

注18 《日本外交文书》第28卷,第1037号。

注19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39页。

注20 《中外条约汇编》,第152-153页,见《中日战争》(7),第501-502页。

注21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38页。 
 
 
 
 

 

 

 

 
  
 
 

 

 



 四 《马关条约》的签订  

 
 
早在第三次谈判中,李鸿章即请日本方面出示和款,伊藤博文也答应俟次日交阅。因发生李鸿章遇刺事件,故将此事暂时搁起。今既已缔结停战协定,李鸿章便旧话重提,促日方开示和款节略了。

三月三十日,即停战协定签字的当天,李鸿章即提出续开和议谈判,照会日方说:

“停战条款现已画押,本大臣甚愿即将永远和局事宜从速开议,俾停战期限未满之先,和局已可成议。本大臣现因受伤静养,中外名医均以轻出为戒,是以一时不能躬住会议处所。如承贵大臣体谅,拟请即将所拟和局要款开具节略,送到本大臣,以便查核。设如此办法贵大臣未能遽以为然,本大臣拟于寓内布置会议处所,俾本大臣不至负伤外出受风,仍可与贵大臣会议一切。”注1

四月一日,陆奥宗光邀李经方商谈关于议定和约的程序方法:是为中日双方的第四次谈判。上午十时,双方在春帆楼会议。出席会议者,中方还有伍廷芳、罗丰禄、马建忠,日方还有伊东已代冶、井上胜之助、中田敬义、陆奥广吉、楢原陈政。陆奥知道中方急于知道全部和款,便提出逐条进行议商的办法。李经方力主在全部条款阅毕后再逐条进行议商。他说:“缔结和约,兹事体大。除非阅读全部条款,不足窥其全貌,从而难有分别讨论细目之便。诚如欧几里得所云:凡事物均由部分组成,若不就其整体而思,亦无从决定其部分。和款各条相互牵连,今不阅读全部条款,如何能逐条表明意见?”陆奥语塞,同意采用此程序方法,但提出日方出示和约底稿后,中方须在三日或四日内答复,“或将约内各款全行承允,或将某款更行商酌”。注2李经方应允回馆后再行答复。会谈至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结束。当天下午二时,李鸿章照复陆奥,接受日方的提议。陆奥即命井上胜之助和中田歌义将和约底稿送致李鸿章。

日本提出的和约底稿,其主要内容是:一、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二、中国将盛京省南部地方、台湾全岛及澎湖列岛永远让与日本国;三、中国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三万万两;四、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更开顺天府、沙市、湘潭、重庆、梧州、苏州、杭州七处为通商口岸,日本国臣民运进中国各口货物减税,免除厘金,并得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根据这个约稿,日本将向中国割取大量疆土,勒索巨额赔款,并获得远远超过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特殊权益,足见其欲望之贪,野心之大!

李鸿章接阅日方提出的和约底稿,为之愕然。他早就知道日本所欲甚奢,但还未料到苛酷到如此程度。急与科士达相商,科士达建议“请总署密告英、俄、法三公使”。即日傍晚,李鸿章分两次将日方约稿条款电告总理衙门。并将科士达的意见相告:“查日本所索兵费过奢,无论中国万不能从,纵使一时勉行应允,必至公私交困,所有拟办善后事宜,势必无力筹办。且奉天为满洲腹地,中国万不能让。日本如不将拟索兵费大加删减,并将拟索奉天南边各地一律删去,和局必不能成,两国惟有苦战到底。以上情节,并祈密告知三国公使。至日本所拟通商新约详细节目,一时务乞勿庸告知各国,恐见其有利可沾,彼将协而谋我。”注3上电于四月三日到京,军机大臣先将约稿梗概上奏光绪。又重抄两份呈递。彻夜抄录,至四日上午九时始毕。随后又按李鸿章一电,略言:“彼武员专政,虽伊藤不能争。”并谓“此事恐难结局。”当天,光绪召见枢臣议商,其“意总在速成”。翁同龢力言台湾不可弃,与礼亲王世铎、庆亲王奕劻发生龃龉。上午十点一刻,时恭亲王奕訢卧病在府,世铎、奕劻与各枢臣往商。奕訢主交廷议,而持之不坚。孙毓汶力争须和,并言:“‘战’字不能再提。”奕訢病甚重,唯唯而已,最后执孙毓汶之手曰:“是。”注4议无所决。

李鸿章等不到清廷的复电,而四月五日的限期已到,乃对日方的和约底稿拟一说帖。内容分朝鲜自主、让地、兵费及通商权利四项。除承认朝鲜自主外,对其余三项皆有所驳论。如:“让地”一项揭露日本的谎言:“日本与中国开战之时,令其公使布告各国曰:‘我与中国打仗,所争者朝鲜自主而已,非贪中国之土地也。’”并告诫日本当局:“徒恃其—时兵力,任情需索,则中国臣民势必尝胆卧薪,力筹报复。”“兵费”一项曰:“日本所索赔款,既名为兵费,似即指此次用兵之费而言,其迄今所费详细数目,未睹官中簿籍,虽非外人所能周知,然较之日本所索之数恐不及其小半。”“且限年赔费,复行计息,更属过重不公,亦难照办。”“通商权利”一项称:“中国如准洋商在华造土货,势必尽夺小民生计,于华商所设制造厂所极有妨碍,国家自不能不出力保护。”如果中国以此等利益准予日本,各国皆援一体均沾之例,则华商之制造厂所立即挤倒矣。”注5

陆奥宗光读完李鸿章的说帖,认为“笔意精到,仔细周详,将其所欲言者都尽情地说了出来,不失为一篇好文章”。他立即携往梅坊,与伊藤博文相商。伊藤读后大为恼火,认为:“如果不先加以彻底的反驳,使其迷梦觉醒,恍然悔悟,则对方终不能了解现在彼我之地位,将续作痴言哀诉,徒使谈判延长。苟我不指出其论点的谬误,可能使局外第三者发生日本虽胜于力而屈于理的怀疑。”陆奥认为:“一开论驳之端,彼方亦必有再三反驳的余地”,“与其在空洞的理论上和他们哓哓不休,还不如在事实面前使他们就范。”也就是说,不跟中国讲道理,专要中国谈“事实”,以迫使中国屈从。伊藤终于同意了陆奥的意见,于四月六日致李鸿章一照会。略云:

“应知由于战争结果所要求之条款,自不能与在通常情况下谈判某事件相提并论。故日本全权大臣对于我方所提出之媾和条约案,再请中国全权大臣明确答复对全部或每条允诺与否。若条款中有希望修改者,亦希逐一开明条项以约文之体裁提出。”注6

李鸿章接到日方照会后,当日致电总理衙门称:“说帖大意,于让地一节,言奉天南边割地太广,日后万难相安。赔费一节,言中国财力短绌,万办不到,非大加删减不可。通商利权一节,言子口半税减为值百抽二,并将一切税钞豁除,与各国定章不符。又机器进口改造土货运入内地免税,亦难准行。以上已摘要答复,而彼嫌未说明所欲允之意,注意仍在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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