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胜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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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胜术- 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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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态混淆式诡辩有时也表现为将过去时态命题当成现实时态命题。比如,有两姑娘到某超级市场购物,付完款准备离开时,被两位男服务员拦住,严厉地逼问:“拿没拿别的东西?”姑娘屈辱地回答:“没拿”。并打开包给他们看,他们不听解释,反复逼问十多次,便把她们俩像押犯人一样推进了一间仓库里,她们孤立无援,羞愤交加,不得不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包,让他们检查,发现她们确实是无辜的,只得让她们离去。可是后来贸易公司却歪曲事实真相,说服务员不是把她们推进仓库,而是请进办公室。当有记者前往实地调查时,发现明明是仓库,于是贸易公司方面便狡辩道:“不错,这里曾经是办公室。”

也许,这间房间以前曾经是办公室,但是现在就是仓库;现在把两个姑娘推进这个房间就是把她们推进仓库,不能因为以前曾经是办公室而得出不是推进仓库而是“请进办公室”的结论。他们所使用的这种拙劣的手法正是以过去为现实式诡辩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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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态混淆

有些命题反映的是事物情况的必然性,这就是必然模态命题;有些命题反映的是事物情况的可能性,这就是可能模态命题。在论辩中,我们要正确地对客观事物作出断定,就必须把握命题的模态。而诡辩者则往往通过混淆命题的模态来达到其诡辩目的,这就是模态混淆式诡辩。

明代江盈科编撰的《雪涛小说》中便记载了这么一个典型。

城里有户非常贫困的市民,穷得吃了早饭还不知道晚饭在哪里。一天,丈夫偶然捡到一个鸡蛋,便欣喜若狂,赶快跑回家里,高兴地对妻子说:“我们有家当了!

我们有家当了!“

妻子见他那高兴的样子,忙问:“家当在哪里?”

他拿出鸡蛋一晃说:“这就是!”

于是他便扳起指头,给妻子细细地计算起来:“我拿这个鸡蛋借邻居的母鸡孵化一下,孵化出来后拿1个雏鸡回来,它长大以后就下蛋,每个月可以得到15个鸡蛋;然后再孵成小鸡,两年内,鸡再生鸡,就可得到300只鸡,能卖10两金子。

用这10两金子买5头母牛,牛又生牛,3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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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25头牛,牛再生牛,又过3年,就能发展到150头,可以卖300两金子。我用这些金子放债,3年之间,连本带利,可以得到500两金子。我用其中三分之二买房置地,三分之一买奴婢,娶小老婆。我和你就可以悠哉悠哉地过上神仙一样的日子了。“

妻子一听他说要娶小老婆,勃然大怒,一拳就把鸡蛋打碎了,还没好声地说:“趁早打碎它,免得留下祸根!”

丈夫一看鸡蛋打碎了,美妙的打算霎时成为泡影,便揪住妻子狠狠地揍了一顿,然后又把她扭送官府,向县官告状说:“这个恶妇把我的全部家产都毁了,请老爷把她杀掉!”

县官问:“你的家当在哪里?怎么毁掉的?”

丈夫便从捡到鸡蛋说起,如何计划发家,一直谈到他娶小老婆为止。

县官听了说:“这么大的家产被这个恶妇一拳打掉,实在可杀!”于是宣布判处“烹刑”

,命令支起大锅,要把这个恶妇煮掉。妻子见此,大声嚎叫:“他所说的家产都还是不一定的事,怎么就把我煮掉?”

“你丈夫说的娶小老婆也是不一定的事,你怎么就妒忌了?”县官说。

妻子说:“虽是这样,还是早除祸根为好。”

县官笑着把她释放了。

这个丈夫所说的“得500两金子”只是可能的,并且是渺茫得很的事,而不是必然的,他将可能命题当成必然命题,混淆命题之间的模态,并以此罗织罪名,企图置妻子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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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荒谬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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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悖论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事物都是界限分明、非此即彼的,往往存在大量的模糊性的情况。比如,高个子、速度快、胖子、青年等都是模糊的,没有明确的界限。如果把模糊概念当成绝对精确的,就有可能导致谬误,构成悖论。比如:“谷堆悖论”。古希腊著名诡辩家欧布利德论证道:一粒谷不能算是谷堆,再加一粒也不是谷堆,如此连续推导下去,那么可得结论,谷堆根本不存在。

“秃子悖论”。有人论证道:我们可以把没有一根头发的人称为秃子,那么比秃子多一根头发的人是不是秃子呢?当然还是秃子。如此连续推导下去,那么可以推出结论:满头乌发的人还是秃子。

“饥者悖论”。有人论证道:假如一个人三天没吃任何食物,显然他是饥者,比饥者多吃一粒米饭的人显然还是饥者,如此推导下去,可以推出结论,饥者吃了三斤米饭以后还是饥者。

像这种以包含有模糊概念的真实命题为前提,运用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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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的近似的条件分离式推理,最后得出荒谬的结论,就是所谓模糊悖论。利用模糊悖论的形式来为谬误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便是模糊悖论式诡辩。

对于这类诡辩,传统逻辑只能是束手无策,无能为力。

因为传统逻辑研究的是精确的概念命题。传统逻辑认为,一个命题或是真的,或是假的,界限是绝对分明的。但是模糊悖论式诡辩中却包含有模糊概念,以及由这种概念组成的命题、推理,传统逻辑是无法胜任的。为了研究这类问题,于是人们构造了模糊逻辑。

模糊逻辑描述模糊性的关键是引进“隶属度”

的概念。

就拿概念“秃子”来说,由秃子组成的集合记为S,人们对秃子集合S的关系有这么几种情况:如果某人没有一根头发,毫无疑问地是秃子,可以确定地属于S,那么这个人对S的隶属度是“1”

;某人满头乌发,毫无疑问地不是秃子,可以确定地不属于S,那么这个人对S的隶属度是“0”

;而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对S的隶属度不是“0”

,也不是“1”

,而是“0”

和“1”之间的某个值。我们可以用模糊逻辑来分析上述秃子悖论:某个人没有一根头发,是秃子,他确定地属于S,隶属度是“1”

;比秃子多一根头发的人,对S的隶属度虽然极其相似,但并不是严格相等,有了一个极微小的偏差,随着推理步数的增加,结论的真值随前提也就积累起来,与“1”的差距越来越大,以致最后结论的真值下降为“0”

,得到假的结论。这个悖论用模糊逻辑来分析,从真的前提出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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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的近似推理,最后得出结论,这就很好理解了。

用模糊逻辑同样可以反驳谷堆悖论、饥者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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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代整体

诡辩者故意混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将部分当作整体为其谬误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这就是以部分代整体式诡辩。

比如下例谈判中的一则论辩。

伊朗首相穆罕默德。摩萨台,虽已年逾70,仍然经常应付外交事务。一次摩萨台为伊朗石油出口价格的问题与英国代表谈判,他对一桶石油所要求的额外份额超过了一桶石油的全部价格。参加谈判的中间人美国代表蒙夫里尔。哈里曼对摩萨台说:“首相先生,如果我们要理智地讨论问题,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摩萨台凝视着他:“什么样的原则?”

哈里曼说:“例如,没有一件东西的局部比它的整体还要大。”

摩萨台做了个怪相,慢吞吞地说:“这个原则嘛,并站不住脚。好,我打个比方,比如狐狸吧,它的尾巴往往比它的身子还要长。”

说完,摩萨台倒在沙发上捧腹大笑,使得哈里曼无言答对。

事实上,狐狸的整体既包括身子也包括尾巴,狐狸的身子并不是整体而只是整体中的一个部分,摩萨台这里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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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作整体,结果得以摆脱窘境。

在论辩中还有这样的情况:我们只是对事物的部分作出断定,诡辩者却会把这种部分当作整体而将某些荒谬的观点强加到我们头上。比如,古希腊有位诡辩论者与一位犬儒学派的哲学家进行辩论:诡辩论者:“我与你不同。”

哲学家:“我同意。”

诡辩论者:“我是一个男人。”

哲学家:“同意。”

诡辩论者:“因此,你不是一个男人。”

哲学家所同意的“我与你不同”

是指有部分属性不同,并不是双方在任何方面都不同,诡辩者将这部分当作一切方面都不同,并由此得出损人性质的结论,这就是诡辩。哲学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对他说:“如果你认为这句话成立,那么就你从我这儿开始再说一遍……”诡辩论者脸上的得意神情便立即消失。

另外,在具有部分与整体关系的事物之间,部分所具有的属性,整体并不必然具有,诡辩者有时会用部分具有某一属性为论据,论证整体也具有这种属性,以此来混淆是非。

亚里士多德的《辩谬篇》中记录了这么一则诡辩:5是2和3;2是偶数,3是奇数;5是偶数又是奇数。

这一论辩中,5是整体,其中2和3是组成部分,部分具有的属性,整体并不必然具有,比如,其中2有偶数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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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5却不具有。这是以部分代整体式诡辩。下一议论也是如此:人体是由细胞组成的,细胞是细小的,所以人体是细小的。

人体的组成部分细胞是细小的,但并不能由此证明人体是细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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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混淆

诡辩者故意通过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来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手法,便是集合混淆式诡辩。

请看发生在电车上的这么一次论辩:一辆电车进站了,有些人一窝蜂地往上挤,突然“哗啦”一声,一块玻璃被挤碎了。售票员冲着那挤碎玻璃的人大声叫喊:“玻璃碎了,要照价赔偿!”

“为什么要我赔?”

“损坏了人民的财产难道不应该赔偿吗?”

那个人却狡辩道:“我也是人民的一员,这财产我也有一份,我这份我不要了,我不赔了!”

这突如其来的回答,使售票员无言以对,只好看着那人扬长而去。

这个乘客的回答显然是错误的,错就错在混淆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

逻辑学根据概念是否反映事物的集合体,可以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集合体就是由某些同类事物组成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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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集合概念就是反映事物集合体的概念,非集合概念就是不反映事物集合体的概念。

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是不相同的,集合概念所具有的属性而组成集合体中的每个个体则不必具有,比如说,“中国人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中的“中国人”

是集合概念,它具有“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属性,而组成“中国人”

这一集合体中的每个个体却不具有这一属性。

非集合概念中,其每个个体则必然具有该概念的属性。我们必须注意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

在上一例中,“人民的财产”中的“人民”是集合概念,它反映的是由人民的个体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不是指组成这一整体中的每一个具体的个体。

“电车玻璃是人民的财产”

,并不是其中某个人的财产,这个乘客的话纯属诡辩。

我们要反驳这类诡辩,就必须明确揭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之间的区别。又如:小高看书不加选择,连诲淫诲盗的书也看。

老师发现了,批评他说:“这种坏书不能看!”

小高却振振有词地反驳道:“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这些书也是书,我为什么不能看?”

在这里,“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中的“书籍”是集合概念,作为集合体,书籍具有人类进步的阶梯的属性,并不是说其中的每一本书都具有这一属性,比如诲淫诲盗的书就没有这一属性,这个小高是在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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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觉故混

客观存在的事物与人们对客观事物某方面属性的感觉是有区别的。但是,在论辩过程中诡辩者却往往会故意把客观存在的事物与人们对它某方面属性的感觉混为一谈;这就是物觉故混式诡辩术。

请看这么一则论辩故事:一个贫穷的行人蹲在一棵树下,吃他随身包袱中带的简单饭食,在他的旁边有个女摊贩正在煎鱼。这个女摊贩一直在仔细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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