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胜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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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胜术- 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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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就是“听众无知”

;听众说知道,并不等于他是“重复一遍”的意思。

另外,他还犯有偷换概念的错误。

我们要反驳多难推论式诡辩,就必须指出其作为推论前提的条件命题是虚假的。

另外,多难推论式诡辩还表现为,前提中关于某一事物的各种可能情况的假设,漏掉了某个唯一为真的情况。

比如:一个小偷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他的手插在口袋里。法官大声训斥道:“你要尊重法庭,快把手从口袋里抽出来!”

小偷回答:“这事很难办……我把手放在自己的口袋里,你们要我把它抽出来;如果我把手放进别人的口袋里,你们就会把我抓进监狱。唉!我的法官先生,难道你要我把手一直举在空中吗?”

小偷在关于他的手的摆放位置的问题上,他列举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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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口袋里“

、“放在别人的口袋里”

、“举在空中”等可能性的情况,但恰恰把唯一的最合适的办法——双手自然垂下的情况漏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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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类比

诡辩者仅仅根据两类事物的一些表面相似的属性,推断它们其它的属性也相同,以此为其谬误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这就是机械类比式诡辩。比如:1973年9月25日合众国际社报道:“罗马电:一名美国的印第安人昨日从波音747客机上冲下来,将他的一支矛插在罗马国际机场的柏油路上,然后宣布:他发现了意大利。这位美国印第安人名叫诺威尔。他说:‘如果印第安人在美国已经居住了数千年,而哥伦布却仍能宣称他发现了新大陆,我们为什么不能同样地宣布发现了意不利?

‘“

这位印第安人的论辩就是似是而非的。因为哥伦布发现新大陆,是就以前这块大陆并不为发达的欧洲人所知而言,而意大利是早已为世人所知的,并无“发现”可言,现象相似,实质不同,这种类比是荒谬的,这就是机械类比式诡辩。

机械类比式诡辩所以是荒谬的,这是因为:客观事物都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正因为事物之间存在着共性,类比推论才可以根据两类事物某些属性相同而得出它们其它属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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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结论。但是,事物除了具有共性之外,还具有与其它事物不同的独特的个性,如果类比推论的根据是它们相同的属性而推断恰好是它们的差异性的话,这就势必导致结论的虚假。又如:谢列松到警察局去领身份证。一位填写证件的官员问:“出生地?”

“巴黎。”

“这么说,您是法国人?”

“我不同意,因为我的父母是丹麦人。”

“不过,先生,既然你出生在法国,当然你就算法国人!”

“我说警官,请您听我说!

我的狗不久以前在马厩里下了小狗。因此,我就必须把小狗崽儿叫做小马驹吗?“

固然,一个人在哪里出生,并不必然就是哪国人。但是,一条小狗不管它在什么地方出生,它都是小狗。它们之间是不能简单类比的,谢列松这是在诡辩。

要反驳这类诡辩,就必须指出这两类事物缺乏必然联系,由论据的真实性无法达到论证其论题真实性的目的。有这么则笑话:一个人看中了广告中说的那种新颖美观的自行车。他专门找到登广告这家商店,但挑选时发现实际出售的自行车上没有灯,而广告中可是有的,顾客指责店主骗人,店主平静地解释道:“噢,先生,这灯是额外的东西,没有计入车子的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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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里还有位骑在车上的女郎呢,难道我们也要随车提供一位吗?“

“自行车上的灯”

与“骑在车上的女郎”

是有本质区别的,是不能简单类比的,因为车灯是属于车子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女郎却不是,以女郎来类比车灯,这只能是荒唐的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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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归谬

在论辩过程中,为了反驳对方的观点,先假设对方的观点是正确的,然后由此推出荒谬的结论,进而将对方的观点驳倒,这就叫归谬法。在由被反驳的观点推出新的荒谬结论的过程中,如果使用的是条件推演的方法,如条件分离,条件拒取等,这就是条件归谬法。诡辩者使用条件归谬法为其谬论辩护时,往往违犯条件推演的有关规则,这就是条件归谬式诡辩术。比如:有户人家家里有人去世,居丧期间,偶然吃了一餐红米饭,有人对此议论道:“家里死了人是不能吃红米饭的,因为红色是喜色。”对此,这家主人反驳道:“难道吃白米饭的就是家里死了人吗?”

这家主人的反驳过程中,使用了条件归谬术,但他的反驳是荒谬的,因为他由被反驳的观点推出荒谬观点的过程中,使用了这么一种条件推演方法:如果死了人,则不能吃红米饭,吃白米饭(即不吃红米饭)

,所以,就是家里死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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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使用的是肯定后件的错误形式,纯属诡辩。

有些向来认为是机智人物的答辩中,也不乏使用此术而取胜者。请看这么则民间故事:从前,有位财主,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嫁了个有钱人家子弟,二女儿嫁了个种田人。财主六十大寿这天,两个女婿都来拜寿。院子里有几只大白鹅,见了生人嘎嘎地叫。财主问“这鹅的叫声为何这么响?”

大女婿说:“鹅有长颈之悠。”

二女婿却说:“不对,水坑里的蛤蟆没有长颈子,叫起来的声音也那么大。”

大女婿看见财主胡须飘飘,称赞着:“老丈人真是须长寿长啊!”

小女婿又反驳说:“不见得吧,河里的王八没有须,怎么人称‘千年的王八万年的龟’呢?”

这个小女婿的反驳粗粗一听,灵巧有力,但只要略加分析,就可发现其由被反驳的观点推出新的荒谬观点的过程中,使用的是否定前件的错误形式。

使用条件归谬式诡辩术甚至是“无往而不胜”的,如果对此缺乏剖析能力,不管你的命题如何正确,都可以被其驳倒。比如:甲:“如果一个人被砍头,就会死亡。”

乙:“这么说来,秦始皇没有被砍头,就是现在还活着么?”

这里使用的是否定前件的错误形式。又如:甲:“如果没有水,人就会死亡。”

乙:“某人淹死了,也是因为没有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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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使用的是肯定后件的错误形式。

条件归谬式诡辩的要害就在于,其中由被反驳的观点推出新的荒谬论点的过程中,使用了错误的条件推演形式,有的是肯定后件式,有的是否定前件式,我们要反驳这种诡辩,就必须指出其中推论形式的谬误。但是这种错误形式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人们总是认为它是正确的、合理的,即使在我国数十种逻辑学著作中也是如此,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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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归谬

在使用归谬法的论辩过程中,由被反驳的观点推出新的荒谬观点时,如果使用的是类比推论的方法,这就是类比归谬法。诡辩者使用类比归谬法为其谬论辩护时,往往犯有机械类比的错误,这就是类比归谬式诡辩术。比如:某初中即将举行春季运动会,校长办公室在布告栏里张贴了一个通知: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必须参加运动会的开幕式。

在布告栏前,小马发表议论说:“我们学校的运动会是一个学校的运动会,如果一个学校的运动会要一个学校的全体人员参加开幕式,那么,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全世界的运动会,就该让全世界的所有人都参加开幕式,而这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学校的全体人员都参加开幕式也是不必要的。”

这里小马的议论就是使用的类比归谬式诡辩术。他为了反驳校长办公室的通知,便由这一通知使用类比的方法推出“全世界的人都得参加奥运会开幕式”

的论点,而这一论点是荒谬的,进而得出否定校长办公室通知的结论。小马议论的错误就在于,他由被反驳的论点推出新的论点的过程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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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类比推论犯有机械类比的错误。因为全校师生员工参加校运会的开幕式是可能的,而全世界的人参加奥动会的开幕式则是不可能的,这二者之间是不能简单类比的。

当论敌使用类比归谬式诡辩术时,我们必须抓住类比推论结论是或然性的这一要害,揭露其中机械类比的地方,严厉地给予反击,千万不要为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或被其汹汹气势所吓倒。又如:有天早晨,程某因要请客,花120元买了10只大闸蟹,罩在塑料盆里,等中午客到时蒸了吃。不料盆浅罩轻,几只蟹逃了出来。

等到程某发觉时,已有两只爬进了隔壁邻居家。

邻居蔡某见两只蟹入屋,心里暗暗欢喜,认为是好势头,大闸蟹爬进门,元宝滚滚来。听到程某要讨回大闸蟹,便掏出钱对程某说:“这蟹算我买下了。”

而程某因要请客派用场,拒绝收钱,定要他将蟹归还。蔡某沉下脸道:“蟹爬进来你要讨还,前两天,你家一只蟑螂飞进我家,你为啥不来捉回去?送上门来的蟹,有吃不吃是大笨蛋!”

话毕,关上门洗蟹蒸蟹,斟上酒有滋有味地吃起来,直气得程某“手脚冰凉”。

蔡某所使用的类比归谬式诡辩是极其荒谬的,因为蟑螂飞进屋不捉回去与蟹爬进屋之间是不能简单类比的,他犯有机械类比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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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质换位

所谓换质换位式诡辩,是指诡辩者故意利用错误的换质换位方法来为其谬论辩护的诡辩手法。

换质换位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却变为周延。比如:一个衣衫褴褛的穷人,在街上拦住一个西装笔挺的人讨钱买点面包充饥。那衣服漂亮的人说:“我没有钱,但我可以带你进酒吧喝杯酒。”

“我不会喝酒,我只需要几毛钱买点吃的东西。”

“我可以给你一支雪茄。”

“我不会抽烟,我只需要一点东西充饥。”

“我教你怎么办吧,我替你下注赌跑马吧!”

“先生,我从来不赌博,我只要求得到一点食物,便很够了。”

“那么,你随我回家吧!”

于是那穿着漂亮的人便把穷人带回家中,对妻子说:“你看,这个穷人不饮酒、不吸烟、不赌博,因而不饮酒、不抽烟、不赌博的人便是穷人了。

难道你让我不饮酒、不抽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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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要使我变成一个穷光蛋吗?“

这个人的议论中包含了这么一种推论:“穷人是不饮酒、不吸烟、不赌博的,所以不饮酒、不吸烟、不赌博的就是穷人。”

这里使用的是换质换位的方法,但却是错误的,因为前提中“不饮酒、不吸烟、不赌博”是不周延的,而结论中却变为周延,因而纯属诡辩。

要反驳这种诡辩,就必须指出其中违犯换质换位法的有关规则的地方。比如,有一次,吕吉甫问朋友:“苏轼是什么样的人呢?”

“苏轼是聪明人。”

吕吉甫厉声反驳道:“苏轼是聪明人,难道尧不聪明吗?

难道舜不聪明吗?难道大禹不聪明吗?“

朋友答道:“世界上聪明人不只是他们三人,其他人也可以是聪明的。”

吕吉甫的反问中包含了这么一则推理:苏轼是聪明人,所以,聪明人就是苏轼。

他将前提中不周延的“聪明人”

在结论中却变为周延了,得出不正确的结论,然后列举尧、舜、大禹进行反驳,这种反驳看起来气势汹汹,其实是不合逻辑,软弱无力的。他的朋友的反驳则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对方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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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论 辩 胜 术

偷换中项

在一个三段论中,只能有三个项:大项、中项、小项,如果多出一个项,就要犯四项的错误。而诡辩者为了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往往随意偷换前提中中项的不同含义,导致四项的错误,这就是偷换中项式诡辩。

有人这样发表议论:故意杀人者应处死刑,行刑者是故意杀人者,所以行刑者应处死刑。

这种论辩显然是荒谬的。假如真的如此,那么处死行刑者的人也是“行刑者”

,因而也应处死,如果一个一个地杀下去,最后一个行刑者就必须自杀了。

这是地地道道的诡辩,因为,大前提中“故意杀人者”是指有预谋的残害人命的犯人;而在小前提中,“故意杀人者”是指依据法律程序、奉命处死犯人的人。语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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