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胜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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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胜术- 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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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平行线永不相交”要以“平行”为论据,证明“平行”时又倒回来要用“永不相交”为论据,这就发生了循环,结果是什么也没有得到证明。又如,化学课上,老师拿出两杯无色透明的溶液,要同学们辨别:哪一杯是酸溶液,哪一杯是碱溶液。老师叫起了一个思想正在开小差的小王。只见小王眼珠一转,答道:“酸溶液旁边的就是碱溶液,碱溶液旁边的就是酸溶液。”

“哈哈!”同学们大笑起来。

小王不以为然:“笑什么,二者必居其一嘛!”

同学们笑得更响了。

这也是恶性循环,什么也没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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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率概括

所谓轻率概括式诡辩,是指诡辩者仅仅根据某类事物中个别的事实、片面的经验,便贸然地作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的错误结论的诡辩方法。

鲁迅在《内山完造作〈活中国的姿态〉序》里,这样写道:“一个旅行者走进了下野的有钱的大官的书斋,看见有许多很贵的砚石,便说中国是‘文雅的国度’;一个观察者到上海来一下,买几种猥亵的书和图画,再去寻寻奇怪的观览物事,便说中国是‘色情的国度’。”

鲁迅这里所指出的旅行者仅仅根据下野的有钱的大官的书斋的情况,便得出中国是文雅的国度的结论,观察者仅仅根据上海某个角落的情况,便得出中国是色情的国度的结论,这种结论就是不可靠的,这是以偏概全,轻率概括。

轻率概括式诡辩是荒谬的,这是因为,个别与一般是辩证的统的,个别中必然存在着一般,因而我们可以根据某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情况推出关于该事物的一般性的结论,这就是简单枚举法,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个别与一般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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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的,个别中除了一般的属性和特征外,还包含着自己特有的属性和特征,因而如果仅仅根据个别的表面的现象推出关于该类事物的一般性结论,这就难免产生谬误,导致诡辩。

楚王与晏子的一次论辩也是如此。

据《晏子春秋》载,一次,齐国的大臣晏子奉命出使楚国。楚王为了羞辱晏子,就在设宴招待晏子时,让两个武士押着一个被绑着的人来见楚王。

楚王故意问:“他是哪里人?”

武士答道:“齐国人!”楚王又问:“这人犯了什么罪?”

“偷盗罪!”楚王便回头对晏子说:“齐国人原来是惯做强盗的呀!”

很明显,即使那个齐国人真的是强盗,也不能证明所有的齐国人都“惯做强盗”

,楚王玩弄的也是轻率概括式诡辩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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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加因果

诡辩者故意将因果联系强加于根本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事物情况之间,为他的谬论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这就是强加因果式诡辩术。

数学家欧拉与狄德罗的一次论辩就是如此。

狄德罗是法国百科全书派的著名领袖。据说他应女皇之邀访问俄国宫廷期间,曾宣扬自己的无神论观点,女皇大悦,而她的一个枢密顾问对此不以为然,便与当时在场的数学家欧拉暗商一计。欧拉本人是个信徒,他宣布有个上帝存在的证明,要是狄德罗愿意听,他要当着宫里所有人的面讲一讲。

欧拉逼近狄德罗,厉声说道:“A平方减B平方等于A减B乘A加B,所以上帝存在。

回答吧!“

非常明显,“A平方减B平方等于A减B乘A加B”跟“上帝存在”

之间根本不具因果联系,即使再高明的数学家也无法由此而证明上帝的存在,可是欧拉利用狄德罗缺乏数学知识而将两者说成有因果关系,这就是强加因果式诡辩,并且诡辩居然一时得逞。狄得罗束手无策,奏请允许其立即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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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法国,获准。

要反驳强加因果式诡辩,我们就必须揭露诡辩者所叙述的事物现象之间根本不具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不要被对方似是而非的论证所迷惑。请看下面一则论辩。

1978年,美国新泽河西州某机场检查出一位乘客手提包中竟携带有炸弹。

顿时如临大敌,因为在恐怖活动十分猖獗、劫机爆炸事件屡屡发生的当今世界,这当然不是等闲之事。

那乘客被带到警察局。检查发现,炸弹是空心的。于是警察与这位乘客之间发生了一场论辩:“先生们,请相信我,我绝不是恐怖分子。”

“那么,你如何解释公文包中携带的这个东西呢?”

“我带这个炸弹的目的是为了大家的安全,当然也是为了我自己的安全。告诉你们吧,由于我每次乘飞机都带着这么一个炸弹,因此我还从没遇上什么麻烦事。”

“你是说一旦发生劫机事件时你就用它来保护自己?”警方打断了他的话。

望着大惑不解的警察先生,乘客慢慢地解释道:“不是的,我带它的原因是:这样做可以减少劫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因为我发现,一架飞机上不太可能有某个旅客带有炸弹;进一步推论,一架飞机上同时有两个旅客带炸弹是更加不可能的。

如果假定,一架飞机某个乘客带炸弹的概率为50%,那么一架飞机上同时有两个旅客带炸弹的概率肯定大大少于这个数,可能只有25%了。由此可见,我带这颗炸弹能使劫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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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可能性大大减少。“

面对乘客的辩解,警方竟一时无法作答,因为他运用了概率论原理,又是如此令人迷惑。但这个人的论辩毕竟是荒谬的,因为他是否带这个炸弹与别人是否带炸弹、与劫机事件发生概率的大小并无必然联系,他这是强加因果。当然由于警方调查后证实他确实没有犯罪的动机,警方还是把他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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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因果

因果联系是客观事物的普遍的、必然的联系。只有在时间上在先,并且能必然产生果的现象才是因。而诡辩者却仅仅根据事物现象时间的先后来推断因果关系,认为凡是时间上在先的就是因,在后的就是果,以此来混淆是非,这就是先后因果式诡辩术。

一对新婚夫妇度密月。

在海滨散步时,新郎一时兴起,对着大海咏诵拜伦的诗句:“翻滚啊,你这深邃而碧绿的海洋,翻滚吧!”

新娘对海凝视了一会儿,转过身来,无限仰慕地对丈夫说:“你真有本事,看,海浪真的翻起来了!”

虽然,新婚夫咏诵诗句在先,海浪翻滚的现象在后,但海浪翻滚绝不是新婚夫咏诵诗句的结果。

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迷信观念就往往是先后因果式诡辩的杰作。

欧美很多人认为“13”这个字不吉利,是因为耶稣同他的12个门徒共13个人吃过“最后的晚餐”

,之后就被钉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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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架上。人们很忌讳“13”这个字,甚至门牌号码都以“12A”来代替“13”。由于某些偶然的原因,人们对“13”更加心怀恐惧。例如南非一家欧洲人经营的工厂,有一次发生爆炸事件,人们寻找原因,发现这一惨案与“13”有关:该厂的门牌是13号,爆炸日期是当月13日,该厂的工人也在这一天由7人增加到13人,等等。

显然这也是先后因果式诡辩。道理很简单,世界上出现事故的并不都与13有关,有的与13有关的,却并未发生事故。

13与灾害事故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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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置因果

所谓原因,就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所谓结果,就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原因和结果是有区别的,在每一特定的场合内,它们之间有确定的界限,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两者既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否则,如果“倒因为果”或“倒果为因”

,就不能正确地认识事物。而诡辩者却会错误地将原因当成结果,把结果当成原因,为其谬论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这就是倒置因果式诡辩术。

希伯莱人经过观察,发现健康人身上有虱子,有病发烧的人身上无虱子,于是得出结论:“虱子能使人健康。”

这种结论就是错误的,事实上,当一个人发烧时,虱子就觉得不舒服,于是就离开病人;虱子在健康人身上,并不觉得不舒服,所以不离开。因此,应当说身体不健康是虱子离开人身的原因;身体健康,是虱子不离开人身的原因,而不是虱子是人身体健康的原因。又如:我国南方的海滩有一种叫招潮蟹的动物,雄蟹一螯很大,另一螯则较步足还小。

涨潮前,雄蟹举起大螯,上下运动,故曰“招潮”。人们发现,每次涨潮前,招潮蟹都会举起大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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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运动,然后在潮到之前十分钟左右入洞,于是得出结论:“招潮蟹举起大螯上下运动然后进入洞穴是海水涨潮的原因。”

同样,这种结论也是错误的,实际上涨潮是引起招潮蟹在潮到之前入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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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变过头

共变法也是探求事物因果联系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其它情况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一种现象发生变化,另一个现象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我们断定,前一个现象是后一个现象的原因。共变法主要是根据事物量的变化所产生的反应进行推论的。但是,任何事物的数量变化都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一定的限度,事物就会出现质的变化,这时,共变现象就不存在了。而诡辩者却往往故意超越一定的限度来歪曲事物的共变现象,为其谬误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这就是共变过头式诡辩术。

有个愚人这样发表议论:“我到朋友家作客,发现菜淡而无味,主人知道了,加了一点点盐,味道好多了;再加一些盐,菜的味道就非常美。

因此,味道好就是因为有盐。加一点点盐,味道就好,多多地加盐,味道就一定更好,于是我回家后就光吃起盐来了,结果是又苦又涩。真是莫名其妙!“

盐的数量与菜的味道之间存在着共变关系,但这种共变关系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了这个限度,事物就会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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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变关系也就不存在了。

要反驳错误共变式诡辩术,就必须明确事物发展量变的度,要求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来讨论事物的共变关系。

比如:甲:“你知道船舶遇难而落水的人在水中,最多能坚持多久吗?

有人进行了一系列的试险,发现会水的人在0℃时可坚持15分钟;在2。

5℃时是30分钟;5℃时是1小时;10℃时是3小时;25℃时就能坚持一昼夜。所以人在水中坚持的时间与水温成正比,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水温升高是人在水中停留时间长的原因之一。“

乙:“照你说来,水温越高,人在水中坚持的时间就越长,那么,人在50℃的水中,就可坚持2昼夜,人在10℃的水中,就可坚持4昼夜了!”

乙这显然是在诡辩。在一定的限度内,人在海水中停留的时间与水温成正比,但是,如果水温超过一定的限度,人就不能停留更长的时间而是会发生质的变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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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乱联系

诡辩者仅仅根据事物之间的一些表面的相似而将其牵扯在一起,为其谬论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这就是胡乱联系式诡辩。比如:国外有人把一年十二个月里开的花,每月选出有代表性的花种,像一月是迎春花,二月杏花,三月桃花,四月槐花,五月石榴,六月荷花等等,共计十二种花,接着分析这些花的特性,然后又把人按出生月份也分成十二种,每一种都和相应的月份开的花联系起来,由花的特性来推断某人的性格。

有一个男青年同一个女青年恋爱了,感情挺好的。可是当这个男青年知道他的女朋友是在三月份出生的以后,便冷冰冰地对女友说:“你是三月份出生的,三月属于桃花,你属于桃花类,毫无疑问你是轻浮的,咱们算了吧!”

结果恋爱告吹,造成一出悲剧。

三月出生的人与三月开放的桃花,仅仅因为是在同一个月发生的事,便推断人具有桃花的性格,这是极其荒唐的,是胡乱联系式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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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文字狱更是胡乱联系式诡辩的突出典型。

据记载,清雍正年间,浙江人查嗣庭当江西正考官,出的试题是“维民所止”

,这本是《诗经》中的句子“邦畿干里,维民所止”

,意思是国都附近千里之内,是人民居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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