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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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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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感性直观之杂多者为想象力;想象力关于其智性的综合之统一,则依据悟性,关于其感知之杂多,则依据感性。于是一切可能的知觉,皆依据感知之综合,而此种经验的综合又复依据先验的综合,因而依据范畴。故一切可能的知觉,以及所能达于经验的意识之一切事物,——即自然之一切现象——就其联结而言,皆必须从属范畴。自然(仅以之为普泛所谓自然)依据“所视为其所有必然与法则相合之本源的根据”之范畴(Natura formalierspectata自方式所观之自然)。但纯粹悟性除包含于普泛所谓自然中(即包含在空间时间中所有一切现象与法则相合之合法性中)之先天的法则以外,不能由范畴对于现象规定任何先天的法则。特殊的法则乃与经验的所规定之现象有关,虽皆从属范畴,但就其特殊性质而言,不能自范畴引来。欲得关于特殊法则之任何知识,必求之经验,但关于普泛所谓经验及“所能认知为经验之对象者之为何”,则仅有先天的法则能垂教吾人。
  二七 此种悟性概念演绎之结果
  吾人除由范畴以外不能思维对象;除由与此类概念相应之直观以外,不能认知所思维之对象。顾一切吾人之直观皆为感性的;在有知识之对象授与之限度内,此种知识皆为经验的。但经验的知识乃经验。故除关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知识。
  此种知识虽限于经验之对象,然不能因而谓为一切知识皆来自经验。纯粹直观及纳粹悟性概念为知识中之要素,二者皆先天的在吾人内部中。吾人所能由以说明经验与其对象之概念必然一致者,仅有二途:或经验使此类概念可能,或此类概念使经验可能。前一假定不适用于范畴(亦不适用于纯粹感性直观);盖范畴乃先天的概念,因而独立于经验之外,其以范畴为经验的起源者,殆一种自然发生说(generatio aeqivoca)。于是所留存者仅有第二假定——此殆纯粹理性之新生论(epigenesis)一种体系——即在悟性一方,范畴包有“使一切普泛所谓经验所以可能”之根据。至范畴如何使经验可能,及在范畴应用于现象时所提供“使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为何,则将于下章论判断机能之先验的运用时详论之。
  在上述二途之间尚可提议一中道,即范畴既非吾人知识之“思维自动所得之先天的第一原理”,亦非来自经验,乃由造物主在吾人存在之最初刹那间所移植于吾人内部之“思维之主观的倾向”,且为造物主所安置就绪使其运用完全与“经验所依据以进行之自然法则”和谐——此乃一种纯粹理性之预定和谐说(Praformations system)。但根据此假设,则吾人对于此种“属于未来判断之预定倾向”之假定漫无制限不能设定限界,今姑舍此难点不言,对于此提示之中道说,尚有一决定的难点,即属于范畴本质之必然性,将由此而牺牲是也。例如原因概念,乃表现一事件在前提的条件下之必然性者,此原因概念如仅依赖所移植于吾人之——按因果关系之规律以联结某某经验的表象力——任意的主观必然性,则此原因概念殆为虚伪。盖我因此不能谓结果与原因在对象中结合,即不能谓其为必然的结合,而仅能谓我之性质不能在如是联结以外以思维表象耳。此正怀疑论者之所大欲也。盖若如是,则一切吾人之知识,依存于所假定为吾人判断之各观的效力者,至此乃全成幻影;且否认此种主观的必然性者亦实不乏其人,盖此为仅能感及之必然性耳。关于仅依据个人自身性质之事物,诚无人能与之争辩者也。

  此演绎之要点

  演绎乃说明纯粹悟性概念以及一切先天的理论知识为使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此处乃以此类原理为规定普泛所谓空间时间中现象之规定,此种规定因其终极自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而来,又复为悟性在与空间时间(即感性之本源方式)相关时之悟性方式。

  * * *

  我因论究基本的概念,故必须分清段落(自一以至二七)。今将进论此类基本概念之运用,故不再分段落而连续论述之。

  第二节 经验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据

  (此为第一版之原文)
  一概念,其自身既不包含于可能的经验之概念中,又非由可能的经验之要素所成,而应完全先天的产生,且必须与对象相关云云,此实极为矛盾而不可能者。盖因无“与此概念相应之直观”,则无内容;而对象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普泛所谓直观,则为构成可能的经验之领域——即可能的经验之全部对象。并不直接与经验相关之先天的概念,仅为概念之逻辑方式,并非由之以思维某某事物之概念自身。纯粹先天的概念如存在,自必不能包含经验的事物;但此类概念唯能用为可能的经验之先天的条件。其客观的实在性,亦唯根据此点。
  故吾人如欲知纯粹悟性概念因何可能,则必须研究经验所以可能之所依据,及自现象抽去一切经验的事物后尚留存现象之根底中为其根据之先天的条件为何。普遍的充分的“表现此种经验之方式的客观的条件”之概念,当名之为纯粹悟性概念。我一度具有纯粹悟性概念,确能思维所视为不可能或“其自身虽或可能顾不能在任何经验中授与吾人”之对象。盖在联结此类概念时,可以除去其所必然属于“可能的经验条件”之某某事物(如在精神概念中)。又或能推展纯粹概念至经验所不能追随之地(如神之概念)。但一切先天的知识(即令其属于任意想象及不自一致之空想者)之要素,虽皆非自经验引来(因若自经验引来,则不成其为先天的知识),但必须常包有“可能的经验及经验的对象之纯粹先天的条件”。否则,将无“由此等概念所思维之事物”,且此等概念以其缺乏“资料”,其自身亦绝不能在思维中发生。
  “先天的包含一切经验中所含有之纯粹思维”之概念,吾人在范畴中见之。吾人如能证明对象之能为吾人所思维,仅由于范畴,即此已足为范畴之演绎,且足证其客观的效力之为正当。但因在此种思维中,所被促使活动者不仅思维之能力(即悟性),又因此种能力之自身,若以之为“与对象相关之知识能力”,则关于此种关系之所以可能,尚须为之说明,故吾人首须考虑“构成经验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据”之主观的源流,此非在其经验的性质中考虑之,乃在其先验的性质中考虑之。
  每一表象若与一切其他表象渺不相关,各自孤立,则当无“所谓知识之事”发生。盖知识本为一全体,表象在其中互相比较而互相联结。以感官在其直观中包有杂多,我即以感官为具有概观(Synopsis)。但对于此种概观,必须有常与之相应之综合;感受性之能使知识可能,仅在其与自发性相联结。此种自发性乃一切经验中所必然见及之三重综合之根据,即直观中“所视为心之变状之表象”之感知,想象力中之表象再生,及概念中之认知表象。此盖指知识之三种主观的源流,此三种主观的源流亦即使悟性自身可能者——因之使一切经验(所视为悟性之经验的所产者)可能。

  论究前之预有注意

  范畴之演绎,乃一异常困难之事,迫使吾人深入普泛所谓知识所以可能之最初根据,因之可避免一完备学说之经营烦劳,同时在此种研究中又一无所欠缺,故我以以下四项所论,宜为读者准备,非即训教读者。至以下之第三节,始系统的说明此类悟性之要素。读者务必不为此前数节中之晦昧难明所沮丧。在一从未尝试之事业中晦昧难明之点,实所难免。我信在以下一节,晦昧之点终将消失而完全洞彻矣。

  一 直观中感知之综合

  不问吾人所有表象之起源何如,是否由于外物之影响,或由内的原因所产生,是否自先天的发生,抑为“自经验发生之现象”,总之,一切表象皆为心之变状而属于内感。故吾人之一切知识终必从属时间(即内感之方式的条件)。一切表象必须在时间中整理、联结及使之相互成立关系。此为贯彻以后所论之共通要点,故必须切记在心,视为基础事项。
  一切直观皆在其自身中包有杂多,至此杂多之能表现为杂多,仅在心于印象之相互继起中区别时间;盖每一表象,在其包含在单一刹那时,必为绝对的统一。欲自此种杂多发生直观之统一(如空间表象中所需要之统一),最初必须概观此杂多而联结之。此种活动我名之为感知之综合,盖因其向直观活动者,在直观固自提供杂多,但若无此种综合,则此杂多决不能表现为杂多,更不能表现为包含在单一之表象中者。
  此种感知之综合又必能先天的行之,即就非经验的一类表象行之。盖若无此种先天的感知综合,则吾人决不能先天的具有空间或时间之表象。此种空间时间之先天的表象之所以能产生,仅由于感性在其本源的感受性中所呈现之“杂多之综合”。于是吾人乃有纯粹之感知综合。

  二 想像力中再生之综合

  常时互相追随或伴随之表象,终则成为联合,设立一种关系,由此即无对象时,此等表象之一,亦能依据一定规律使心转移至其他表象,惟此纯为经验的法则。但此种再生法则乃以二事为其前提者,即现象自身实际从属此种规律,以及在此等表象之杂多中,有依据某种规律之“共在或继起”发生。否则吾人之经验的想象力将永无机缘就其固有能力行使而永藏心中,等于已死且非吾人所知之能力。盖若朱砂时红时黑,时轻时重,人时成此状时成彼状,国土在一永日中有时满复果实,有时满蔽冰雪,则我之经验的想象力,永无机缘见红色而思及有重量之朱砂矣。又如一名,时以之称此物,时以之称彼物,或同一之物,时以此名称之,时以彼名称之,而绝无现象自身所从属之法则,则不能有再生之经验的综合。
  故必有某某事物为现象之必然的综合统一之先天的根据者,使现象之再生可能。至此某某事物为何,则吾人苟一思及现象非物自身而为吾人所有表象之活动,终极则归之“内感之规定”,吾人即易发见此某某事物。盖吾人若能展示除直观包有“所以使再生之一贯的综合可能”之杂多联结以外,即吾人最纯粹之先天的直观,亦不产生知识,则此想象力之综合,自亦先于一切经验,根据于先天的原理;于是吾人必须假定一种想象力之纯粹先验的综合为“使一切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盖经验本身乃必然以现象之再现性为前提者。当我欲在思维中引一线或思维一画时之时间,又或表现某某特殊的数目,显然其中所包含之种种杂多表象,必由我在思维中逐一感知之。但若我在思维中常消失先在之表象(线之首段,时间之先在部分,或在所表现之数目顺序中之种种单位),当转移至以后之表象时,先有表象并不再现,则决不能得一完全之表象;凡以上所举示之种种思维,乃至空间时间之最纯粹的最基本的表象,皆无一能发生矣。
  故感知之综合与再生之综合实为固结而不可分者。又以感知之综合乃构成“使一切知识所以可能”之先验的根据——此不独关于经验的知识,关于先天的知识亦如是——故想象力之再生的综合,应列入心之先验的活动中。吾人因而名此种能力为想象力之先验的能力。

  三 概念中认知之综合

  吾人若非意识及吾人今之所思维者正与一刹那前所思维者相同,则在表象系列中之一切再生,殆为无益之事。盖若如是,则吾人今所思维者,在其现在状态中将为一新表象,而不属于此表象所由以逐渐产生之活动矣。于是表象之杂多,将永不能成为一全体,盖以其缺乏“唯有意识所能赋与此表象杂多之统一”。在计算中,我若忘所浮于心目之许多单位乃彼此继续逐一所增加者,则我决不能知总数乃由单位逐一继续增加所产生,因而永为不知数之人。盖数之概念,实不过此种综合所有统一之意识而已。
  此“概念”一名词,其自身即提示此种意义。盖此种统一的意识乃所以联结——继续的所直观所再生之——杂多在一表象中。此种意识往往极为微弱,故吾人并不与活动自身相联结,即并不直接与产生表象之事相联结,而仅与由此所表现之结果相联结。其程度虽有此种区别,但此种意识(虽不显著)则必须常在;如无此种意识,则概念以及对象之知识,皆不可能矣。
  于此吾人必须说明吾人所谓“表象之对象”为何矣。以上吾人已论及现象自身实不过感性的表象,此感性的表象就其自身言决不可以之为所能存在于吾人表象能力以外之对象。于是在吾人言及“与吾人知识相应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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