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元史- 第194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到选人内铨注,入仓先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又升一等。受给库提领,

从九品,使、副受省劄,攒典、合干人各设二名。”七年,部拟:“大都路永丰

库提领从七,大使从八,副使从九,于到选相应人内铨注。江西省英德路、河西

务两处,设立平准行用库,拟合设官员,系从七以下人员,依例铨注。英德路平

准行用库,提领一员,从七,大使一员,从八,副使一员,从九品。河西务行用

库,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吏部劄。甘肃行省丰备库,提领一员,从七

品,大使一员,正八品,于到选迤西资品人内升等铨注。大同仓官,拟二周岁交

代,永盈仓例升一等,其余六仓,任回拟减一资升转。”八年,部议:“湖广行

省所辖散府司吏充仓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仓官,比总管府司吏取充者,降

等定夺。”至大二年,部呈:“凡平准行用库设官二员,常平仓设官三员,于流

官内铨注,以二年为满,依例减资。”四年,部议:“上都两仓,二周岁为满,

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历过月日,今后比例通理。”皇庆元年,部议:“上都平

盈库,二周岁为满,减一资升转。”延祐四年,部议:“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

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五万石之上,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

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迁叙。湖广行省仓官,如系路吏及两考,选充仓官

一界,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

例升转。”

凡税务官升转: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上,

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十

锭以下,从各路差人管办。都监历三界,升务使,一周岁为满,月日不及者通理。

务使历三界,升提领。提领历三界,受省劄钱谷官,再历三界,始于资品钱谷官

并杂职任用。各处就差相副官,增及两酬者,听各处官司再差。增及三酬以上及

后界又增者,申部定夺。”二十九年,省判所办诸课增亏分数,升降人员。增六

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其增不及分数,比全无增者,到选量与从优。亏兑一

分,降一等。三十年,省拟:“提领二年为满,省部于流官内铨注,一万锭之上

拟从六品,五千锭之上拟正七品,二千锭之上拟从七品,一千锭之上正八品,五

百锭之上从八品。大使、副使俱周岁交代,大使从行省吏部于解由合叙相应人内

迁调,副使从各路于本处系籍近上户内公选。”至大三年,诏定立办课例。一百

锭之下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之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劄,大使一员,

受部劄;二十锭之上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之下为下等,设都监、

同监各一员,俱受部劄,并以一年为满,齐界交代。都监、同监四界升副使,又

四界升大使,又三界升提领,又三界入资品钱谷官并杂职内迁用。行省差设人员,

各添两界升转,仍自立界以后为始,理算月日,并于有升转出身人员内定夺,不

许滥用白身。议得例前部劄,提领于大使内铨注,都监、同监本等拟注,止依历

一十二界。至大三年例后,创入钱谷人员,及正从六品七品取荫子孙,亦依先例

升转,不须添界外,其余杂进之人,依今次定例迁用,通历一十四界,依上例升

转。

至元九年,部议:“凡总府续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检例同考

满转入从九。缘从九系铨注巡检阙,提领案牍吏员文资出职,难应捕捉,兼从九

员多阙少,本等人员不敷铨注。凡升转资考,从九三任升从八,正九两任升从八,

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九,从九再历三考升从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巡检

依已拟,提领案牍权拟六十月正九,再历两任,通理一百二十月升从九,较之升

转资考,即比巡检庶员阙易就。都、吏目,拟吏目一考,转充都目,一考,转充

提领案牍,考满依上转入流品。都、吏目应升无阙,止注本等职名,验理升转。”

二十年,部拟:“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二十五年,部拟:“各路司吏实历

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历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升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

吏目历一考与都目,余皆依上升转。”省议:“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附

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踏逐历案牍两考

者,再添资迁除。”三十年,省准:“提控案牍补注巡检,升转资品,不相争悬,

如已历提控案牍月日者,任回止于提控案牍内迁叙。”三十一年,省议:“都目、

巡检员阙,虽不相就,若不从宜调用,似涉壅滞,下部先尽到选巡检,余阙准告

铨注,任回各理本等月日。”大德二年,省准:“京城内外省仓典吏,例于大都

路州司吏、县典史内勾补,二周岁转升吏目。除行省所辖外,腹里下州并杂职等

衙门,计设吏目一百余处,其籍记未注者,以次铨注,俱拟三十月为满,任回本

等内不次铨注。”三年,部拟:“提控案牍、都吏目有三周岁、二周岁、一周岁

为满者,俱以三十月为满。”八年,省准:“和林兵马司掌管案牍人等,比依下

州,合设吏目一员,于籍记吏目外发补,任回从九品迁用,添一资升转。司吏量

拟四名,从本司选补通吏业者,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九年,部呈:“都、

吏目已于典史内铨注,宜将籍记案牍验历仕,以远就近,于吏目阙内参注,各理

本等月日。”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控案牍改受敕牒,不见通例。”部

照:“江北提控案牍,皆自府州司县转充路吏,请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升都

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

九十月与九品。今议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牍,合于散府诸州案牍、都吏目并杂职

钱谷官内,行省依例铨注,通理月日升转。之后行省所设提控案牍、都吏目,合

依江北由司县府州转充路吏,通理月日,考满方许入流。”

凡选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拟:“六部奏差额设数目,每一十名内,

令各部选取四名,九十月与从九品,余外合设数目,俱于到部巡检、提领案牍、

都吏目内选取,候考满日,验下项资品铨注。”省准:“解由到部,关会完备人

员内选取。应人吏目,选充奏差,三考与从九品。吏目一考应入都目人员,选充

奏差,两考与从九品。都目一考应入提领案牍人员,选充奏差,一考与从九品。

巡检、提领案牍一考,选充奏差,一考与正九品。”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

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出身,历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转补本司宣使,考满

依例定夺。”二十九年,省议:“行省、行院宣使于正从九品有解由职官内选取,

如是不敷,于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门三考典吏内选取。不敷,于各道

廉访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门三考典史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

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内外诸衙门宣使,

以色目、汉人相参,九十月为满,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凡内外诸衙门宣使、通事、

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阙,于台、院等衙门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从八品

职官内选补,如系都省直选人员,不拘此例,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

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枢密院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

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用。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

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御史台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例

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宣政院宣使,选补同。宣慰司奏差,于本衙门

三考典吏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降等叙,须色目、汉人参用,历九十月,方

许出职。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七年,省准:“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已拟依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

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叙,有阙于本司三考典吏内选取。”八年,部呈:“各

寺监保本处典吏补奏差,若元系请俸典吏、本把人等补充者,考满同自行踏逐者,

降等叙。”九年,拟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补宣使,并所辖寺监令史。十年,省拟:

“中政院宣使于本衙门三考之上典吏及正从九品职官内选用,以色目、汉人相参,

自行踏逐者降等。”十一年,省拟:“燕南廉访司奏差,州吏内选补,考满于都

目内迁用。”延祐三年,省议:“各衙门典吏,须历九十月,方许转补奏差。”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验各管户数,二千户之上至一百户之上,随路管匠

官品级。省议:“除在都总提举司去处,依准所拟。东平杂造提举司并随路织染

提举司,二千户之上,提举正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一千户之上,

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至一千户之下,提举正

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三百户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一百户之上,大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同院务,例不

入流品,量给食钱。凡一百户之下管匠官资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拟充院长。

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户之上局使资品递降,量作正九资品。”二十二年,

凡选取升转匠官资格,元定品给员数,提举司二千户之上者,无之。一千户之上,

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一千户之下,提举正

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使副,三百户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

八品。一百户之上,局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比同务

院,例不入流品。工部议:“三百户之上局副从八,一百户之上局副正九,遇有

阙,于一百户之下院长内选充。院长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两考升从八,从八

三考、正八两考,俱升从七。如正八有阙,别无资品相应人员,于已授从八匠官

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七;从七三考升正七,正七两考升从六;从六三考、

正六两考,俱升从五。如所辖司属无从六,名阙,如已历正七两考,拟升加从六

散官,止于正七匠官内迁转,九十月升从五。如正六匠官有阙,于已授从六散官

人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五。从五三考拟升正五,别无正五匠官,名阙,升

加正五散官,止于从五匠官内迁转。如历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夺。至元十二年以

前受宣敕省劄人员,依管民官例,拟准已受资品。十三年以后受宣敕省劄人员,

若有超升越等者,验实历俸月定拟,合得资品上例存一等迁用。管匠官遇有阙员

去处,如无资品相应之人,拟于杂职资品相应到选人内铨用。凡中原、江淮匠官,

正从五品子从九品匠官内荫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用。以匠官无从九,名

阙,拟正从五品子应荫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算从九月日。”二十三

年,诏:“管匠官,其造作有好恶亏少,勿令迁转。”二十四年,部言:“管匠

衙门首领官,宜于本衙门内选委知会造作相应人员区用,勿令迁转,合依旧例,

从本部于常选内选差相应人员掌管案牍,任满交代迁叙。”元贞元年,准湖广行

省所拟:“三千户之上提举司从五品,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

品。二千户之上提举司正六品,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一

千户之上局,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五百户之上局,局使从七品,副使正九

品。五百户之下,院长一员。”

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至元二

年,诏以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外,其所属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

四年,省劄:“应给印官员,若受宣命及诸王令旨、或投下官员批劄、省府枢密

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验户给印。”五年,诏:“凡投下官,必须有蒙古人员。”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