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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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第2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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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以总之。遇方面有警,则置行枢密院,事已则废,而移都镇抚司属行省。万户、

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万户佩金虎符,符趺为伏虎形,首为明珠,而有三珠、二

珠、一珠之别。千户金符,百户银符。万户、千户死阵者,子孙袭爵,死病则降

一等。总把、百户老死,万户迁他官,皆不得袭。是法寻废,后无大小,皆世其

官,独以罪去者则否。

若夫军士,则初有蒙古军、探马赤军。蒙古军皆国人,探马赤军则诸部族也。

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

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孩幼稍长,又籍之,曰渐丁军。既平中原,发

民为卒,是为汉军。或以贫富为甲乙,户出一人,曰独户军,合二三而出一人,

则为正军户,余为贴军户。或以男丁论,尝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

卒。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士卒之家,为富商大贾,

则又取一人,曰余丁军,至十五年免。或取匠为军,曰匠军。或取诸侯将校之子

弟充军,曰质子军,又曰秃鲁华军。是皆多事之际,一时之制。

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诈增损丁产者,觉则更籍

其实,而以印印之。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阵者,复一年。贫不能役,

则聚而一之,曰合并;贫甚者、老无子者,落其籍。户绝者,别以民补之。奴得

纵自便者,俾为其主贴军。其户逃而还者,复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还籍。

其继得宋兵,号新附军。又有辽东之军、契丹军、女直军、高丽军,云南之寸

白军,福建之畲军,则皆不出戍他方者,盖乡兵也。又有以技名者,曰炮军、弩

军、水手军。应募而集者,曰答剌罕军。

其名数,则有宪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军有

二十七年之籍。以兵籍系军机重务,汉人不阅其数。虽枢密近臣职专军旅者,惟

长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卫,曰镇戍,而马政、屯田、站赤、弓手、

急递铺兵、鹰房捕猎,非兵而兵者,亦以类附焉,作《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诏:“兄弟诸王诸子并众官人等所属去处签军事理,有妄

分彼此者,达鲁花赤并官员皆罪之。每一牌子签军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

下者充,仍定立千户、百户、牌子头。其隐匿不实及知情不首并隐藏逃役军人者,

皆处死。”

七年七月,签宣德、西京、平阳、太原、陕西五路人匠充军,命各处管匠头

目,除织匠及和林建宫殿一切合干人等外,应有回回、河西、汉儿匠人,并札鲁

花赤及札也、种田人等,通验丁数,每二十人出军一名。

八年七月,诏:“燕京路保州等处,每二十户签军一名,令答不叶儿统领出

军。真定、河间、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签军人外,于断事官忽都虎新籍

民户三十七万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数内,每二十丁起军一名,亦令属答不叶儿领之。”

十三年八月,谕总管万户刘黑马,据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诸路民户一百万

四千六百五十六户,除逃户外,有七十二万三千九百一十户,随路总签军一十万

五千四百七十一名,点数过九万七千五百七十五人,余因近年蝗旱,民力艰难,

往往在逃。有旨,今后止验见在民户签军,仍命逃户复业者免三年军役。

世祖中统元年六月,诏罢解盐司军一百人。初,解盐司元籍一千盐户内,每

十户出军一人,后阿蓝答儿倍其役。世祖以重困其民,罢之。七月,以张荣实从

南征,多立功,命为水军万户兼领霸州民户。诸水军将吏河阴县达鲁花赤胡玉、

千户王端臣军七百有四人,八柳树千户斡来军三百六十一人,孟州庞抄儿赤、张

信军一百九十人,滨棣州海口总把张山军一百人,沧州海口达鲁花赤塔剌海军一

百人,睢州李总管麾下孟春等五十五人,霸州萧万户军一百九十五人,悉听命焉。

三年三月,诏:“真定、彰德、邢州、洺磁、东平、大名、平阳、太原、卫

辉、怀孟等路各处,有旧属按札儿、孛罗、笑乃䴙、阔阔不花、不里合拔都儿等

官所管探马赤军人,乙卯岁籍为民户,亦有签充军者。若壬寅、甲寅两次签定军,

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

悉签为军。”六月,以军士诉贫乏者众,命贫富相兼应役,实有不能自存者优恤

三年。十月,谕山东东路经略司:“益都路匠军已前曾经签把者,可遵别路之例,

俾令从军。”以凤翔府屯田军人准充平阳军数,仍于凤翔屯田,勿遣从军。刁国

器所管重签军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罢为民。陕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诸

奥鲁已尝服役,今重劳苦。”诏罢之。并罢山东、大名、河南诸路新签防城戍卒。

四年二月,诏:“统军司及管军万户、千户等,可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

弟入朝充秃鲁花。”其制:万户,秃鲁花一名,马一十匹,牛二具,种田人四名。

千户见管军五百或五百已上者,秃鲁花一名,马六匹,牛一具,种田人二名。虽

所管军不及五百,其家富强子弟健壮者,亦出秃鲁花一名,马匹、牛具、种田人

同。万户、千户子弟充秃鲁花者,挈其妻子同至,从人不拘定数,马匹、牛具,

除定去数目已上,复增余者听。若有贫乏不能自备者,于本万户内不该出秃鲁花

之人,通行津济起发,不得因而科及众军。万户、千户或无亲子、或亲子幼弱未

及成人者,以弟侄充,候亲子年及十五,却行交换。若委有亲子,不得隐匿代替,

委有气力,不得妄称贫乏,及虽到来,气力却有不完者,并罪之。是月,帝以太

宗旧制,设官分职,军民之事,各有所司。后多故之际,不暇分别,命阿海充都

元帅,专于北京、东京、平滦、懿州、盖州路管领见管军人,凡民间之事毋得预

焉。五月,立枢密院,凡蒙古、汉军并听枢密节制。统军司、都元帅府,除遇边

面紧急事务就便调度外,其军情一切大小公事,并须申覆。合设奥鲁官,并从枢

密院设置。七月,诏免河南保甲丁壮、射生军三千四百四十一户杂泛科差,专令

守把巡哨。八月,谕成都路行枢密院:“近年军人多逃亡事故者,可于各奥鲁内

尽实签补,自乙卯年定入军籍之数,悉签起赴军。”十一月,女直、水达达及乞

烈宾地合签镇守军,命亦里不花签三千人,付塔匣来领之;并达鲁花赤官之子及

其余近上户内,亦令签军,听亦里不花节制。

至元二年八月,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言:“新签军七千人,若发民户,恐

致扰乱。今巩昌已有旧军三千,诸路军二千,余二千人亦不必发民户,当以便宜

起补。”从之。十一月,省院官议,收到私走间道、盗贩马匹、曾过南界人三千

八百四户,悉令充军,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与山东路统军司,一千人与蔡州万户,

余八百二十六户,有旨留之军中。

三年七月,添内外巡军,外路每百户选中产者一人充之,其赋令余户代输,

在都增武卫军四百。

四年正月,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

七丁者三人。二月,诏遣官签平阳、太原人户为军,除军、站、僧、道、也里可

温、答失蛮、儒人等户外,于系官、投下民户、运司户、人匠、打捕鹰房、金银

铁冶、丹粉锡碌等,不以是何户计,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签军二千人,定

立百户、牌子头,前赴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书省所辖东川出征。复于京兆、延

安两路签军一千人,如平阳、太原例。五月,诏:“河南路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

军人户,签军四百二十名,归之枢密院,俾从军,复其徭役。南京路,除邳州、

南宿州外,依中书省分间定应签军人户,验丁数,签军二千五百八十名,管领出

征。”十二月,签女直、水达达军三千人。

五年闰正月,诏益都李璮元签军,仍依旧数充役。二月,诏诸路奥鲁毋隶

总管府,别设总押所官,听枢密院节制。六月,省臣议:“签起秃鲁花官员,皆

已迁转,或物故黜退者,于内复有贫难蒙古人氏,除随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

及掌兵万户,合令应当,其次官员秃鲁花,宜放罢,其自愿留质者听之。”十月,

禁长军之官不得侵渔士卒,违者论罪。十一月,签山东、河南沿边州城民户为军,

遇征进,则选有力之家同元守边城汉军一体出征,其无力之家代守边城及屯田勾

当。

六年二月,签怀孟、卫辉路丁多人户充军,益都、淄莱所辖登、莱州李鋋旧

军内,起签一万人,差官部领出征。其淄莱路所辖淄、莱等处有非李鋋旧管者,

签五百二十六人,其余诸色人户,亦令酌验丁数,签军起遣,至军前赴役。十月,

从山东路统军司言,应系逃军未获者,令其次亲丁代役,身死军人亦令亲丁代补,

无亲丁则以少壮驱丁代之。

七年三月,定军官等级,万户、千户、百户、总把以军士为差。六月,成都

府括民三万一千七十五户,签义士军八千六十七人。七月,分拣随路炮手军。始

太祖、太宗征讨之际,于随路取发,并攻破州县,招收铁木金火等人匠充炮手,

管领出征,壬子年俱作炮手附籍。中统四年拣定,除正军当役外,其余户与民一

体当差。后为出军正户烦难,至元四年取元充炮手民户津贴,其间有能与不能者,

影占不便,至是分拣之。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鹰房三百人充军。

九年正月,河南省请益兵,敕诸路签军三万,诏元帅府、统军司、总管万户

府阅实军籍。二月,命阿术典行省蒙古军,刘整、阿里海牙典汉军。四月,诏:

“诸路军户驱丁,除至元六年前从良入民籍者当差。七年后,凡从良文书写从便

为民者,亦如之。余虽从良,并令津助本户军役。”七月,阅大都、京兆等处探

马赤户名籍。九月,诏枢密:“诸路正军贴户及同籍亲戚僮奴,丁年堪役,依诸

王权要以避役者,并还之军,惟匠艺精巧者以名闻。”十二月,命府州司县达鲁

花赤及治民长官,不妨本职,兼管诸军奥鲁。各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别给

宣命印信,府州司县达鲁花赤长官止给印信,任满则别具解由,申枢密院。

十年正月,合剌请于渠江之北云门山及嘉陵西岸虎头山立二戍,以其图来上,

仍乞益兵二万,敕给京兆新签军五千人益之。陕西京兆、延安、凤翔三路诸色人

户,约六万户内,签军六千。五月,禁乾讨虏人,其愿充军者,于万户、千户内

结成牌甲,与大军一体征进。八月,禁军吏之长举债,不得重取其息,以损军力,

违者罪之。九月,襄阳生券军至都释械系免死,听自立部伍,俾征日本,仍于蒙

古、汉人内选官率领之。

十一年正月,初立军官以功升散官格。五月,便宜总帅府言:“本路军经今

四十年间,或死或逃,无丁不能起补,见在军少,乞选择堪与不堪丁力,放罢贫

乏无丁者,于民站内别选充役。”从之。诏延安府、沙井、净州等处种田白达达

户,选其可充军者,签起出征。六月,颍州屯田总管李珣言:“近为签军事,乞

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内,一丁防城,二丁纳粮,可签丁壮七百余人,并元

拨保甲丁壮,令珣通领,镇守颍州,代见屯纳合监战军马别用。”从之。

十二年三月,遣官往辽东,签拣蒙古达鲁花赤、千户、百户等官子弟出军。

诏随处所置襄阳生券军之为农者,或自愿充军,具数以闻。五月,正阳万户刘复

亨言:“新下江南三十余城,俱守以兵,及江北、淮南、润、扬等处未降,军力

分散,调度不给,以致镇巢军、滁州两处复叛。乞签河西等户为军,并力剿除,

庶无后患。”有旨,命肃州达鲁花赤,并遣使同往验各色户计物力富强者签起之。

六月,签平阳、西京、延安等路达鲁花赤弟男为军。莱州酒税官王贞等上言:

“国家讨平残宋,吊伐为事,何尝以贿利为心。彼不绍事业小人,贪图货利,作

乾讨虏名目,侵掠彼地,所得人口,悉皆货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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