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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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第2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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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圆符给驿,其余小事,止用御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亦为军情急务遣使者,

佩以银字圆符给驿,其余止用御宝圣旨。若滥给者,从台宪官纠察之。诸高丽使

臣,所带徒从,来则俱来,去则俱去,辄留中路郡邑买卖者,禁之;易马出界者,

禁之。诸出使官员,所至辄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辄相邀请,并从风宪纠察。诸使

臣所过州县,无故不得入城。有故入城者,止于公馆安宿,辄宿于官民之家者,

从风宪纠之。诸遣使开读诏书,所过州郡就便开读者听,非所经由而辄往者禁之。

若本宗事须亲往者,不在此限。诸使臣所至之处,有亲戚故旧,礼应追往者听。

诸受命出使还,匿给驿文字符节及锡贡之物,久不进者,杖六十七,记过。诸进

表使臣,五日外不还职,托故稽留,他有营者,止所给驿,籍其姓名,罢黜之。

诸出使郡国,使事之外,毋有所与,有必须上闻者,实封以闻。诸衔命出使,辄

将有司刑囚审断者,罪之。诸奉使循行郡县,有告廉访司官不法者,若其人尝为

风宪所黜罢,则与监察御史杂问之,余听专问。诸官吏公差,辄受人赆行礼物者,

随事论罪,官还职,吏发邻道贴补。

诸捕盗,境内若失过盗贼,却获他境盗贼,许令功过相补。如获他境强盗,

或伪造宝钞二起,各准境内强盗一起,无强者准窃盗二起。如获窃盗,准亦如之。

如境内无失,但获强窃盗贼,依例理赏。若应捕之人,及事主等告指捕获者,不

赏。诸捕盗官,不得差遣,违者台宪官纠之。诸捕盗官,任内失过盗贼,除获别

境盗准折外,三限不获,强盗三起,窃盗五起,各笞一十七;强盗五起,窃盗十

起,各笞二十七;强盗十起,窃盗十五起,各笞三十七。镇守军官一体捕限者同

罪,亲民提控捕盗官,减罪二等。其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诸人获盗应赏者,

赏之。诸南北兵马司,职在巡警非违,捕逐盗贼,辄理民讼者,禁之。诸南北兵

马司,罪囚八十七以下,决遣;应刺配者,就刺配之。诸各路在城录事录判,分

番巡捕,若有失盗,止坐巡捕官。诸职官非应捕之人,告获反贼者,升二等用。

诸告获强盗,每名官给赏钱至元钞五十贯,窃盗二十五贯,新获者倍之,获强盗

至五人与一官。诸捕获弑逆凶徒,比获强盗给赏。诸随处镇守军官军人,亲获强

窃盗贼者,减半给赏。诸都城失盗,一年不获者,勒巡军陪偿所盗财物,其敢差

占巡军者禁之。诸捕盗官捕获强窃盗,不即牒发,淹禁死亡者,杖七十七,罢职。

诸盗牛马,悔过放还者,以窃盗已行不得财论,不征倍赃赏钱;有司辄以常盗刺

断者,以刑名违错科罚。诸捕盗官,辄受人递至匿名文字,枉勘平人为盗,致囚

死狱中者,杖九十七,罢职不叙;正问官六十七,降先职二等叙;首领官笞四十

七,注边远一任;承吏杖六十七,罢役不叙;主意写匿名文书者,杖一百七,流

远;递送匿名文书者,减二等;受命主事递送者,减三等。诸捕盗官搜捕逆贼,

辄将平人审问踪迹,乘怒殴之,邂逅致死者,杖六十七,解职别叙,记过,征烧

埋银给苦主。诸捕盗官受财故纵贼囚者,与犯人同罪,已败获者,徒杖并减一等。

诸父有罪,不坐其子;兄有罪,不坐其弟。

诸大宗正府理断人命重事,必以汉字立案牍,以公文称宪台,然后监察御史

审覆之。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罪之。已杀之人,辄脔割其肉而去者禁之,违者

重罪之。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

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诸鞫问罪囚,除朝省委问

大狱外,不得寅夜问事,廉访司察之。诸各路推官专掌推鞫刑获,平反冤滞,董

理州县刑名之事,其余庶务,毋有所与,按治官岁录其殿最,秩满则上其事而黜

陟之。凡推官若受差不闻上司,辄离职者,亦坐罪。诸处断重囚,虽叛逆,必令

台宪审录,而后斩于市曹。诸内外囚禁,从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廉访司以时审录,

轻者断遣,重者结案,其有冤滞,就纠察之。诸正蒙古人,除犯死罪,监禁依常

法,有司毋得拷掠,仍日给饮食。犯真奸盗者,解束带佩囊,散收。余犯轻重者,

以理对证,有司勿执拘之,逃逸者监收。诸奏决天下囚,值上怒,勿辄奏。上欲

有所诛,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诸有司因公依理决罚,邂逅身死者,不坐。诸

累过不悛,年七十以上,应罚赎者,仍减等科决。诸犯罪,二罪俱发,以重者论,

罪等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

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诸职官辄以微故,乘怒不取招词,断决人邂逅致死,又诱

苦主焚瘗其尸者,笞五十七,解职别叙,记过。诸鞫狱辄以私怨暴怒,去衣鞭背

者,禁之。诸鞫问囚徒,重事须加拷讯者,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行之,违者

重加其罪。诸弓兵祗候狱卒,辄殴死罪囚者,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减一等,均征

烧埋银给苦主,其枉死应征倍赃者,免征。诸有司辄改禁无罪之人者,正官并笞

一十七,记过。无招枉禁,致自缢而死者,笞三十七,期年后叙。诸有司辄将无

辜枉禁,瘐死者,解职,降先品一等叙。诸有司承告被盗,辄将警迹人,非理枉

勘身死,却获正贼者,正问官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职一等叙;首领官

及承吏,各五十七,罢役不叙;均征烧埋银给苦主,通记过名。诸有司受财故纵

正贼,诬执非罪,非法拷讯,连逮妻子,衔冤赴狱,事未晓白,身已就死,正官

杖一百七,除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杂职叙,仍均征烧埋银。诸有司故入人罪,

若未决者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减一等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

以减等论。诸故出人之罪,应全科而未决放者,从减等论,仍记过。诸失入人之

罪者,减三等,失出人罪者减五等,未决放者又减一等,并记过。诸有司失出人

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记过,正犯人追禁结案。诸有

司辄将革前杂犯,承问断遣者,以故入论。诸监临挟仇,违法枉断所监临职官者,

抵罪不叙。诸审囚官强愎自用,辄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将已刺字

去之。诸为盗,并从有司归问,各投下辄擅断遣者,坐罪。诸斗殴杀人,无轻重,

并结案上省部详谳。有司辄任情擅断者,笞五十七,解职,其年后,降先品一等

叙。诸禁囚因械梏不严,致反狱者,直日押狱杖九十七,狱卒各七十七,司狱及

提牢官皆坐罪,百日内全获者不坐。诸罪在大恶,官吏受赃纵令私和者,罢之。

诸司获受财,纵犯奸囚人,在禁疏枷饮酒者,以枉法科罪,除名。

诸流囚,强盗持杖不曾伤人,但得财,若得财至二十贯,为从;不持仗,不

曾伤人,得财四十贯,为从;及窃盗,割车剜房,伤事主,为从;不曾伤事主,

但曾得财;不曾得财,内有旧贼;初犯怯烈司盗驼马牛,为从;略卖良人为奴婢

一人;诈雕都省、行省印;套画省官押字,动支钱粮,干碍选法;或妄造妖言犯

上:并杖一百七,流奴儿干。初犯盗驼马牛,为首;及盗财三百贯以上;盗财十

贯以下,经断再犯;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者;挑剜裨凑宝钞,以真作伪,再犯;

知情买使伪钞,三犯:并杖一百七,发肇州屯种。诸犯罪流远逃归,再获,仍流。

若中路遭乱而逃,不再犯,及已老病并会赦者,释之。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

寒食、重午等节,并勿给假。诸配役囚徒,遇闰月,通理之。诸应徒流,未行,

会赦者释之;已行未至,会赦者亦释之。诸囚徒配役,役所停罢者,会赦,免放。

诸有罪,奉旨流远,虽会赦,非奏请不得放还。诸徒罪,昼则带鐐居役,夜则入

囚牢房。其流罪发各处屯种者,止令监临关防屯种。诸流远囚徒,惟女直、高丽

二族流湖广,余并流奴儿干及取海青之地。诸徒罪,无配役之所者,发盐司居役。

诸主守失囚者,减囚罪三等,长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视提牢官减主守罪四等,

既断还职。诸大小刑狱应监系之人,并送司狱司,分轻重监收。诸掌刑狱,辄纵

囚徒在禁饮博,及带刀刃纸笔阴阳文字入禁者,罪之。

诸狱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

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干木为之,长阔轻重各刻志其上。

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三寸,厚一寸。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

下,鐐连环重三斤。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罪五十七以下用之。

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罪六十七以上用之。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

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并刊削节目,无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

小头,其决笞及杖者,臀受;拷词者,臀若股分受,务令均停。

诸郡县佐贰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一亲临点视,其有枉禁及淹延者,

即举问。月终则具囚数牒次官,其在上都囚禁,从留守司提之。诸南北兵马司,

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牍兼掌囚禁。诸盐运司监收盐徒,每月佐贰官分番董

视,与有司同。

诸内郡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

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

妄听者,以枉法论。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

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至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

○祭令

诸国家有事于效庙,凡献官及百执事之人,受誓戒之后,散齐宿于正寝,致

齐于祀所。散齐日治事如故,不吊丧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杀文字,不决罚罪

人,不与秽恶事。致齐日惟祀事得行,余悉禁之。诸岳镇名山,国家之所秩祀,

小民辄僣礼犯义,以祈祷亵渎者,禁之。诸五岳、四渎、五镇,国家秩礼有常,

诸王公主驸马辄遣人降香致祭者,禁之。

诸郡县宣圣庙,凡官员使臣军马,辄敢馆谷于内,有司辄敢听讼宴饮于内,

工官辄敢营造于内,并行禁之。诸书院同。诸每月朔望,郡县长吏率其参佐僚属,

诣孔子庙拜谒礼毕,从学官升堂讲说。其乡村市镇,亦择有学问德行可为师长者,

于农隙之时,以教导民。其有视为迂缓而不务者,纠之。

○学规

诸蒙古、汉人国子监学官任内,验其教养出格生员多寡,以为升迁。博士教

授有阙,从监察御史举之,其不称职者黜之,坐及元举之官。诸国子生悖慢师长、

及行礼失仪、言行不谨、讲诵不熟、功课不办、无故废学、有故不告辄出、告假

违限、执事失误、忿戾斗争,并委正、录纠举。除悖慢师长别议,余者初犯戒谕,

再犯、三犯约量责罚。其厨人、仆夫、门子,常切在学,供给使令,违者就便决

责。诸国学居首善之地,六馆诸生,以次升斋,毋或躐等。其有未应升而求升,

及曾犯学规者,轻者降之,重者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监察御史纠之。诸国子

监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

三犯除名。已补高等生员,其有违戾规矩,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并从学正、

录纠举。正、录知见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满半周

岁者,并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告假,不用准算,学正、录岁终通行考较。汉人

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笃勤者,勒令出学。诸奎章阁授经郎生员,每月

朔望上弦下弦,给假四日;当入宿卫者,给假三日;余有故须请假者,于授经郎

禀说,附历给假。无故不入学,第一次罚当日会食,第二次于师席前罚拜及当日

会食,第三次于学士院及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三次不改,奏闻惩戒黜退。

诸随路学校,计其钱粮多寡,养育生徒,提调正官时一诣学督视,必使课讲

有程,训迪有法,赏勤罚惰,作成人材,其学政不举者究之。诸教官在任,侵资

钱粮,荒废庙宇,教养无实,行止不臧,有忝师席,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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