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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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第2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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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之。诸家庙春秋祭祀,辄用公服行礼者,禁之。诸民间祖宗神主,称皇字者,

禁之。诸小民房屋,安置鹅项衔脊,有鳞爪瓦兽者,笞三十七,陶人二十七。诸

职官居见任,虽有善政,不许立碑,已立而犯赃污者毁之,无治状以虚誉立碑者

毁之。

诸夜禁,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违者笞

二十七,有官者听赎。其公务急速,及疾病死丧产育之类不禁。诸有司晓钟未动,

寺观辄鸣钟者,禁之。诸江南之地,每夜禁钟以前,市井点灯买卖,晓钟之后,

人家点灯读书工作者,并不禁。其集众祠祷者,禁之。诸犯夜拒捕,斫伤徼巡者,

杖一百七。

诸城郭人民,邻甲相保,门置水彻,积水常盈,家设火具,每物须备,大风

时作,则传呼以徇于路。有司不时点视,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诸遗火延烧

系官房舍,杖七十七;延烧民房舍,笞五十七;因致伤人命者,杖八十七;所毁

房舍财畜,公私俱免征偿。烧自己房舍者,笞二十七,止坐失火之人。诸煎盐草

地,辄纵野火延烧者,杖八十七,因致阙用者,奏取圣裁。邻接管民官,专一关

防禁治。诸纵火围猎,延烧民房舍钱谷者,断罪勒偿,偿未尽而会赦者,免征。

诸故烧太子诸王房舍者,处死。诸故烧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无问舍宇大

小,财物多寡,比同强盗,免刺,杖一百七,徒三年;因伤人命,同杀人。其无

人居止空房,并损坏财物,及田场积聚之物,同窃盗,免刺,计赃断罪。因盗取

财物者,同强盗,刺断,并追陪所烧物价;伤人命者,仍征烧埋银。再犯者决配,

役满,徙千里之外。诸挟仇放火,随时扑灭,不曾延燎者,比强盗不曾伤人不得

财,杖七十七,徒一年半,免刺,虽亲属相犯,比同常人。

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

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

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

与众验而后杀之。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两邻知

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头目失觉察者,笞五十七。有见杀不告,因胁取钱物

者,杖七十七。若老病不任用者,从有司辨验,方许宰杀。已病死者,申验开剥,

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须投税货卖,违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严者,

纠之。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八十七。诸助力私宰马牛者,减正犯

人二等论罪。诸牛马驴骡死,而筋角不尽实输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

以上,四十七;十副以上,杖六十七,仍征所犯物价,付告人充赏。

诸毁伤体肤以行丐于市者,禁之。诸城郭内外放鸽带铃者,禁之。诸诸王驸

马及诸权贵豪右,侵占山场,阻民樵采者,罪之。诸关讥不严,受财故纵者,罪

之。诸江河津渡,或明知潮信已到,及风涛将起,贪索渡钱,淹延不渡,以致中

流覆溺,伤害人命者,为首处死,为从减一等。

诸弃俗出家,不从有司体覆,辄度为僧道者,其师笞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

发元籍。诸以白衣善友为名,聚众结社者,禁之。诸色目僧尼女冠,辄入民家强

行抄化者,禁之。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从者各以轻重论刑。

诸以非理迎赛祈祷,惑众乱民者,禁之。诸俗人集众鸣铙作佛事者,禁之。诸军

官鸠财聚众,张设仪卫,鸣锣击鼓,迎赛神社,以为民倡者,笞五十七,其副二

十七,并记过。诸阴阳家天文图谶应禁之书,敢私藏者罪之。诸阴阳家伪造图谶,

释老家私撰经文,凡以邪说左道诬民惑众者,禁之,违者重罪之。在寺观者,罪

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诸妄言禁书者,徒。诸阴阳家者流,辄为人燃

灯祭星,蛊惑人心者,禁之。诸妄言星变灾祥,杖一百七。诸阴阳法师,辄入诸

王公主驸马家者,禁之。诸以阴阳相法书符咒水,凡异端之朮,惑乱人听,希求

仕进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写匿名文书,所言重者处死,轻者流,没其妻子,与捕获人充赏。事主自

获者不赏。诸写匿名文字,讦人私罪,不涉官事者,杖七十七。诸投匿名文字于

人家,胁取钱物者,杖八十七,发元籍。诸见匿名文书,非随时败获者,即与烧

毁;辄以闻官者,减犯人二等论罪。凡匿名文字,其言不及官府,止欲讦人罪者,

如所讦论。

诸民间子弟,不务生业,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谑,并

禁治之。诸弄禽蛇、傀儡,藏擫撇钹、倒花钱、击鱼鼓,惑人集众,以卖伪药者,

禁之,违者重罪之。诸弃本逐末,习用角之戏,学攻刺之朮者,师弟子并杖七

十七。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

诸赌博钱物,杖七十七,钱物没官,有官者罢见任,期年后杂职内叙。开张

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年。应捕故纵,笞四十七,受财者同罪。有司

纵令攀指平人,及在前同赌人,罪及官吏。赌饮食者,不坐。诸赌博钱物,同赌

之人自首者,勿论。诸赌博,因事发露,追到摊场,赌具赃证明白者,即以本法

科论,不以展转攀指革拨。

诸故纵牛马食践田禾者,禁之。诸所在镇守蒙古、汉军,各立营所。无故辄

入人家,求索酒食,及纵头匹食践田禾桑果,罪及主将。诸藩王无都省文书,辄

于各处征收差发,强取饮食草料,为民害者,禁之。

诸有虎豹为害之处,有司严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方捕之。其中不应捕之人,

自能设机捕获者,皮肉不须纳官,就以充赏。诸职官违例放鹰,追夺当日所服用

鞍马衣物没官。诸所拨各官围猎山场,并毋禁民樵采,违者治之。诸年谷不登,

人民愁困,诸王达官应出围猎者,并禁止之。诸田禾未收,毋纵围猎,于迤北不

耕种之地围猎者听。诸军人受财,伪造火印,将所管官马盗换与人者,杖九十七,

追赃没官。诸年谷不登,百姓饥乏,遇禁地野兽,搏而食之者,毋辄没入。诸打

捕鹰坊官,以合进御膳野物卖价自私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叙。诸舟车之靡、

器服之奇,方面大臣非锡贡不得擅进。

诸阑遗人口到监,即移所称籍贯,召主识认。半年之上无主识认者,匹配为

户,付有司当差。残疾老病,给以文引,而纵遣之。头匹有主识认者,征还已有

草料价钱,然后给主;无主识认,则籍其毛齿而收养之。诸阑遗奴婢,私相配合,

虽生育子女,有主识认者,各归其主,无本主者官与收系。诸隐藏阑遗鹰犬者,

笞三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其收拾阑遗鹰犬之人,因以为民害者,罪之。

诸锄获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内者,与地主中分,在官地内者一半纳官,在己

地内者即同业主。得古器珍宝之物者,闻官进献,约量给价,若有诈伪隐匿,断

罪追没。

诸监临官辄举贷于民者,取与俱罪之。诸称贷钱谷,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

息,有辄取赢于人,或转换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人子女以为奴

婢者,重加之罪,仍偿多取之息,其本息没官。诸典质,不设正库,不立信帖,

违例取息者,禁之。

诸关厢店户,居停各旅,非所知识,必问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

得容止,违者罪之。诸官户行钱商船,辄竖旗号,置弓箭锣鼓,揭钱主衙门职名,

往来江河者,禁之。诸经商及因事出外,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违者究

治。诸投下并其余有印信衙门,并不得滥给文引。

诸有毒之药,非医人辄相卖买,致伤人命者,买者卖者皆处死。不曾伤人者,

各杖六十七,仍追至元钞一百两,与告人充赏。不通医朮,制合伪药,于市井贷

卖者,禁之。

诸下海使臣及舶商,辄以中国生口、宝货、戎器、马匹遗外番者,从廉访司

察之。诸商贾收买金银下番者,禁之,违者罪之。诸海滨豪民,辄与番商交通贸

易铜钱下海者,杖一百七。

诸倡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过次月十日,会其数以上于中书省。有未生

堕其胎、已生辄残其命者,禁之。诸倡妓之家,辄买良人为倡,而有司不审,滥

给公据,税务无凭,辄与印税,并严禁之,违者痛绳之。

○杂犯

诸斗争折辨,辄提大名字者,罪之。诸职官因公失口乱言者,笞二十七。诸

快意中或酒后及害风狂疾,失口乱言,别无情理者,免罪。

诸恶少无赖,结聚朋党,陵轹善良,故行斗争,相与罗织者,与木偶连锁,

巡行街衢,得后犯人代之,然后决遣。诸恶少白昼持刀剑于都市中,欲杀本部官

长者,杖九十七。诸无赖军人,辄受财殴人,因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红泥粉

壁识过其门,免徒。诸先作过犯,曾经红泥粉壁,后犯未应迁徙者,于元置红泥

粉壁添录过名。

诸豪右权移官府,威行乡井,淫暴贪虐,累犯不悛者,徙远恶之地屯种。诸

频犯过恶,累断不改者,流远。诸凶人残害良善,强将男子去势,绝灭人后,幸

获生免者,杖一百七,流远。诸贵势之家,奴隶有犯,辄私置铁枷,钉项禁锢,

及擅刺其面者,禁之。诸获逃奴,辄刺面劓鼻,非理残苦者,禁之。诸无故擅刺

其奴者,杖六十七。诸啰哩、回回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诸失盗,捕盗官不立限捕盗,却令他户陪偿事主财物者,罚俸两月,仍立限

追捕。诸强盗杀人,三限不获,会赦,捕盗官合得罪罚革拨,仍令捕盗,任满不

获,解由内通行开写,依例黜降。诸他境盗入境逃藏,捕盗官辄分彼疆此界,不

即捕捉者,笞四十七,解职别叙,记过。

诸已断流囚,在禁未发,反狱殴伤禁子,已逃复获者,处死;未出禁者杖一

百七,发已拟流所。诸解发囚徒,经过州县止宿,不寄收牢房,辄于逆旅监系,

以致脱监在逃者,长押官笞二十七,还役;防送官四十七,记过。诸囚徒反狱而

逃,主守减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减主守四等。随时捉获及半以上者,罚俸一月。

诸奴婢背主而逃,杖七十七;诱引窝藏者,六十七。邻人、社长、坊里正知

不首捕者,笞三十七;关讥应捕人受赃脱放者,以枉法论。寺观、军营、势家影

蔽,及投下冒收为户者,依藏匿论,自首者免罪。诸告获逃奴者,于所将财物内,

三分取一,付告获人充赏。诸逃奴拒捕,不曾致伤人命者,仗一百七。

○恤刑

诸狱囚,必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毋或参杂。司狱致其慎,狱卒去其虐,提

牢官尽其诚。诸在禁囚徒,无亲属供给,或有亲属而贫不能给者,日给仓米一升,

三升之中,给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油炭席荐之属,各以时具。其饥寒而衣粮

不继,疾患而医疗不时,致非理死损者,坐有司罪。诸各处司狱司看守囚徒,夜

支清油一斤。诸路府州县,但停囚去处,于鼠耗粮内放支囚粮。诸在禁无家属囚

徒,岁十二月至于正月,给羊皮为披盖,袴袜及薪草为暖匣熏炕之用。诸狱讼,

有必听候归对之人,召保知在,如无保识,有司给粮养济,勿寄养于民家。诸流

囚在路,有司日给米一升,有疾命良医治之,疾愈随时发遣。诸狱医,囚之司命,

必试而后用之,若有弗称,坐掌医及提调官之罪。诸狱囚病至二分,申报渐增至

九分,为死证,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误伤人命者,究之。诸狱囚有病,主司

验实,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杻,听家人入侍。职事散官五品以上,听二人入

侍。犯恶逆以上,及强盗至死,奴婢杀主者,给医药而已。诸有司,在禁囚徒饥

寒,衣食不时,病不督医看候,不脱枷杻,不令亲人入侍,一岁之内死至十人

以上者,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还职;首领官四十七,罢职别叙,记过。

诸孕妇有罪,产后百日决遣,临产之月,听令召保,产后二十日,复追入禁。无

保及犯死罪者,产时令妇人入侍。诸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

许陈请奏裁。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罚赎者,每笞杖一,罚

中统钞一贯。诸疑狱,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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