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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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 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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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出于爱护和保护下属的目的,要对总行领导的令行禁止的要求,从纪律、引存款方面跟大家讲透。

    第三,他对这批又赞又弹的部下在大脑上过滤了一遍:从总行要求在经营手段的遵规守纪方面来看,舒光荣、李朝阳、李国兰当属防范对象;从组织纪律性方面来看,乔一族、李朝阳、舒光荣是比较头疼的;从喜欢搅事方面来看,黄华林、熊自伦当之无愧是第一梯队;讲到调皮,计划信贷科没有一个是诚实的人;从无能方面看,乔一族是首选。夏天想到这里,知道黄华林要调走了,不如把乔一族也调离信贷部门,先来个瘦身。

    “对,跟王行长提出来。”夏天在心里说。

    夏天随即做起奖金分配方案。他写道:

    清收“两呆”奖金发放设想

    行长:

    总行批复我行去年下半年清收“两呆(呆帐贷款和利息)”奖金元,系建立在收取有奖金含量的呆帐本息1958万元的基础上,以奖励率1。37‰计算所得。

    考虑发放设想为:肯定各岗工作成绩,正视难易程度,弘扬主动精神,鼓励协补岗位。同时,还应考虑平衡内外勤因素,力争客观。把评奖作为一种鼓励和坦然评价同事,学习别人长处的过程。为此,说明如下:

    将各岗完成清收“两呆”实绩,大致以1。37‰计算出奖金额,然后以60%确认第一次分配金额。

    协补岗位的奖励,优先考虑协作精神和实际协作结果。

    业绩奖励中,突出在两清中成绩较好的李国兰、舒光荣同志。其中,李国兰收回两个企业呆帐贷款143万元,以增加一倍奖金的比例给奖。舒光荣收回两个企业的疑难贷款130万元,虽然总行没有给奖,但以1‰计奖。李朝阳收回汉和公司50万元疑难贷款,亦同样计奖,以肯定其找米下锅的行动。熊自伦同志下半年有三个月在岗,适当给以业绩奖励300元。

    根据上述原则列表后,余元奖金,拟行长和本科召开总结大会使用。

    上述设想妥否,报行长审定。

    支行计划信贷科 ;夏 ;天

    夏天将上述文字和呈批表交给王显耀,王显耀说:“你先拿给陈行长看一下。”于是,夏天转给陈作业,陈作业又将文、表拿到行长办公室,与王显耀定下调子。

    王显耀对陈作业说:“看来夏天还是是非分明的,他处理李国兰的态度上便可以看出他的为人。我们当行长的也不能压制他的努力。”

    陈作业表示赞同,但认为给熊自伦的奖金太少。于是,后来他写道:

    熊自伦同志作为计划员,由于不是从事清收工作,严格讲应无奖金,但可参照最低人员奖金发给,本人认为发500元较合适。夏天同志作为科长,不能以同样的方法考核,应从组织管理角度衡量,本人认为应从他自报的1500元,调高至3500元较为合适。

    最后,王显耀用他那轻盈飘逸的文法写上:

    同意。

    王显耀。4/24。

    至此,这笔奖金就成了:行长办2人共10000元,夏天3500元,李国兰2750元,舒光荣1960元,任尔为1500元,黄华林1280元,李朝阳1020元,汪洋1000元,乔一族520元,熊自伦500元。

    剩下元待用。

    当夏天将行长室的奖金领出拿给陈作业的时候,陈作业主动问道:“信贷科是否需要换点人?把乔一族调出怎么样?”

    此举正中夏天下怀,便答道:“我正想向行长提出来,像乔一族这样的人作用不是很大,也没有多少培养前途。”

    陈作业说:“改天我跟王行长协调一下。”

    二十八日,夏天如期召开计划信贷科会议,会议三个主题:奖励,整顿,传达总行新领导意见。(未完待续。。)    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的一个办公室里,审判长李奇瑞组织经办法官常青、王军与书记员刘一兵开会,他们手里拿着的正是今天会议要推敲的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文稿,审判长李奇瑞戴着老花眼镜审视道:“大家手上都有一份清样,小刘,你年青,嗓子好,你来读。”

    “好的,”刘一兵说完,读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清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文锦中路7号深业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陈善为。

    被告:深圳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南山花果山。

    法人代表:申公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起诉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八公司)及被告深圳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达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被告五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公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三八公司于1994年6月13日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分二期贷款给三八公司1500万元,深圳南山五达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南山窝的土地作抵押(产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n101234x号)。1994年6月16日,原告将800万元划入三八公司帐户,1995年8月2日划入350万元。但三八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截至1996年9月20日。尚欠本金1150万元,利息315900元,五达公司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八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150万元,利息、罚息315900元。五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否则,依法拍卖、变卖贷款抵押物。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三八公司未答辩。

    被告五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并没有给三八公司出具任何抵押贷款担保有关书证,抵押声明书是假的、无效的,本案是一起经济诈骗案。原告和三八公司给我公司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要求原告和三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13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原告前身)与三八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贷款给借款人1500万元;贷款期限从1994年6月16日至1994年12月16日共六个月;月息9。9‰;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分两期使用,第一期与1994年6月16日借800万元,第二期于1994年6月30日借700万元;借款分两期归还:1994年12月16日归还本金800万元,1994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700万元。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须全部还清贷款本息。贷款逾期不还,加收利息50%;借款人以自己所有的n101234x号地产作贷款抵押物等。1994年7月1日。也就是贷款800万元出帐后。深圳罗湖公证处为该份抵押贷款合同办理了公证。该公证处还同时为一份声明人为五达公司的《抵押声明书》办理了公证。该抵押声明书内容为:五达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深房地字第n101234x号)为三八公司向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作抵押担保,期限6个月。抵押声明书上有五达公司印文及当时的法人代表龙北方签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于1994年6月16日贷款800万元给三八公司,余款700万元未有贷出。1994年12月25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与三八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8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展期至1995年6月16日止。展期期限届满后,三八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1995年8月2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又与三八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增加贷款人民币350万元。同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给三八公司350万元。三八公司至今未偿还1150万元借款本息。

    另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与三八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虽然取得五达公司的深房地字第n101234x号房地产证。但未到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房地产证被五达公司于1995年3月25日登报声明作废,并于1995年7月4日登记补办了新证。

    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于1995年8月20日改制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本院委托市公安局对抵押声明书上落款处“龙北方”签名笔迹及五达公司印文真伪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抵押声明书上落款处“龙北方”签名笔迹与送检的龙北方本人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抵押声明书上加盖的五达公司的印文与公安局相应印文备案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以上事实,有抵押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借款展期协议书、抵押声明书、公证书、房地产证、市公安局鉴定书、二张借款借据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八公司于1994年6月13日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明确约定以自己所有的n101234x号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而n101234x号地产并非为三八公司所有。所谓五达公司于1994年6月18日出具的抵押声明书因印章及法人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因此,抵押担保条款无效,五达公司对抵押贷款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未严格审查三八公司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地产证,草率放贷亦有一定责任。抵押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实际上是两份独立的贷款合同,两合同均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八公司依约取得的1150万元贷款应依约偿还本息给原告。原告要求三八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五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达公司要求原告及三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八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150万元及利息、罚息,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五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0元,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三八公司承担。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1000元,因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故应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刘一兵读完后,审判长李奇瑞说:“各位还有什么看法没有?”

    审判员常青说:“就常理上来说,这个案子还是有疑点的。给我的印象是,三八公司在贷款逾期时还能与银行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增加新贷款,说明双方有什么协作关系。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三八公司不到庭,我们也没有办法了解到真实情况。”

    审判员王军说:“银行的郝文婷说,银行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贷款是打给了五达公司的筹建三八大厦合作方,另外,五达公司的房地产证,长达一年多都在三八公司手上,这里面,五达公司只说房地产证丢了,有点说不过去。”

    李奇瑞说:“钱的去向问题,由执行庭到时去搞了。只是五达公司似有脱责避债之嫌。但不论怎么说,也是登了报,银行看不到,只能自己吃哑巴亏呀。”

    大家审议完,决定报院长签发。

    这个案子,让人看了感慨至深。真是:

    人说道高魔更高,脱债开发见奇谋;

    资产积累滚雪球,孙子胖了爷爷逃。(未完待续。。)    在湖贝支行行长室,深圳石岩招商实业公司新任的法人代表叶青正在手舞足蹈地描绘他上任后要把公司带往何处去的宏伟蓝图。

    在场听他演讲的有:王显耀、陈作业、夏天。

    人们会觉得好奇:为什么叶青会选择在湖贝支行做这个主旨发言呢?原来,他赖以在公司对员工发号施令的办公室乃至整栋大楼,因为在湖贝支行的前身——湖贝金融服务社信贷三部办理贷款260万元未还,被银行起诉,原经理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而被离职的。

    叶青来湖贝支行前,通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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