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需要自由市场:市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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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需要自由市场:市场的力量-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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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科技不发达的古代,许多自然灾害都会导致粮食的歉收和供应的紧张。相比现在,粮食的供应不足在当时人心中引起的恐慌肯定要大得多。那么,明朝人准备在这时做什么?
  著名的小说《二刻拍案惊奇》中,有这样一个情节:
  嘉靖四十三年,吴中大水,田禾淹尽,寸草不生。米价踊贵,各处禁粜闭籴,官府严示平价,越发米不入境了。
  显然,作者凌蒙初对政府“严示平价”,也就是价格限制的做法不满,认为这直接造成了“米不入境”,也就是没人运来外地的米缓解饥荒。
  作者继续写道:
  元来大凡年荒米贵,官府只合静听民情,不去生事。少不得有一伙有本钱趋利的商人,贪那贵价,从外方贱处贩将米来;有一伙有家当囤米的财主,贪那贵价,从家里廒中发出米去。米既渐渐辐辏,价自渐渐平减,这个道理也是极容易明白的。
  看来,作者认为,政府只应该“静听民情”,放任市场自发调节去增加供应,而不是去干预市场——“生事”。这时,粮价当然会上涨。粮价既贵,自然就会有贪利的商人,从外地运来粮食赚钱。他们在赚钱的同时,也就增加了市场供应,缓解了粮食供应的紧张局势。商人们虽然依靠紧张局势盈利,但他们的贩卖实际上正在每日每时地瓦解紧张局势。
  那些囤积了粮食的人,假如政府强迫他们拿出粮食来,他们会想出各种各样的办法来对抗。道德家会发现大量的可供谴责的邪恶。但再多的谴责也不如放开价格效果好。只要放开价格,囤积者出售存粮,就是最合算的事情,自然会“贪那贵价,从家里廒中发出米去。”贵价动员起本地的囤积者和外来的商人共同为增加供应而努力。这种局势,除了让道德家无人可谴责而感到失望以外,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txt小说上传分享

古代中国(5)
但道德家总是大有人在的。作者严厉地指出:
  最是那做了官府,专一遇荒就行禁粜、闭籴、平价等事。他认道是不使外方籴了本地米去,不知一行禁止,就有棍徒诈害,遇见本地交易,便自声扬犯禁,拿到公庭,立受枷责。那有身家的怕惹事端,家中有米,只索闭仓高坐,又且官有定价,不许贵卖,无大利息,何苦出粜?那些贩米的客人,见官价不高,也无想头。就是小民私下愿增价暗籴,俱怕败露受责受罚。有本钱的人,不肯担这样干系,干这样没要紧的事。所以越弄得市上无米,米价转高,愚民不知,上官不谙,只埋怨道:“如此禁闭,米只不多;如此仰价,米只不贱。”没得解说,只囫囵说一句救荒无奇策罢了。谁知多是要行荒政,反致越荒的。
  既闹了饥荒,“不识时务执拗的腐儒”便要禁止自发交易、限制最高价格。他们以为这样一来就会尽可能把粮食留在本地,保证粮价不继续上涨。但一旦禁止交易、规定价格,就会有恶徒借执法之机“诈害”,敲诈百姓。而且,价格限制之下,家中存粮的人和贩卖粮食的商人,即无利可图,又何必辛苦经营,去充当恶徒欺凌的对象?即使百姓愿意高价买粮,但因“俱怕败露受责受罚”,商人也大多不肯经营。于是,“越弄得市上无米,米价转高”。这时,道德家们也许也会谴责恶徒,认为经是好经,只不过被歪嘴的和尚念坏。酷吏甚至会动刀杀人,但最终结局只能是“救荒无奇策”。其实,经本来就是歪经。饥荒虽不是荒政造成的,但正是因为“腐儒”的荒政,饥荒才久久不能解决。“多是要行荒政,反致越荒”。不知有多少本来可以幸存的饥民,正是被“腐儒”们用基于愚蠢的一片好心送上九泉路的。
  明朝人就已明白的道理,三四百年后的今天,不明白的人还比比皆是。这种知识进步的缓慢状况很令人慨叹,但慨叹是无济于事的。只能更努力地去向当代的“腐儒”们宣扬自由市场经济的观念。这种努力一定是长期而困难的,但这是最值得去做的事情之一。
  国有土地是怎样私有化的
  土地制度已经越来越成为深化改革的焦点问题。在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上,改革的方向和改革的具体方式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这时,回顾历史可能是有益的。历史上,已经有过土地所有制的演变,而且,这种演变是成功的,解决了重大的社会问题。
  满清入关建立政权以后,通过直接圈占的方式,拥有了大量国有土地。这些土地分给了旗人,作为他们生计的保障。清政府希望,这样一来,所有的满族人和他们的后代就可以永远无衣食之忧,永远安居乐业。
  这些分给旗人的土地被称为旗田或旗地。旗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旗田的业主只有使用权,而没有转让权,旗人不可以卖出旗田。“无论旧圈自置,概不准售予民人”。清政府这样做,显然是为了防止旗人因失去土地而生计无着。这就好像,政府为所有的旗人专门办了一个大工厂,工厂属于国有,其他人不得进入,而旗人永远都有在工厂中劳动并赚得收入的机会。
  清政府的这种想法显然是太天真了。子孙后代的生计是不可能依靠祖宗的预先赐予就得到永久保障的。清政府这种做法,只能是把“八旗子弟”变成了游手好闲、不能自食其力之辈的代名词。况且,满族人原来在关外往往都从事游牧骑射,很多人并不擅长农耕。因此,分给他们的土地很难成为他们获取收入的来源。对这些旗人来说,最好的办法其实就是把土地转让出去。

古代中国(6)
从清代早期的康熙朝开始,旗人就大量地把旗田以各种手段转让给其他人。看到这种状况,清政府十分焦急,认为这样势必造成旗人的土地都被汉人占据,长此以往,满清的统治基础甚至都有可能而被动摇。为了解决国有土地流失的严重问题,清政府进一步强化了不许买卖旗田的规定,多次重申有关禁令,并多次严厉查处有关案件,坚持国有土地不得私有化。但史书中类似的“查禁”“重申”“严办”越多,就说明实际上旗田转让的情况越严重。屡禁不止也就意味着愈演愈烈。
  到了雍正朝,清政府决心彻底解决旗田转让问题,并为此采取了前所未有的严厉措施。雍正十三年(1735年),清政府开始对旗田进行强制回赎。
  强制回赎是怎么回事?原来,在转让旗田的时候,旗人和交易对方都知道政府明令禁止旗田买卖,所以往往并不采用出售购买的形式,而是采取典押的形式。典和卖的区别在于,如果是典,出让一方在理论上仍然保有赎回典押物——也就是旗田的权利,而如果是卖的话,在交易完成以后,自然就钱货两清了。当然,实际中,典押出去的旗田很少赎回。所谓典押其实就是买卖禁令下的一种变通办法。
  但是清政府利用了典押有权赎回这一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强制回赎政策,也就是由政府国库出资,强行把典出的旗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旗人,以保持原来国有土地的用途——保障旗人生计。
  在回赎旗田时,清政府采用了各种办法,尽量压低回赎价格,所付赎金大都低于原价,甚至根本就不付赎金。雍正朝回赎旗田的法令规定:凡红契典卖的旗田,可全价回赎,而白契典卖的旗田,则仅付半价,或干脆一文不付,直接拿回了事。所谓红契,指的是经过官府验契、加盖红印的契约,白契则是指未经官府,完全由民间协商而达成的典卖契约。实际中白契的数量当然远远多于红契。
  清政府这样做,目的很明确,就是想要通过强制打击、损害土地接受者的利益,来制止旗田转让而造成的国有土地流失。清政府相信,假如人们看到政府强制赎回土地,那么,也许就不会有人愿意通过典让这种方式来获得旗人的土地了。
  但是,和想要通过分配土地永保旗人生计一样,清政府这一次也搞错了。当初禁止旗田转让的法律规定,目的实际上是要禁止各种形式的旗田易主。也就是说,即使是旗人,也只有使用权,而不应该有任何通过转让获得利益的机会。就好像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国企员工,可以一直拥有在企业中工作的权利,但没有任何合法的国有资产转让权。
  对于旗人典让土地的行为,如果严格遵守原有的法律精神,清政府必须继续采取严格禁止、严厉打击的政策。清政府没有这样做,而是采用回赎的形式解决问题,可是这样一来,就等于承认了典让行为的合法性。实际的情形变成了,旗人有权典让土地,政府如果不同意,也只能在典让的规则内出钱赎回。当然,由于政府可以借机压价,土地接受者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毕竟典押土地不再是非法行为了。结果就是,政府的强制回赎政策不但没能有效地阻止旗田的流失,而且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了旗田可以典押和转让。
  非法行为和有风险的行为之间是有很大差异的。如果是非法行为的话,交易各方就要努力寻求规避法律制裁的方法,如果寻求不到,交易甚至就不能进行。而如果仅仅是有风险的行为,交易各方就会转而去寻求彼此都能接受的契约条件。风险必定会内化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对于土地接受者来说,只要典押带来的收益足够大,就值得冒险接受土地。而对于土地来说,典押的时间长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相对来说拥有土地的时间越长,收益越大。于是,政府强制回赎的结果就是造成了旗田交易更大规模地进行,而且典押的时间还往往倾向于更长。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古代中国(7)
可以说,雍正朝的强制回赎政策在限制旗田转让方面起到了相反的作用。旗田转让不但没有被有效制止,反而变得成行成市、随处可见了。国家对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事实上被压缩为契约范围内的赎回权。到了乾隆朝,旗田回赎的法令又有过几次修改。最初是以年限和契约价格为准计算回赎价,以后就变成了“无论年分远近,契价多寡,总以现在租息为断”。也就是说,地越好,租价越高,赎价也就越高。这无异于是在鼓励土地接受者努力经营,因为经营得越好,赎价就越高,被赎回的风险就越小。
  经过这几个阶段,清政府的国有土地政策基本上已经名存实亡。国有土地距离彻底私有化仅有一步之遥了。这最后一步是在咸丰二年(1852年)完成的。这一年,清政府颁布《旗地买卖章程》,正式准许旗地“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在国有土地保障旗人生计的功能事实上消失以后,清政府如果坚持保有强制赎回权,除了给财政增加负担以外,并无任何实际意义。况且,按照原有的规定,旗田概不纳税,继续维持名存实亡的国有土地制度,只是让政府无法从这些已经由汉人占据的土地上获取收入。所以,在私有化已成事实的情况下,面对现实,承认私有化的局面,并为政府开辟新的财源,当然是明智之举。
  于是,原有的国家所有、旗人经营的旗田制度,经过政府和民间长时间和多次的互动和演变,最终发展成为具有完整产权结构的土地私有制。
  清代旗田的私有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制度演变案例。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制度演变的历史继承特性。过去的历史决定了现在和未来的选择。
  从清政府的角度来讲,立国之初确立的旗田制度必然会失败。只有土地私有制才是保障经济发展及财政基础的长久之策。但是,旗人优于汉人、必须保障旗人生计的观念已经成为难以动摇的意识形态。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主动改变土地国有的制度,推行土地私有化,不仅在意识形态上有着难以克服的障碍,而且在实际转变方式上也几乎不可能找到可行的过渡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历史上已存在多年的土地典押、租佃制度不仅提供了变通的办法,同时还提供了天然的交易外部规范条件。也就是说,在没有正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们也不是毫无规矩可循。历史传承下来的规范在这时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确保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为制度演变的不断推进创造出了基础条件。
  而且,历史传承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制度变革的路径。旗田私有化正是遵循着人们私下典押——政府承认典押的合法性——典押的条件进一步接近买卖——政府正式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这样一条演变路径。看起来,其中存在许多弯路和浪费,但是如果考虑到需要克服固有的意识形态和需要发现制度转变的路径,就会意识到,所谓的弯路和浪费其实并不是那么大。对于任何重大的制度演变来说,成本都是无可避免的。
  从另一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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