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国的国情。我们的作品使用单位都是国家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这就容易使他们在对待作者的态度上居高临下。他们有一种错觉:我是代表国家使用作品的,你作为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的需要。我对你的作品随意采用,是理所当然的;你对国家奉献自己的作品,是不该讨价还价的。在他们看来,一部作品一旦产生,作者就应当允许使用单位随意拿。
著名作家蒋子龙讲了他遇到的一件事:那是1986年,他到上海的金山开会,在会上遇到某出版社的一位编辑。
编辑说:“我送给你一本书吧。”
蒋子龙拿到书后十分惊讶,因为那本书的书名叫《蒋子龙代表作》。
自己的代表作,自己却不知道。
他说:“这是我的书吗?我根本不知道出版过这本书。”
打开书的扉页,上面有这样的题辞:“蒋子龙同志存。”下面签着责任编辑的名字。蒋子龙松了口气:这不是我的书,大概是批评我的专著。于是就转为感动,就感谢编辑的赠书。
但是,再翻下去,他发现书中除了一篇别人写的介绍文章,其余三十多万字全是从他几年中所写的小说中选出来的。“原来还是我的书!不知该感谢编辑,还是该埋怨编辑。”
事后,他请求编辑再寄几本样书,结果寄来一本书,扉页上又题了辞让他“存”。附信说编辑把自己的存书寄给他:“够意思的吧!”
过了半年,蒋子龙忽然接到该社寄来的一张汇款单,二百元,还有一个零头。他把汇款单退了回去,因为汇款单上没有注明这笔钱的来由。他在退回时也打了一个“哑迷”,写了几个字:“不知是什么款项,本人不敢受领。”
这期间,蒋子龙把这番遭遇向中国作协作了汇报。作协作为一件侵犯作家权益的事例进行调查。这下,便把责任编辑得罪了。
蒋子龙说:“想不到来了信,开口称呼‘名震中外的大作家’——不知怎么挖苦才能解他心头之气。‘现在恐怕不止一个万元户了’; 居然还要‘告状’; ‘还嫌稿费少。不是与灵魂工程师的名称不太符了吗?’信末气势汹汹地威胁说:‘没有大作家的支持,我们出版社也不打算散伙!! ! ’结尾三个警叹号。这就奇怪了,是你偷了人家的书,不是我蒋子龙求了你们。”
到底是不是出版社“偷”了蒋子龙的书?出版社对此有不同意见。在笔者介入这桩纠纷之后,出版社曾派人找到我的办公室作出解释。他们说,出书前曾通过别的渠道征得过蒋子龙的同意,可能他把这件事忘了。
可以撇开作者的发表权不说,那么稿酬呢?三十多万字一本厚书,仅仅付给二百多元的稿酬,不及一篇文章,这合理吗?
这套丛书选编了四十多位现当代作家的代表作,《蒋子龙代表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几乎每一个被入选的作家,都是仅仅得到二百元钱左右的稿酬,而他们的书都有几十万字。
最不值钱的,也许是那部《郭小川代表作》。它的稿酬是一百八十元零五角。汇款单上也没有注明这笔钱的来由。郭小川之子郭小林也把汇款退了回去,同时写信说明了退款原因:一、不尊重作者;二、计算有误。后来,出版社复函承认计算有误,表示要增加。增加多少呢?九十元钱。也就是说,这部著作的全部稿酬应当是二百七十五元零五角。
这就是一部优秀作品的价值?
这太不合理了!
出版社派来的同志对笔者说:是,是不合理,但是,是符合国家稿酬规定的。
于是,他们就拿出一个很大的信封,从里面掏出一份早些年间的内部文件。据说那文件规定已经出版的作品如被再次选编,只能给这么一点稿酬。“不是我们不想多给,但文件是这么规定的。再说,我们是国家的出版社,出版这套丛书已经亏损了五十多万元。”
使用者与创作者(2)
一些著名作家经受的侵害尚且如此,那些普通作者的遭遇就可想而知了。
舞蹈研究所的老郭编写了一套舞厅舞教材,由某报纸配合电视台的舞厅舞电视片在报纸上连载。后来由于某种原因,电视教学片在播出两集后停播了,报纸的连载随之中断。但是,报社没把教材的稿件退给作者。他们要派新的用场。
当时许多读者来信希望把这套教材汇集成册,报社就跳过作者,自行组织人员根据教材加工整理一番,交给出版社出版了。这本书还挺畅销,印数达到十万册,可是作者本人并不知道这个经过,只是在书店看到书了,才发现这书原来是自己的那套教材。他通过版权局找报社评理,报社这才意识到:“未向作者打招呼、未经作者同意,这做法不妥。”
不妥——就这么轻描淡写的两个字。
听这话的意思,似乎报社超越作者的权利把稿子拿去加工出版是正当的,只是处理方法不够妥善。这就好比,把别人家的财产拿出去变卖,到末了说一声“不妥”就可以解脱了似的。
全国许多家报纸连载或选载了权延赤的《走下神坛的毛泽东》等作品,大多数不打招呼,不付稿酬。权延赤委托中国作协权益保障委员会追讨。委员会的张树英同志发现西安一家报纸选载过,就趁着到西安办事的机会找上门去,但报社就是不肯给。张树英为此在西安呆了好几天,苦口婆心地讲道理,还连夜写出七页纸诉状扬言要打官司,可是那家报社仍不理睬。
他们说:“我们选载文章从来没付过稿酬。”
这话讲得挺蛮横,就好比擅自将别人家的财产卖了赚钱,连给人家个零头都不肯。
天津几位作者合编了一本书,送到北京一家出版社出版。这家出版社后来放弃了出版计划,却不把书稿归还作者。三年后,作者催要书稿,出版社说:“书稿被耗子咬了。”
作者把稿子拿回一看,真的,耗子咬了书稿的“人体生理”部分,咬烂了三万多字。
使用者对作者及作品的态度由此可见。
使用者对作者的侵权也存在于影视作品中。这方面的纠纷大多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尊重原著,维护作者的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
《林海雪原》作者曲波就为此着实烦恼。
麻烦出在他1979年出版的长篇小说《桥隆飙》上。
这部小说在文坛刚刚复苏的那个时候,还算是有了较大影响,发行量达一百五十万册以上。中央电视台两位编剧想把它搬上荧屏。
这当然是件好事,但是,当曲波听到他们的改编构思时却不禁摇了摇头。改编者提出以复仇为基调,将改编的电视连续剧取名为《复仇的旋风》。这种取名和构思,意在争取观众,但是,与原著的精神显然不符。曲波对他们说:希望你们再好好读一读原著,按照原著的精神,在电视剧中写好我党如何将一支农民起义武装改造成为党领导下的革命武装的艰苦历程。
两位改编者表示同意曲波的主张。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当曲波看到他们送来的《桥隆飙》电视剧本的时候,发现它仍然背离原著的精神。他当即表示:不同意这样改编,建议重新改写。他有提出这种要求的权利。这是每一个原作者都有的权利。作者可以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改编,以及如何改编。
曲波仍不放心,在送走两位改编者后,又写信给当时的广播电视部部长吴冷西,说:“要改编,就要编好;如果编不好,就不要编。”
部长在给曲波的回电中表示“一定要抓一抓”。
有关领导确实抓了这件事。后来到曲波家中拜访的电视剧《桥隆飙》的导演,向曲波当面承诺:不用先前那个有违原著精神的本子,按照原著重新改编,力争使原著的主体思想及人物感情都得到很好体现。这正是曲波所要求的。为此,他帮助导演购买了五十本小说《桥隆飙》,以帮助剧组人员把握原著。
但是,后来曲波仍然大吃一惊:1985年9月由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连续剧《桥隆飙》大大损害了他的声誉,也损害了原著的声誉。连续剧不仅没有准确表现原著,而且严重违背了原著,还增加了一些虚假的情节和丑陋的场面,主人公桥隆飙在剧中竟搞起迷信。
热爱曲波及《林海雪原》的读者们,本来抱有很大的期望,然而,这一次是深感失望了。。 最好的txt下载网
使用者与创作者(3)
更失望的当然还是曲波本人。他对电视剧剧本的批评意见没有被接受,他的作品的完整权及修改权受到侵害。
为此,曲波先后三次向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郑重提出抗议。他要求中央电视台立即停播这个电视剧,该剧也不能在其它省市电视台播放。同时,他还要求对曲解原著的编剧及背弃诺言的导演等追究责任,作出处理。
他的抗议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他得到了剧组寄来的九百元稿酬,至于著作的完整权、修改权问题,并没有谁对此承认侵权。
看来,非要上法庭去见面了。曲波感慨地说:“几次上书,大声疾呼,到头来问题得不到完满答复,事情没有了结;在保护著作权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谁知今后还会发生哪些侵权行为呢!”
曲波,你真是为此苦恼极了!
有些侵权问题表面上看是个人行为,实际上则由于使用单位的意志,甚至有更复杂的社会背景。
电影《彭大将军》著作权纠纷掀起轩然大波的时候,人们发现,西安电影制片厂的著名编剧郑重又一次被卷进纠纷的旋涡。
有人将这场纠纷与先前出现的《东陵大盗》、《西安事变》和《少将》这四部电影的著作权纠纷联系起来,指责郑重在这四部电影中都有侵权行为,并指出“这在当今中国电影界乃至中国电影史上也是少见的。”于是,电影界又有人称之为“郑重现象”。
“郑重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现象。但是有的同志把它看得简单,仅仅归咎于郑重本人的道德品质问题,甚至有人发表讽刺性的文章:《如此编剧》。似乎一切都是编剧的责任。
对此,郑重本人实在接受不了,也忍受不了。
他拿着报纸找到陕西省版权处的同志,双手发抖,嘴唇打颤,情绪异常激动:“我都六十多岁了,竟受到这样的侮辱。”
仔细分析一下案情,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郑重其实是在“奉命侵权”。
当初,西安电影制片厂的导演看到由河北省承德文联副主席苏金星写的书《慈禧墓珍宝失窃案》,决定拍成电影,让作者苏金星本人改编成文学脚本。由苏金星编剧的系列电影《东陵大盗》第一、二集,各方反映较好,卖出五百多个拷贝。西影决定继续拍摄以后的三集,但认为剧本需要作较大修改,电影管理部门也希望通过改编增加爱国主义的内容。
在承德,苏金星紧紧张张地修改剧本。
在西安,西影厂组织了一个班子,同时对同一剧本进行修改。郑重加入了修改小组。
两个修改后的剧本都不理想。拍摄之前,导演李文东根据苏金星的本子和郑重等人的本子进行综合,直接写出了分镜头剧本。
不到一年,后三集拍完。
署名问题怎么办?西影厂自作主张,制作字幕:原著苏金星,改编:苏金星、斗兵、郑重。这样,苏金星成了改编者之一,而失去了他十分珍重的编剧身份。
审片时,苏金星从承德赶到北京表示抗议。随后,他又向版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版权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西影厂的做法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纠正,并确定了苏金星在《东陵大盗》一至五集中的编剧身份。
电影公映的时候,郑重的名字被去掉。
这对郑重来说,是出力不讨好。辛辛苦苦参加了剧本的修改,名字被人拉下来不说,还惹了一身侵权的骚气。
这种事儿,叫谁都得窝火。干么把矛头对准郑重呢?侵权是事实,但这事实是他一个人造成的吗?他身后有一个小组,有一个厂子。
随后又出现了电影《彭大将军》的著作权纠纷。
这场纠纷有着更复杂的背景。
起初,是当时担任陕西省委书记的马文瑞提出要拍这样一部电影。马文瑞找到彭德怀的夫人蒲安修,说:你在北京组织电影剧本,我在西安负责影片的拍摄。
当时北京已组成了彭德怀传记的写作组。北师大的作者绍武、黄会林到传记组采访,又到西北战场实地考察两个月,花半年时间写出电影剧本《彭德怀在西线》交给了西影。
西影接收剧本后很快组织了摄制组,又以摄制组名义在西北五省筹集资金一千万元。
此时,吴天明就任西安电影制片厂厂长。
吴天明看了剧本《彭德怀在西线》,说:“剧本不�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