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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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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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种情况,那些如今已不能走红的老作家怀着十分复杂的心理。在他们创作的旺盛期,有谁敢这样明目张胆地索要稿酬?别说是明码标价地谈判,即使是稍稍流露一点愿望,也会被指责为创作动机不纯、资产阶级名利思想作怪呀!那时候,他们不敢认为这是自己的权利,甚至也意识不到自己有这种权利。权利被抹杀了,被剥夺了,他们倒认为是应当的,是有利于思想改造的,是有利于成为社会主义新人的。如今,他们手中的笔已涩了,钝了,想挣点稿酬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眼看着一些年青作家靠稿酬过上了好日子,他们真是又羡慕又嫉妒,又后悔又无奈,又抱怨又悲愤,他们恨那个剥夺了自己经济权利的荒唐时代。
  那个时代对作家经济权利的剥夺,造成了一些历史悲剧,也遗留下许多难结的旧案。
  继承权,是作家经济权利的一部分。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作家版权的保护期限保持终生及逝世后50年,也就是说,即使作者本人已经远去,其子孙们仍然可以在这个期限内领取其作品发表、再版时应得的稿酬。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几乎没有一个作家的继承人享受过这样的待遇。没有谁赐予他们这种资格,他们也不敢提出这种要求。即使他们萌生过这种念头,也会被当作资产阶级思想苗头,遭到扼杀或干脆自我扼杀。
  每个继承权纠纷案都是一页复杂的历史。
  鲁迅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如此。
  周海婴是在法院向著作权人敞开大门的第一年,就走向了法庭的。
  他要追索的当然不是自己的著作稿酬,而是作为法定继承人对鲁迅著作稿酬的享有权。
  鲁迅在天之灵一定不会想到,他的那些不朽著作会在几于年后惹起一场稿酬风波。
  这案子说起来话也长了。
  1980年12月,周海婴写信给胡耀邦,提出了追索鲁迅著作稿酬的要求。理由:需要一大笔钱,“送高考未被录取的孩子出国半工半读。”
  1981年3月下旬,人民文学出版社收到周海婴的一封信。信中说:“请将历年来鲁迅书籍的版税、稿费予以结算。”
  这可是一笔巨款。历年来的鲁迅著作版税、稿费加起来,约有四十万元。其中三十万元存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四万元已上缴国库,还有几万元存在中国青年出版社和文物出版社。这是已经明确计了稿酬的。如果加上没有计酬的,那就更是一笔大数目。不过,这些钱不能就这么轻易地退还给周海婴。除了已上缴给国库的那四万元以外,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存着的三十万元已经有了使用上的安排:设置“鲁迅文学基金”。从1958 年后不再为鲁迅著作计酬也是组织上的决定。
  这些稿酬并不是没有给过周海婴。
  但那时,他不收。
  早在1952年,人民文学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冯雪峰就劝说鲁迅###许广平和周海婴接受稿酬。那时他们说啥也不要。冯雪峰还就此向周恩来总理作过汇报。周总理说:“既然许广平同志不收,拿出来办福利事业,办个幼儿园也好嘛。”
  打那以后,一直到1958年,人民文学出版社曾经多次劝说许广平和周海婴改变主意接受稿酬,但他们执意拒收。
  现在还可以看到当时的一些信件。
  1952年4月14日,许广平、周海婴联名写信给冯雪峰。信中说:
  “在伟大的毛主席领导的三反运动之下,使我们有检讨一下自己过去生活的机会,开始了解到过去的许多看法、做法、应当从头做起。”

周海婴上书胡耀邦追讨鲁迅著作稿酬(2)
“为此,我们特诚恳地请求您帮助我们通知有关方面把我们对普迅著作的版税以后国内外一概停止支付。这个表示,在今日的学习检讨下,才衷诚向您提出,是因为我们已经明白了不应该不劳而获的过着享受生活……”
  1958年2月20日,许广平、周海婴联名给人民文学出版社王士著写信说:
  “我们不只一次地表示过决心,就是把版权也交给国家。但前些天忽又听见您谈起:出版社还保存着历年来鲁迅著作的稿费,当时我即当面请求迅将这笔稿费,上缴给国家,以作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建设的一砖一瓦之用,千万不要再耽搁了。惟恐我们口头说的还怕不够确切,又使你们谨慎小心地保留下来,故特写这几个字……从速了此一件心事。”
  许广平的心事已经了结。但周海婴的心事却并未真正了结。现在他重新提出追索稿酬的请求,令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同志非常意外。
  不是有那些信件为证吗?
  周海婴回答说:那是“三反时写的”。
  那是在“三反”时的“学习检讨”中写的。那以后的屡次拒绝稿酬,也是在几乎同样的政治背景和文化氛围中做的。
  而现在,那个时代过去了,那种政治背景和文化氛围也散淡了。作为法定继承人,周海婴不同意设置“鲁迅文学基金”,并声明对鲁迅著作的稿酬“保留自己的支配权”。
  当时周扬还在世。经他与其他几位同志研究,决定满足周海婴的要求:将人民文学出版社存的二十七万元、中国青年出版社存的二万元鲁迅稿酬全部交周海婴。
  1981年9月2日,国家出版局向两家出版社发文,下达了这一决定。
  两家出版社立即照办。
  至此,人民文学出版社帐面上积存的三十四万元全部处理完毕:四万元已上缴国库,三十万元付给了周海婴。
  周海婴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原存稿酬应当计息,继续结算1958 年以后的稿酬。
  这个要求在当时未能实现。
  1986年6月,周海婴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诉称人民文学出版社侵权。
  “人民文学出版社拒绝支付1958年后出版鲁迅著作的稿酬,未经我同意即与日本有关部门订立出版日文译本《鲁迅全集》的合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要求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出版著作的稿酬四万零一百九十七元和利息,并要求追究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侵权责任,追索日方出版鲁迅著作付给中方的稿酬。”
  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许广平、周海婴将鲁迅稿酬赠与国家的行为有效,周海婴的反悔是不应当的。
  判决: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周海婴首次发表的鲁迅作品稿酬二百九十七点六元;驳回周海婴的其它诉讼请求。
  周海婴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调解:人民文学出版社向周海婴补开捐赠书,支付鲁迅首发作品稿酬一千二百四十二点二元。
  这与周海婴提出的那个数字相比,太少了。
  如果按照现在已经实施的著作权法,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期为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周海婴得到的稿酬应当更多些。但是,很遗憾,这个法出台太晚了,换句话说,鲁迅逝世得太早了。周海婴及其他许多已逝作者的继承人没有赶上今天的好时光。1990年之前,中国没有著作权法。1984年之前,国家的稿酬规定没有向已故著译者家属付酬的条款。那时候遇到这类纠纷,上级部门的回答是:由出版社权宜处理。应当说,较之其他著译者家属,周海婴已经受到了特殊优待。
  如果按照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对稿酬以至金钱的态度,周海婴也许不会象“三反”时那样主动拒收稿酬。那时候人们认为那样做是光荣的,或者虽不认为光荣却会被形势逼着去做的。因为“不应该不劳而获”。很少有人会将其与著作权这三个字联系起来。
  如果按照目前正在逐渐完善的处理著作权的法定程序,将版权以至稿酬上交国家时履行严格的手续,类似的纠纷也不会发生。但那时人们很少往法律程序上去想;即使想到了,也没有什么法定的程序可以遵循。
  因此,这案子可以说是一场历史的悲剧。
  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位深入剖析此案的同志也这样说:“那些事大部分发生在三十年以前,其间还经过了十年###,大部分当事人都已经故去。因此,有些细节已无从考证。更重要的是,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在50年代,连一些规章制度也还在初创阶级,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为三十年前的一桩旧案对薄公堂,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
  如果鲁迅先生再世,他会对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也许,他会就此写出一篇犀利的杂文,对案件作一番深入的解剖和辛辣的嘲讽。我想,鲁迅会赞成保护作家经济权利的,当然不仅为自己和儿孙,更是为了民族和国家。
  

吴作人:我的画80%是假的
新加坡假画风波又一次震动了中国美术界。
  画家们不得不停下画笔,思索一下中国画坛的现状。
  几个月后,80多岁高龄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吴作人被人搀扶着来到人民大会堂。当着前来参加著作权法座谈会的各界知名人士的面,老人又提起了新加坡的假画风波。他坐在沙发上,用拐杖戳着地板上松软的地毯,愤怒地说:“新加坡的画展,竟然有署名靳尚谊的6  幅假画。我的画,也被大量造假。有一位台胞在琉璃厂花4万元高价买了一张画,说是我的,结果是假的。假画散布很广,都到了国外。一些国际上有名望的拍卖行,刊印的拍卖图录中有不少注明是我的画,里面80%都是假的。许多迹象表明,北京、外地,存在着有组织、有计划地专门制作假画的团伙。”
  吴作人的话是有根据的。在北京及外地的一些旅游城市,确实活跃着一些制作假画的团伙。他们专门伪造名人的字画向港台和日本的游客兜售。一流大师的假画标价在2万元到4万元之间,二流画师的假画标价也在万元以上。据查,北京就有这样的地下据点,它或是在某人家中,或是在某美术学院的单人宿舍里,或干脆设在画店门市后面的单间。造假画者有自己的制作计划,按照计划夜以继日地埋头制作,同时,注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临时赶制一些画店急需的画作。这种事获利巨大,干起来却实在简单,照着画册比葫芦画瓢再按上一个维妙维肖的名人印章,就足以以假乱真。如果哪位游客指名要哪位大师的画,他们叫游客在外稍事等候,就能在密室里现造一张。有些大师起初不相信造假画者会如此肆无忌惮,及待不声不吭侦察一番,才知道这荒唐的传闻都是真的。
  “这种造假画的行为侵犯了美术家的著作权。”吴作人说:“也伤害了美术家的名誉。更重要的,是败坏了中国绘画艺术的声誉。因此,一定要落实著作权法,打击这种侵权行为。”
  然而,要有效地打击造假画的行为,并非易事。困难不仅仅在于取证和惩治,更难在对此统一是非标准。假冒名家画作固然是侵权,但临摹名家画作算不算侵权则成了一个长时间说不清的问题。新加坡画展的主办者在狡辩中就使用了临摹的“挡箭牌”。许多美术家认为,临摹不是侵权。它是美术专业人员的必修课.这种用别人构思的绘画进行研习是允许的。画界有一种传统观念,临摹名家画作越逼真,就越有本事。这种观念也影响到一些法官。但部分版权专家们认为,为学习绘画而临摹画家的作品,只要不公开出售,是允许的;但如果临摹者在临摹品上不注明被临摹作品的名称及作者,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是一种剽窃行为;如果临摹者不注明是临摹品,而以原作者的名义发表,也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分歧及对法律解释上的不一致,国内仅有的几件由临摹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并没有得到令被侵权的画家满意的处理结果。许多画家明知被侵权却不情愿走上法庭。靳尚谊在新加坡假画事件发生之后也向记者表示:“打官司也很不容易。”

非常签售:汪国真忍辱在盗版书上签名
图书出版中的盗版活动也非常猖獗。近几年,几乎每一本畅销书都会掀起非法出版者的盗印狂潮。中外文学经典作品、古旧小说、港台作家的言情小说和武侠小说、中小学生教学参考读物等,都成了盗版的目标。
  由北京出版社出版的畅销书《曼哈顿的中国女人》,在全国大多数省市都出现了盗印本。仅在北京长辛店火车站,就发现一个个体书商批发此书盗印本6万册。据估计,此书盗印本不下百万册。由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读者文摘月刊》及其精华本,被盗印的版本起码已有十几种,达数百万册。近一个时期被盗版的则是《废都》和《白鹿原》,其中《废都》的盗印本已不下6种。非法出版者盗印的胆量越来越大,盗印技术也越来越先进。他们一般采用照相制做,一个星期就能出书,其装帧印刷质量也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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