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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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意义-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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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关注的是:人们在不同的角色和活动中、在不同的道德领域中,是否会真诚地、自由地做出不同的反应?
  事实上,只要纵观我们这个客观世界的运行就会发现,坏人做好事(或相反)也是一个规律而不是特例。原因之一就是,在任何的合作活动或集体生活中都存在着“一种固有的、天生的道德”。这对于一个绅士群体和一个犯罪团体同样适用。如果一个犯罪团体要生存、继续其不法生意,他们也需要一些圈子内外的人,能够对他们讲真话、关心他们的利益、真正地尊重他们本人,最重要的是,能够值得他们信任。这里的逻辑很简单:如果他们要与某一伙人开战,他们就不能把所有人都变成敌人。如果他们作为一个集体要想做成什么事,无论好事坏事,其中必须有一些友谊——忠诚、依恋、奉献和互相支持——这些都发生在成员之间。
  而且,即使是最恐怖的“教父”,也想有一个私人生活——在他做全职坏人的同时也有一部分生活。因为没人会一天工作24 小时,无论这些邪恶的生意多么赚钱;即使是最可恶的黑社会成员也不想一周七天被人恨。相反,他也想要一个真正爱他的家庭,一个纯粹出于兴趣与他下棋的人,一个既不恨他也不怕他的厨师,甚至还有一条会欢迎他的狗。总的来说,只要一个坏人过的是包含多个领域的生活,认为自己可以承担不止一个角色,他们就会对少数人忠诚,并把他们当作真正的朋友来关心。
  但是,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上述讨论不是为了证明坏人为了生存或成功假装出美德(虽然也可能确实如此)。问题是由于他们生存下来并成功了,使我们推测他们之间肯定有一些关心和关爱。第二,不要误以为我要浪漫地看待坏人或者赞美邪恶组织,我只是想证明即使是目标邪恶的生活,这其中也可能有一些良好的道德情操。
  对于坏人朋友的忠诚忠诚在多大程度上与道德相关?
  第二个问题是标准问题,即我们应该给予我们的朋友多大的忠诚。对朋友忠诚是理所当然的,但对于坏人朋友的忠诚却往往遭到质疑。最多的担心就是我们对做坏事的朋友忠诚,这与我们其他的道德义务相冲突,比如做一个负责的公民;甚至,我们自己还可能成为同谋。这就是甘地的观点。乔治。奥威尔认为“亲密的友谊是危险的,因为朋友之间是互动的,对朋友的忠诚可能导致一个人做坏事”。我相信大多数人都面对过这种两难:一方面是对朋友忠诚,一方面是伤害其他人。例如,小学时我们就常常陷于这种两难:是隐瞒朋友抄作业的行为呢,还是报告给老师。当我们长大后,这样的两难可能变成了在“借钱给一个放纵的朋友”和“对家庭的义务”之间的抉择。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与坏人的友谊(3)
奥威尔可能会同意甘地,认为对朋友的忠诚可能是危险的,但他并不认为这就是不可取的。他的观点是任何亲密关系,包括友谊,都不是绝无风险的,而我们为了友谊而付出些代价也不乏理智。他无意于淡化对坏人朋友忠诚的危险性,他只是认为:“做人的根本就是不追求完美,人们有时愿意为了忠诚的缘故而卷入罪恶,不要苛刻到消除了友情的可能性,人要做好准备被生活打败、摧毁,这正是我们坚持爱同类的代价。”
  他说得很对,在人们要做到法律上、政治上、道德上都完美和正确的世界上,也许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特别的、亲密的人与人的关系。如果一个人对于朋友的特别关怀总是让步于一般规则和集体利益,那么友谊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恋和联结,也就不可能建立。但有一点应该明确:忠诚不应该成为违法或损害社会公正的借口。奥威尔的意思是我们在与他人的依恋和联结关系中产生的某些义务可能与遵守公正的、非个人的法律或道德原则的某些义务相冲突。
  生活的意义— 48 —
  奥威尔的伟大之处并不在于他告诉我们在这种冲突中哪种义务应该优先。他的贡献首先在于揭示出忠诚和公正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其次在于质疑那种追求完美的道德、法律行为,绝对遵从公正原则的生活。在奥威尔看来,甘地给我们的启示是:一个绝对孤立的,不受罪恶、邪恶、偏见污染的生活也许是道德上的典范,甚至是圣人的一生,但未必是普通人的良好榜样。
  有人可能会承认,如果忠诚涉及的隐瞒真相或说谎仅仅涉及抄作业、逃学等,那也没什么。假如这个朋友真是个坏人,我们要帮他隐瞒的是真正的罪行,又会怎样?让我们看看《论语》中的经典例子: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虽然这是一则关于父子的故事,这里面的矛盾也适用于朋友之间。如果是我们的朋友偷了那只羊,我们也可能问同样的问题:我们该告发他吗,该举报他的罪行、出示证据吗?如果我们替他隐瞒罪行、藏匿他、帮他作伪证,那我们会成为同谋吗?我们能否既对朋友忠诚,又不侵犯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
  反对为朋友掩盖罪行的人有两个理由:
  1。 对坏人朋友忠诚等于是掩盖罪行助长犯罪。
  2。 我们都有减少罪行、伸张正
  义的道德义务。
  让我们仔细看看为坏朋友掩饰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罪行是否应受这样的批评。 没有,
  第一,对于一个犯罪的朋友, 长官。
  我们对他忠诚的方式有很多,不是
  所有的都等同于同谋。为一个偷了
  羊的朋友掩饰罪行,我们做的仅仅 通缉令
  是不揭露他、没有捉住他,但这绝
  不代表着我们就赞同了他的罪行或 儿子 父亲
  者故意为他洗脱罪名。当然了, 我
  们没有尽最大努力将他绳之以法,
  这一点是应该批评的,但这与协助
  他犯罪是两回事。简言之,协助犯罪是一回事,不揭露罪行又是另一回事。
  然而,有人可能会说,不揭露、不举证,要么导致罪行持续的时间更长,要么产生更多的罪行。羊主对于羊的所有权直到罪犯被抓之前一直都在受到侵犯。如果为罪犯掩饰罪行,我们可能不可避免地助长了这个罪犯朋友在未来可能对其他潜在受害者造成伤害。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我们要区别人们的行动(或不行动)所 。。

与坏人的友谊(4)
故意造成的后果,和可能的后果。为朋友掩饰罪行,我们可能很清楚我们将造成的
  潜在伤害,也就是说,我们不揭露罪行所造成的可能的后果。然而,我们绝不是故
  意要造成伤害的。我们掩饰罪行的原因也不是我们和他有着同样的伤害他人的意
  图。相反,我们也许仅仅是念旧情,或者还人情,或者仅仅是不辜负朋友对我们的
  信任。因此,在对我们对于一个坏人朋友的忠诚作出道德判断时,不仅要考虑结果,
  而且要考虑我们的动机和意图。结果固然重要,但只是伴随着我们行动而来的结果(即使我们事先知道)和我们故意造成的结果,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即使上述区分是有效的,还是会有人反对:即便我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如
  果我们本来有机会阻止又没有阻止,我们还是要负责任。这就引出了前面的第二
  个论点:我们都有减少罪行、伸张正义的道德义务。作为一条普遍原则,似乎任
  何有能力、有足够“情报”抓住罪犯的人都有义务这么做。作为知道罪犯下落的
  朋友,他最应该履行道德义务,伸张正义。但问题正在于此:作为罪犯最为亲密、
  最为信任的朋友,他捉捕罪犯的义务是更强了还是更弱了呢?
  不管这个问题如何回答,我们都不能说为朋友掩饰罪行就是唯一能做的好
  事。我们只是在讨论,我们作为朋友,是否具有同等的作为法律执行人和独立见
  证人所具有的义务?我认为完全有理由强调警察和朋友在这里的分工,警察无疑
  具有更大的责任来完成这件事。这不是鼓励打着忠诚或友谊的旗号藏私心、作伪
  证。如此分工的重要之处在于使人们不至于因同时扮演“犯罪调查人”和“关怀
  的朋友”这两个角色而疲惫不堪。而如果我们可以同一时间只专注一种角色,我
  们会做得很好。尤其是当我们都认同,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我们良好生活不可
  或缺的部分,拥有一个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信任、可以支持我们爱我们的父母的朋
  友,这是最重要的。可是如果我们同时又承担起另一种义务,去侦查、监视、举
  报任何一个与我们有亲密关系的人所做的不法或异常的行为,我们又如何培养那
  些必不可少的信任和关怀呢?假如我们知道我们身边的任何有亲密关系的人都具
  有和警察一样的责任,我们还会与他人分享任何事吗?
  同样地,不要误以为这是在鼓励人们在任何做错事的时候去他们所爱的人那
  里寻求保护。我想这肯定不是孔子的意思。他的意思也许可以这样理解:
  为一个作恶的朋友掩饰罪行不代表我们愿意扭曲事实,或坚持我们的朋友做的是对的。
  如果我们看着执法人员把我们的朋友绳之以法,给予惩罚,我们可能不会感到那么不安。我们祈求的唯一一件事就是,作为他的朋友,如果没有特殊理由的话,我们不用
  首先扮演执法者的角色,不用辜负朋友给我们的信任,而是能够给予他应给予的关爱。
  总之,我们强调忠诚(哪怕是对坏人朋友的忠诚)不代表我们可以忽视秩序和正义。首先,我们要相信总有其他的人更有能力、更加公允,可以来执行这个任务。更重要的是,为了过属于我们自己的生活并发展独特的关系,我们需要一点空间,在这里,我们的选择、价值观、朋友不至于遭到一些诸如预防犯罪或个人品德的完美等道德目的的破坏。

与坏人的友谊(5)
什么情况下有理由告发朋友?
  在最后一部分,我们申明了我们出于忠诚和信任而对一个坏的朋友负责任,这种责任不亚于(如果不是强于)我们作为模范公民帮助执法的责任。确定的结论是,我们没有绝对的协助执法的责任,例如,告发一个朋友。但这也不是说帮朋友掩盖罪行就是我们严格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朋友之间的忠诚和信任只是为掩盖朋友的罪行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理由而非绝对的、全面的许可。
  在至少三种情况中,为朋友掩饰罪行看起来并不合理。在某些情况下,告发他们并不一定就是不忠诚,它们是:
  1。 当为朋友掩饰罪行有损于自身的正直时:如果我们的朋友谋划的危害来得很紧急以至于执法者没时间也没有主动权去阻止,我们的沉默就等于是协助犯罪。例如,假如只有你知道你的朋友在一个火车站放了一枚炸弹,还有30 分钟就要爆炸了,你是唯一可以做点什么的人。你有首要的责任来阻止它,即使这意味着你的朋友要被捕并协助解除炸弹。你不能再为自己辩解说,是执法人而不是你有义务阻止这件事。如果你没能通知官方或未能与他们合作,你就很接近同谋了。这不是说我们要把法律义务和社会公德放在对朋友的道德义务之前。不管法律怎么说,这个例子告诉我们的是:我们对朋友的忠诚也要有个限度,超过这个限度我们就不再有义务支持他们了。朋友之间忠诚的限度就是:它不能使我们和朋友的邪恶做法同谋,或者使我们协助(虽然是消极地)朋友做坏事。我们拒绝做同谋并不能算作对朋友的不忠。我们珍视朋友之间的忠诚和信任,哪怕有时会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那是因为这份忠诚和信任是我们个人正直和自我认同的必要组成部分。那也就意味着,对朋友的忠诚和信任不应该超过这样一个界限,即我们的所作所为(不管是否违法)损害了我们的正直和自我认同。简言之,我们有理由期待、有义务维护我们关于道德的自我认同感。
  2。 当为朋友掩饰罪行会有悖于我们对无辜受害者的责任时:如果上述论证看起来太以自我为中心,那还有一种情境我们不应该掩饰朋友的罪行,并且是出于对他人的考虑。举一个类似的例子,假设你的朋友在火车站放了一枚炸弹,这次
  你不是唯一知情者,警察也知道,并且一直在监视你朋友的举动,你早就知道你的朋友的计划不那么容易实现。尽管如此,你还是有理由做点什么,例如告发你的朋友,以确保炸弹不会真的爆炸。在这样一个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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