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掘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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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掘真相-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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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规划许可证等均为虚假的。
  证人魏晓枫的证言。每次华隆公司的产权证都是华隆公司工作人员苑玉哲来办的。每次他都说是王书记(王亚忱)让这么办的。他被华隆公司的人骗了:一是华隆公司根本没有更名为光大公司;二是华隆公司的房产转移到王晓军的光大公司没有合法手续。
  刊发日期:2007…01…31
  记者手记:
  一篇报道意外推动《刑法》修正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提出将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受贿,以及“领导身边人”的受贿行为纳入刑法。
  媒体在报道这一消息时,多数都引用了我在2005年5月18日发表的报道《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事实上,我对辽宁阜新退休高官王亚忱案的持续跟踪报道,前后有十多篇。
  王亚忱曾担任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等职务,退休后利用自身影响及子女权势,将阜新商人高文华投资上亿元的阜新商贸城一步步占为己有,还动用公权力将高文华关押了11个月。最终,王亚忱被判刑8年,女儿王晓云(长期担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案发时任阜新市中院副院长)被判刑3年,儿子王晓军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另一个儿子王晓刚(曾任阜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现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退休高官王亚忱是如何强占他人财产的》是我众多追踪报道中的一篇。其实,在退休官员利用自身影响力及子女权势违法犯罪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起了恶劣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一点,我在相关报道中也多有提及。而王亚忱也并非个案,在报道发出后,我曾接到很多读者来电来信,他们的第一句话就是:“我的事和王亚忱的一模一样!”这说明,将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确有必要。
  

领导指示引出的精神病鉴定(1)
文/刘万永
  十年砍柴评点
  当官员用权力可以给公民贴上“精神病”标签时,这是何等的不寒而栗!不愿让渡权利的人都有可能被权力命名为疯子。
  ◎ 江帆拿着认定她是“偏执性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书。刘万永摄1997年,因反映家庭暴力,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校医江帆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7年后,江帆历尽周折才见到这份改变自己命运的司法鉴定书。
  更让她惊讶的是,把她这个正常人鉴定为“精神病人”的竟是当地4名精神病专家,而给她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最初起因是开封市有关领导的指示,并载入开封市委办公室的红头文件。
  座谈会后她被鉴定为“精神病”
  今年(指2007年——编者注)42岁的江帆,脸型瘦削,颧骨凸起。从1996年起,她开始奔波在几个部门之间,从最初的反映家庭暴力,到后来的状告非法精神病鉴定。
  1992年3月10日,江帆经人介绍与张利(化名)相识,同年8月26日两人登记结婚。张利从南开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调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封中院”)。
  据江帆向记者反映,婚后,她开始遭遇家庭暴力,“每次打完我,把我赶出门,还要把我身上的钱搜走。怀孕8个月了还打我。”
  1993年12月27日,儿子出生,但这并没有缓和夫妻之间的紧张关系。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从1995年11月开始,张利在两年时间内不再给儿子生活费。1996年5月,夫妻分居。
  1996年6月1日上午8时许,张利再次动手殴打江帆。
  第二天,江帆到开封中院反映情况。据她说,当时她找谁谁都不管,法院一名负责人甚至说:“张利打人也不是我让打的,法院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管你们的家务事。”
  江帆质问:“法官打人,不抚养自己的孩子犯不犯法?”
  院领导不再理她,招呼人把她赶出法院。
  江帆认为,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应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张利是一名法官,殴打妇女法院必须管。几次找下来,开封中院都以家务事为由不管,而对外又声称已经解决。
  开封市妇联、市人大、市检察院等,江帆一个个地找,很多部门都以“开封中院有能力自己解决,我们不便插手”为由,将其回绝。
  1997年11月中旬,江帆开始到省会郑州上访,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江帆的命运也彻底被改变。
  1997年12月13日上午,江帆按学校领导通知到开封市教委开会解决她的问题。
  会议由开封市信访局副局长程俊主持。江帆向记者出示了这次会议的录音。
  开封市信访局副局长程俊说:“江帆,今天我们请法律专家解决你的问题,座谈座谈,探讨探讨。有啥事想记用笔记,不要录音。”
  江帆要求介绍与会人员。程俊说:“都是公检法方面的专家教授,名字并不重要,能帮助你解决问题最重要。”
  江帆开始讲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起因、经过和要求,大约有40分钟。
  随后,专家提问,如,“你恋爱时,发现张利有哪些方面让你不满意?”“结婚后因为什么事情引起不太融洽?”等,江帆逐一作出回答。专家问话大约持续10分钟。问完话,程俊宣布会议结束,历时不到两个小时。
  1997年12月23日,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党支部书记张纪平电话通知张利晚上到学校。晚上10时左右,在校长办公室,张纪平宣布:江帆被鉴定为精神病。

领导指示引出的精神病鉴定(2)
原来,正是根据那次座谈会,1997年12月15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出具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鉴定江帆为“偏执性精神病”。鉴定人共4人,赵学鼎、程俊祥、秦庭芳(以上3人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医生)和李佩武(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生、开封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委员)。鉴定委托人是开封市教委。
  张纪平让张利第二天送江帆到精神病医院,张利坚决拒绝。张纪平说:“你今晚回家等着,学校派车送她去精神病医院。这是有关领导的意思,你必须执行,你敢不送,叫法院清退你!”
  当晚,张利没敢回家。第二天早上6时许,张利回到自己家楼下,看见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的一辆白色面包车正在小区门口停着。这时,江帆从小区的另一侧走出,躲过一劫。
  随后,江帆从父亲那里听说自己被鉴定为精神病,气得双腿哆嗦,动身前往北京寻求公道。
  1997年12月29日,开封市教委几名工作人员和张利到北京接江帆回开封。开封市教委这次本想直接把江帆送到精神病医院,只是由于江帆母亲的出现没有机会下手。
  领导指示:“看江帆的精神是否受到刺激”
  虽然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但江帆此后一直作为正常人在学校从事校医工作。该校领导在接受东方电视台记者采访时,也承认她“没有犯病”、“没有出现精神不正常的语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共同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她的上访行为不属于司法程序,她并不属于应当进行鉴定的8类人员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中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江帆认为,开封市教委既不是利害关系人,也没有事先通知本人或亲属,擅自委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明显违法行为,给自己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
  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领导接受河南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证实,开会鉴定江帆是否有精神病时,江帆和她的父母、丈夫当时并不知情。
  2002年12月14日,江帆被确诊乳腺小叶浸润癌。她认为,巨大的心理压力是癌症的重要诱因。
  从1996年开始,江帆把每次和有关部门交涉的过程进行录音,包括鉴定她为偏执性精神病的那次座谈会。拿着七八盒录音带,江帆不停地找有关单位、媒体反映情况。但是,无论是开封市教委、第二职业中专,还是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没有一个人给她那份精神病鉴定书。
  2002年8月,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记者费尽周折,终于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拍到了江帆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整个画面持续时间不足3秒钟。
  经过漫长的等待,2004年8月20日,江帆诉开封市教委、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名誉权纠纷一案终于立案。经过多次向法庭交涉,江帆终于在近7年后看到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等重要证据。由此,一个将其鉴定为精神病的“路线图”终于完整地露出真相。
  原来,在连续遭受推诿、欺骗甚至殴打后,江帆于1997年11月19日下午到河南省委门前上访。
  当天,开封市委副秘书长召集该市信访局、教委、第二职业中专等单位人员开会,研究解决江帆的问题。
  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1997年11月19日撰写的《关于我校教工江帆同志11?19赴省上访情况的汇报》记录了这次会议的结论:“袁副秘书长指示:1。市中院负责解决张利交(租房)钥匙事;2。市二职专负责江帆思想行动的稳定工作,不能出事,必要时昼夜监护;3。由中院负责,抚养费按规定每月从张利正常工资中取出30%交江帆;4。必要时可为江帆从精神病角度通过医院鉴定一下。”

领导指示引出的精神病鉴定(3)
1997年12月3日,*开封市委办公室向*河南省委办公厅作出《关于开封市二职专校医江帆上访问题查处情况的报告》(汴办文【1997】57号),称江帆上访引起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妥善帮助江帆解决家庭矛盾,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秘书长作了六条指示。其中的第四条为:“在问题没有解决好之前,学校要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看护好江帆,如发生意外要追究学校党政领导的责任。要采取措施严密看护,防止江帆外出,同时看江帆的精神是否受到刺激,必要时可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1997年12月12日,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出具委托书。“根据上级领导指示,现委托河南省精神病鉴定中心对我校江帆同志是否存在精神异常进行鉴定。”
  12月15日,开封市教委在委托书上批复,“根据有关部门会议的意见,教委同意上述意见。”
  然而,在开封市教委“同意”之前,即12月13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组织座谈会对江帆进行了“现场鉴定”。鉴定原因是:江帆的行为超越正常人,市领导指示视情况必要时给作一次司法精神病鉴定。
  成俊祥等4名专家没有对江帆进行任何仪器检查,就在“检查所见(包括躯体、神经系统、精神、心理学、实验室及特殊检查)”一项中记录“体格检查:心肺检查未发现异常。”
  鉴定书上记载的案由为“上访案”,专家这样进行精神检查分析:“存被害妄想,妄想具有系统性、顽固性、持久性特征。”
  12月15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认定江帆为“偏执性精神病”。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为:“住院治疗,严加看管,预防意外发生。”
  一审法院同意对江帆7年前是否有精神病进行鉴定2004年8月20日,江帆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封市教委、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侵犯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撤销其作出的江帆患有“偏执性精神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开封市教委和精神病医院停止侵权,为江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市教委和精神病医院赔偿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8万元。
  2004年9月21日,本案在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有多名记者前去采访。审判长焦世峰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开庭。江帆当庭抗议,但抗议无效。
  更让江帆不能接受的是,开庭前的2004年9月6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鉴于江帆被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请求法院判决江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9月19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再次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江帆在1997年12月间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鉴定。
  对于鉴定一个人7年前是否有精神病的申请,审判长焦世峰予以同意,并对江帆说:“你不承认自己是精神病没关系,第一次你不是说程序违法吗,这次法院委托鉴定就不违法了!”
  2004年11月19日,焦世峰启动特别程序同意重新鉴定江帆7年前是否为精神病,并裁定中止诉讼。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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