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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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理由- 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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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康德又继续向前走了一步,他说,融贯要求规范没有例外。很难明白他的基本思想是如何将他推向这个方向的,但是这多余的一步是不必要的,它从此导致了其理论的困难。甚至在康德的框架之内,规范也不必被视为绝对的。康德的所有思想都要求,当我们违反一个规范时,我们因这样的理由而这么做,即我们愿意任何在我们的处境中的人接受它。在咨询的谋杀者的例子中,这意味着,我们可以违反不撒谎的规范,如果我们愿意当任何人面临同样的情况时都这样做。我们中的大多数人也同意这一点。
  毫无疑问,哈里?杜鲁门认为,任何其他在他那样的特定处境下的人,都有投下炸弹的充分理由。因此,即使杜鲁门是错的,康德的论证也无法证明它。有人可能说,杜鲁门是错的,因为对他来说,其他选择会有更好的结果——很多人已经讨论过,比如,他应该以日本人能够接受的条款通过谈判结束战争。但是,由于其结果而说谈判会更好,与说杜鲁门的实际过程违反绝对规范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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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康德与对人的尊重(1)
有任何人会不尊重人吗?
  ——乔方尼?皮科?德拉?米兰多拉:《论人的尊严的演讲》(1486)
  人类尊严的思想
  伊曼努尔?康德认为,在被造物中,人类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当然,他并不是唯一这样认为的人。这是一个古老的思想:从古代开始,人类就认为自己与其他动物有着根本的不同——并且不只是不同,而且是更好。事实上,人类有着认为自己相当出色的传统。康德当然也是这样。根据他的观点,人类有着“本质的价值,例如有尊严”,这使他们具有“无上价值”。相反,其他动物只有关于服务于人类的目的的价值。在《伦理学讲演》
  (Lecture on Ethics; 1779)一书中,康德写道:
  但是只要与动物相关,我们就没有直接的责任。动物……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目的是人。
  因此,我们可以以任何我们喜欢的方式使用动物。甚至没有
  “直接的责任”来约束我的不去虐待它们。康德确实相信虐待动物是错的,但原因不是它们会被伤害,而是人们会承受虐待动物的间接结果,因为“对动物残忍的人在与人打交道时也会变得特别狠心”。因此,根据康德的观点,动物没有道德重要性。但是,人类却是另一回事。根据康德的观点,人类从来不可被“用”作达到目的的手段。他甚至建议,将此作为道德的最高法则。
  像很多其他哲学家一样,康德相信,道德能够被概括为一个最高原则,从这个最高原则中可以产生我们所有的责任和义务。他将这一原则称为绝对命令。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
  (Foundations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1785 )一书中,他是这样表述的:
  只根据你决意依据、同时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行动。
  然而,康德也给出了绝对命令的另一形式。在同一本书的稍后位置,他谈到终极道德原则可以这样理解:
  你要如此行动,无论对你个人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人人格中的人性,总是作为目的,而从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
  学者们曾经怀疑,为什么康德认为这两个规范是同等的。它们似乎表达了不同的道德概念。这两个规范是像他显然相信的那样是同一思想的不同版本,还是确实是完全不同的思想?我们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停步,相反,我们将集中于康德的信念,即道德要求我们把人“总是作为目的而从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它的确切含义是什么?我们为什么应当认为它是真的?
  当康德说“人类的价值是‘无上的’”之时,它不是华丽的虚饰,而是对人类的重要性的客观判断。根据他的观点,有两个关于人的事实可以支持这个判断。
  首先,因为人有欲望和目的,其他涉及他们的计划的事物对他们有价值。“事物”(包括动物,康德认为它们不能有自我意识到的欲望和目的)仅仅具有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的价值,并且是人类的目的赋予了它们价值。因此,如果你想成为一个好的扑克玩家,关于扑克的书会对你有价值;但是,如果你没有这样的目的,这本书就没有价值。或者,如果你想去什么地方,汽车对你有价值;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欲望,汽车就没有价值。
  其次,并且更重要的是,人类有着“内在的价值,例如有尊严”,因为他们是理性的行为人,就是说,自由的行为人能够作出自己的决定,确定自己的目的,用理性指导他们的行为。道德善能够存在的唯一方式是:理性的动物根据善的意愿行动——也就是,理解什么是他们应该做的,并且根据责任感去做他们应该做的。因此,如果没有理性的存在者,世界的道德维度就会消失。。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9章 康德与对人的尊重(2)
因此,把理性的存在者仅仅作为其他有价值的事物之一没有任何意义。他们是一种存在者,“事物”只因他们而有价值,并且他们是使其有意识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存在者。所以,康德得出结论说,他们的价值一定是绝对的,任何其他事物的价值都不可与之相比。
  如果他们的价值是“无上的”,随之而来的是,理性的存在者一定“总是被作为目的而从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这意味着,在最浅表的层次上,我们对他人有严格的仁慈责任:我们必须为促进他们的福利而努力;我们必须尊重他们的权利,避免伤害他们,并且通常总是“努力尽我们所能,促进其他人的目的的实现”。
  但是,康德的思想也有更深的含义。我们所谈论的存在者是理性的存在者,并且“把他们作为自身的目的来对待”意味着尊重他们的理性,那么,我们从不可以操纵人,或者利用人来达到我们的目的,无论那些目的有多么好。康德举了一个例子,这个例子与他用来解释其第一版的绝对命令的例子有些相似:假设你需要钱,并且你想要一笔贷款,但是你知道你没有能力偿还它。在绝望中,为了欺骗你的朋友给你那笔钱,你想作出一个虚假的还钱许诺。你可以这样做吗?也许你需要钱是为了一个善良的目的——事实上,这个目的如此善良,以至于你让自己相信,撒谎是有正当理由的。然而,如果你对你的朋友撒谎,你就是操纵他,并把他“作为手段”来利用他。
  另一方面,把你的朋友“作为目的”来对待是什么样呢?假设你说了真话——你为了某个目的需要这笔钱,但你不能偿还它,那么你的朋友可以自己下决心来决定是不是让你拥有那笔钱。他可以运用自己的推理能力,考虑自己的评价和希望,作出自由的选择。如果他决定为了你陈述的那个目的而给你钱,他就选择了使那个目的成为他自己的目的。因此,你就不是利用他作为达到你的目的的手段,因为那现在也是他的目的。这就是康德说“理性的存在者……必须总是同时作为目的而被尊重,也就是,作为能够将同一个行为的目的包含于自身之中的存在者”的意思。
  康德的人类尊严概念是不容易掌握的,它可能是这本书中讨论的最难的概念。我们需要找到使这个思想更为清晰的方法。为此,我们将细致地考察它的一个最重要的应用。康德相信,如果我们严肃地对待人类尊严的思想,我们将能够以一种新的具有启发性的方法来理解刑罚的实践。这一章的其余部分就来讨论这个例子。
  惩罚理论中的报复与功利
  伟大的功利主义理论家杰里米?边沁说:“所有的惩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他这样说的意思是,惩罚总是涉及恶劣地对待人,无论是剥夺他们的自由(监禁),还是剥夺他们的财产(罚款),或者甚至是他们的生命(死刑)。由于这些都是恶的,所以它们要求合理性的证明。这样对待人怎么可能是对的呢?
  传统的回答是:惩罚作为一种“回报”罪犯恶行的方式而具有正当的理由。那些犯下罪恶的人,例如从别人那里偷了东西或者殴打了别人的人,应得恶待他们作为回报。这本质上是正义问题:如果某人伤害了其他人,正义就要求他也被伤害。正如古谚所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

第9章 康德与对人的尊重(3)
这种观点被称为“报复主义”。根据边沁的观点,报复主义是一个一点儿都不能不让人满意的思想,因为它推动了遭受痛苦,却在幸福方面没有赢得任何补偿。报复主义会使我们增加而不是减少世界上不幸的总量。这并不是报复主义的“隐性”含义。康德就是一位报复主义者,他意识到了这层含义,并且公开地拥护它。在《实践理性批判》(The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1788)一书中,他写道:
  当乐于让爱好和平的人们感到烦恼和困扰的人最后得到公正的、善的打击,这当然是不幸的,但是,每一个人都赞同它,并且把它本身看作善的,即使从中没有更多的结果。
  因此,惩罚可能会增大世界上不幸的总量,但是,根据康德的看法,那样也很好,因为额外的痛苦是由那些应得这份痛苦的人来承受的。
  功利主义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进路。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我们的责任是去做增加世界上幸福总量的任何事。惩罚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恶”,因为它使某些人——被惩罚的人——不幸福,因此,边沁说:“如果它应该被允许,那么它只在能够排除一些更大的恶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换句话说,惩罚可能被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只要它的积极结果超过了它所做的恶。
  所以,对功利主义来说,问题是惩罚罪犯是否服务于善的目的,而不是简单地使他们受罪。功利主义者在传统上已经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惩罚犯法者以以下几种方式有益于社会。
  首先,惩罚为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提供了安慰和满足。人们的感觉非常强烈,那些攻击、*、抢劫他们的人不应该逃之夭夭。当受害者知道攻击他们的人没有被抓住的时候,会生活在恐惧中。哲学家有时会忽略惩罚的这一正当理由,但是它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担当着主要角色。在实践中,法官、律师和陪审员对受害人的要求给予特别的关注。特别是,警察是否逮捕罪犯、地方检察机关是否起诉案件都依赖于受害者的愿望。
  其次,通过拘禁罪犯,或者通过处死他们,我们使他们远离街面。街上的罪犯更少,我们就能期待那儿的犯罪更少。通过这种方式,监狱保护了社会,并且因此减少了不幸福。当然,这个正当理由不适用于惩罚那些还保持自由的违法者,比如,罪犯被判处执行社区服务的缓刑。
  再次,惩罚实践通过威慑想要成为罪犯的人而有助于减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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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一些受到诱惑将要实施犯罪的人,如果知道他们将会受到惩罚,可能就不这样干了。当然,对惩罚的恐惧并不总是有效的,有时人们无论如何都要违法。但是,如果惩罚是可怕的,将会减少不端行为。不难想象,如果警察没有时刻准备抓小偷,一定会有更多的偷窃行为。由于罪犯的不端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不幸福,因此,通过威慑犯罪,我们就是在阻止不幸福。
  最后,设计良好的惩罚体系,可能具有使做坏事的人改邪归正的效果。罪犯经常有情感问题,受到不良教育,并且没有工作。为什么不能通过着手解决产生犯罪的根源的问题来对犯罪作出反应?如果一个人触犯了社会规范,他对社会是危险的,并且可能首先被关起来以除去危险。但是,当他被关在监牢里时,他的问题应当通过心理诊疗、教育机会或职业训练而得到适当的解决。如果他能够作为一个有生产价值的人而不是一个罪犯回归社会,对他、对社会都是有益的。。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9章 康德与对人的尊重(4)
这种思维方式的逻辑结果是:我们应当放弃惩罚的观念,用更人性的治疗(treatment)观念来替换它。著名的心理学家卡尔?曼宁格(Karl Manninge)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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