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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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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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无权处理被扣的财产,必须随案移送。 
        就在江西方面久拖不决时,1997年10月2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汇铭公司诉宝平公司一案的终审判决和代表汇铭公司出庭应诉的南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书面证实:雷献强代表汇名公司与宝公平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即江西省检察院指控雷献强构成“侵占罪”的合同)合法有效。 

        另外,江西省检察院于1996年5月10日对雷献强采取的“取保候审”早就超过了一年的法定期限,至今没有取消。 
        而对于涉及南昌市公安局的问题,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晓刚同志态度明确:我当初就有意见,汇铭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有法律保护,我们与雷献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以公安机关的权势压人。这个问题前一阶段的责任应由曾新民承担,下一步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1997年初,雷献强在被关押8个多月后,终于回到海南。此时,他已一无所有,其经济损失无法估计。 

                    八、民告官,何其难 

          乡村教师成了“流氓团伙头子”,皆因公安分局成立时需要“战果”。 
        无罪者当然要上诉,“民告官”又使他成为“农村恶势力”的典型代表。 
        3年“劳教”期满,案情真相大白。平反后他还要告,告非法办案者,索 
        取正当赔偿。因为他相信——只要有理,民告官也能告赢。 

        刘少屯是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白沙中学的一名优秀体育教师。他出生在当地一个清贫的乡村教师家庭。1994年,27岁的刘少屯也有了近10年教龄。他竭诚敬业,奉公守法,学校的领导和同事、看着他长大的父老乡亲,都说他是个好青年好老师。他有一身好武功,又能见义勇为,当地一些地痞无赖到学校捣乱,他总是挺身而出。那些人见了他又恨又怕,但又奈何他不得。 

        1994年1月18日,是刘少屯一生中刻骨铭心永难忘却的黑色日子。当天凌晨,苍南县公安局龙港分局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睡梦中的刘少屯拉了起来,戴上手铐,推进了警车。 

        天亮了,在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公安分局值班室,衣衫单薄的刘少屯挨了打。刘说,一个人甚至把燃着的烟头按到他额头上,钻心的疼痛中,刘少屯闻到自己皮肉被烧焦的气味。 

        学校领导来了,刘少屯的亲属来了,刘少屯恳求他们去问问,自己到底犯了什么罪?可十多个小时过去了,没人回答,也没任何审问。傍晚时分,几个联防队员把双手反铐的刘少屯拉出来,让一个扛着摄像机的人对着他拍摄。刘少屯发现,和他一起被摄入镜头的,还有面前几件不知从何而来的刀子、匕首。随后,刘少屯被押上警车。他被收审了。 

        当晚,龙港镇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宣称: 
        “流氓团伙头子”刘少屯被收容审查。电视中还说,这是龙港公安分局成立之际取得的一大“战果”。 
        刘少屯被抓,震动了龙港镇。学校领导无法把这个工作努力、内向腼腆的青年人和有关方面所说的“是个流氓头子”联系到一起。 
        1月20日,白沙中学校长缨仁清、龙港镇教育办公室、苍南县教委以保证教学正常进行为由,共同向龙港镇公安分局递交了请求将刘少屯取保候审的保证书。龙港镇各学校教师2月3日联名向镇警方递交《强烈要求释放刘少屯老师的紧急报告》,其后又10余次联名向公安机关和上级机关写信。 

        可是,沸沸扬扬的苍南县教育界未能改变刘少屯被关押的状况,他们的请求不是被搁置就是被驳回。 
        虽然毫无刘少屯“违法犯罪”的事实根据,土生土长的刘少屯也不属于公安部明文规定的收审对象,但是,新上任的龙港公安分局局长仍然因这一“战果”,而在不久之后成了个别传媒人士刻意塑造的“倒提乌纱”为民除害的“英雄”。 

        8月底,这位局长经过“不懈努力”,据说战胜了数不清“情”的干扰和“权”的压制,终于争取到了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将刘少屯处以3年劳动教养这一更大的“战果”。 

        在失去人身自由的艰难境况下,刘少屯没有忘记自己的公民权利,没有忘记人民教师的尊严。当年3月,他就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不服收审行政诉讼。11月,在不服劳教处罚的复议申请被驳回后,他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不服劳教行政诉讼。 

        这两起“民告官”行政诉讼,耗去了4年多时间,经历了权与法的反复教量,其间的曲折坎坷难以为外人知道。 
        在被关押的头两个月里,刘少屯以为自己从无违法行为,是公安局抓错了人,终日盼望着监门开启,盼望回家团聚。但是直到3月18日,收审已到期,还是毫无获释的迹象。无奈中,刘少屯让亲属委托苍南第二律师事务所的陈永平律师,向苍南县法院提起不服收审的行政诉讼。 

        时间又过去了几个月,迟迟没有开庭的消息。刘少屯说那时他的体质到了极差的程度。他说,也曾被人将电警棍一次次伸入口中放电。 
        而此时“关心”这些令人头痛的乡村教师联名上书的,倒是龙港公安分局局长人等。他们专门调集警力,出动警车,连续三天在夜深人静之际挨家挨户上门“调查取证”,要签名的老师们否定签名,一时间搞得人心惶惶,但最终也没能封住众人之口。 

        刘少屯横祸临头却始终不明就里。他更不曾想到,他的“民告官”的大胆举动引起的强烈反弹,竟使他自此开始成了一个具有全国知名度的“农村恶势力”的典型代表。 

        本镇本县本市传媒工具不断对他严厉声讨,京城某个苍南籍记者也疾书檄文若干,通过几家中央级媒体将他猛烈“曝光”。其锋芒所向,甚而直指温州市公安局内几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同意将刘少屯劳教的公安干部,贬之为“流氓团伙头子刘少屯”的“保护之手”,并以此反衬那位龙港公安分局局长,褒之为不怕丢官、“倒提乌纱”与所谓“混进官场的政治流氓”坚决斗争的“硬汉”。“硬汉”则反复凭借“舆论”,全无事实根据地大骂“混进官场的流氓拿了恶势力的钱。就为恶势力撑腰说话”云云,以致“混进官场的流氓”一语流传全国,成为不明真相的舆论界批判执法机关“腐败”的名言。 

        对刘少屯最高规格的“曝光”,当数中央电视台于1994年11月22日播出、并于次日重播的专题片《铲除毒瘤》。它以不容置疑的权威,使刘少屯的恶名几近于盖棺论定。而这个不容置疑的权威,在苍南县某些权势人物手里,又被发挥到了极致。 

        1994年11月25日至28日,铲除毒瘤》在龙港镇电视台新闻节目中连续转播3天; 
        12月5日起,《铲除毒瘤》在苍南县电视台连续转播一个星期。 
        即使按照龙港公安分局不实指控,也仅被判做3年劳教行政处罚的刘少屯,“享受”到了罪不容诛的真正刑事犯罪分子都无缘沾边的超级“殊荣”。 
        苍南历史上,这是绝无仅有的一幕。在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刘少屯提起的行政诉讼之后,如此大动干戈,必欲置刘少屯“身败名裂”而后快,唯一的原因就在他的“不驯服”,就在他的“犯上”。这一幕,再生动再鲜明不过地折射出了几千年封建“官本位”文化传统残存的思维定势—— 

        岂容小百姓,妄言“民告官”?! 
        刘少屯硬是不肯低头,硬是不愿认命。失去自由的1000多个日日夜夜,难以想象的巨大精神折磨,都没能使他的意志崩溃。刘少屯与厄运进行了不屈的斗争。 
        3年劳教期间,刘少屯几度戴着手铐走向法庭参与诉讼。他辩诬申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错误的收审和劳教决定,责令被告苍甫县公安局和温州市劳教委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父老乡亲、律师界、法学界、司法界和其他各界正义之士以及公正舆论的关注和支持下,刘少屯首先赢得了收审官司的全胜。 
        1994年9月16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克服重重干扰,不公开审理了刘少屯不服收审案。苍南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年近花甲的老律师陈永平不畏权势、风骨铮铮,毅然出任刘少屯的诉讼代理人。他恪尽人民律师职守,在法庭上给了刘少屯最大的帮助。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将清白无辜的刘少屯收审,是公然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是自毁公安机关形象。 

        众所周知,现今已被取消的“收容审查”,当时是公安机关用来对付流窜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的重要手段。它是对那些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公安部明令,收审对象应严格控制在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这个范围之内,如果发现不应收审的,必须立即解除收审。收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只有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审查期限可以从讲清真实姓名、住址时计算。比照这些规定,刘少屯本地生本地长,有名有姓有职业有住址,来历一清二楚,将他收审就显属对象错误。退而言之,收审7个多月也大大超期了。 

        被告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如此明显,以致苍南县人民法院在开庭之后第5天即9月21日就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苍南县公安局将刘少屯错误收审,且又超期收审,确属不当行政行为,遂判决——撤销被告1994年1月17日第0012412号对原告刘少屯的收审决定。 

        令人奇怪的是,连一审开庭都弃权不参加的苍南县公安局,在败诉后却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可想而知,它的上诉被理所当然地驳回了。 

        1994年12月26日,随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此案以刘少屯的胜利划上了句号。 
        出乎绝大多数人意料的是,此后的劳教官司,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之后,居然宣判刘少屯败诉。 
        华东政法学院和上海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苏惠渔、韩来壁和刘灿噗,曾专程赴温州旁听此案在1995年5月30日的公开庭审。在看到鹿城区人民法院10月4日才送达刘少屯的一审判决书后,他们莫名惊诧,难以平静。为此,他们联名上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指出此案“确实是一起出于公安机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公民基本权利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而鹿城区人民法院却屈从于‘上级指示’,维持了劳动教养的错误决定”。他们说,对这样的判决,“人们不禁要想、要问:法律的公正何在?法制的尊严何在?公民的合法权利何在?” 

        在劳教官司中为刘少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是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杨新培和叶青。他们回顾说,此案一审开庭时,被告温州市劳教委放弃了原先关于刘少屯犯有20多个违法行为的指控,仅指控他在1992年12月10日参与黄家蓬(注:地名)流氓斗殴,和在1993年4月,“某日晚”为首纠集流氓捣毁所谓“霞飞舞厅”。对此,原告刘少屯和代理人不仅提出大量确凿证据材料,予以针锋相对的反驳,也对被告的证据逐项质疑,还不时提请法庭传唤有关证人到庭作证,被告则或者无法作答,或者不提任何异议。在这种极其明朗的态势之下,庭审查明了如下事实—— 

        一、所谓“霞飞舞厅”被砸事件,原告刘少屯当时根本不在现场,与他也毫无瓜葛。 
        二、所谓黄家蓬流氓斗殴事件,完全是由马必栋(此人已被司法机关判刑入狱劳改)等一批地痞流氓持械寻衅追打他人及过路行人而引起,原告当时有事路过此地,恰见自己兄长也在其中被无故追打,才奋不顾身上前制止,以致本人也被这伙歹徒打伤。公安机关当时已将刘少屯作为被害人制作详细笔录。 

        三、劳教决定书缺乏充足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符法律对这一执法行为的要求。 
        四、劳教决定书出台前后,龙港公安分局有大量程序违法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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