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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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四卷- 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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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只要有若干人结合起来自认为是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

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这

时,国家的全部精力是蓬勃而单纯的,它的准则是光辉而明

晰的;这里绝没有各种错综复杂、互相矛盾的利益,公共福

利到处都明白确切地表现出来,只要有理智就能看到它们。和

平、团结、平等是政治上一切尔虞我诈的敌人。纯朴正直的

人们正由于他们单纯,所以难于欺骗;诱惑和甜言蜜语对他

们都用不上,他们甚至还不够精明得足以当傻瓜呢。当我们

看到在全世界上最幸福的人民那里,一群群的农民在橡树

底下规划国家大事,而且总是处理得非常明智;这时候,我

们能不鄙视其他那些以种种伎俩和玄虚使得自己声名远扬而

又悲惨不堪的国家的精明吗?

一个这样治理着的国家只需要很少的法律,而随着颁布

新法律之成为必要,这种必要性早已普遍地被人看到了。第

一个提议那些法律的人,只不过是说出了大家都已经感到了

的东西罢了;使人人都已经决意要做的事情变成法律,这既

不是一个阴谋问题,也不是一个雄辩问题,只要他能肯定别

人也会照他这样做。

使理论家们陷于错误的,就在于他们只看到了那些从一

开始体制就不好的国家,所以他们就认定在这些国家里是不

可能维持这样一种政治制度的。他们喜欢想像一个机警的骗

子或者一个巧妙的说客所能用以诱说巴黎人民或伦敦人民的

种种无稽之谈。他们不知道克伦威尔是会被伯尔尼的人民关

进钟楼的,波佛公爵也会被日内瓦人严加管束的。

但是当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而国家开始削弱的时

候,当个人利益开始为人所感觉而一些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

社会的时候;这时候,公共利益就起了变化并且出现了对立

面。投票就不再由全体一致所支配了,公意就不再是众意,

矛盾和争论就露头了;于是最好的意见也都不会毫无争论地

顺利通过。

最后,国家在濒于毁灭的时候,就只能以一种幻觉的而

又空洞的形式生存下去,社会的联系在每个人的心里都已经

破灭了,最卑鄙的利益竟厚颜无耻地伪装上公共幸福的神圣

名义;这时候,公意沉默了,人人都受着私自的动机所引导,

也就再不作为公民而提出意见了,好象国家从来就不曾存在

过似的;人们还假冒法律的名义来通过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

的种种不公正的法令。

是不是因此之故公意就会消灭或者腐化了呢?不会的,公

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

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每一个要使自己的利益脱离公共

利益的人都看得很清楚,他并不能把两者完全分开;然而在

和他所企求获得的排他性的私利相形之下,则他所分担的那

份公共的不幸对他来说就算不得什么了。但除了这种私利

之外,则他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还是会和任何别人一样强烈地

要求公共福利的。甚至于是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选票的时候,

他也并未消灭自己内心的公意,他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他

所犯的错误乃是改变了问题的状态,乃是对于人们向他所提

出的问题答非所问;从而他不是以自己的投票在说:“这是

有利于国家的,”反倒是在说:“通过了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乃

是有利于某个人或某个党派的。”于是集会中的公共秩序的法

则就不完全是要在集会中维持公意了,反而更是要对公意

经常加以疑问,并由它来经常做出答复。

在主权的一切行为中,仅就投票这一项权利——这是任

凭什么都不能剥夺于公民的权利,——我在这里就有很多的

意见可写。此外,还有关于发言权、提议权、分议权、讨论

权等等,这些权利政府总是煞费苦心地要全部保留给它自己

的成员。但是这些重要的题材需要另写一篇论文了,我无法

在本书里一一谈到。

第二章 论投票

从上一章可以看出,处理一般事物的方式就足以确切地

标明道德风尚的实际情况以及政治体的健康状态。在大会里

人们越是能和衷共济,也就是说人们的意见越是趋于全体一

致,则公意也就越占统治地位;反之,冗长的争论、意见分

歧和乱吵乱闹,也就宣告了个别利益之占上风和国家的衰微。

当国家的体制之中包括有两个或更多的等级的时

候,——例如罗马的贵族与平民,他们的争执即使是在共和

国最美好的时代里也经常扰乱着人民大会,——则上述这一

点似乎不太显著。然而这种例外多半只是外表的而不是真正

的;因为这时候由于政治共同体内在的缺陷,可以说是一国

之内有了两个国家。上述这一点对于这两者合起来说虽然不

是真确的,但对于它们每一个分别来说却是真确的。而且实

际上,即使是在最动荡的时代,但只要元老院不加干涉,人

民的投票总是进行的很平静的,并且总是按多数起来表决的;

公民们既然只有一种利益,人民便只有一种意志。

但循环到了另一个极端,也会出现全体一致。那就是当

公民全都沦于奴役状态,既不再有自由也不再有意志的时候。

这时候,恐怖和阿谀把投票变成为一片喧嚣;人们不再讨论

了,人们不是在赞颂就是在咒骂。罗马皇帝治下的元老院,其

表示意见的可耻方式便是如此。有时候它那做法又是谨慎得

荒诞出奇。塔西佗曾指出,在奥东的治下,元老们在争相

詈骂维梯留斯的时候,竟至同时嚷成一片可怕的喧哗,为的

是万一维梯留斯作了主子的话,他也无从知道他们每个人都

说了些什么话。

从这些不同的考虑里,便产生一些准则;我们应该依据

这些准则,按辩认公意的难易程度以及国家盛衰的情况,来

规定计算票数和排比不同意见的方式。

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

;那就是社会公约。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愿

的行为;每一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

以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认

可就役使他。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那就等于断言

他生来就不是人。

可是,如果在订立社会公约的时候出现了反对者的话,这

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那只不过是不许把这些人

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他们是公民中间的外邦人。但是在国

家成立以后,则居留就构成为同意;而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

是服从主权。

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而外,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

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但是人们会问:一

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

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

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我要回答说,这个问题的提法是错误的。公民是同意了

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

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

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

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

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

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

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

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

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

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

的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末我

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

就不是自由的了。

当然,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假

如它在这里面也不存在的话,那末无论你赞成哪一边,总归

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

前面在说明人们在公共讨论中是怎样以个别的意志代

替公意的时候,我已经充分指出了预防这种流弊的实际方法;

后面我还要再加以论述。至于可以宣告这种意志的投票比

例数,我也已经给出了测定它所应根据的各种原则。一票之

差可以破坏双方相等,一票反对也可以破坏全体一致。然而

介乎全体一致与双方相等之间的,却还有许多种数字不等的

分配,而对于其中的每一种,我们都可以按照政治体的情况

与需要来确定这个数字。

有两条普遍的准则可供我们规定这一比率:一条是,讨

论愈是重大,则通过的意见也就愈应当接近于全体一致;另

一条是,所涉及的事情愈是需要迅速解决,则所规定的双方

票额之差也就愈应该缩小,在必须马上做出决定的讨论中,只

要有一票的多数就够了。这两条准则中的前一条似乎更切合

于法律,而后一条则似乎更切合于时务。但无论如何,都必

须依靠两者的结合才能确定我们可以宣布其为多数的最好的

比率。

第三章 论选举

关于君主与行政官的选举,——我已经说过它是复合

的行为——也有两种途经可以进行,即选定与抽签。这两种

中的每一种,都曾在各个不同的共和国里使用过;而且至今

在选举威尼斯大公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两者的非常复杂的

揉合。孟德斯鸠说:“以抽签来进行选举,乃是民主制的本

性。”我同意这种说法,但为什么是这样的呢?孟德斯鸠接着

说:“抽签是一种不会伤害任何人的选举方式;它使每个公民

都能有一种为祖国而服务的合理愿望。”这就不成为理由了。

如果我们能注意到选举首领乃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而并

不是主权的一种职能,那末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抽签的办

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质;因为在民主制那里,行政机构的行

为愈少,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

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职位并不是一种便宜,而

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人们无法公平地把它加给这一个人,而

不加给另一个人。唯有法律才能把这种负担加给中签的人。因

为抽签时,人人的条件都是相等的,而且选择也并不取决于

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绝不会有任何个人的作用能改变法律

的普遍性。

在贵族制之下,是由君主来选择君主的,是由政府自己

来保存自己的;正是在这里,用投票的方法才是非常合宜

的。威尼斯大公选举的例子,远不是推翻了这种区别,反倒

是证实了这种区别;那种杂揉的形式正适合于混合政府。因

为把威尼斯政府认为是一种真正的贵族制,本来就是一种错

误。如果说那里的人民在政府里根本没有份的话,那末那里

的贵族本身就是人民了。大量贫穷的巴拿波特是永远不会

接近任何行政职位的,而它那贵族也只是拥有“阁下”的空

头衔以及出席大会议的权利罢了。那个大会议的人数之多,

正和我们日内瓦的全体会议一样,其中最显赫的成员也并

不比我们的普通公民更有特权。的确,撇开两个共和国的极端

差异之点不谈,则日内瓦的市民恰好就相当于威尼斯的贵族,

我们的土著与居民就相当于威尼斯的citadins(公民)与人民,

我们的乡民则相当于威尼斯大陆的臣民。最后,无论人们是

以怎样的方式去考察那个共和国,但除了它的地域广阔而外,

它的政府绝不会比我们的政府更加是贵族制。全部的不同只

在于,我们并没有一个终身的首领,所以我们根本不需要抽

签。

在真正的民主制之下,抽签选举并不会有什么不方便;因

为在那里人人都平等,不论是在道德和才能方面,还是在品

行和财富方面,所以无论选择什么人几乎都无所谓。然而我

已经说过,真正的民主制是根本就不存在的。

当选举与抽签两者并用的时候,凡是需要专门才能的地

方,例如军事职务,就应该由选举来充任;而抽签则适宜于

只需要有健全的理智、公正与廉洁就够了的地方,例如审判

职务,因为在一个体制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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