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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保护
为了保护消费者、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中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法规来保护消费者免受商业欺诈。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消费者将会享受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但也使自己的金融安全和身体健康处于危险之中。
中国近期出台了一系列产品鉴定的强制措施,以确保诸如家电、汽车、医疗仪器的产品质量。各地工商管理部门也行动起来定期抽查产品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开设了电话热线12315来方便各地消费者投诉。考虑到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 本章主要提供关于产品责任、广告、直销和网络销售的基本法律框架。
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是为了保护国内厂商免受外国竞争而不是为了保护中国消费者权益的吗?
国家规划者怎样推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统一执行,从而使外国公司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
产品责任
中国的许多法规包含了对产品责任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这些含有对产品责任规定的法规中,《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最为重要的两部法律。
中国政府如何采取政策和法规措施,形成公平而且界定明确的行业准则和惯例,从而使得法律规章(如产品质量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的解释和运用保持一致,以便于管理涉外投资公司的投资和业务?
外国公司如何制订风险防范策略;以保护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互利性?(例如,针对高科技领域的部件和模块生产,利用产品责任法规的补偿概念)
财产权
分析家注意到中国司法体系的薄弱。由于担心法庭判案的进度以及公正性,很多外国公司更倾向于仲裁。法庭判决执行难也是外国公司所担心的一个问题。
根据美国商务部报告,“对仲裁判决的执行只是零星的。有时,即使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仲裁中获胜,当地的法庭也可能拖延或是不予执行。即使法庭试图执行,由于地方官员不受惩罚而经常忽视法庭的裁决。”
经济学家信息中心(EIU)报告说,*已蔓延到了法庭。2004年,根据《华尔街日报》报道,中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这条修正案的执行情况仍有待观察。
美国商业部报告说,“尽管中国针对投资颁布了数千条规章、意见和公告,但中国的司法系统缺乏透明度,执法缺乏一贯性。外国投资者仍将这两条列为影响中国投资环境的主要问题。”
为了提高资产收益率,中国政府开始允许中国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境外金融市场。到最近,它们的投资还局限于支付低息的政府公债和规模不大而且股价波动大的中国股票市场。
养老基金成立于2000年,用来为中央政府支付的养老金筹措资金。由于近年来退休人数的增加,养老基金面临着很大的供求压力。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人口老龄化问题变得突出起来。这意味着人口平均年龄正迅速提高,而劳动者和退休者的比率将在未来的几年里显著下降。
敞开大门:是引狼入室还是获得更多的财富(16)
积极的变化。大型全球法律事务所林克莱特斯(Linklaters)发表了中国物权法变化的概要,《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林克莱特认为这是中国关于产权的法律当中最为重要的一部。
新法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允许有新形式的担保,扩大能够担保财产的范围并简化了担保程序。这样就拓宽了融资渠道,更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物权法》标志着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其对财产权的保护意义重大。
《物权法》为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转移,使其转变为抵押品,供债权人行使留置权进而行使地役权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使用权”),这将有助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新的《物权法》将会对需要或者想要在中国拥有工厂和设备的全球大型公司是个好消息(这些大型公司多为上市公司)。它也能使来自于新兴市场国家(例如韩国)的一些大公司受益。
房地产将最先受益,但是外国工业企业可能不会轻易地在地产方面大幅增加直接投资。
我们不会只因为新出台的物权法而去购买某支股票。
来源:林克莱特斯网站
随着发达国家市场承认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公平法,中国最近修订的产权方面的法规是否表明,在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中国司法制度和经济体系在不断进步?如果是,从哪些方面可以看出来?
中国产权法修订以后,外商在华高技术领域投资活动中的技术转让风险是否因而减低?
知识产权
当今,无形资产在很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占有重要的地位,而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而,进行商务活动很有必要了解知识产权并且运用合理的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
在经济改革之前,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缺乏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并不重要,因而大多数中国企业忽视了知识产权。尽管如此,仍有商标和专利方面的法规出台。
随着20世纪7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的实行,制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章变得非常必要。于是中国分别于1982、1984和1990年制定了《商标法》、《专刊法》和《版权法》。
除了制定法律外,中国还加入了一系列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统一的行动指南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例如,中国在1980年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989年参加《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对国家规划者而言,要提升中国的竞争优势,就是实现从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到倾向于高科技的商务模式和商务项目的转变。为什么说知识产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一转变的成败?
中国对于外企和中方拥有的外企分公司的入境投资中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与中国对外投资中高科技领域产品在横向和纵向方面的全面(包括产品种类以及产品质量和级别)发展进步,二者之间有何联系?
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密不可分——文章
海德思哲(Heidrick & Struggles),作为中国仅有的两家持牌外国猎头公司中的一家,在中国已出版了名为《中国透视》的系列丛书,为在中国做生意的跨国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信息和建议。
鉴于过去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所存在的问题(报道称中国存在违反WTO有关IPR 规定的现象),外国公司如何评估世贸组织对中国投资环境的影响? txt小说上传分享
敞开大门:是引狼入室还是获得更多的财富(17)
尽管外国政府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提出自己的主张,有意投资中国高技术领域的外国公司,有无可能防范别的企业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对华投资和生产的保障到底是无效的还是不予考虑的?
劳动和雇用
几十年来, 中国国有企业的工人端的是“铁饭碗”,实际享受终身雇用,住房、医疗由企业负担,而且还有退休金以及各种福利。如果不进行经济改革对国有企业实施重组,这种情况还会延续。
如今就业不再有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取代了由企业包办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劳动力的流动性也大大增加。在劳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外资企业在吸收国有和集体企业过剩劳动力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新劳动合同法对一些事项做了严格的规定,并且将权利向劳动者倾斜。
新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规范中国本土企业。这些企业中很多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法》只有粗浅的理解。然而,外资企业也有可能违反劳动法,如果执法严格,它们也有可能被查处。
劳动合同
与1995年版的劳动法比较:
旧的劳动法,通常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和美国的情形很不一样。在美国雇佣双方很重视彼此的意愿。后来,旧劳动法说在雇佣双方协商或发生争议时口头约定也有效。
新劳动法更加细化。例如需要用人单位详细记录招聘、劳动合同、保密协定、合同终止的理由,等等。这将有效避免因为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各方纠纷。
新劳动法依据四条基本原则来引导劳动合同的签署。首先,签署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信的原则。
协商一致意味着任何的强迫都会违反法律。而诚信则意味着双方信息的完全共享,以及当涉及第三方时,用人单位向应聘方所提供信息的数量。
第二,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和其他的条款一道有助于解决经常出现的临时雇佣所带来的问题。这也将广受劳动者的欢迎。
第三,一旦劳动关系确立,而书面合同没有执行,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合同。这样就明确了条文并很好地避免了目前所存在的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现象。
最后,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确保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要求。这一点旧劳动法要求得较少。如果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而实际的劳动关系已经确立,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
旧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已经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超过10年并且双方想要继续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决定合同是否应该有固定的期限。
新劳动法也使用10年的期限,但是它清楚地定义了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新劳动法,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一个补充条款把这个期限大大缩短。
新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有违反,需要赔偿)——这是一个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措施。
敞开大门:是引狼入室还是获得更多的财富(18)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实际上这意味着警告之后便可以解除合同。
新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终止劳动合同。依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具体证据,表明劳动者不符合雇佣条件。此外,如果要解雇劳动者,必须事先告知工会。如果工会认为,解雇不合理,它有权要求解雇撤销,而且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答复。
其他新的规定
试用期——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受到劳动合同长度的限制,并不是真正的就业。而新法则规定,试用期必须基于工作的类型。具体说来,对于非技术职位,劳动者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对于技术职务则不超过两个月;而对于高级专业职位则不得超过6个月。
竞业限制——根据新法,竞业限制的问题得到了澄清。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从三年降为两年。
培训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工会——新法规定,工会有义务帮助和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其履行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建立独立工会。同样,这个规定只是纯粹的主张,可操作性不强。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现行劳动法,是一家血汗工厂,则需要注意这一条。否则,那应该是一切照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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