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帝自己也不会违反人们的意愿来拯救人。然而,我们不妨假设有某个君王欲强迫其臣民积累财富或保养好身体。
可是,能够以法律规定这些臣民只能找罗马大夫就医并遵照其开列的药方生活吗?假若人们只能服用梵蒂冈或日内瓦店铺里出售的药剂,事情会怎么样呢?
或者说,为使臣民们发财致富,难道就得以法律来迫使大家都去做商人和音乐师吗?
或者说,因为有些食品店主和铁匠能够富足地供养全家并因为从事这些行业而发了大财,于是就下令让大家都去开饭铺或铁匠铺吗?但是,却可以说,生财之道有千条,而到天国之路却只有一条。这话说得实在太好。尤其是出自那些主张强迫人们走这条路或那条路的人之口!因为,假若真的数条路可通天国,强迫他人者就不必要那样多的借口了。可是,假如我正劲头十足地沿着神圣的地理学所标示的那条直通耶路撒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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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论宗教宽容
道路前进时,为什么我还要因为不穿短筒靴;或者因为我的发式不够标准;或者因为我未按正确方式受洗;或者因为我在路上吃了肉或其它可口的东西;或者因为我遇到荆棘和悬崖便绕路而行;或者因为在有几条路可走时,我拣了一条最捷径、最干净的支路;或者因为我不愿与一些不是不严肃、就是过于尖刻的同路者结伴而行;或者,因为我的向导是否穿白袍或戴不戴主教冠等等而受人殴打和虐待呢?当然,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地加以考虑,就不难发现,这些大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如果不带有迷信和伪善的东西,对宗教或灵魂的拯救并无害处)是可以遵守或者不予理睬的。我说,正是这些区区小事将会在本来对宗教的本质或基本部分完全意见一致的兄弟基督徒中激起不共戴天的仇恨。
但是,假使我们赞同那些对一切不合于他们模式的东西一律加以谴责的狂热派的意见,不同的方式将产生不同的后果。由此我们又能引出什么样的结论呢?真正通向永生之路只有一条。可是,在人们所走的如此纷繁杂芜的道路中,究竟哪一条是正路,却仍然是一个疑问。政府的关照或者正确的法规的制订,都没有为官长发现较之私人自己寻找与研究发现出来的更加确实可靠的这条通往天国的道路。假定我因为患衰竭症而身体虚弱,又只有一种我不知道的药可治好这病,难道能够因为只有一种、又是我所不知道的药,我就得请官长为我开处方吗?难道能够因为只有一种办法可使我免于死亡,我就得俯首听命于官长的吩咐才是万全之策吗?所有这些每个人都应当真诚地亲身去进行探索,并且通过思考、研究和自己的努力以求有所了解的事情都不能看作是某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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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12
特有的本事。君王们在握有权力方面确实是生来就优于他人的,但在自然本性方面也同别人一样。统治权利和统治艺术并不表示他必然同时还掌握有关其它事物的确切知识,更不要说关于纯正的宗教的知识。否则,又何以解释世上的君主们在宗教问题上存有如此巨大的分歧呢?然而,我们不妨认为,君王们可能比臣民们对于通往永生之路了解得更多一些,或者说,对私人说来,至少在这些不肯定的事情上最安全可行的办法,就是按照君王们的旨意去做。你会问,那么,怎么办呢?如果君王命你靠经商谋生,你能因为担心失败而拒之不干吗?我的回答是:我一定照君王的命令改作商人。因为如果我经商失利,他完全有能力设法补回我的损失。因为若果真如他所声称的那样,他为的是使我的买卖兴隆、使我发财致富,那么,如果我因为航海失利而破产,他一定能把我重新扶植起来。但是,关于来世的事却完全不是这样。如果在那个问题上我走错了路并因此而毁灭了自己,官长既没有能力弥补我的损失、解除我的痛苦,也无力使我得到任何程度的恢复,更不必说完全恢复了。官长能够发给你什么样的进入天国的保证书呢?
也许有人会说,他们并不认为所有的人在宗教事务上必需遵从的万无一失的判断不属于民事官长,而属于教会。凡教会决定的,民事官长只是下令遵行;官长以其权威保障,任何人在宗教事务上均不得去做或者去相信那些非属教会教诲的东西。因此,这些事情的决断权在教会;官长本人服从教会,也要求其他人跟着服从。我的回答是:自教会备受尊敬的使徒时期始,谁未看到后世人经常利用教会名义欺骗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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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论宗教宽容
的现象呢?但是,在我们当前这个情况下,这种说法确实是无能为力了。对于那条通往天国的唯一小路,官长并不比其他人更熟悉,因此我不能放心地让他来充当我的向导。因为对这条道路他可能同我一样的无知,而且他肯定不象我自己那样关心我的灵魂得救。在如此众多的犹太国王当中,有多少曾经受到以色列人的盲目服从,难道他们没有因此而堕入偶像崇拜之中并终于遭到毁灭吗?尽管如此,你仍然嘱咐我要鼓起勇气,你还告诉我,如今一切都安全可靠了,因为官长在宗教事务上已不再要求人们遵守他自己颁布的法令而只要求服从教会的法令。请问:服从什么教会的法令?当然是服从官长本人最中意的教会的法令。似乎在官长以法律和刑罚强迫我加入这个或那个教会这件事情上并不包含有官长本人的决断。
但是,由他亲自引领我与由他委托别人来引领我,这其间究竟又有什么区别呢?无论是在哪一种方式下,我都必须屈服于他的意志,由他来决定我的两种不同方式的最后归宿。如果一个以色列人,只是因为某人告诉他在宗教方面任何规定都不是由国王自己作的,而且除了教士们一致同意并由教会长老宣布为神圣权利的那些东西以外,在神圣礼拜方面他对臣民也没有任何要求。难道这个曾经遵照国王的命令去崇拜过偶像巴力神①的以色列人,他的处境能够比以前更好些吗?如果任何教会所信奉的宗教,只是因为该派的首领、主教、牧师及其所在部落的首领们都起劲地为之大唱赞歌,它就会成为纯正的、救世的宗教,那么,在世上还有什
①巴力神,古代迦南人为掌管土地、牲畜之神所起的名称。——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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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32
么谬误的、虚妄的、破坏性的宗教呢?
我对索斯奴斯教派①的教义抱有怀疑,我也怀疑天主教与路德宗的礼拜仪式;如果我只是因为官长在宗教方面,除了通过教会权威下达的东西而外不作其他规定,于是我才遵照官长的命令加入其中某一教会难道这将给我带来丝毫更多的安全吗?
但是,说句老实话,我们必须承认,教会(如果一个由牧师们组成、负责制定教规的会议必须这样称呼的话)在大多数场合下更易于受王室的左右而不是相反。在正统派和雅利安皇帝们交替统治下的教会究竟是个什么样子,早已为世人所熟知。如果说这些事情太久远,那么,我们英国近代史上可以提供更新鲜的例证。如在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玛丽女王和伊利莎白女王当政时期,教士们如何投国王们和女王们之所好,轻易而驯服地改变他们的教会法规、信条、礼拜仪节以及其他一切;然而国王们和女王们在宗教观点上相殊甚远,颁布的法律也截然相反,以致没有哪个神智正常的人(我想说,除无神论者外,没有一个人)敢于说,任何诚恳而正直的上帝敬拜者,能够服从他们的各种教会而自觉问心无愧。
结论是:国王在制定有关另一个人的宗教法规时,无论他是假充自己的决断,还是假托教会权威或他人的建议,都是一样的。教会人士的决定,也决不会比国王的决定更加可取或更靠得住,他们彼此之间的分歧,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即令他们全都一致赞同,也不会为民事权力增添任何力
①索斯奴斯教派为十六世纪意大利神学家索斯奴斯所创,在教义方面不承认三位一体说。——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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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论宗教宽容
量。当然,还必须注意这样的事实:国王对于那些非为他所宠爱的宗教与礼拜方式,纵然教会一致决议,也很少理会。
总而言之,决定这项争论的主要考虑之点是:虽然官长关于宗教的见解可能是可取的,他指点的道路也可能是福音之路,但是,只要我在内心里未能充分相信,我就不可能放心地跟着他走。无论我要走什么样的道路,只要它违反我的良心的指示,便不可能把我引进那幸福的圣所。我可以因从事我不感兴趣的手艺而致富;我可以因服用我不相信的药物而治好我的病。但是,我绝不能因为信奉我不相信的宗教与履行我所厌恶的礼仪而得救。对于一位不信者来说,袭用另一个人表示信仰的外部形式,是徒劳的。只有信仰和内心的虔诚才能博取上帝的悦纳。众所公认的良药,如果患者刚一服下就从胃里吐了出来,它对患者是不起作用的。强行将药物塞入患者的咽喉,如果他的特殊体质会使它化为毒药,那也是毫无用处的。简言之,不管在宗教里有些什么东西值得怀疑,至少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凡是我不相信其为纯正的宗教,对我说来,它都不可能是纯正和有益的宗教。
因此,君王们以拯救臣民的灵魂为借口,强迫他们加入自己的教会,只能是枉费心机。如果他们真的相信,他们便会自愿加入;如果他们不相信,即便是加入了,又有何益?总之,不管友善、仁爱和对拯救人的灵魂的关心等一类借口是何等的高尚,但是人们是不能在不顾其愿意与否的情况下,因强迫得救的。归根结底,一切的事情都还得留归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决定。
至此,我们终于使人们在宗教事务上摆脱了彼此间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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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52
切约束,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他们应当如何去做。所有的人都知道并且承认,应当共同礼拜上帝。那么,为什么他们反倒要互相强迫去参加公共集会呢?自由结合的人们之所以加入某一教会,其目的是因为他们集合在一起,不仅可以互相启发和开导,也是为了向世界表示他们崇敬上帝,并以问心无愧的、上帝能予领受的方式礼拜神圣的上帝;最后,也是为了通过纯正的教义、圣洁的生活和体面的礼拜形式,把其他人吸引到纯正宗教的博爱中来,完成那些相互独立的私人不能完成的其他宗教事宜。
我把这些宗教团体称为教会。我认为,官长应当对这些教会持宽容态度,因为人们在这些集会上所做的事情,完全是每一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事情,我指的是拯救他们的灵魂。而且,在这件事情上,国教与其他各独立教会之间都是一样的。
但是,鉴于每个教会都有两件事需要特别加以考虑,那就是:教会的外部形式和崇拜仪式以及教义和信条。
因此,为便于更清楚地理解宽容的全部问题,必须把这两件事情分开来加以讨论。
关于外部礼仪,首先,我说官长无权以法律给他自己的教会,更不必说给其他教会规定用以礼拜上帝的任何礼仪形式。这不仅因为这些教会是自由的团体,也因为无论人们怎样礼拜上帝,都只有在他们自己确信那种方式能够为上帝所悦纳时,它才是正当的;反之,非出于这种信念去做的任何事情,其本身便注定是不可取的,也是上帝所不予接受的。
因此,把这些违反人们自己判断的事情强加于人,事实上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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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论宗教宽容
迫他们怒犯上帝。既然任何宗教的宗旨都无非是为了取悦于上帝,而宗教自由则是达到此种目的所必须的,所以,那种做法便显然是最荒唐不过的了。
但是,人们或许会由此得出结论:我否认官长对于无足轻重事情的一切权力,而如果连这种权力也不承认的话,那么,立法的全部实质便都被取消了。不,我当然承认无足轻重的事,也许只有这些事情,是从属于官长的立法权限的。
但是,这决不是说,官长可以随心所欲地颁布关于任何无足轻重的事情的法律。
公众利益是检验全部立法的准则和尺度。
如果某件事情对于社会是无用的,不管它是怎样的无足轻重,却不能立即以法律予以确认。
但是进一步说:某些就其自身性质说再也不能更加无足轻重的东西,一旦它们被用到教会和敬拜上帝上时,那就超越了官长的职权范围,因为采用这些东西与公民事务无关。
教会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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