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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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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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亦其宜也。世殊事改,于今可得而略。窃以班氏《律历》,前事已详,自杨

伟改创《景初》,而《魏书》阙志。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议回改。自魏至宋,

宜入今书。

班固《礼乐》、《郊祀》,马彪《祭祀》、《礼仪》,蔡邕《朝会》,董巴

《舆服》,并各立志。夫礼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飨,匪云别事,旗章服物,

非礼而何?今总而裁之,同谓《礼志》。《刑法》、《食货》,前说已该,随流

派别,附之纪传。《乐经》残缺,其来已远。班氏所述,止抄举《乐记》;马彪

《后书》,又不备续。至于八音众器,并不见书,虽略见《世本》,所阙犹众。

爰及《雅》《郑》,讴谣之节,一皆屏落,曾无概见。郊庙乐章,每随世改,雅

声旧典,咸有遗文。又案今鼓吹铙歌,虽有章曲,乐人传习,口相师祖,所务者

声,不先训以义。今乐府铙歌,校汉、魏旧曲,曲名时同,文字永异,寻文求义,

无一可了。不知今之铙章,何代曲也。今《志》自郊庙以下,凡诸乐章,非淫哇

之辞,并皆详载。

《天文》、《五行》,自马彪以后,无复记录。何书自黄初之始,徐志肇义

熙之元。今以魏接汉,式遵何氏。然则自汉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顺帝升明二年

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无差。圣帝哲王,咸有瑞命之纪。盖所以神明宝位,幽

赞祯符,欲使逐鹿弭谋,窥觊不作,握河括地,绿文赤字之书,言之详矣。爰逮

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朱草白乌之瑞,斯固不可诬

也。若夫衰世德爽,而嘉应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难以数推。亦由明主居上,而

震蚀之灾不弭;百灵咸顺,而悬象之应独违。今立《符瑞志》,以补前史之阙。

地理参差,事难该辨,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

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去来纷扰,无

暂止息,版籍为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记。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

徙江外,幽、并、冀、雍、兖、豫、青、徐之境,幽沦寇逆。自扶莫而裹足奉首,

免身于荆、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人伫鸿雁之歌,士蓄怀本之念,莫不各

树邦邑,思复旧井。既而民单户约,不可独建,故魏邦而有韩邑,齐县而有赵民。

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大宋受命,

重启边隙,淮北五州,翦为寇境,其或奔亡播迁,复立郡县,斯则元嘉、泰始,

同名异实。今以班固、马彪二志,晋、宋《起居》,凡诸记注,悉加推讨,随条

辨析,使悉该详。

百官置省,备有前说,寻源讨流,于事为易。元嘉中,东海何承天受诏纂

《宋书》,其志十五篇,以续马彪《汉志》,其证引该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

固、马迁共为一家者也。其有漏阙,及何氏后事,备加搜采,随就补缀焉。渊流

浩漫,非孤学所尽;足蹇途遥,岂短策能运。虽斟酌前史,备睹姘嗤,而爱嗜异

情,取舍殊意,每含豪握简,杼轴忘餐,终亦不足与班、左并驰,董、南齐辔。

庶为后之君子,削稿而已焉。

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阴,取竹之嶰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

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管,以听凤鸣,以定律吕。夫声有清浊,故协

以宫商;形有长短,故检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质有累重,故平以钧

石。故《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然则律吕、宫商之所由生也。夫

乐有器有文,有情有官。钟鼓干戚,乐之器也;屈伸舒疾,乐之文也;“论伦无

患,乐之情也;欣喜欢爱,乐之官也。”“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广乐以成教,

故能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故曰:“乐者,心之

动也;声者,乐之象也。”《周礼》曰:“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

祀天神。乃奏太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祇。”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

乐。又曰:“圜钟为宫,黄钟为徵,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

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

而礼矣。”地祇人鬼,礼亦如之。其可以感物兴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于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故黄钟之数六,分而为雌雄十二

钟。钟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黄钟之实。故

黄钟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钟。林钟之数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太蔟之

数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吕。南吕之数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数

六十四,主三月,下生应钟。应钟之数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宾。蕤宾之数五

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吕。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夷则之数五

十,主七月,上生夹钟。夹钟之数六十七,主二月,下生无射。无射之数四十五,

主九月,上生中吕。中吕之数六十,主四月,极不生。(极不生,钟律不能复相

生。)宫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应钟,不比于正音,

故为和。(姑洗三月,应钟十月,不与正音比效为和。和,徙声也。)应钟生蕤

宾,蕤宾不比于正音,故为缪。(缪,音相干也。周律故有缪、和,为武王伐纣

七音也。)日冬至,音比林钟浸以浊;日夏至,音比黄钟浸以清,以十二月律应

二十四时。甲子,中吕之徵也;丙子,夹钟之羽也;戊子,黄钟之宫也;庚子,

无射之商也;壬子,夷则之角也。”

“古人为度量轻重,皆生乎天道。黄钟之律长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

九二十七,故幅广二尺七寸,古之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长八尺,寻自倍,故

八尺而为寻。有形即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为匹。匹者,中人

之度也,一匹为制。秋分而禾定,(,禾穗芒也。)定而禾孰。律

之数十二,故十二而当一粟,十粟而当一寸。律以当辰,音以当日。日之数

十,故十寸而为尺,十尺为丈。其以为重,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

十二铢而当半两。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而当一两。天有四时,以成

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而一斤。三月而一时,三十日一月,故三

十斤为一钧。四时而一岁,故四钧而一石。”“其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

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故律历之

数,天地之道也。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扬子云曰:“声生于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徵,丁壬为羽,

戊癸为宫。)律生于辰,(谓子为黄钟,丑为大吕之属。)声以情质,(质,正

也。各以其行本情为正也。)律以和声,(当以律管钟均,和其清浊之声。)声

律相协,而八音生。(协,和。)宫、商、角、徵、羽,谓之五声。金、石、匏、

革、丝、竹、土、木,谓之八音。声和音谐,是谓五乐。”

夫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

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钟律,权土炭,效阴阳。冬至阳气应,则乐均清,

景长极,黄钟通,土炭轻而衡仰。夏至阴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

炭重而衡低。进退于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太史令封上。效则和,否

则占。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周密,布缇幔。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

一,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布其内端,案历而候之。气至者

灰动,其为气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

至乃候灵台,用竹律六十。取弘农宜阳县金门山竹为管,河内葭莩为灰。

三代陵迟,音律失度。汉兴,北平侯张苍始定律历。孝武之世,置协律之官。

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受学于小黄令焦延寿。其下生、上生,终

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

矣。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纪阳气

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

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

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角徵羽以类从焉。《礼运篇》曰:“五声、

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

冬至而复,阴阳寒暖风雨之占于是生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

定数。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

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房言律详,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

《续汉志》具载其律准度数。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

诏严嵩具以准法教子男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嵩子学审晓律,

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

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嵩学耳。”试宣十二律,其二

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灵帝熹平六年,东

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

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

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表略)

论曰:律吕相生,皆三分而损益之。先儒推十二律,从子至亥,每三之,凡

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约之,是为上生。故《汉志》云:三分损一,下生

林钟,三分益一,上生太蔟。无射既上生中吕,则中吕又当上生黄钟,然后五声、

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今上生不及黄钟实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约实一千九百六

十八为一分,此则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岂得还为宫乎?凡三分益一为上生,

三分损一为下生,此其大略,犹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

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至于南事,为六十律,

竟复不合,弥益其疏。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吕本源,徒训角为触,徵为祉,阳气

施种于黄钟,如斯之属,空烦其文,而为辞费。又推九六,欲符刘歆三统之数,

假托非类,以饰其说,皆孟坚之妄矣。

蔡邕从朔方上书,云《前汉志》但载十律,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马

彪皆已志之。汉末,亡失雅乐。黄初中,铸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

作。协律都尉杜夔令玉铸钟,其声清浊,多不如法。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

清浊任意。更相诉白于魏王。魏王取玉所铸钟,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于是

罪玉及诸子,皆为养马主。

晋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

刘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

律也。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

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

歌咏,皆得均合。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调张

清浊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

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叙,清浊有宜。故曰‘五声十二律,

还相为宫。’此经传记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

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又辞:‘先师传

笛,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是为作笛无法。而知写笛造

律,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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