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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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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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虑。岂遑全遂圣旨,以从至情。加岁时变易,期运忽

过,山陵弥远,攀慕永绝。臣等以为陛下宜回虑割情,以康时济治。辄敕御府易

服,内省改坐,太官复膳。诸所施行,皆如旧制。”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

得终苴绖于草土,以存此痛,况当食稻衣锦,诚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

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

我之言,无事纷纭也。言及悲剥,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读明诏,感以悲

怀。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笃。然今者干戈未戢,

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陛下以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藁,水

饮疏食,殷忧内盈,毁悴外表,而躬勤万机,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

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宁,诚惧神气用损,以疚大事。辄敕有司

改坐复常,率由旧典。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诏曰:“重览奏

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奈何奈何!三年之丧,自古达礼,诚圣人称心立哀,

明恕而行也。神灵日远,无所告诉;虽薄于情,食旨服美,朕更所不堪也。不宜

反覆,重伤其心,言用断绝,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礼终三年。后居太后之丧,

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诏书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茕茕,

常复何时壹得叙人子情邪?思慕烦毒,欲诣陵瞻侍,以尽哀愤。主者具行备。”

太宰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衰

麻虽除,毁顇过礼,疏食粗服,有损神和。今虽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

感摧伤,群下窃用悚息。平议以为宜惟远体,降抑圣情,以慰万国。”诏曰:

“孤茕忽尔,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欲奉瞻山陵,以叙哀偾。体气自

佳,其又已凉,便当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备。”又诏曰:“昔者哀适

三十日,便为梓宫所弃,遂离衰绖,感痛岂可胜言!顾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先

帝至谦之志,是以自割,不以副诸君子。有三年之爱,而身礼廓然,当见山陵,

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孚等重奏:“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

渐。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传之于后。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

故,既从权制,释降衰麻;群臣庶僚吉服。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近

臣期服,当复受制进退无当,不敢奉诏。”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

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群臣自当案旧制。期服之义,非先帝意

也。”孚等又奏:“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此古今

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随时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权制;既除衰麻,

而行心丧之礼。今复制服,义无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虽先帝厚恩,亦未之敢

安也。参量平议,宜如前奏。臣等敢固以请。”诏曰:“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

何在?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床,以

布巾裹凷草。轺辇板舆细犊车皆施缣里。”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其

余居丧之制,一如礼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

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

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受终身之爱,而无数年之报,奈何葬而

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诚有

由然,非忽礼也。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昔周康王始

登翌室,犹戴冕临朝。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暗之礼,自远代而废矣。唯陛

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敢固以请。”诏曰:“揽省奏事,益增感剥。夫三

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葬已便除,所不堪也。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奈何奈

何!”有司又固请。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诚知衣服末事耳。然

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夺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

此身何为限以近制,使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

文帝崇阳陵先开一日,遣侍臣侍梓宫,又遣将军校尉当直尉中监各一人,将

殿中将军以下及先帝时左右常给使诣陵宿卫。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

吏发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丧,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太康

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

年。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至今,往往以为成

比也。晋文帝之崩也,羊祜谓傅玄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汉文除之,毁礼

伤义。今上有曾、闵之性,实行丧礼。丧礼实行,何为除服。若因此守先王之法,

不亦善乎?”玄曰;“汉文以末世浅薄,不能复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之。数百

年一旦复古,恐难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犹为善乎?”玄曰:“若上

不除而臣下除,此为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矣。”习凿齿曰:“傅玄

知无君臣之伤教,而不知兼无父子为重,岂不蔽哉!且汉废君臣之丧,不降父子

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尽情于其亲。三纲之道,二服恒用于私室,而王者独尽

废之,岂所以孝治天下乎?《诗》云‘猷之未远’,其傅玄之谓也。”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博士张靖议:“太子宜依汉文权制,割情除服。”

博士陈逵议:“太子宜令服重。”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杜预奏:“谅暗之

制,乃因自古。是以高宗无服丧之文,唯称不言而已。汉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

既虞为断。皇太子与国为体,理宜释服。”博士段畅承述预旨,推引《礼》传以

成其说。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随御除服。自汉文用权礼,无复□禁,历

代遵用之。至晋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

乐,以一期为限。”宋高祖崩,葬毕,吏民至于宫掖,悉通乐,唯殿内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

得礼。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摚鹬

士,犹多遵玄议。宜使朝野一体。”诏可。

晋惠帝永康元年,愍怀太子薨,帝依礼服长子三年,群臣服齐衰期。晋孝武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

晋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通议。散

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

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议已誓不殇,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

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

重嫌于无,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奉卫社稷,女能奉妇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

之谓也。谓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为无服之

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

前闻也。”博士蔡克同粹。秘书监挚虞议:“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

除矣。太孙亦体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仪,绝期故也。”

于是御史以上皆服齐衰。

晋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

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非汉、魏之典。

晋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太学博士徐藻议:

“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传,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

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

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晋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尚书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

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

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

祖不厌孙,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

祖母后齐衰期。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神虎

门设凶门柏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诸皇子未有府第

者,于西廨设庐。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者,有禫

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礻

覃,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綅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

十五月,祥禫变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

阳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服緦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

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

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

当依旧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

“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緦麻,

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虽释衰袭冕,尚有緦麻之制。愚

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又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

虽过,二功之服已释。哀情所极,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案周礼,

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举轻明重,

则其理可知也。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又议:“丧礼即远,

变除渐轻;情与日杀,服随时改。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

服乎?案晋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

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

已。”太常丞朱膺之议:“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

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

耳,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

余同膺之议。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

其文。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葬及祥除,

皆宜反服。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緦除丧。夫公除暂

夺,岂可遂以即吉邪?愚谓至尊三月服竟,故应依礼除释。皇后临祖,及一周祥

除,并宜反服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宏议谓:“至尊緦制终,止举哀

而已,不须释服。”余同朱膺之议。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

革,緦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

其余同朱膺之议。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

应再周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

即吉。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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