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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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 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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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天一早再来,告申庭的那位法官说院长已经签字,叫我稍等一下,他先把案卷交到三楼,然后会给我个交待。

  他回来以后,告诉我案卷已交给了经济二庭一位姓郭的女庭长,让我去找她先碰个头。

  我在三楼找到了这位女庭长,是一位中年女法官,身着法院警服,英姿飒爽,她指着摆在桌上的材料说:“案卷还是刚刚才拿来,我看都没看,你怎么就跑来了,你星期五(十二月一日)再来吧。”

  我连说好,便回来了。

  十一月三十日,东湖区法院郭岚庭长给我来了传呼,叫我第二天早上带好所有的证据材料到法院进行质证,如果证据不全的话还是不会开庭。我便认认真真地忙乎了一天,准备好了所有可能会提到的材料,整整有一大提包,自觉有点好笑,就这样拿到法院去,人家会不会把我看成是一个送礼的?

  十二月一日一早,我如约来到东湖区法院经济二庭办公室,看到桌面正放的是我的案卷,上面有东湖区法院徐河东院长的签字:“请郭岚加紧复查。”

  郭庭长见我来了,便出去找了一个叫吴卫兵的法官进来,他们坐的位子居高临下,我坐的又低又远,显得很不自在。

  接着开始了质证。

  郭庭长向我要过《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8月20日),又一起查证了《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问我这些法律法规魏群看没看过。

  我如实回答说:“我曾把这些法律文件翻开给她看,她当时很恼火的样子,把手一推说:‘我还需要你来教哇’,我不敢得罪于她,只好回去后又写了报告,抄录了法律条文和劳动部文件的内容给她。”

  郭庭长埋怨说:“这不要死呀,魏群办了错案,现在拿到我们这里来了,搞得我们几难办啦。”

  接着,郭跟吴商量怎么办,最后商定还是先暂时不要跟民事庭讲,等调出了魏群所办的案卷,看看再说。

  吴法官则责备我说:“你当时为什么不去跟院长说,院长知道了不就开了庭,为什么还要交到中院去?现在这种得罪人的事,叫我们怎样去做?你这个人真不晓得办事。”

  我解释说:“当时魏群说是上面讲的,我想这总可能是院长的意见咯,我找得还有什么用?只好向中院申请再审。”

  郭庭长说:“你可能总是在中院找了哪个关系,要不然中院怎么会帮你?”

  我坦然地说:“我这是按照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开始是找到中院的告申庭,他们也都认为那份裁定是错误的,是侵害公民合法诉权的行为,是他们叫我找书记官处的。”

  郭庭长有些不耐烦,说:“那中院为什么不直接在他们那里再审,现在怎拿到我们经济庭来了,这得罪人的事叫我们怎样做嘛?我们同样也可以找其他理由不开庭。”

  接下来,我忍受着其各种抱怨和责怪,耐心地回答了针对裁定书以外在程序上的多方询问,如我告的是江西拖拉机厂还是清算组?中院书记官处怎么会管这件案子?既在西湖区法院起诉,为什么会转到东湖区法院来?为什么要等拿到了江拖的反馈材料才起诉这件案子?作为一级组织提供的材料能会有假?起诉书提供了哪些证据?等等。

  在作笔录时,那位姓吴的法官离开了,这位女庭长连有的很普通的字都不会写,弄得我一边回答她的问话,还要一边把字写给她看。

  完后,郭庭长留下了我提供的《公民劳动关系法律手册》,叫我下个星期五再来。

  这次的质证,给我的感觉似乎是总想找出理由维持不开庭,而且吴法官还说江拖的人跟他很熟悉,甚至连腔调都会跟刘焕宇如出一辙,我意识到情况很不对头。

  我回来后,思想负担很重。 。。

详细报告求开庭  再提材料无人应
二○○○年十二月一日。为了慎重,也为了法官有利于依法办案,我连夜写了一份约有四千多字的《有关询问情况详细说明的报告》。

  对于我在西湖区法院起诉,案件怎会转到东湖区法院来?

  我在今年五月十日,向西湖区法院起诉,得以立案,该院即把诉状和通知书送达江拖。江拖刘唤宇等也来了法院,但久久未予提供答辩状。我多次找了法院经办法官裎琳,要求开庭。裎法官总说好忙,人手不够。到九月初,裎法官告诉我说,最高法院有个文件下来,凡是经过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要到所在区的法院审理,已经把我的起诉的案件,移交给了东湖区人民法院。我本人从未提过这样的要求。

  对于“你为什么今年五月才到法院起诉?”

  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当我仍在要求江拖组织部解决工作时,刘焕宇才告诉我已被除名,几经曲折,才于数天后拿到了一份文件的复印件,但没有公章,厂办印发的时间又是一九九五年七月,对我多次提出盖章和注明收到复印件日期的请求断然拒绝。

  2。在我向江拖提出申诉未被理睬的情况下,走访了西湖区法院、市人事局、市人事仲裁委筹备处、均表示该决定无公章,不能作为立案的有效证据,只好多级信访,请求能予行政协调的办法解决。

  3。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南昌市委和市政府信访办,联合下发了《洪信访字(1999)23号文件》,将我的情况列为重点排查解决的对象。在这样的情况下,江拖才于二○○○年元月,写出了《关于秦付根同志上访件调查情况的反馈》,上报给了市机械局。尽管“反馈”材料为推卸责任而任意歪曲、遮掩和编造事实,但已有江拖纪委的印章,市机械局又特意为我注明了给我“反馈”材料的日期,加盖了局信访办公室的公章,“反馈”材料便成了有效证据。这样,被人为设置的起诉障碍,总算得以排除,在得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后,即向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对于江拖“作为一级组织提供的材料能会有假?”,

  作为一级组织向上级提供调查材料不应有假,江拖厂的纪检和组织部是一套人马、两个名称,“反馈材料”的内容,显然是为了顾及该厂的一些方方面面。作为复查,本应找我个人谈话,况且我还主动去厂表示要求能与面谈,留下了电话和传呼号码,愿随叫随到,可厂组织部没有这样做。

  在“反馈”材料中,协议离岗却变成了擅离岗位,在组织部声称我的调出早已作废,我即要求返岗或把编制挂往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却变成了是厂里要求我回来上班或把编制挂人才交流中心。我近二十来天守在学校被拒绝上班,却变成了我置若罔闻,一直未回厂上班,材料还讲出于对我的关心让我去对方上班,谎言便不攻自破,对颠倒是非的无章决定不敢认定,避而不谈,却又硬撑着强词夺理。

  这样的材料真的了吗?

  如果作为一级组织,都能实事求是,劳动者何需要《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你能提供那些书证?”

  我已提供的书证,主要有江拖在二○○○年一月的“反馈材料”,江拖一九九五年厂字(64号)无印章、无落款的“除名决定”,南昌市人事局干部调出函,以及盖有好几个人事调动部门大印的干部调动表,能证明自己工作表现的有江拖曾报市总工会表彰的“简况”、获奖证书、中国科协地理学会证件、出席市以上学术会议的照片、发表的多篇学术论文等。

  有些关键的书证,如离岗协议在原校长夏振川手里;如写有被江拖组织部声称调出的盖章作废、拒绝我上班或挂编人才中心、逼我要巨额买路钱内容的被迫“辞职书”(盖有学校的公章),因在江拖组织部刘唤宇手里。这些我均无法拿到,而当事人违法事实,其本人也不可能会写给我,知情人作证有被打击报复的顾虑。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有些证据还希望得到法院的帮助。

  
  对于“怎样才能证明起诉书中所举的事实?”

  江拖的“反馈”材料已经不自觉地暴露了当事人滥用职权、侵害我劳动就业权利的事实。

  如有些证据和事实得到了认定,叙述了我的离岗待调是经过了双方协商同意了的,这个书证的真实内容,且不说当事人夏振川现在不敢拿出来,就算其没有保管好,也是他自己的责任。

  又如有些内容明显不能自圆其说,“反馈”材料既讲我是通过与校方协商,被同意离岗以待调令,又说我是擅离岗位、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若书面协议不能作为手续,夏振川与我协商同意离岗,他应该负什么责任?如果真是旷工。何需要等五年之久,创下江拖厂的纪录,这种说法如何解释得过去?

  特别是面对我给江拖、给市政府转到江拖的材料所提到的重要事实,江拖的“反馈”材料不敢正视,更不敢提及解释,回避了刘焕宇称我的调出过了三个月就已经作废了的话,隐去了我连续“赖”在学校近二十天被拒绝上班的现实存在,对除名决定不盖公章、不通知本人、又不肯出具证明,不敢亮出来加以解释,……等等这些不可抹杀的事实,在面对面的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如何回避得了。况且他们在“反馈”材料里这样做的表现,在证据学上其本身就是一种默认。

  作为全权接管江拖的破产清算组,应该要求该厂的刘焕宇、以及已退休的夏振川到庭。即使这两人心虚不敢到庭,清算组也能认定无公章的“除名决定”无效,驻清算组的中院邹法官和焦法官就曾表示该决定无公章,是无效文件,可以恢复编制、续办社会养老保险等等。

  报告在最后仍然寄希望于东湖区法院,指望能够尽快给予开庭,作了特别强调:

  延误开庭,只有责任当事人所企望,只有他们才会竭力加以阻挠,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当然,本人也不会停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二月四日,我没有找到郭岚。

  十二月五日找到郭岚后,把《有关询问情况详细说明的报告》交给了她。问她说:“星期五(八日)是不是再来?”

  “不用来了,有事会通知你。”郭岚淡淡地说。

  一个星期过去了,没有任何消息,既不好去询问,也有些不大愿意去碰钉子。人家不愿意跟你办的事,去了又有什么用呢?估计现在又是跟我打时间的消磨战,最后贻误不办,这种可能性很大,特别是碰到我这样的案件,她会去得罪本院的同事吗?江拖会坐等东湖区法院来开这个庭吗?清算组的政府官员会真愿意坐在被告席上让她来开庭吗?

  又是一个星期过去了,法院还是没有任何动静,找这位女庭长又很是难找,找到了又还是那句话:“有事会通知你”。

  一位热心的同学对我说:“到法院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钱,而且是要现的,我认识郭岚,可以把她请出来吃餐饭,你可以好好跟她谈谈看。”

  我难置可否。一是没有钱来做这种事,就是有钱,哪拼得过一个单位?二是这件事本身就是自己有理的事,这样做岂不反而违法了?况且人民法院的法官并不会全像他所说的那样,法院毕竟是人民的法院,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法院。

  本来准备用几个月时间解决这个官司,想不到会弄成这个样子,而且法律上确实有应该开庭的规定。既然想依靠法律维权,我又不得不去面对。

  算起来,这件案子由市中院转回东湖法院也已经差不多一个月了,郭岚实际上早就表示了魏群负责的那份裁定书是错误的,中院发回东湖区法院再审复查,本来也应该是对案件在程序上的审理错误,要求他们进行复查,而且在质证时,他们就已经认定,哪里要得了这么长的时间?

  情况是越来越复杂了。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痛斥法官不作为  延误开庭急如焚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人焦急万分,郭岚却把法律书还给我,叫我去找吴卫兵说去。

  我找到吴卫兵法官,向他苦苦请求,不管是什么意见,请尽快按要求上报中院,江拖一月份即会解决完遗留问题,清算组也将撤消。

  吴法官爱理不理地说:“你的案子没有办法审理,你是一个知识分子,搞得成现在这个样子,只能表示同情,你这里什么证据都没有,我跟你办不成。”

  “怎可讲没有证据呢?江拖的‘反馈材料’就是证据,同时,这份材料又可以为那张无印章的决定佐证。”

  “那算什么证据,若以‘反馈材料’为证,那就更可以除你的名。”

  我很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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