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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认为中院焦宜松的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何况以《中院(2000)洪经初字114…4号文件》来说,如果指我的劳动争议案也须终止的话,参照法律的规定,其本身就是一种失误,东湖区法院有关法官的渎职行为不容含混。
有关情况在历次的材料中已经写了很多,本人不想在此一一重复,请求省人民检察院能充分体现江总书记提出的*精神,力求司法公正,对东湖区法院魏群、郭岚、吴卫兵触犯刑律的渎职行为依法追究,以保障反腐倡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老百姓放心,本人也保留逐级向上控告的权利。
此致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原江拖中学教师 秦付根
2002年2月9日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省检勉强收材料 南柴改制局驻办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是新春佳节七天后的第一个上班日。在省人民检察院申控举报中心办公室,一位检察官看过材料后,似乎并不热心,竟把我的材料退还给我,叫我应该去找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法院的纪检根本就不愿去查,连个回复到现在都不肯给。我的这些材料是对渎职案的控申,现在应该由省检察院来管。你们墙上所挂的受案范围,也明确规定了渎职案是归检察院受理的。”我十分为难地说。
“下面的检察院不是已经查了吗?哪能这样无休止地上告呢?”这位检察官很不耐烦。
“下面检察院的结论,没有一个是正面说明理由的,而这个案件已经确确实实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我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应该有这个权利。”我不得不认起真来。
该检察官无言以对,只得收了下来,但说最后还是会转到市中院去处理。
三月一日,我来到机械局,没有找到王科长。三月五日再去,劳资科的一位女同志告诉我,王科长去南昌柴油机厂搞工作组了,要到下半年才能回来。
我的脑子又是一哄,心想这下可完了,赶紧去局领导办公室找张萍,她又不在。
一位局里的老杂工告诉我,局里科以上的干部大都去了南柴,南柴已经卖掉,正在改制,一下子不会回来,除非局里开党委会,他们进驻南柴已经有两个多星期了。我心里一沉,如果再等上几个月,情况还不知会发生怎样的变化,那还了得,我现在正等着编制找工作单位,再这样拖下去,简直是不可想象。
我赶到南昌柴油机厂,这里的场面已经很乱,到处是吵吵囔囔的人群,我问到局工作组现正在一个大车间里,回答工人们提出的问题。
我找到了这个车间,在门口正遇到张萍与局里的其他领导一起出来,我迎上去说:“张书记,你看到王科长吗?”
张萍见到我,先是一怔,然后说:“王科长不在这里,他明天会在南柴的俱乐部上班。”
她又有些像惊弓之鸟,说:“你不要跟着我,我现在好忙,没有功夫跟你说话。”说着,急冲冲地往前赶。
这时,我看到大量的工人从车间涌出,情绪激昂,喊叫声不断,接着不少人又冲出厂门,在大马路上横排了起来,不让机动车辆通过,形成了示威状。
厂里跟出来的工人越来越多,围观的市民也越来越多,整个大道很快就堵塞了。工人们的大声诉说,市民们的声援,车辆在拥挤中发出刺耳的喇叭声,场面乱成一片。闻风赶来的警察,能做的只是在两边吆喝,忙着指挥集拢而来的车辆改道行驶。
事情被闹得越来越大,这个地点正处在市中心的闹市区,旁边就是八一广场,发展下去不堪设想。市机械局的领导竭力劝工人们回厂,局党委书记、局长舒新政许诺,在一个星期内会答复工人们的要求,但工人们不听。……
三月六日上午,我找到在丁公路上的南柴俱乐部,四楼的整个一层算是工作组的中枢机构。王建文科长果然在这里,他办公的地方是在大厅,旁边还有一些小房间,那是工作组的领导们坐的地方。
“王科长,我昨天在南柴厂区找到了张书记,她说你今天会在这里。” 我打过招呼后说。
王科长见我来了,好像有些尴尬,忙说:“你的材料我已都转给了徐海根,我也不是推,要不你还是先找找徐主任,跟他说一下,我这里可以随时同他到新丰管理处去。”
看来事情并没有进展,但见王科长能够说的这样爽快,心里也就轻松多了,便说:“那好,那我就谢谢你了。”
“不要这样客气,太客气了反而不好办。” 王科长笑着说。
我索要了王科长在俱乐部的电话号码,便告辞了。
回到家里后,我先跟徐主任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王科长跟我所讲的情况。
“这件事是张书记交待王科长办的,虽然王科长把材料放在了我这里,但仍然是以王科长为主,我在局里有的是时间,随时可以同王科长到新丰管理处去,只要他认为在什么时候去,我就可以什么时候去。” 徐主任表示。
“你有没有王科长在南柴俱乐部的电话?要不要我报给你?” 我问。
“我这里没有,我也不会去找他,不需要他的电话,王科长打电话给我就行了。”
“好,这件事王科长应该是和唐书记说好了的,只需要落实一下就行。”
“好的,好的。” 徐主任答应
我又拨通了南柴俱乐部的电话,把情况跟王科长又讲了一遍,强调了徐表示他在局里有的是时间,但要以王科长为主,王连连说好。
我说过几天再去找王,王也答应了。
看来事情还得抓紧,否则弄得不好,又会是一件麻烦事。
三月十二日,我在南柴俱乐部没有找到王科长。
十四日,这天倾盆大雨,我打电话给王科长,王说:“这个星期很忙,没有时间。”
三十一日,我到南柴俱乐部,仍没有找到王科长,但碰到了张萍,她说:“王科长今天可能会在局里,明天会在俱乐部。”
我赶到局里,劳资科无人,找到徐主任,得知他们还没有去新丰管理处,徐表示说:“王科长这些天很忙,只要他什么时候有空,我就什么时候同他去,这件事毕竟还是以他为主。”
二十二日上午一早,我在南柴俱乐部找到了王科长,王说:“这个星期好忙,没有去成,争取在下个星期去一趟。”
他又问我:“徐海根有什么表示?”
“徐主任再三表示,只要你有空,他在什么时候都可以同你去新丰管理处。”我又有些着急地说:“你现在这样忙,可不可以用电话跟唐书记联系一下?”
“不行不行,那样口说无凭,我们局里一定要亲自去一趟,与他们当面确定下来才行,否则到时候扯皮不好办。” 王科长摇着头说
我觉得他们去一趟这么难,万一没有碰到人,又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去,便有些不放心地说:“你们去新丰管理处,那边的人是不是好找?”
王科长较肯定地说:“唐方明在那里应该好找。”
四月一日,我再来到俱乐部,见到张萍,跟她打了个招呼,问:“张书记,王科长在吗?”
“在,在里面开会。” 张说。
这时,我看到王科长在大厅一侧的房间里开会,就随手拿了一张报纸,坐下来边看边等他把会开完。
许久,会开完了,我迎着王科长说:“不好意思,老来打扰你。”
“上个星期好忙,没有去成,这个星期的工作也安排得很紧,走不开,看看还是到下个星期争取去一下。” 王科长并再三强调,这个星期是南柴改制工作的最后冲刺阶段。
我很不乐意,但又有什么办法呢?看来只有等过一段时间再来了。
十天以后,又多次找了王科长,均没有找到,倒是在南柴俱乐部里碰到了一次张鑫平,我勉强跟他打了个招呼,怎么办呢?只好跟他缓和一下关系吧。
五月八日,我碰到了王科长,王科长仍说没有去,说起来,从俱乐部到新丰管理处,就是步行也不到二十分钟的的路程,却会是这样的难。
“过几天我们会去一下新丰管理处,在那里有一个会要开。你的这件事也是件麻烦事,现在哪里会有钱来帮你解决?要解决也只能解决编制和单位所负担的那部分养老金,个人的部分不管,还要跟新丰管理处说好,不能再提补偿工资和安排工作的事。” 王科长说。
“你们若能解决这两点,我那里又能说什么呢?说了又有什么用呢?”
我也想尽快了事,省得夜长梦多,到时候又生出根枝节来,便又提出:“你去新丰管理处的时候,我是否能同你一起去?”
“不好一同去,我们是去开一个另外的会,也不一定能够碰得到唐方明。” 王科长不赞同
我见在他桌上,有个写有“分流”二字的牌子,自嘲地说:“能不能请王科长也能帮我给分流一下。”
“你不是已经分流了呀?被除了名也是分流嘛。” 王科长取笑地说。
他说到这里,刺到了我的痛处,我正色地说:“江拖对我的除名是不合法的,是错误的。”
王见我认真了,也有些不大好意思,说他只是开句玩笑而已。
在一旁的局服务中心主任忙说:“我们局里对你的事还是很重视的,单是我同王科长和徐主任就去了两次新丰管理处,第一次是他们答应了恢复编制,答应补办社保是第二次。”
最后说好,到下周的星期二、三再来找王科长。 。。
中院借故不理案 市局答复下周看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是星期三,我来到俱乐部,张书记说王科长下企业去了。
找不到王科长,我索性前去市中院,梁洪那里也应该对我有个交代。这一次还算好,在中院纪检监察室找到了梁洪。
梁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你找了好几个部门呵?我本来准备按行政处理的方式跟你处理下去的,也查了一段,上次我一到东湖区法院,他们就告诉我,市区两级检察院都来了人,而且是按刑事案件介入,我当时就说,那好,既然他们来了,我们就不用再去查了。”
“我原来是看到东湖区法院根本不愿去处理,说是中院叫不要开庭的,我考虑到请检察院去介入,可能对这个案件的查处要方便一些,现在检察院说够不上刑事,那你们也应该按照《法官法》来处理吧?” 我说。
“要我们按照《法官法》来处理,现在也必须要检察院来跟我们讲,而且要他们拿出书面决定和法律条款来。他们传询了我们的干部,晚上几个小时才回来,进行了这样和那样的指责,态度还那么凶,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一个回复。他们市检察院在市中院查不下去,跑来找我,要我跟他们配合,做做工作,我也跟他们配合了。我们的人有抵触情绪,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的人冷遇他们,拖着不肯写证明材料,还是我带着检察院来的人去做工作,否则人家理都不愿理他们检察院。”
我不得不细细解释:“市检察院来请你配合他们的工作,是我建议的,因为你以前曾跟我明确表示过对这一案件的公正态度,给我留有良好的印象。我考虑到你在中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自己查自己的人怕会有难度,市检察院又感叹中院的证人对他们很冷淡,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提出希望市检察院能找你配合,或许工作会好做一些。
对于这个案件来说,在《法官法》第三十条的第七、第八和九项规定的也很明确,我之所以请检察院介入,是因为东湖区法院根本不愿去处理,而该案件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国家的刑法,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领导,也表示了该案件属于渎职,可以请检察院介入,还说如果不脱掉法院的这个壳,案件很难查得下去。
现在检察院给我的那份决定书,文字也很简单,表示的也含糊,只是维持东湖区检察院的那份刑事决定书,口头解释是够不上刑事,作行政处理可找法院。他们也找了东湖区法院,要东湖法院给予我赔偿,但院长不肯,还冲市检察院发脾气,作行政处理的话,他们检察院又管不到。
实际上我对市检察院的那份决定也不服,申诉到了省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也表示应该由市中院纪检处理,并把材料转给了你们中院。你若要市检察院的决定书,市检察院给我个人的那份决定书行不行?我可以复印给你。”
梁洪也有他的理由:
“给你的那份拿给我们没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