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内就用掉了40多万元的宣传费(均系移民资金)。
连郑博也不得不承认:“为了给自己离岗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宣传有点过多过滥”。
这种用公款买来的“过多过滥”的宣传后来成了郑博的骄傲。2002年7月30日,他在《渭化游泳池边遇友谈及“三讲”事感赋五首》中得意地写道:
移民事业处巅峰,电视广播有影声。
人去事衰单位乱,辉煌再造待三冬。
读过此诗,有人评论说:这是典型的花钱买名声,用钱买来的“电视广播有影声”更有自我吹嘘,花钱买吹捧之嫌,其原因可能是工作搞得很差,就不惜血本,去买来个“电视广播有影声”。事实上,“电视广播有影声”并没能证明“移民事业处巅峰”,这种买来的宣传效果也似乎并不太好,2000年,郑博在市移民办“三讲”的 民主测评中两次都未能过关。第一次,全办超过三分之一的人给他划了不称职票,第二次还比第一次 民主测评多了2张反对票,根据省纪委关于“在‘三讲教育’民主测评中两次不过关的给予就地免职”的规定,致使郑博丢掉了主任之职。
不过,失去职务的郑博早就找好了退路——1998年,郑博从局里调出100万元,从省移民办弄来400万元,在渭南成立了一个“移民基金会”,并亲任基金会秘书长。次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立即撤销各种形式的农村基金会及联合会机构。郑博等人的“移民基金会”摇身一变,改名为“移民扶贫协会”。
采访时,据郑博讲,自己如今已是协会的会长了,协会经营得还不错。他每个月还能从协会得到一些收入。记者问,中纪委规定,领导干部退休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原工作单位所辖的企业任职或经商,你退休前就在“移民扶贫协会”任职,是不是……
郑博似乎知道记者要问什么,很干脆地答道,是有一点不符合纪律,不过……
记者等了很久,郑博始终也没有讲出“不过”后边的“理由”。
37、《调查报告》的“脚本”
当时,郑博似乎没有更多的“理由”可讲——真不敢想象,一个因无法过“三讲”关而被自己的部下和上司共同赶下台后又违规谋取私利之人还能有什么理由?
说自己这样做,是发泄对组织、对部下的不满?是感到了“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悲哀、恐惧后而作出的“最后一搏”?
1996年8月的那次同学聚会时,郑博不是还“恳望同学们应在有生余年,保持‘达观’之心态,信守‘慎独’之准则,写出无愧、无悔、无怨、无尤之人生” 吗?1996年11月,他在“观报载诸多‘59岁现象,当慎戒之’”的心情下写下的那首《自勉诗》不是说“钱为身外物,晚节当重名。时时勤拂拭,勿使灰尘生”吗?怎么转眼间就那么不“达观”,不“慎独”,而且还要那么不顾一切地去搞“身外之物”?他不怕在自己的人生蒙上不洁的“灰尘”吗?
事实上,官场人大多是不会有顺其自然、随遇而安的那种“达观”境界的,那种在一个人独处时也能谨慎不苟的“慎独官员”更是不多。郑博主任就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达观”、“慎独”者。
不妨先拜读郑博写于1996年12月的“无题三首”:
“1996年岁末,《工人日报》刊登失实文章,我办又有人加印传单入库区散发,引起库区移民骚动。我随侯振斌副市长、省办赵建华主任,急赴华阴稳定移民情绪。又忆1995年岁末,在大荔组织移民防抢凌汛之往事,感概系之,哼成三首小诗,以表当时之心境。”
(一)
十年辛苦众方宁,一纸传发**汹。
小丑无端弄笔墨,囯帑耗费害苍生。
(二)
去岁此时凌汛涌,今年本日社情汹。
老天作孽虽堪恨,宵小招灾最不容。
(三)
不干工作专作梗,谋私偏举反腐旌。
待到真相大白日,嘴脸暴露遗臭名。
有人在读过此诗后评论说:先不论诗人立意、平仄、对仗等创作水平,单看诗人非常直白地把不同意见者比作“小丑”和贼盗之类的“宵小”便可知作者既不是“达观”的领导,也不配称为“达观”的诗人。相反,站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角度看,被郑博痛恨和视为“小丑”、“宵小”者的举报并非空穴来风,那个被他骂为“小丑”和“宵小”实际名叫李万明的下属也未“嘴脸暴露”,更未“遗臭名”。相反,他还在郑博离任不久便被提拔为渭南市移民局工会主席,在获得一官半职的同时,多年来一直少于同工龄者三百余元的工资也一步登天地长了起来。他还被百姓称作“反腐英雄”,被媒体评为“全国八大公益领袖人物”。
“公益人物”李万明有过不少成功的举报。他寄出的举报信引起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监察部、时任国务委员陈俊生、时任中纪委副书记陈作霖和王德瑛、刘丽英及陕西省委书记李建国和陕西省省长程安东等领导,都曾先后对他的举报作过批示。他的不少举报信被批转给了水利部,水利部又批转给了陕西省移民部门的主管上级——陕西省水利厅。
1996年4月,省水利厅监察室干部李世京(化名)和省移民办的刘副主任(化名)组成的调查组诞生了。
调查组还未到渭南,李万明就提出了异议:纪监办案规定,涉案者不能参加查案工作。我举报的案件中涉及到省移民办及领导的问题,省移民办的刘副主任就是被举报对象,他怎么能来查对他们的举报?调查组到渭南后,他又提出:调查组吃喝玩乐与用车的费用都是被举报单位开销,会不会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
不管李万明对调查组及调查组的行为有什么“奇谈怪论”,调查组的人选和调查组的吃喝拉撒怎样开支还是按既定方针进行着。调查组除省水利厅监察室干部李世京和省移民办刘副主任外,渭南市监察局一王姓的干部偶尔也会作陪。据此,省水利厅给国务院的报告中说,“陕西省水利厅纪检组、监察室在省纪委、省监察厅派员的协助和指导下,会同渭南市纪委、监察局成立了联合调查小组对李万明的举报进行了认真调查”。
从西安出发之前,省移民办的那位刘副主任便提前给郑博打电话,让其安排好调查组的食宿及用车等事项。
渭南移民办一位知情的干部介绍:郑博十分重视这次调查,专门派人秘科郑副科长等二人服务调查组。为给李世京一行的调查“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郑博将其安排在当时市里最高档的祥龙宾馆,生活上自然是好酒好菜,尽其所有。
有了如此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调查组的调查在按部就班中进行:找人谈话,与郑博交换意见,再由很多人陪着吃吃喝喝。晚上,躲过人们的眼睛,或喝喝咖啡或跳跳舞什么的。周末,由渭南移民办的专车将“调查组”送回西安休假,周一再派专车把“调查组”接到渭南调查。
调查就这样在友好、轻松而舒适的气氛中周而复始地进行着。两个多月的调查如果不是李万明那个“自私、固执、片面、偏激”的家伙时不时制造些不愉快的冲突和摩擦,日子一定会在李组长的工作中留下美好的记忆。
但李万明这个难缠的主却把这种本可存在的“美好记忆”破坏得一塌糊涂。开初,调查组为了使他配合,“耐心而入情入理”地开导说:“你向中央乱告移民系统的问题,你今后在移民办还想干不想干?你诬告就不怕这次调资取消你的资格?你与组织作对,你的党籍、公职还想要不想要?你还想在渭南呆不呆?”
李万明居然认为这是调查组在威胁他,还怀疑调查组长李世京与省移民办的领导同在省水利厅办公楼上班,并在一个大院生活,相互间关系密切,有包庇之嫌。还不知从哪里打听到李组长与郑博也有很深交情,因此,顽固地认为“李世京会在查案中不顾国家利益、移民利益和廉政建设大局,一味地站在人情关系、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立场上,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抹就抹,能灭就灭,为其开脱责任,为涉案者充当保护伞(这段话后来被李万明写进了举报中)。”因此,调查中他非但不配合,还处处与调查组作对。
比如,他在举报信中反映郑博平时不抓廉政教育,导致单位一些干部在管理移民资金时出现了贪占14万元的问题,有关人员也分别被判刑四到七年。调查人员刚问他一句:“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大气候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跟你们单位领导有什么关系?”他就不依不饶地同李组长辩论了半天,什么领导如果把廉政抓得好,那些人有机会犯罪吗?什么单位干部犯了罪,难道单位郑博连领导责任都不该负吗?他咄咄逼人的质问搞得李组长很是难堪也很是不高兴。
过了几天,李组长怒气未消,李万明又找上门质问:“作为纪监人员,你怎么能违反中纪委和监察部颁布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将我这个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信的具体内容透露给我单位的人?甚至还让郑博在会议上宣读我举报信的原文?”他那强硬的样子气得李组长一时忘了中纪委“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的规定,脱口而出地反问:“你李万明都敢署名举报,为啥还害怕别人知道这个举报信是你写的?为啥还不敢让人看看你举报信的内容!”
此后,李万明的态度迫使李组长对他越来越不客气了。一次谈话时,李万明又提起郑博在一次移民工作大会上给全体与会人员各发一个皮包、一块进口手表和150 元现金的问题,李组长烦了,站起来指着他的鼻子骂道:“你放屁!满口放屁!”
李万明的不配合也使调查组省去了许多事。中纪委的《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对检举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见李万明如此态度,调查结束时,告诉举报者调查结果,让举报者在调查结果上签署意见这些程序也就让李组长给全免了。
这一免李万明又“纠缠不休”了——2001年3月,李组长第二次到渭南调查李万明的举报时,他首先问:“你在1996年4月受理查处了我的举报案件,其中涉及20多起、数千万之巨的严重违纪问题,怎么到现在还没把处理结果告知我这个署名举报人,也没让我在《调查报告》上签写我的意见?”李组长又气又恨,没好气地答道:“你当时对有些问题的具体情况谈得不清楚,所以我不想给你告知处理结果,也不想让你在《调查报告》上签写意见。”
李万明虽然最终也没有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但他毕竟还是知道了那次调查的结果——因一直控诉省调查组“违反中纪委《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未告诉自己调查结果,也未让自己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九年后的2005年4月28日下午,渭南市纪委只好找出那份沾满灰尘并已经发黄的调查报告匆匆给李万明读了一遍。
这次调查的结论是:李万明反映的20个问题中;“擅自压缩返库人数、吃空缺安置经费、给财政局借款、给广播局借款、给上级送贵重礼品”等六个问题,是失实的;“外出学习考察、领导出国、非移民进库安置”等六个问题不能成立;“给本单位职工发床板”等四个问题,属于手续不完备和一般性违纪问题;“创办经济实体效益差、入股大荔矿泉水厂、地区物资局欠款、对扶持资金管理不严”等四个问题,属于一般工作问题……
后来,李万明在市档案馆查阅有关资料时发现:李世京等人所写的《调查报告》不仅成了渭南移民办给市里报告的“模子”,也成了渭南市给陕西省政府的调查报告的“脚本”。这个“脚本”不久后又成了陕西省政府给国务院的“陕政函【1996】226号”文件,这个“脚本”产生的“作品”,2006年以来又多次成了渭南应对媒体的根据。
《调查报告》不仅应付了李万明多年的追问,也使各级领导深信不疑。渭南市监察局的材料记载:1996年6月,省、市调查组一行六人赴北京向水利部纪检组汇报了调查情况。水利部纪检组长李某同志认为“问题查得细,查得清,可以结案。”
有人曾这样假设:假如不是被举报单位的领导出面调查自己单位被举报的问题,或者调查组调查时的吃喝拉撒不让渭南移民办买单,调查将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假如渭南市政府、陕西省政府的领导们知道自己看到的《调查报告》形成的过程,他们还会不会采信“联合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