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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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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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这种重大、特大刑事案件。

  案件破了,我写了一个“简报”,向有关单位、个人汇报。

  记忆中,这好像是我从事公安工作写的最后一份材料。

  我记得明天就要到法律顾问处报到了,今天还写了一份材料。。

  案子按照正常程序,往下进行。

  侦查阶段结束了,到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了,到审判阶段。
  作者题外话:笑话一则

  甲君络腮胡   乙君很羡慕

  乙曰:你的胡子太多 太好 太有男子汉气质了

  甲云:那是一定(??)的

第四节  委托律师……(1)
第四节  委托律师

  (1)

  我到法律顾问处报到的日期是1994年4月25日。

  直接成为专职律师。

  从那天开始,告别了自己八年的公安工作生涯,告别了公安干警身份,心情很复杂。

  两个单位,两种不同的工作环境。

  公安局有点军事化管理的味道,相对严格、正规。

  法律顾问处“自主化”多一点。

  报到的第一天,就觉得“不是味”。

  公安局派专人送我。

  法律顾问处主任不在,一名副主任接待(严格的说碰上了)了我,却说不知道情况。

  几句话后,“交接完毕”。

  滚烫的热脸,碰上了冰屁股。

  我找了一张空桌子,拿出一本书。

  八个人在一间办公室。

  再听说话:云山雾罩,天南地北。有律师、有当事人。

  怎么来到这样的单位?

  我坐在办公室里,那一天,再没说一句话。

  我听、我想、我看。

  一周后,虽未“随俗”,但也适应了。

  更大的问题来了:案源。

  没有案子办,没有事情干,急。

  有个朋友打电话:同生啊,干律师了,很好,。。。。。。李律师的电话是多少?有个案子,想找他帮忙。

  我愣。

  其实,也不必愣,人家信不过,可以理解。

  煎熬了两个月。

  一天上午,我接了一个电话,约来两个人,男的,说是给他们的妹妹找辩护律师。

  被告人就是张萃。

  你猜我当时的心情。

  为什么找我这个“小律师”,当时没问,办案过程中没问,案件办完了,一直没问。

  有点是肯定的,这个案子为我的律师执业生涯开了一个好头。因为我的精彩辩护,结果当事人很满意,在我们全县影响很大。案源滚滚来,我忙忙碌碌干,年底统计,七个月,办了近七十起案件。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是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的。】
  作者题外话:席间   诸君都说我头发好

  吾曰:

  若为女士   定长发披肩   达屁股  腰藏微型鼓风机  使发飘   稍撩帅哥鼻尖  。。。。。。

第四节  委托律师……(2)
(2)

  那一年,还接了这样一个案子:

  一名政法干警,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家人委托我为其辩护。

  目标:判缓刑。

  两个罪名,又是政法干警,缓刑的难度很大。

  详细查阅卷宗后,我有了信心。

  因为,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这两个罪名都不构成。

  关于受贿罪,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受贿罪的构成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的,当时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贪污罪,之所以不构成,是因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虽然能够证明钱、帐不符,但同时证明,被告人实际留下的钱,多于按账面记载应当留下的钱。

  既然是贪污,应当“短”着钱,为什么“长”着钱呢?

  很明显有问题。

  按照被告人的说法,他的工资和小金库里的钱“混着”,多出的钱应当是他的工资。

  为了更好的辩护,我专门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找知名教授请教。

  我记得是晚上坐上火车,第二天一早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传达室,联系到了教授。教授穿着拖鞋,拿着早餐,很客气的把我领到了他的宿舍。

  我很感动。

  交流了一个上午,我受益匪浅。

  当天下午我赶回了家。

  来回不到二十四小时。

  经辩护,受贿罪不构成,只构成贪污罪,判了缓刑。

  当事人及其家人很满意。

  没有上诉。

  我觉得很遗憾。

  因为,如果坚持到底,很可能无罪。

  被告人回家后,告诉我不上诉的原因:有人专门找他谈过话。

  几年后,这名政法干警后悔了,想申诉。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的案子,是需要当事人坚持到底的,否则,律师也无可奈何。】
  作者题外话:收一短信  说已留言 大喜  看   “晕”

第五节  庭前准备
第五节  庭前准备

  当时,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没有颁布,律师是不能提前介入的,只有到了法院,也就是审判阶段,律师才可以介入。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严格期限的。

  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立案,分到承办人,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事人亲属找律师,一系列的环节下来,离开庭没有多少时间了。

  当事人亲属委托之后,我马上将辩护手续交到了法院。

  只有将委托手续交到了相应办案单位后,律师才算是正式介入。

  个别律师,有时一时疏忽,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在手续提交到办案单位之前,就会见被告,这是不妥当的,甚至很危险。如果“凑巧”遇到“敏感因素”,会很麻烦的,切记。

  通过详细查阅卷宗,发现:

  一是整个卷宗中,相关证据的收集程序有问题;

  二是受害人,也就是死者,有严重的过错。

  三是作案工具没找到。

  四是本案的侦破过程:被告人哭早了被怀疑突审交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是被告人的供述,“方便了”案件的侦破,这也是一个从轻情节。

  关于这一点,我是再清楚不过了。

  前面已经说过,案件侦破的时候,我还在公安机关从事秘书工作,负责相关材料收集、上报。

  因为作案工具已经扔到了机井中,机井二十余米深,侦查人员用了多种办法,都没有打捞上来。

  之后,我向办案人员“请教”。说出了我的辩护观点。

  他提到关于受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卷宗材料中虽然有所体现,但是不很扎实。

  我当然明白是什么意思。

  前段时间,召开全省刑事辩护联盟年会的时候,一位嘉宾是法官,是本市刑事审判权威,在对我的典型发言点评的时候,说过这样一段话:

  建议律师在庭审前,就案件存在的问题早交流,这样有利于查清事实,有的案件单单靠开庭,是很难查清所有问题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公正的判决,是大家的共同追求。】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阿婆不嫁女   哪得孙儿抱 。。

第六节   调查取证之风险防范
第六节   调查取证之风险防范

  再说一下取证,记得我找到了被告人所在村的村书记,谈了我的谈了我的取证要求。

  说实话,当时我的顾虑很大,恐怕村领导不配合。

  了解我的来意后,村书记马上召集村委成员开了一个会。

  最终给我出具了一个详细的证明材料。说明了受害人的不良表现及家庭状况。

  为本案成功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关于律师取证,有必要多说几句。

  专业从事刑辩业务近二十年来,总体上感觉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律师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才能介入,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对律师取证行为不太“敏感”。律师能够提前介入之后,对律师的取证行为,有的非常“敏感”,个别时候甚至表现的近乎“敌视”。有极个别的地方,专门给律师列“黑名单”。

  现在刑事辩护中的律师取证环节,成为律师执业中的“雷区”。

  在全国刑事辩护领域,针对律师取证风险,有一个说法: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律师进去了。

  什么意思呢?

  如果律师找某一个证人取证,撼动了整个案件的“基石”, 办案人员就会找到那位证人调查情况:律师怎么找的你?怎么问的?你为什么那样说等等。

  如果调查结果“不满意”,会把证人传到办案单位,这就是“证人进去了。”

  等证人“承认”:是律师叫我这样说的。或者:律师说着,我写的之类的话时,证人就回家了。这就是“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

  律师的麻烦就来了。办案单位就会找律师问材料,甚至传唤或采取其他措施。这就是“律师进去了。”

  本人就亲身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后面其他案例中会谈到。

  既然律师取证风险大,应该注意什么呢?

  自九四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涉及到证人时,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风险:

  一、尽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尽量不要接触证人,把证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告知审判人员,请审判人员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向受害方取证一定要经过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批准(现在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即便是批准了,取证过程也要慎之又慎;

  三、取证并不必然的提供给审判人员,通过取证,觉得该证人证言确实对被告人有利,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四、取证时必须两名律师,必须在规定的地点;

  五、取证时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场;

  六、取证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要注意,并且在笔录上体现出来;

  七、取证后,让“有威望的在场人”签字;

  八、调查笔录要让证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更正无误后,请证人注明:“以上材料我看过,记录的和我说的一样”,签名、捺印。

  不识字的证人,调查笔录中要显示:

  问:以上笔录已经读给你听了,记录的和你说的一样吗?

  答:一样。

  九、有的将取证过程录音;

  十、也可让证人自己书写证言,然后,将取证过程用调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

  十一、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接触证人;

  十二、关键证人,可申请庭后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同时调查核实;

  十三、由公证人员就调查过程公证。

  防范风险不等于不调查,要为当事人负责。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调查取证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徳无常师    主善为师 。 想看书来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1)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

  会见被告,对任何案件的辩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重视,决不能走过程。

  注意以下方面:

  1、介绍自己的身份。

  第一次会见被告时,必须介绍自己的身份。按照正常程序,还应当出示自己的相关证件,比如律师证。但是,实际操作中,律师证的出示很难做到。不是辩护律师不想做,而是没法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看守所要核实律师身份,需律师出示证件。律师证被看守所的值班人员留下了,会见完毕后,才把律师证交还给律师,实际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律师证没有带在律师身上,律师就没法向在押的被告人出示,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虽然很少有被告人要求律师出示证件,这个程序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

  2、说明家属委托律师情况,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被告人家属虽然委托了律师,但,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律师就缺乏咨询、辩护的前提;

  3、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4、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5、核实卷宗材料中查明的案件事实。

  这个环节,关于“律师会见被告时,能否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在法律界争论很大。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够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应当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我倾向于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

  如果不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怎样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利用他们的公权力,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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