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胜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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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胜术- 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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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这么一则论辩故事:一个贫穷的行人蹲在一棵树下,吃他随身包袱中带的简单饭食,在他的旁边有个女摊贩正在煎鱼。这个女摊贩一直在仔细打量行人,瞧着他吃饭。等他一把饭吃完,她便朝他伸手说:“给我二角五分银币,这是买煎鱼的钱!”

“可是,太太”贫穷的行人抗议,“我连靠都没有靠近你的摊子,更不用说拿过你的什么鱼了!”

“你这个财迷,你这个骗子!”那娘们儿嚷起来,“谁没看见,你刚刚吃饭那阵子,一直都在品尝我煎鱼的香味呀!没有这香味,你那光大米加盐的饭菜,能那么可口可胃吗?”

顿时聚集了大群围观的人,虽然大伙儿都同情穷行人,但也不得不承认,这风是从北方吹过来,当时风一定把煎鱼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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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的香味儿带给了行人。

最后,女摊贩和行人来到精通法律的公主面前。公主的判决如下:“该女贩坚持说,该行人吃饭时利用了她煎鱼的香味,该行人不能否认,在他蹲下进食时,风确实把煎鱼的香味吹进过他的鼻孔,因此,他必须付钱。但如何确定煎鱼香味的价格呢?该女贩声称,每盘煎鱼的价格是二角五分银币,兹命令该女贩和该行人都离开法庭,走到太阳光下面,该行人拿出二角五分银币,该女贩收下二角五分银币投下的影子。因为,既然一盘煎鱼价值二角五分银币,那么,一盘煎鱼的香味必然价值二角五分银币的投影。”

显然,煎鱼和煎鱼的香味是不同的,吃煎鱼和闻煎鱼的香味也是有区别的,贪婪的女摊贩故意混淆这二者之间的区别而向贫穷的行人要一盘煎鱼的钱,这就是物觉故混式诡辩。

对付这种诡辩以牙还牙是最有效的办法。又如:有个无赖站在戏院前,拖住一个行人,要他交戏票钱。

行人很生气,斥责道:“我没看戏,怎么要我出钱?”

“你没看戏,却听了戏的声音,好,减半出钱。”无赖说。

这时,聪明的龙发财正端了一笼包子出来,他听见了无赖的话,便问:“喂,你嗅嗅,我的包子坏了没有?”

无赖说:“没有,还有股甜味呢!”

龙发财说:“好,你既然嗅了包子气,也付我半笼包子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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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无赖吓得赶快溜走了。

坐在戏院里看戏与路过戏院外听见戏的声音是不同的。

龙发财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要无赖嗅包子的气味并要他付半笼包子的钱,有效地驳斥了这个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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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乱名

语言具有社会性,语言的使用是受社会制约的。什么样的事物用什么样的语词形式表示,某个语词所表示的意义是什么,是决定于一定的社会集体的意志,决定于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都得遵守这个习惯。可是诡辩者为了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便列举事物的个别的、片面的、表面的现象来否定事物的语言表达形式,这就是以实乱名式诡辩。比如:甲、乙看见一条白狗,于是便争论起来。

甲:“这是白狗吗?”

乙:“当然是白狗,你没见它全身的毛色都是白的么!”

甲:“我说是条黑狗。”

乙:“你这是颠倒黑白!”

甲:“如果以毛的颜色为根据,这条狗的毛是白的,可以叫它为白狗。但是,如果以眼睛的颜色为根据,这条狗的眼睛是黑的,所以就可以称它为黑狗。这就如同,一条狗的眼睛瞎了,我们可以叫它瞎狗,那么,一条狗的眼睛黑,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叫它黑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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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色是白色的狗大家都叫它“白狗”

,这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任何个人都不可以随便改变的,可是甲却不遵守这个习惯,而是列举事物的局部之实“眼黑”来否定事物之名“白狗”

,这就只能是诡辩。这是以事物局部之“实”来乱整体之“名”。又如:“高山与湖面是同样高的。

为什么?

有些较低的高山与高山上的湖面不一样高么?“

一般地说,高山高于湖面,而诡辩者却以个别的高山与个别的湖面来否定这个一般之“名”。

有的诡辩者以可能之“实”来乱现实之“名”

“你见过长毛的鸡蛋吗?

实际上鸡蛋是有毛的。

鸡蛋可孵化出小鸡,小鸡有毛,怎能说鸡蛋没有毛呢?“

鸡蛋能孵化出小鸡是可能的,但并非必然,如果鸡蛋没有受精或煮熟了就无法孵化出小鸡,诡辩者这是以鸡蛋的未来的可能之“实”来乱现实的“卵无毛”之名。

诡辩者有时以过去时态之“实”乱现实时态之“名”。

“蛤蟆是有尾巴的。因为蛤蟆幼时为蝌蚪,蝌蚪有尾巴,所以蛤蟆是有尾巴的。

尽管蛤蟆幼时的蝌蚪有尾,但并不能证明蛤蟆有尾。

有的诡辩者以现实状态之“实”乱过去状态之“名”。

“孤驹是没有母亲的,有母亲的就不叫孤驹,所以孤驹从来就没有过母亲。”

现实状态的孤驹没有母亲,并不能证明孤驹从来没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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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以上就是战国时期的一些著名诡辩命题:“白狗黑”

、“山与泽平”

、“卵有毛”

、“丁子有尾”

、“孤驹未尝有母”等。这些命题所以是荒谬的,就是因为诡辩者旨在以事物片面的、表面的“实”来否定事物之“名”

,是以实乱名式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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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以名乱实

名,即是反映某一客观事物的语词;实,即某个语词所反映的客观事物。要使论辩能顺利进行,就必须做到名实相符,语词符号必须正确指谓实际事物。而诡辩者却往往用不合适的语词去指称某一客观事物,以此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这就是以名乱实式诡辩术。

有这么一则外国小幽默:海关人员:“您袋子里装的是什么东西?请打开让我瞧瞧!”

旅客:“是鸟食。”

海关人员:“这分明是钻石,你竟说是鸟食!”

旅客:“我说是鸟食就是鸟食,至于鸟儿吃不吃,那我可管不着。”

明明是钻石,可旅客却以“鸟食”这一语词去指称,冠之以“鸟食”之名,这位旅客玩弄的正是以名乱实式诡辩术。

早在二千多年前,我国著名哲学家荀子就曾对“用名以乱名”

、“用实以乱名”

、“用名以乱实”等诡辩手法有过深刻的研究,并探索了反驳这些诡辩的方法。其中的“用名以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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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与我们这里以名乱实的含义相同,他指出“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则能禁之矣。”也就是说,只要用人们关于某一概念、语词的约定俗成的含义去验证,用对方所赞成的去反驳他所反对的,揭示出对方的逻辑矛盾,那么这种诡辩就无处售其奸了。

再请看这么一则外国小幽默。

牛奶场老板:“你今天是不是往牛奶里掺水了?”

新助手:“是的,先生。”

老板:“你难道不知道这是不道德的吗?”

新助手:“是的,先生。可是您不是亲口说过……”

老板:“我是说,以后应该先准备好半桶水然后再往里面倒牛奶。这样我们便可以心安理得地对人们说,我们可没往牛奶里掺水。”

众所周知,“往半桶牛奶里掺水”与“往半桶水里掺牛奶”虽然语言形式不同,但是就他们出售的牛奶掺了假这一点来说,却又是一样的。牛奶场老板反对“往牛奶里掺水”

,却又坚持往水里掺牛奶“

,故意用“往水里掺牛奶”的语言形式去否定“往牛奶里掺水”

的实质,这就构成了逻辑矛盾。

他不过是在玩弄以名乱实这一拙劣的诡辩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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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名实混淆

名实混淆式诡辩是指,诡辩者故意混淆某一客观事物与指称该客观事物的语言形式的区别,以此来为其谬论辩护的诡辩手法。

请看这么一段对话:学生:“老师,‘丁’字怎么讲?”

老师:“‘丁’在古代指人。”

学生:“那我认识很多人,您为啥说我‘目不识丁’呢?”

在古代,“丁”是人,这里是指人这一客观事物,“目不识丁”则是指“连‘丁’字也不认识”

,这里,“丁”是指称人这一事物的语言形式。这个学生就是通过混淆这之间的区别来狡辩的。又如:甲:“火是热的吗?”

乙:“不,火不是热的。”

甲:“怎么?火不是热的?”

乙:“如果火是热的,那么,在地上写一个‘火’字,赤脚踩在上面,脚会烫伤吗?没燃料了,在锅底写个‘火’字,能烧好菜吗?停电了,在电饭煲下写个‘火’字,能做好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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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

同样,甲这里说的是作为自然界中“火”这一事物的特性,而乙却是对反映“火”这一事物的语词形式“火”大发议论,貌似相合,实质相异,乙这是在诡辩。

名实混淆式诡辩所以是荒谬的,这时因为,某一客观事物与反映该客观事物的语言形式是不相同的。我们的周围有许许多多的客观事物,我们的思维要反映它,就必须借助于语言。

反映客观事物的语言形式与客观事物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二者之间又是有区别的。

客观事物是第一性的东西,我们的思维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反映的对象与对事物对象的反映并不相同。比如,自然界中的鸟这一动物是会飞的,但是,反映这一动物的语词形式“鸟”却是不会飞的。名实混淆式诡辩却故意混淆这之间的区别,这就难免导致谬误,形成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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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混淆

先请看以下论辩:(1)老师:“王小明,请你用‘绠短汲深’这个词造句。”

王小明不懂“绠短汲深”的含义,便挠挠后胸勺,答道:“我不知道用‘绠短汲深’造句。”

老师:“你上课怎么不认真听讲?”

王小明学习不认真,可倒会狡辩,答道:“老师,用‘绠短汲深’造句,就是造一个句子,里面用上‘绠短汲深’这个词,可我刚才说的‘我不知道用”绠短汲深“造句’,这实际上就是已经造了一个句子,这里面已用上了‘绠短汲深’这个词。老师,我有什么可指责的呢?”

(2)学生:“老师,是不是所有的词都可以作主语?”

老师:“不对,虚词一般就不作主语。”

学生:“我认为所有的词都可以作主语。比如说,句子‘”很“是副词’,其中的‘很’作主语,同时又是副词,任何词都可以仿照这种形式造一个句子,这不就是所有的词都可以作主语了么?”

(3)

学生:“老师,我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固定不变的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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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对!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不是固定不变的。“

学生:“既然‘一切事物都不是固定不变的’,那么这个命题本身也是一样事物,它也会变,只要它略微变一变,岂不是可以得出‘一切事物都是固定不变的’这一结论了么?”

以上学生的几则议论,显然是诡辩,那么这些学生议论的错误在什么地方呢?

他们的错误就在于混淆了语言的层次。

语言是分为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等不同层次的。所谓对象语言就是被研究的语言,所谓元语言就是对对象语言加以研究的语言。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的含义是有区别的,如果混淆这之间的区别,就往往导致谬误乃至诡辩。而诡辩者却往往通过混淆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的区别来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这就是层次混淆式诡辩。

我们以第一则为例分析如下:在人们的生活中,存在着这么一种状况:吊桶的绳子很短,却要打很深的井里的水,就如同一个人能力薄弱,却要完成重大的任务,为了指称这种事物情况,人们用“绠短汲深”这个语词去表达,在这种场合下,“绠短汲深”是对象语言;“‘绠短汲深’是由四个汉字组成的”

,“‘绠短汲深’是一个词”

,等等,在这些语言场合中,“绠短汲深”所表示的并不是那种关于打水的意义,而是对对象语言“绠短汲深”

这个词语本身加以研究的,这是元语言。这两者的含义是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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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老师要王小明用“绠短汲深”这个词造句,是要他在对象语言的意义下来使用“绠短汲深”这个词;“我不知道用‘绠短汲深’这个词造句”

,这是在元语言的意义下使用这个词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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