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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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 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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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以经验之对象绝不以其自身授与,而仅在吾人之经验中授与,故在经验以外绝不存在。月中能有居民,虽无一人曾见及之,顾必须确承其为有者。但其意义,仅谓在经验进展中吾人或能遇及之耳。盖一切事物之为实在者,皆依据经验进展之法则而与吾人之知觉相联结。故若此等事物与吾人之现实意识,有经验的联结,则被等为实在者——彼等固不能以此理由谓其本身为实在者,即不能在经验之进展以外,为独立自存之实在者。
  除知觉及自此知觉至其他可能的知觉之经验的进展以外绝无实际授与吾人之事物。盖现象纯为表象,其自身仅在知觉中为实在者,此种知觉只为经验的表象(即现象)之实在性而已。在吾人知觉现象之前,名此现象为实在的事物,其意义或为在经验之进展中吾人必遇及此种知觉,或则绝无意义可言。盖若吾人言及物自身,则吾人实能谓为离吾人感官及一切可能的经验之一切关系而自身独立存在者。但吾人此处所言者,仅为空间时间中之现象,此种现象非物自身所有之规定,仅吾人所有感性之规定耳。因之,在空间时间中之事物乃现象;非任何物自身,纯由表象所构成,此等表象若非在吾人内部中——盖即谓在知觉中——授与,则实无处可以遇及之。
  感性的直观之能力,严格言之,仅为感受性,即在某种形态中被激动而伴随有表象之一种能力,至表象之相互关系,则为空间时间之纯粹直观(吾人感性之纯然方式),此等表象在其以空间时间中所有此种形态联结之,及依据经验之统一法则能规定之限度内,即名为对象。此等表象之“非感性的原因”,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故不能为吾人所直观之对象。盖此种对象不能在空间或时间中表现之(空间时间纯为感性的表象之条件),顾一离此种条件,则吾人不能思维有任何直观。吾人可名“普泛所谓现象之纯粹直悟的原因”为先验的对象,但纯为因此能有与“视为感受性之感性相对应”之某某事物故耳。吾人能以吾人可能的知觉之全部范围及联结,归之于此先验的对象,且能谓此先验的对象先于一切经验而以自身授与者。但现象虽与先验的对象相应,并非以其自身授与,乃仅在此经验中授与吾人者,以其纯为表象故耳,此等表象乃知觉——仅在知觉依据经验统一之规律与其他知觉相联结之限度内——能标识其为一实在的对象者。故吾人能谓为过去时间之实在的事物,乃在经验之先验的对象中授与;但此等事物之为“我之对象及过去时间中之实在者”,则仅限于我依据经验的法则,对于我自身表现之为(或由历史之指导或由因果之迹象)“可能的知觉之追溯的系列”。(一言以蔽之,世界之进行过程)引导吾人到达“为现在时间条件之过去时间系列”——但此种系列之能被表现为现实者,非在其自身,仅在联结于一可能的经验中耳。因之,在吾人自身存在以前无量时期中之一切事件,实际仅指“自现在之知觉还至规定此知觉之种种条件(就时间而言)”所有推展经验连锁之可能性而言耳。
  故若我对于自身表现一切时间中一切空间中所有感官之“一切现实存在之对象”,我并不将此等对象设立在空间时间中一若先于经验而存在者。此种表象仅为吾人就其绝对完全所思维之可能的经验而已。盖以此等对象只不过表象而已,仅在此种可能的经验中始能授与吾人。谓此等对象之存在先于我之一切经验者,其意仅谓若自知觉出发,进展至此等对象所属之经验部分,则必当遇及之耳。至此种进展之经验的条件之原因(即决定吾人所将遇及之项目为何及我追溯至何种程度始能遇及之者)乃先验的,自必为我之所不能知者。但我并非论究此种先验的原因,所论究者仅为对象(盖即谓现象)所由以授与我之“经验中之进展规律”耳。且我或谓“在空间中之经验的进展中,我能见及较现今我所见最远距离之星尚有百倍之远之星”,抑或谓“此等星座以前虽无人见及之,以后或永无人见及之,但或能在宇宙中遇及之”云云,其结果乃无关重要之事。盖即假定此等星座所授与者为物自身与可能的经验无关,但此等事物之在于我,实等于无,即非对象(除包含于经验的追溯之系列中以外,不能成为我之对象)云云,仍为极真实者也。仅在另一种类之关系中——当“此等现象将用之于绝对的全体之宇宙论的理念时,即在吾人论究超越可能的经验限界之问题时,——辨别“吾人所由以视此等感官对象为实在”之形相,始成为重要,盖用以防免吾人误解经验的概念时所必然发生之欺妄的误谬也。

  第七节 批判的解决理性之宇宙论的自相矛盾

  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全部依据以下之辩证的论证,即: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则其所有一切条件之全部系列自亦授与,而感官对象之授与吾人则为受条件制限者;故等等(按即其所有一切条件之全部系列自亦授与)。由此种三段推理,其大前提在吾人所见如是自然的自明的,则以构成系列之条件之不同(在现象之综合中),即有如是多之宇宙论的理念。此等理念基本设定此等系列之绝对的总体;因之此等理念乃使理性陷于不可避免之自相矛盾。吾人如首先较正其中所用之若干概念及加以定义,则吾人自较能显露此种辩证的论证中所有欺妄之点。
  第一,以下之点十分明确,绝无疑义,即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则追溯其所有一切之条件系列乃吾人应负之任务。盖某某事物与条件有关云云,即包含在此受条件制限者之概念中,此一条件其自身如仍为受条件制限者,则自必与更远之条件有关,如是经由系列之一切项目。故以上之命题为分析的,绝不畏惧先验的批判。吾人由悟性尽其所能以推寻——及扩大——一概念与其种种条件(直接由此概念自身所产生者)之联结,实为理性之逻辑的基本假设。其次,若受条件制限者与其条件皆为物自身,则在受条件制限者授与时,追溯条件不仅为应负之任务,且实际亦随之已授与吾人矣。且因此点适用于系列之一切项目,故条件之完全系列以及不受条件制限者随此受条件制限者之授与而授与,若自受条件制限者之授与仅由完全系列而可能之事实而言,则毋宁谓为以条件之完全系列及不受条件制限者为前提者也。受条件制限者与其条件之综合,在此处则纯为悟性之综合,悟性表现事物如其所有之相,并未顾虑吾人是否能——及如何能——获得此等事物之知识。但若吾人所论究者为现象——以其纯为表象,故除吾人到达此等现象之知识(或宁谓之到达现象之自身)以外,(按即知觉之)现象不能授与吾人,盖现象仅为知识之经验的形相而已——则我不能以同一意义谓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其所有一切之条件(为现象者)亦同一授与,因而不能以任何方法推论其条件之绝对的总体。现象在其感知中,其自身仅为空间时间中之经验的综合,且仅在此种综合中,授与吾人。故不能因而谓“在现象领域中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则构成其经验的条件之综合亦随而授与,及以之为前提”。此种综合在追溯中始发生,在追溯以外绝不存在。吾人之所能言者则为:追溯条件(即在条件方面继续之经验的综合)乃强使必行之事或应负之任务,且在此种追溯中不容遗漏任何所与之条件耳。
  就以上所述,显见宇宙论的推论之大前提,以“纯粹范畴之先验的意义”视此受条件制限者,而小前提则以“仅适用于现象之悟性概念之经验的意义”视之。故此论证犯“名为sophisma figurae dictio-nis(立言方式之误谬)”之辩证的误谬(按即中间概念意义含混之误谬)。但此种误谬非人为故意之误谬;乃吾人所有共通理性之十分自然之幻相所引使吾人陷入之误谬,即当任何事物为受条件制限者授与吾人时,并不思索或疑问即在其大前提中假定其条件及此等条件之系列。此仅“吾人对于任何结论,应有适切前提”之逻辑的要求而已。且在受条件制限者与其条件之联结中,亦并无时间顺序可言;盖此二者已先行假定其为同时授与者。加之,在小前提中,既视现象为物自身,又视为“对于纯粹悟性所授与之对象”,非如吾人在大前提中之所为者——即吾人在大前提中抽去“对象所唯一由之始能授与吾人”之一切直观条件——实未见其有所不自然。顾若如是,吾人实忽视概念间所有之一种重要区别。受条件制限者与其条件(及条件之全部系列)之综合,在大前提中并不附随有——经由时间或任何继起概念之——任何制限。反之,经验的综合,即包摄于小前提内之“现象中之条件系列”,则必为继起的系列中之种种项目,其授与吾人,仅为在时间中相互继起;故在此种事例中,我实无权假定“综合及由综合所表现之系列”之绝对的总体。在大前提中,系列之一切项目,皆以其自身授与,并无任何时间条件,但在此小前提中,则此等项目,仅由继续的追溯始能成立,而此种追溯则仅在其现实的实行之进程中授与吾人者。
  当已明示正反两派所同一以为“其宇宙论的主张之基础”之论证中皆含有此种误谬时,则正反两方皆应排斥,以其不能提呈任何充分之正当理由以维护其主张也。但此种争论并不因此终结——即不能视为“正反两方或其一”在彼等所主张之实际的学说中(即彼等论证之结论中)已被证明为错误者。盖彼等固不能以有效之证明根据维护其主张,但因二者之中,一为主张世界有起始,一为主张“世界无起始乃自无始以来存在考”,则二者之中必有一是,其事甚明。顾二者之中虽必有一是,惟因两方论证同等明晰,故不能决定孰是孰非。正反两派在理性法庭之前,固可使之息争言和;但此种相反之争论,则仍继续存留。故除使两方皆确信彼等之能如是有力互相排斥,即足证明“彼等所争,实际乃于虚乌有之事”,以及使之确信有先验的幻相以“虚无飘渺之实在”愚弄彼等以外,实无一劳永逸解决其争端,而使两方满足之方法。此为吾人在解决至难解决之争执时所欲遵由之途径。
  芝诺(Zeno)为一精密之辩证论者,大为柏拉图所责难,视为一恶劣之伪辩家,彼欲显示其技能,初由使人可信之论证以证明一命题,继则以其同一有力之论证立即颠覆之。例如芝诺主张神(以芝诺之见解言,神殆即世界)既非有限亦非无限,既不在动亦不在静,既不与任何其他存在者相类似,亦非不相类似。在批判彼之论证程序者观之,彼范有否定“互相矛盾的命题之两方”之误谬的意向。但此种责难,在我视之,实不正当。彼所有命题之第一部分,我将更详细论究之。至关于其他部分,若彼之所谓“神”即指宇宙而言,则彼确应谓宇宙既非永久存在于其场处(即静止),亦非变更其场处(即运动;)盖一切场处皆在宇宙中,而宇宙自身则不能在任何场处中者。又若宇宙包括一切所存在之事物在其自身中,则自不能与任何其他存在者类似或不类似,盖因并无其他事物——即在宇宙以外并无任何事物——能与宇宙相比较者。故若两种相反之判断,皆以不可容认之条件为其前提,则即二者相反(此种相反并不等于严格所谓之矛盾),若其条件(两方主张皆由此种条件始能维持者)之自身倾覆,则两方自亦同时倾覆矣。
  若谓“一切物体或有香味或有恶臭”,则以能有第三者之情形,即无味之一种物体,故相互矛盾之两命题,皆可为伪。但若我谓:“一切物体或有香味或无香味”(Vel suaveolens vel non suaveolens),此二种判断乃直接互相矛盾者,仅前者为伪,其矛盾之对立,即某某物体并无香味之命题,实亦包含此等无味之物体。盖因在以前之对立中(per disparata)“为物体概念之偶然条件之味”并未由其相反之判断除去,而仍留存其上,故此两种判断并非矛盾对立之关系。
  故若吾人谓世界就延扩而言,或无限或非无限(non est infini-tus),且若前一命题为伪,其矛盾之对立即“世界并非无限”必为真实。于是吾人惟否定无限世界之存在,而并不肯定一有限世界以代之。但若吾人谓世界或无限或有限(non infinite),则二说可皆为伪。盖在此种事例中,吾人乃视世界自身为已限定其量者,且在其相反之判断中,吾人不仅除去其无限性(及除去无限性以后,世界之完全单独存在性殆亦同时除去),实乃以一种规定加之世界而视之为其自身实际存在之事物(按即有限世界)。但此种主张同一为伪;盖所授与吾人之世界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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