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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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第20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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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部议:“鹰坊总管府人吏,依随朝三品,考满正八品内迁用。”五年,部拟:

“和林宣慰司都元帅府人吏,合与随朝二品衙门一体,及量减月日。”部议:

“各道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叙,自用者降等迁用。其和林宣慰司无应

取司属,又系酷寒之地,人吏已蒙都省从优以九十月为满,今拟考满,不分自用,

俱于正八品内迁用。”八年,部言:“行都水监准设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

壕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译史一人,公使人二十人。都水监令译史、通

事、知印考满,俱于正八品迁用,奏差考满,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并

俸给同奏差。行都水监系江南创立衙门,令史比例,合于行省所辖常调提控案牍

内选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须选相应人,考满比都水监人吏降等江南迁用,典吏

公使人,从本监自用。”九年,部言:“尚乘寺援武备寺、大府、章佩等监例,

求升加其人吏出身俸给。议得,各监人吏皆系奉旨升加,尚乘寺人吏合依已拟。”

至大三年,部言:“和林系边远酷寒之地,兵马司司吏历一考余,转本路总管府

司吏。补不尽者,六十月升都目。总管府吏,再历一考,转青海宣慰司令史,考

满除正八品,不系本路司吏转补者,降等叙,补不尽者,六十月,部劄提控案牍

内任用,蒙古必霝赤比上例定夺。”部议:“晋王位下断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马

赤、知印例从长官所保,蒙古必劄赤翰林院发,令史以内史府考满典吏并籍记寺

监令史发补,九十月除正八品,与职官相参用。奏差亦须选相应人,九十月依例

迁用,自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皇庆元年,部言:“卫率府勾当人员,令都

省与常选出身。议得,令史系军司勾当之人,未有转受民职定夺,合自奏准日为

格,系皇庆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监一体迁叙,以后者若系籍记寺监令史,

常选提控案牍补充,依上铨除,自用者不入常调。”部议:“徽政院缮珍司见役

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内宰司令史例,

考满除正八,通事、译史、知印亦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

违例补充,别无定夺。”二年,部议:“徽政院延福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

令史、常调提控案牍、本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者,依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

品,通事、译史、知印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不许自用。”

延祐三年,省准:“徽政院所辖卫候司,奉旨升正三品,与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同

品,合设令译史,考满除正八,自用者降等。卫候司就用前卫候司人吏,拟自呈

准月日理算,考满同自用迁叙,后有阙,以相应人补,考满依例叙。徽政院掌饮

司人吏,部议常选发补令译史,考满从八,奏差从九,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以

相应人补,违例补充,考满本衙门用。”四年,省准:“屯储总管万户府司吏译

史出身,至大二年尚书省劄,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系边远酷寒去处,兵马

司司吏如历一考之上,转补本路司吏并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之上,转补青海宣

慰司令史,考满正八品迁除,补不尽人数,从优,拟六十月于部劄提控案牍内任

用,蒙古必阇赤比依上例定夺。其沙州ˇ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衙门,即系边远

酷寒地面,依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人员一体出身。”

凡吏员考满授正九品:至元二十年,省准:“宫籍监系随朝从五品,令史拟

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员,验月日定夺,自行踏逐,降一等。”二十八年,省拟:

“廉访司所设人吏,拟选取书吏,止依按察司旧例,上名者依例贡部,下名转补

察院,贡补不尽人数,廉访司月日为始理算,考满者正九品叙,须令回避本司分

治及元籍路分。”部议:“察院书吏出身,除见役人三十月,转补不尽者,九十

月出为从八品。察院书吏有阙,止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上三十月转部,

九十月从八品。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不尽者,九十月考满,

降一等,出为正九品。”三十年,省准:“行台察院书吏历一考之上者,转江南

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于见役人内用之。若有用不尽人数,以九十月出

为正九品。江南有阙,依内台察院书吏,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例转补。”

大德四年,省拟:“各道廉访司书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贡部,

下名转补察院书吏。贡补不尽者,廉访司为始理算月日,考满正九品用。今议廉

访司先役书吏,历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

三月七日已后充廉访司人吏,九十月考满,须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从九品内用。

通事、译史,比依上例。察院书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元定出身,于各道廉访

司书吏内选取,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内用。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

五月转部。补用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议先役书吏,九十

月依已定出身迁用,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为始创入役者,止依

旧例转部。行台察院书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于廉访司书吏内选取,历

一考之上,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用不尽者,九十月正九品,

江南用。省议先役书吏,历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

年三月七日为始创入者,止依旧例,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

凡吏员考满除钱谷官、案牍、都吏目:至元十三年,吏、礼部言:“各路司

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转补按察司书吏。补不尽者,历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六

十月以上,于吏目内任用。”省议:“上都、大都路司吏,难同其余路分出身,

依按察司书吏迁用。”十四年,省准:“覆实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历九十

月,拟于中州都目内迁,若不满考及六十月,于下州吏目内任用,有阙以相应人

发充。”二十一年,省准:“诸色人匠总管府与少府监不同,又其余相体管匠衙

门人吏,俱未定拟出身,量拟比外路总管府司吏,考满于都目内任用。”二十二

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使司令史,与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书吏出身同。

外路总管府司吏三名,贡举儒吏二名,贡不尽,年四十五之上,考满都目内任用。”

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转运司书吏,年四十五以上,历俸六十月充吏目,

九十月充都目,余有役过月日不用。奏差宜从行省斟酌月日,量于钱谷官内就便

铨用。”省准:“覆实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务

使,六十月都监,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监添一界迁用,四十五月之下转

补运司令史。”部拟:“京畿漕运司司吏转补察院书吏,不尽,四十五以上,九

十月依例于都目内任用。”二十四年,部议:“各道巡行劝农官书吏,于各路总

管府上名司吏内选取,考满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从大司农司选委。”省准:

“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于都目内任用。”二十五年,省准:“大护国仁王寺、

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令译史人等,比大都路总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

牍内任用。”部议:“甘肃、宁夏等处巡行劝农司系边陲远地,人吏依甘肃行省

并河西陇北道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为满。”省准:“供膳

司司吏,比覆实司司吏,九十月出身,于务使内任用。”二十六年,省准:“巡

行劝农司书吏,役过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尚书省右司郎中、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令史,比依诸司局人匠总管府

令史例,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省准:“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司吏,有阙于诸

路转运司、漕运司上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

都目,六十月已上转提控案牍,充寺监令史者听。诸路宝钞提举司同。”奏准:

“大都路都总管府添设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任用,

委差于近上钱谷官内委用,有阙以有根脚请俸人补充,不及考满,不许无故替换。”

二十七年,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牍,年四十五之上,比

依都提举万亿库司吏,愿充寺监令史者听。”二十九年,部拟:“大都路令史四

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任回减一资升转,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

选举贡部,每岁二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省准:“京畿都漕运

司令史,比依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

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牍。”三十年,省准:“提举八作司系正六品,司

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元贞元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

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大德三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都提举万亿

四库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者,于都目内迁除,

有阙于平准行用库攒典内挨次转补。”省准:“宝钞总库司、提举富宁库司俱系

从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

有阙须于在京五品衙门及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及诸州司吏并籍记各部典

吏内选。”省准:“提举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之上,自愿

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于在都诸仓攒典内选补。京畿都漕运使司令史,六十

月之上,于提控案牍内用,遇阙于路府诸州并在京五品等衙门上名司吏内选。大

都路司吏改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贡部不过二名,四十五以上,

六十月提控案牍内迁用,任回减资升转。大都路都总管府令史,依旧六十月,于

提控案牍内迁叙,不须减资,有阙于府州兵马司、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上

名司吏内选补。”大德五年,省准:“河东宣慰使司军储所司吏、译史,九十月

为满,译史由翰林院发补,司吏由州县司吏取充,与各路总管府译史、司吏一体

升转,自用译史,别无定夺,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七年,部

拟:“济南、莱芜等处铁冶都提举司及广平、彰德等处铁冶都提举司秩四品,司

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升吏目。蒙古必阇赤拟酌中钱谷官,奏差近下钱谷官,

典吏三考,转本司奏差。”省准:“陕西省叙州等处诸部蛮夷宣抚司正三品,其

令译史考满,比各路司吏人等一体迁用奏差,行省定夺。”九年,宣慰司大同等

处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从三品,司吏、译史、委差人等,九十月为满,司吏除酌

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大德十年,省准:“诸路吏六十月,须历五万石之

上仓官一界,升吏目,一考升都目,一考升中州案牍或钱谷官,通理九十月入流。

五万石之下仓官一界,升吏目,两考都目,一考依上升转。补不尽路吏,九十月

升吏目,两考升都目,依上流转,如非州县司吏转补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通事、译史考满迁叙:至元二年,部议:“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等

人员,拟二十月为一考,历六十月,准考满叙用。”九年,省准:“省部台院所

设知印人等,所请俸给,元拟出身,俱在勾当官之上,既将勾当官升作从八品,

其各部知印考满,亦合升正八品,据例减知印除有前资人员,验前资定夺,无前

资者,各验实历月日,定拟迁叙。”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译史、奏

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满,拟同译史一体迁叙。部议:“行省、行台、行院

五品以下官员并首领官,亦合比依台院例,一考升一等任用。据行省人吏比同台

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台令史、译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满考,

元系都省台院发及应补者,拟降台院一等定夺。”部拟:“甘肃行省令译史、通

事、宣使人等,量拟以六十五月迁叙,若系都省发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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