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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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第2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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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甸子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铅、锡在湖广者,至元八年,辰、沅、靖等处转运司印造锡引,每引计锡一

百斤,官收钞三百文,客商买引,赴各冶支锡贩卖。无引者,比私盐减等杖六十,

其锡没官。此铅、锡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矾在广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鹏举献磁州武安县矾窑一十所,周岁办白矾

三千斤。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于浏阳永兴矾场煎烹,每十

斤官抽其二。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矾课所于无为路,每矾一引重三十斤,价

钞五两。此矾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竹之所产虽不一,而腹里之河南、怀孟,陕西之京兆、凤翔,皆有在官竹园。

国初,皆立司竹监掌之,每岁令税课所官以时采斫,定其价为三等,易于民间。

至元四年,始命制国用使司印造怀孟等路司竹监竹引一万道,每道取工墨一钱,

凡发卖皆给引。至二十二年,罢司竹监,听民自卖输税。明年,又用郭畯言,于

卫州复立竹课提举司,凡辉、怀、嵩、洛、京襄、益都、宿、蕲等处竹货皆隶焉。

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二十三年,又命陕西竹课提领司差官于辉、怀办课。

二十九年,丞相完泽言:“怀孟竹课,频年斫伐已损。课无所出,科民以输。宜

罢其课,长养数年。”世祖从之。此竹课之兴革可考者也。若夫硝、碱、木课,

其兴革无籍可考,故不著焉。

天历元年岁课之数:

金课:

腹里,四十锭四十七两三钱。

江浙省,一百八十锭一十五两一钱。

江西省,二锭四十两五钱。

湖广省,八十锭二十两一钱。

河南省,三十八两六钱。

四川省,麸金七两二钱。

云南省,一百八十四锭一两九钱。

银课:

腹里,一锭二十五两。

江浙省,一百一十五锭三十九两二钱。

江西省,四百六十二锭三两五钱。

湖广省,二百三十六锭九两。

云南省,七百三十五锭三十四两三钱。

铜课:

云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

铁课:

江浙省,额外铁二十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课钞一千七百三锭一十四两。

江西省,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五十斤,课钞一百七十六锭二十四两。

湖广省,二十八万二千五百九十五斤。

河南省,三千九百三十斤。

陕西省,一万斤。

云南省,一十二万四千七百一斤。

铅锡课:

江浙省,额外铅粉八百八十七锭九两五钱,铅丹九锭四十二两二钱,黑锡二

十四锭一十两二钱。

江西省,锡一十七锭七两。

湖广省,铅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矾课:

腹里,三十三锭二十五两八钱。

江浙省,额外四十二两五钱。

河南省,额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锭三十三两一钱。

硝碱课:

晋宁路,二十六锭七两四钱。

竹木课:

腹里,木六百七十六锭一十五两四钱,额外木七十三锭二十五两三钱;竹二

锭四十两,额外竹一千一百三锭二两二钱。

江浙省,额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锭二十四两。

江西省,额外竹木五百九十锭二十三两三钱。

河南省,竹二十六万九千六百九十五竿,板木五万八千六百条,额外竹木一

千七百四十八锭三十两一钱。

○盐法

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自汉桑弘羊始榷之,而后世未有遗其利者也。

元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六色,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太

宗庚寅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银

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盐所入尤广,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十

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丙申,每引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

年之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凡伪造盐引者皆斩,籍其家产,付告人充赏。犯私

盐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财产之半;有首告者,于所籍之内以其半赏之。行

盐各有郡邑,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以其盐之半没官,半赏告者。然岁办之课,

难易各不同。有因自凝结而取者,解池之颗盐也。有煮海而后成者,河间、山东、

两淮、两浙、福建等处之末盐也。惟四川之盐出于井,深者数百尺,汲水煮之,

视他处为最难。今各因其所产之地言之。

大都之盐:太宗丙申年,初于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处置司,设熬煎办,

每引有工本钱。世祖至元二年,又增宝坻三盐场,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三两,

与清、沧等。八年,以大都民户多食私盐,因亏国课,验口给以食盐。十九年,

罢大都及河间、山东三盐运司,设户部尚书、员外郎各一员,别给印,令于大都

置局卖引,盐商买引,赴各场关盐发卖。每岁灶户工本,省台遣官逐季分给之。

十九年,改立大都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一。二十五年,复立三叉沽、芦台、越

支三盐使司。二十八年,增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八两。二十九年,以岁饥减

盐课一万引,入京兆盐运司添办。大德元年,遂罢大都盐运司,并入河间。

河间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间税课所,置盐场,拨灶户二千三百七十六

隶之,每盐一袋,重四百斤。甲午年,立盐运司。庚子年,改立提举盐榷所,岁

办三万四千七百袋。癸卯年,改立提举沧清盐课使所,岁办盐九万袋。定宗四年,

改真定河间等路课程所为提举盐榷沧清盐使所。宪宗二年,又改河间课程所为提

举沧清深盐使所。八年,每袋增盐至四百五十斤。世祖中统元年,改立宣抚司提

领沧清深盐使所。四年,改沧清深盐提领所为转运司。是年,办银七千六十五锭,

米三万三千三百余石。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二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岁

办九万五千袋。七年,始定例岁煎盐十万引,办课银一万锭。十二年,改立都转

运使司,添灶户九百余,增盐课二十万引。十八年,以河间灶户劳苦,增工本为

中统钞三贯。是年,又增灶户七百八十六。十九年,罢河间都转运司,改立清、

沧盐使司二。二十二年,复立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增盐课为二十九万六百引。

二十三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通办盐酒税课。二十五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五贯。

二十七年,增灶户四百七十,办盐三十五万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万引。

延祐元年,以亏课,停煎五万引。自是至天历,皆岁办四十万引,所隶之场,凡

二十有二。

山东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课税所,拨灶户二千一百七十隶之,每银

一两,得盐四十斤。甲午年,立山东盐运司。中统元年,岁办银二千五百锭。三

年,命课税隶山东都转运司。四年,令益都山东民户,月买食盐三斤;灶户逃亡

者,招民户补之。是岁,办银三千三百锭。至元二年,改立山东转运司,办课银

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是年,户部造山东盐引。六年,增岁办盐为七万一千九百

九十八引,自是每岁增之。至十二年,改立山东都转运司,岁办盐一十四万七千

四百八十七引。十八年,增灶户七百,又增盐为一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

户工本钱亦增为中统钞三贯。二十三年,岁办盐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引。二

十六年,减为二十二万引。大德十年,又增为二十五万引。至大元年之后,岁办

正、余盐为三十一万引,所隶之场,凡一十有九。

河东之盐:出解州盐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岁五月,场官伺池盐生结,令

夫搬摝盐花。其法必值亢阳,池盐方就,或遇阴雨,则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

始立平阳府征收课税所,从实办课,每盐四十斤,得银一两。癸巳年,拨新降户

一千,命盐使姚行简等修理盐池损坏处所。宪宗壬子年,又增拨一千八十五户,

岁捞盐一万五千引,办课银三千锭。世祖中统二年,初立陕西转运司,仍置解盐

司于路村。三年,以太原民户自煎小盐,岁办课银一百五十锭。五年,又增小盐

课银为二百五十锭。至元三年,谕陕西四川,以所办盐课赴行制国用使司输纳,

盐引令制国用使司给降。四年,立陕西四川转运司。六年,立太原提举盐使司,

直隶制国用使司。十年,命捞盐户九百八十余,每丁捞盐一石,给工价钞五钱。

岁办盐六万四千引,计中统钞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锭。二十三年,改立陕西都转运

司,兼办盐、酒、醋、竹等课。二十九年,减大都盐课一万引,入京兆盐司添办。

是年五月,又革京兆盐司一,止存盐运司。大德十一年,增岁额为八万二千引。

至大元年,又增煎余盐为二万引,通为一十万二千引。延祐三年,以池为雨所坏,

止办课钞八万二千余锭。于是晋宁、陕西之民改食常仁红盐,怀孟、河南之民改

食沧盐。五年,乃免河南、怀孟、南阳三路今岁陕西盐课,仍授盐运使暨所临路

府州县正官兼知渠堰事,责以疏通壅塞。六年,改陕西运司为河东解盐等处都转

运盐使司,直隶中书省。十月,罢陕西行省所委巡盐官六十八员,添设通判一员,

别铸分司印二。又罢捞盐提领二十员,改立提领所二,增余盐五百料。是年,实

捞盐一十八万四千五百引。天历二年,办课钞三十九万五千三百九十五锭。

四川之盐:为场凡一十有二,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夔府、重庆、叙南、

嘉定、顺庆、潼川、绍庆等路万山之间。元初,设拘搉课税所,分拨灶户五千

九百余隶之,从实办课。后为盐井废坏,四川军民多食解盐。至元二年,立兴元

四川盐运司,修理盐井,仍禁解盐不许过界。八年,罢四川茶盐运司。十六年,

复立之。十八年,并盐课入四川道宣慰司。十九年,复立陕西四川转运司,通办

盐课。二十二年,改立四川盐茶运司,分京兆运司为二,岁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

引。二十六年,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庆元年,以灶户艰辛,减煎余盐五千

引。天历二年,办盐二万八千九百一十引,计钞八万六千七百三十锭。

辽阳之盐:太宗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征收课税所,以大盐泊硬盐立随车随引

载盐之法,每盐一石,价银七钱半,带纳匠人米五升。癸卯年,合懒路岁办课白

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立开元等路运司。五年,禁东京懿州乞

石儿硬盐,不许过涂河界。是年,谕各位下盐课如例输纳。二十四年,滦州四处

盐课,旧纳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输钞。延祐二年,又命食盐人户,岁办课钞,每

两率加五焉。

两淮之盐:至元十三年命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其价

为中统钞八两。十四年,立两淮都转运使司,每引始改为四百斤。十六年,额办

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为八十万引。二十六年,减一十五万引。

三十年,以襄阳民改食扬州盐,又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谕两淮盐运司设关

防之法,凡盐商经批验所发卖者,所官收批引牙钱,其不经批验所者,本仓就收

之。八年,以灶户艰辛,遣官究议,停煎五万余引。天历二年,额办正余盐九十

五万七十五引,计中统钞二百八十五万二百二十五锭,所隶之场凡二十有九,其

工本钞亦自四两递增至十两云。

两浙之盐:至元十四年,立运司,岁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作二

袋,每袋依宋十八界会子,折中统钞九两。十八年,增至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

二引。十九年,每引于旧价之上增钞四贯。二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间盐价。

二十三年,增岁办为四十五万引。二十六年,减十万引。三十年,置局卖盐鱼盐

于海滨渔所。三十一年,并煎盐地四十四所为三十四场。大德三年,立两浙盐运

司检校所四。五年,增额为四十万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五万引。延祐六年,

罢四检校所,立嘉兴、绍兴等处盐仓官,三十四场各场盐运官一员,岁办五十万

引。七年,各运司盐课以十分为率,收白银一分,每银一锭,准盐课四十锭。其

工本钞,浙西一十一场正盐每引递增至二十两,余盐至二十五两;浙东二十三场

正盐每引递增至二十五两,余盐至三十两云。

福建之盐:至元十三年,始收其课,为盐六千五十五引。十四年,立市舶司,

兼办盐课。二十年,增至五万四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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