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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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第2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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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之盐:至元十三年,始收其课,为盐六千五十五引。十四年,立市舶司,

兼办盐课。二十年,增至五万四千二百引。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处转运盐使司,

岁办盐六万引。二十九年,罢福建盐运司及盐使司,改立福建盐课提举司,增盐

为七万引。大德四年,复立盐运司。九年,又罢之,并入本道宣慰司。十年,又

立盐课都提举司,增盐至十万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万引。四年,改立福建

盐运司。至顺元年,实办课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其工本钞,煎盐每引递

增至二十贯,晒盐每引至一十七贯四钱。所隶之场有七。

广东之盐:至元十三年,克广州,因宋之旧,立提举司,从实办课。十六年,

立江西盐铁茶都转运司,所辖盐使司六,各场立管勾。是年,办盐六百二十一引。

二十二年,分江西盐隶广东宣慰司,岁办一万八百二十五引。二十三年,并广东

盐司及市舶提举司为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每岁办盐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引。大

德四年,增至正余盐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引。十年,又增至三万引。十一年,三

万五千五百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二年,岁煎五万五百引。

五年,又增至五万五百五十二引。所隶之场凡十有三。

广海之盐:至元十三年,初立广海盐课提举司,办盐二万四千引。三十年,

又立广西石康盐课提举司。大德十年,增一万一千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

五千引。延祐二年,正余盐通为五万一百六十五引。

凡天下一岁总办之数,唯天历为可考,今并著于后:

盐,总二百五十六万四千余引。

盐课钞,总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

○茶法

榷茶始于唐德宗,至宋遂为国赋,额与盐等矣。元之茶课,由约而博,大率

因宋之旧而为之制焉。

世祖至元五年,用运使白赓言,榷成都茶,于京兆、巩昌置局发卖,私自采

卖者,其罪与私盐法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掌之。十三年,既平

宋,复用左丞吕文焕言,榷江西茶,以宋会五十贯准中统钞一贯。十三年,定长

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

短引计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是岁,征一千二百余锭。十四年,取三分

之半,增至二千三百余锭。十五年,又增至六千六百余锭。十七年,置榷茶都转

运司于江州,总江淮、荆湖、福广之税,而遂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

四钱五分,草茶每引收钞二两二钱四分。十八年,增额至二万四千锭。十九年,

以江南茶课官为置局,令客买引,通行货卖。岁终,增二万锭。二十一年,廉运

使言:“各处食茶课程,抑配于民,非便。”于是革之。而以其所革之数,于正

课每引增一两五分,通为三两五钱。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为五贯。是年

征四万锭。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处都转运司。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税为一

十贯。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举司一十六所,罢其课少者五所,并入

附近提举司。每茶商货茶,必令赍引,无引者与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

给卖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随处

批引局同,每引收钞一钱。

元贞元年有献利者言:“旧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税之,其在江南卖者,亦

宜更税,如江北之制。”于是朝议复增江南课三千锭,而弗税。是年凡征八万三

千锭。至大元年,以龙兴、瑞州为皇太后汤沐邑,其课入徽政院。四年,增额至

一十七万一千一百三十一锭。皇庆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一十九万二千八

百六十六锭。延祐元年,改设批验茶由局官。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鲁丁言,立

减引添课之法,每引增税为一十二两五钱,通办钞二十五万锭。七年,遂增至二

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

天历二年,始罢榷司而归诸州县,其岁征之数,盖与延祐同。至顺之后,无

籍可考。他如范殿帅茶、西番大叶茶、建宁胯茶,亦无从知其始末,故皆不著。

○酒醋课

元之有酒醋课,自太宗始。其后皆著定额,为国赋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

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务坊场官,榷沽办课,仍以各州府司县长官充提点官,

隶征收课税所,其课额验民户多寡定之。甲午年,颁酒曲醋货条禁,私造者依条

治罪。世祖至元十六年,以大都、河间、山东酒醋商税等课并入盐运司。二十二

年,诏免农民醋课。是年二月,命随路酒课依京师例,每石取一十两。三月,用

右丞卢世荣等言,罢上都醋课,其酒课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户自具工本,官司拘

卖,每石止输钞五两。二十八年,诏江西酒醋之课不隶茶运司,福建酒醋之课不

隶盐运司,皆依旧令有司办之。二十九年,丞相完泽等言:“杭州省酒课岁办二

十七万余锭,湖广、龙兴岁办止九万锭,轻重不均。”于是减杭州省十分之二,

令湖广、龙兴、南京三省分办。

大德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槽房一百所。九年,并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

酝,不许过二十五石之上。十年,复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为五十四所。其制

之可考者如此。若夫累朝以课程拨赐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云。

天下每岁总入之数:

酒课:

腹里,五万六千二百四十三锭六十七两一钱。

辽阳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锭一十一两二钱。

河南行省,七万五千七十七锭一十一两五钱。

陕西行省,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四锭三十四两四钱。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锭二十两。

甘肃行省,二千七十八锭三十五两九钱。

云南行省,二十万一千一百一十七索。

江浙行省,一十九万六千六百五十四锭二十一两三钱。

江西行省,五万八千六百四十锭一十六两八钱。

湖广行省,五万八千八百四十八锭四十九两八钱。

醋课:

腹里,三千五百七十六锭四十八两九钱。

辽阳行省,三十四锭二十六两五钱。

河南行省,二千七百四十锭三十六两四钱。

陕西行省,一千五百七十三锭三十九两二钱。

四川行省,六百一十六锭一十二两八钱。

江浙行省,一万一千八百七十锭一十九两六钱。

江西行省,九百五十一锭二十四两五钱。

湖广行省,一千二百三十一锭二十七两九钱。

○商税

商贾之有税,本以抑末,而国用亦资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始

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干人等,命各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其

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并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扰民取财者,

其罪亦如之。世祖中统四年,用阿合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

及以官银卖买之人,并令赴务输税,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法。至元七年,遂定三

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锭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是年五月,以上都商

旅往来艰辛,特免其课。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二十年,诏各路课程,差

廉干官二员提调,增羡者迁赏,亏兑者陪偿降黜。凡随路所办,每月以其数申部,

违期不申及虽申不圆者,其首领官初犯罚俸,再犯决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

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务官俸钞,于增余钱内给之。是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

一;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又增商税契本,每一道

为中统钞三钱。减上都税课,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二十六年,从丞相桑哥之

请,遂大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二十九年,定诸路

输纳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诏天下商税有增余者,毋作额。元

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税。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复增作至元钞三钱。

逮至天历之际,天下总入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之额,盖不啻百倍云。

商税额数:

大都宣课提举司,一十万三千六锭一十一两四钱。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锭九两七钱。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锭五两。

上都税课提举司,一万五百二十五锭五两。

兴和路,七百七十锭一十七两一钱。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锭四两五钱。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锭二十三两五钱。

嘉定路,一万七千四百八锭三两九钱。

顺德路,二千五百七锭九两九钱。

广平路,五千三百七锭二十两二钱。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锭四十二两八钱。

大名路,一万七百九十五锭八两八钱。

怀庆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锭二两。

卫辉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锭七两。

河间路,一万四百六十六锭四十七两二钱。

东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锭四十八两四钱。

东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锭三十二两。

济宁路,一万二千四百三锭四两一钱。

曹州,六千一十七锭四十六两三钱。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锭七钱。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锭六两。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锭二十五两四钱。

冠州,七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七钱。

宁海州,九百四十四锭三钱。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锭四十二两八钱。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锭一十五两。

济南路,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锭三十六两六钱。

般阳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锭九两。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一钱。

冀宁路,一万七百一十四锭三十四两六钱。

晋宁路,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九锭四十两二钱。

岭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锭四十五两六钱。

辽阳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锭四十一两四钱。

河南行省,一十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八锭三十二两三钱。

陕西行省,四万五千五百七十九锭三十九两二钱。

四川行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锭四两八钱。

甘肃行省,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一锭三十六两一钱。

江浙行省,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锭三十两三钱。

江西行省,六万二千五百一十二锭七两三钱。

湖广行省,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锭九两九钱。

○市舶

互市之法,自汉通南粤始,其后历代皆尝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广之地,

以通诸蕃货易,则其制为益详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

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发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验其所易之物,

给以公文,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于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

一于泉州,令忙古领之。立市舶司三于庆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抚使

杨发督之。每岁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

然后听其货卖。

时客船自泉、福贩土产之物者,其所征亦与蕃货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

为言,于是定双抽、单抽之制。双抽者蕃货也,单抽者土货也。十九年,又用耿

左丞言,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二十

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于是下令

禁之,唯铁不禁。

二十一年,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

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

不得用己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其诸蕃客旅就官船卖买者,

依例抽之。

二十二年,并福建市舶司入盐运司,改曰都转运司,领福建漳、泉盐货市舶。

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铜钱。二十五年,又禁广州官民,毋得运米至占

城诸蕃出粜。二十九年,命市舶验货抽分。是年十一月,中书省定抽分之数及漏

税之法。凡商旅贩泉、福等处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卖者,细色于二十

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输税。其就市舶司买者,止于卖处

收税,而不再抽。漏舶物货,依例断没。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杂禁,凡二十二

条,条多不能尽载,择其要者录焉。泉州、上海、澉浦、温州、广东、杭州、庆

元市舶司凡七所,独泉州于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为税。自今诸处,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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