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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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第2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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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获贼人,及虽获无可追偿,并于有者名下追征。诸犯徒者,徒一年,杖六十

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皆先决讫,然后发遣合属,带鐐居役。应配役人,随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堤

岸、桥道一切等处就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满日放还,充警迹人。诸盗未发

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获同伴者,仍依例给赏。其于事主有所损伤,及准首再

犯,不在原免之例。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管府决配,

仍申合干上司照验。流罪以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

其徒伴有未获,追会有不完者,如复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

结。

诸强盗持仗但伤人者,虽不得财,皆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二年半;但

得财,徒三年;至二十贯,为首者死,余人流远。不持仗伤人者,惟造意及下手

者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一年半,十贯以下徒二年;每十贯加一等,至四十贯,

为首者死,余人各徒三年。若因盗而奸,同伤人之坐,其同行人止依本法,谋而

未行者,于不得财罪上,各减一等坐之。

诸窃盗始谋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而不得财者,五十七;得财十贯以下,

六十七;至二十贯,七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贯,徒一年,每一百贯加一

等,罪止徒三年。诸盗库藏钱物者,比常盗加一等,赃满至五百贯以上者流。

诸盗驼马牛驴骡,一陪九。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为从八

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一百七,出军。盗马者,初犯为首八

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牛者,

初犯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

军。盗驴骡者,初犯为首六十七,徒一年,为从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

徒三年。盗羊猪者,初犯为首五十七,刺放,为从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

止徒三年。盗系官驼马牛者,比常盗加一等。

诸剧贼既款附得官,复以捕贼为由,虐取民财者,计赃论罪,流远。诸强盗

再犯,仍刺。

诸强盗杀伤事主,不分首从,皆处死。诸强夺人财,以强盗论。诸以药迷瞀

人,取其财者,以强盗论。诸白昼持仗,剽掠得财,殴伤事主;若得财,不曾伤

事主,并以强盗论。诸官民行船,遭风著浅,辄有抢虏财物者,比同强盗科断。

若会赦,仍不与真盗同论,征赃免罪。诸强盗出外国,其边臣执以来献者,赐金

帛以旌之。诸盗乘舆服御器物者,不分首从,皆处死。知情领卖,克除价钱者,

减一等。

诸盗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除之。诸守库军,但

盗库中财物者,处死,会赦者仍刺之。诸内藏典守,辄盗库中财物者,处死。诸

造钞库工匠,私藏合毁之钞出库者,杖一百七。监临失关防者,笞三十七。诸盗

印钞库钞者,处死。诸检昏钞行人,盗取昏钞,为监临搜获,不得财者,以盗库

藏钱物不得财加等论,杖七十七。诸烧钞库合干检钞行人,辄盗昏钞出库分使者,

刺断。诸盗局院官物,虽赃不满贯,仍加等,杖七十七,刺字。诸工匠已关出库

物料,成造及额余外,不曾还官,因盗出局者,断罪,免刺。诸盗已到仓官粮,

而未离仓事觉者,以不得财论,免刺。诸盗官员符节,比常盗加一等,计赃坐罪。

诸盗官府文卷作故纸变卖者,杖七十七,同窃盗,刺字;买卷人笞四十七。

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凌迟处死,仍验各贼所杀人数,于家属均征烧埋银。

诸图财陷溺人于死,幸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诸图财杀死他人奴婢,即以图财

杀人论。诸奴盗主财而逃,送其逃者,辄杀其奴而取其财,即以强盗杀人论。

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同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

家属征烧埋银。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

刺配。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看守禁地人,杖一百七,三

分家产,一分没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诸事主杀死盗者,不坐。诸寅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

诸于迥野盗伐人材木者,免刺,计赃科断。诸被胁众上盗,至盗所,复逃去,

不以为从论。诸窃盗赃不满贯,断罪,免刺。诸子为盗,父杀之,不坐。诸为盗,

初经刺断,再犯奸私,止以奸为坐,不以为盗再犯论。诸奴婢数为盗,应识过于

门者,其主不知情,不得辄书于其主之门。诸被诱胁上盗,不曾分赃,而容隐不

首者,杖六十七,免刺。诸先盗亲属财,免刺,再盗他人财,止作初犯论。诸先

犯诱奸妇人在逃,后犯窃盗,二事俱发,以诱奸为重,杖从奸,刺从盗。诸瘖哑

为盗,不论瘖哑。诸诈称搜税,拦头剽夺行李财物者,以盗论,刺断,充警迹人。

诸盗米粮,非因饥馑者,仍刺断。诸盗塔庙神像服饰,无人看守者,断罪,免刺。

诸事主及盗私相休和者,同罪;所盗钱物头匹、倍赃等,没官。诸窃盗应徒,若

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无兼丁侍养者,刺断免徒;再犯而亲尚存者,候亲终日,

发遣居役。诸女直人为盗,刺断同汉人。诸年饥民穷,见物而盗,计赃断罪,免

刺配及征倍赃。诸窃盗,一岁之中频犯者,从一重,论刺断。诸为盗为所得赃与

人博不胜,失所得赃,事觉追正赃,仍坐博者罪。诸父以子同盗,子年未出幼,

不曾分赃,免罪。诸年饥,迫其子若婿同持仗行劫,子若婿减死一等,坐免刺,

充警迹人。诸父为人诱为盗,疾不能往,命其子从之,而分其赃者,父减为从一

等,免刺,子以为从论。诸兄逼未成丁弟同上盗,减为从一等论,仍罚赎。诸兄

弟同盗,罪皆至死,父母老而乏养者,内以一人情罪可逭者,免死养亲。诸兄弟

同盗,皆刺。诸父子兄弟频同上盗,从凡盗首从论。诸父子兄弟同为强盗者,皆

处死。诸夫谋为强盗,妻不谏,反从之盗者,减为从一等论罪。

诸亲属相盗,谓本服綛ī橐陨锨祝按蠊σ陨瞎参橐鲋遥傅林棺渥铮?

并不在刺字、倍赃、再犯之限。其别居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

家行窃盗者,綛ī樾」醴踩艘坏龋蠊醵龋谇准跞龋康琳咦挤驳谅郏?

杀伤者各依故杀伤法。若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五十贯以下,笞二十七,

每五十贯加一等,罪止五十七,他人依常盗减一等。诸姑表侄盗姑夫财,同亲属

相盗论。诸女在室,丧其父,不能自存,有祖父母而不之恤,因盗祖父母钱者,

不坐。诸弟为首强劫从兄财,即以强盗论。诸尝过房他人子孙以为子孙,辄盗所

过房之家财物者,即以亲属相盗论。

诸奴盗主财,应流远,而主求免者听。诸奴盗主财,断罪,免刺。诸盗雇主

财者,免刺,不追倍赃。盗先雇主财者,同常盗论。诸佃客盗地主财,同常盗论。

诸同主奴相盗,断罪,免刺配,不追倍赃。诸盗同受雇人财,不以同居论。诸赁

屋与房主同居,而盗房主财者,与常盗论。诸盗同本财者,笞五十七,不以真盗

计赃论。

诸巡捕军兵因自为盗者,比常盗加一等论罪;若自相觉察,告捕到官,或曾

共为盗,首获同伴者,免罪给赏。诸军人为盗,刺断,免充警迹人,仍追赏钱给

告者。诸守库藏军人,辄为首诱引外人偷盗官物,但经二次三次入库为盗,又提

铃把门军人,受赃纵贼者,皆处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字流远。诸见役军人在

逃,因为窃盗得财,杖一百七,仍刺字,杖从逃军,刺从盗。诸军人在路夺人财

物,又迫逐人致死非命者,为首杖一百七,为从七十七,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妇人为盗,断罪,免刺配及充警迹人,免征倍赃,再犯并坐其夫。诸妇人

寡居与人奸,盗舅姑财与奸夫,令娶己为妻者,奸非奸所捕获,止以同居卑幼盗

尊长财为坐,笞五十七,归宗,奸夫杖六十七。

诸伪僧窃取佛像腹中装者,以盗论。诸僧道为盗,同常盗,刺断,征倍赃,

还俗充警迹人。诸僧道盗其亲师祖、师父及同师兄弟财者,免刺,不追倍赃,断

罪还俗。

诸幼小为盗,事发长大,以幼小论。未老疾为盗,事发老疾,以老疾论。其

所当罪,听赎,仍免刺配,诸犯罪亦如之。诸年未出幼,再犯窃盗者,仍免刺赎

罪,发充警迹人。诸窃盗年幼者为首,年长者为从,为首仍听赎免刺配,为从依

常律。诸掏摸人身上钱物者,初犯、再犯、三犯,刺断徒流,并同窃盗法,仍以

赦后为坐。诸以七十二局欺诱良家子弟、富商大贾,博塞钱物者,以窃盗论,计

赃断配。诸夜发同舟橐中装,取其财者,与窃盗真犯同论。

诸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略卖一人,杖一百七,流远;二人以上,处死;为妻

妾子孙者,一百七,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若略而未卖者,减一等,

和诱者又各减一等,及和同相卖为奴婢者,各一百七。略诱奴婢,货卖为奴婢者,

各减诱略良人罪一等;为妻妾子孙者,七十七,徒一年半;知情娶买及藏匿受钱

者,各递减犯人罪一等。假以过房乞养为名,因而货卖奴婢者,九十七,引领牙

保知情,减二等,价没官,人给亲。如无元买契券,有司辄给公据者,及承告不

即追捕者,并笞四十七。关津主司知而受财纵放者,减犯人罪三等,除名不叙,

失检察者笞二十七。如能告获者,略人每人给赏三十贯,和诱每人二十贯,以至

元钞为则,于犯人名下追征,无财者征及知情安主,牙保应捕人减半。其事未发

而自首者,若同党能悔过自首,擒获其徒党者,并原其罪,仍给赏之半。再犯及

因略伤人者,不在首原之例。诸妇人诱卖良人,罪应徒者,免徒。诸职官诱略良

人为奴,革后不首,仍除名不叙,所诱略人给亲。

诸兄盗牛,胁其弟同宰杀者,弟不坐。诸白昼剽夺驿马,为首者处死,为从

减一等流远。诸盗亲属马牛,事未觉自首,顾偿价,不从,既送官,仍以自首论

免刺。诸强盗行劫,为主所逐,分散奔走,为首者杀伤邻人,为从者不知,不以

杀伤事主不分首从论,为首者处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配。诸窃盗弃财拒捕,

殴伤事主者,杖一百七,免刺。诸为盗先窃后强,会赦,其下手杀伤事主者,不

赦,余仍刺而释之。诸盗贼分赃不均,从贼欲首,为首贼所杀者,仍以谋故杀人

论。诸盗贼闻赦,故杀捕盗之人者,不赦。

诸藏匿强窃盗贼,有主谋纠合,指引上盗,分受赃物者,身虽不行,合以为

首论。若未行盗,及行盗之后,知情藏匿之家,各减强窃从贼一等科断,免刺,

其已经断,怙终不改者,与从贼同。诸谋欲图人所质之田,辄遣人强劫赎田之价

者,主谋、下手一体刺断,其卑幼为尊长驱役者免刺。

诸盗贼应征正赃及烧埋银,贫无以备,令其折庸。凡折庸,视各处庸价而会

之。庸满发元籍,充警迹人。妇人日准男子工价三分之二,官钱役于旁近之处,

私钱役于事主之家。诸盗贼得财,用于酒肆倡优之家,不知情,止于本盗追征。

其所盗即官钱,虽不知情,于所用之家追征。若用买货物,还其货物,征元赃。

诸奴婢盗人牛马,既断罪,其赃无可征者,以其人给物主,其主愿赎者听。诸盗

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除之。诸系官人口盗人牛马,

免征倍赃。诸盗贼正赃已征给主,倍赃无可追理者,免征。诸盗贼正赃,或曲质

于人,典主不知情,而归其赃,仍征还元价。诸遐荒盗贼,盗驼马牛驴羊,倍赃

无可征者,就发配役出军。

诸盗先犯后发,与后犯先发罪同者,勿论。诸先犯强盗刺断,再犯窃盗,止

依再犯窃盗刺配。诸出军贼徒在逃,初犯杖六十七,再犯加二等,罪止一百七,

仍发元流所出军。

诸强窃盗充警迹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发,及捕获强盗一名,减

二年,二名比五年,窃盗一名减一半,应除籍之外,所获多者,依常人获盗理赏,

不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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