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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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第2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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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强窃盗充警迹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发,及捕获强盗一名,减

二年,二名比五年,窃盗一名减一半,应除籍之外,所获多者,依常人获盗理赏,

不及数者,给凭通理。籍既除,再犯,终身拘籍之。凡警迹人缉捕之外,有司毋

差遣出入,妨其理生。诸警迹人,有不告知邻佑辄离家经宿,及游惰不事生产作

业者,有司究之,邻佑有失觉察者,亦罪之。诸警迹人受命捕盗,既获其盗,却

挟恨杀其盗而取其财,不以平人杀有罪贼人论。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

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警迹人。

诸为盗经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补刺。五年不再犯,已除籍者,不补

刺,年未满者仍补刺。诸盗贼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后不补刺。诸应刺左

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随上下空歇之处刺之。诸犯窃盗已经刺臂,却徧文其身,

覆盖元刺,再犯窃盗,于手背刺之。诸累犯窃盗,左右项臂刺遍,而再犯者,于

项上空处刺之。

诸子盗父首、弟盗兄首、婿盗翁首,并同自首者免罪。诸奴盗主首者,断罪

免刺,不征倍赃,仍付其主为奴。诸胁从上盗,而不受赃者,止以不首之罪罪之,

杖六十七,不刺。诸为盗悔过,以所盗赃还主者免罪。诸为盗得财者,闻有涉疑

根捕,却以赃还主者,减二等论罪,免徒刺及倍赃。诸窃盗因事主盘诘,而自首

服,其赃未还主者,计赃减二等论罪,刺字。诸盗赃,为首者自首,免罪,为从

不首仍全科。诸无服之亲,相首为盗,止科其罪,免刺配倍赃。诸窃盗悔过,以

赃还主不尽,其余赃犹及刺罪者,仍刺之。

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诈伪

诸主谋伪造符宝,及受财铸造者,皆处死。同情转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

杖一百七。伪造制敕者,与符宝同。诸妄增减制书者,处死。诸近侍官辄诈传上

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处死。若伪造省

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远。知情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讹谬不堪行用者,

九十七。若伪造司县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财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

悛者一百七。诸伪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税务青由欺冒商贾者,杖一百七。诸

赦前伪造省印,赦后不曾销毁,杖七十七,有官者夺所受宣敕,除名不叙。诸掾

属辄造省官押字,盗用省印,卖放官职者,虽会赦,流远。诸伪造税物杂印,私

熬颜色,伪税物货者,杖八十七。告捕得实者,征中统钞一百贯充赏。物主知情,

减犯人罪一等,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不知情者

不坐,物给元主。其捕获人擅自脱放者,减犯人罪二等,受财者与犯人同罪。诸

省部小史,为人误毁行移检紥,辄自刻印信,伪补署押,求盖本罪,无他情弊者,

杖七十七,发元籍。诸僧道伪造诸王印信及令旨抄题者,处死。诸盘获伪造印信

之人,同获强盗给赏。诸告获私造历日者,赏银一百两。如无太史院历日印信,

便同私历造者,以违制论。诸受财卖他人敕牒,及收买转卖者,杖一百七,刺面

发元籍,买者杖八十七,发元籍。诸职官被差,以疾辄令人代乘驿传而往者,杖

六十七,代者笞五十七。诸公差,于官船夹带从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记

过,支过分例来,追征还官。

诸诈称使臣,伪写给驿文字,起马匹舟船者,杖一百七。有司失觉察,辄凭

无印信关牒倒给者,判署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四十七。诸职官诈传上司言语,

擅起驿马者,杖六十七。脱脱禾孙依随擅给驿马者,笞五十七,并解职别叙,记

过;驿官二十七,还职。诸诈称按部官,恐吓官吏者,杖六十七。诸诈称监临长

官署置差遣,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钱物没官。诸诈称奉使所委官,听理民讼

者,杖九十七。诈称随行令史者,笞五十七。

诸伪造宝钞,首谋起意,并雕板抄纸,收买颜料,书填字号,窝藏印造,但

同情者皆处死,仍没其家产。两邻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里正、主首、社长

失觉察,并巡捕军兵各笞四十七。捕盗官及镇守巡捕军官各三十七,未获贼徒,

依强盗立限缉捕。买使伪钞者,初犯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断流远。

诸捕获伪钞,赏银五锭,给银不给钞。诸父子同造伪钞者,皆处死。诸父造伪钞,

子听给使,不与父同坐;子造伪钞,父不同造,不与子同坐。诸夫伪造宝钞者,

妻不坐。诸伪造宝钞,印板不全者,杖一百七。诸伪造宝钞,没其家产,不及其

妻子。诸赦前收藏伪钞,赦后行使者,杖一百七。不曾行使而不首者,减一等。

诸伪造钞罪应死者,虽亲老无兼丁,不听上请。诸捕获伪造宝钞之人,虽已身故,

其应得赏钱,仍给其亲属。诸奴婢买使伪钞,其主陈首者,不在理赏之例。诸挑

剜裨辏宝钞者,不分首从,杖一百七,徒一年,再犯流远。年七十以上者,呈禀

定夺,毋辄听赎。买使者减一等。诸烧造伪银者,徒。诸造卖伪银,买主不知情,

价钱给主,伪银内销,提真银没官,依本犯科罪。诸伪造各仓支发粮筹者,笞五

十七,已支出官粮者,准盗系官钱物科罪。仓官人等有犯者,依监主自盗法,赃

重者从重论。诸冒支官钱,计赃以枉法论,并除名不叙。

诸冒名入仕者,杖六十七,夺所受命,追俸发元籍,会赦不首,笞四十七,

仍追夺之。诸奴受主命冒充职官者,杖九十七。其主及同僚相容隐者,八十七。

诸子冒父官居职任事者,杖七十七,犯在革前,革后不出首者,笞四十七,并追

回所受宣敕,及支过俸禄还官。诸边臣,辄以子婿诈称招徕蛮獠,保充土官者,

除名不叙,拘夺所授官。诸军官承袭,伪增年者,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滥保

官吏,并坐罪。诸职官妄报出身履历者,除名不叙。诸译史、令史,有过不叙。

诈称作阙,别处补用者,笞五十七,罢役不叙。

诸输纳官物,辄增改朱钞者,杖六十七,罢之。诸有司长官,辄以追到盗赃

支使,却虚立给主文案者,虽会赦,解职,降先职二等叙。承吏,除名不叙。诸

帅府上功文字,诈添有功军人名数,主谋者杖八十七,除名不叙,随从书写者笞

五十七。诸诈以军功受举入仕者,罢之,仍夺所受命。诸擅改已奏官员选目姓名

者,虽会赦,除名发元籍。诸曹吏辄于公版改易年月,图逭罪责者,笞五十七,

罢役别叙,记过。诸哗强之人,辄为人伪增籍面者,杖八十七,红泥粉壁识过其

门。诸蒙古译史,能辨出诈伪文字二起以上者,减一资升转。

○诉讼

诸告人罪者,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者抵罪反坐,越诉者

笞五十七。本属官司有过,及有冤抑,屡告不理,或理断偏屈,并应合回避者,

许赴上司陈之。诸诉讼本争事外,别生余事者,禁。其本争事毕,别诉者听。诸

军民风宪官有罪,各从其所属上司诉之。诸民间杂犯,赴有司陈首者听。诸告言

重事实,轻事虚,免坐;轻事实,重事虚,反坐。诸中外有司,发人家录私书,

辄兴狱讼者,禁之。若本宗事须引用证验者,仍听追照。其构饰傅会,以文致人

罪者,审辨之。除本宗外,余事并勿听理。诸教令人告綛ī橐陨锨祝芭靖嬷?

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若教令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二等。其教令人告事虚应反

坐,或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

属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

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诸妇人辄

代男子告辨争讼者,禁之。若果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

不在禁例。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

之玷者,并禁止之。诸亲属相告,并同自首。诸妻讦夫恶,比同自首原免。凡夫

有罪,非恶逆重事,妻得相容隐,而辄告讦其夫者,笞四十七。诸妻曾背夫而逃,

被断复诬告其夫以重罪者,抵罪反坐,从其夫嫁卖。诸职官同僚相言者,并解职

别叙,记过。诸告人罪者,自下而上,不得越诉。诸府州司县应受理而不受理,

虽受理而听断偏屈,或迁延不决者,随轻重而罪罚之。诸诉官吏受赂不法,径赴

宪司者,不以越诉论。诸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院不

行,经乘舆诉之。未诉省部台院,辄经乘舆诉者,罪之。诸职官诬告人枉法赃者,

以其罪罪之,除名不叙。诸奴婢诬告其主者处死,本主求免者,职减一等。诸以

奴告主私事,主同自首,奴杖七十七。

○斗殴

诸斗殴,以手足击人伤者,笞二十七,以他物者三十七。伤及拔发方寸以上,

四十七。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加一等。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

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杖六十七。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并刃伤、折

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七十七。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折跌人肢体,

及瞎其目者,九十七。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

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一百七。诸诉殴詈,有阑告者勿听,违者究之。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

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者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诸倡女斗伤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七十七,单衣受

刑。诸殴伤人,辜限外死者,杖七十七。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罪以本殴伤论,

并离之。若妻不为父母悦,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三等,仍离之。诸职官殴妻堕

胎者,笞三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注边远一任,妻离之。诸以非理苦

虐未成婚男妇者,笞四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诸舅姑非理陵虐无罪男妇者,

笞四十七,男妇归宗,不追聘财。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

诉于有司。诸蒙古人斫伤他人奴,知罪愿休和者听。诸以他物伤人,致成废疾者,

杖七十七,仍追中统钞一十锭,付被伤人,充养济之资。诸因斗殴,斫伤人成废

疾者,杖八十七,征中统钞一十锭,付被伤人,充养济之资。为父还殴致伤者,

征其钞之半。诸豪横辄诬平人为盗,捕其夫妇男女,于私家拷讯监禁,非理陵虐

者,杖一百七,流远。其被害有致残废者,人征中统钞二十锭,充养赡之赀。诸

职官辄将养男去势,以充阉官进纳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记过,义男归宗。

诸以微故残伤义男肢体废疾者,加凡人折跌肢体一等论,义男归宗,仍征中统钞

五百贯,充养赡之赀。诸尊长辄以微罪刺伤弟侄双目者,与常人同罪,杖一百七,

追征赡养钞二十锭给苦主,免流,识过于门;无罪者,仍流。诸弟虽听其兄之仇,

同谋剜其兄之眼,即以弟为首,各杖一百七,流远,而弟加远。诸卑幼挟仇,辄

刺伤尊长双目成废疾者,杖一百七,流远。诸以刃刺破人两目成笃疾者,杖一百

七,流远,仍征中统钞二十锭,充养赡之赀,主使者亦如之。诸挟仇伤人之目者,

若一目元损,又伤其一目,与伤两目同论,虽会赦,仍流。诸因争误瞎人一目者,

杖七十七,征中统钞五十两,充医药之赀。

诸脱脱禾孙辄殴伤往来使臣者,笞四十七,解职记过。诸职官辄以他物殴伤

使臣者,杖六十七。诸司属官辄殴本管上司幕官者,笞四十七,解职记过。诸方

镇僚属辄以他物殴伤主帅者,杖六十七,幕官使酒骂长官者,笞四十七,并解职

别叙,记过。诸按部官因争辩,辄殴有司官,有司官还殴者,各笞三十七,解职。

诸监临官挟怨,当厅扯捽属官,属官辄殴之者,笞四十七,解职。诸方面大臣,

不能以正率下,辄与幕属公堂斗争,虽会赦,并罢免记过,赦前无招者还职。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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