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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想到那张没有公章的决定,至今还没有一个人能说它是有效的,又增强了信心。把这张决定书拿到桌面上来,到时大家还不会认定是谁都弄得出来的一张废纸?
既然决定无效,那我就是胜诉。
二月十七日,我在江南都市报看到一则类似我官司的消息,题目是《除名未见书面通知——…当事人邱某把单位推上法庭》,内容是:
南昌市第二运输总公司,1993年1月聘用正式职工邱某,为该总公司南钢公司机务副经理,同年6月将其解聘。之后,邱未回原岗位报到,1996年7月该总公司召开第七届职代会第五次会议。对邱以擅自长期离岗又不办理任何手续为由作出予以除名的决定,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邱。1997年1月,邱得知被单位除名后多次向领导申诉,去年8月,邱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其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为由,驳回邱的仲裁申请。
去年9月29日,邱愤而向东湖区法院上诉,又被驳回诉讼请求。邱不屈不挠,又上诉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24日,农历正月初一,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撤销东湖区法院的判决,认定南昌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对邱某作出的除名决定尚未生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南昌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为邱某缴纳用人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我看后,受到很大的鼓励,江拖的那张没有公章的文件,不就和没有正式的通知书一样吗?
兴奋之余,我与江南都市报社取得了联系。
下午,我与江南都市报社记者夏震见了面,夏震说:“现在这件事还没有开庭,暂时还不好报道,从形式上看,你的官司是和报纸上的差不多,而且还有更有力的情况,等开庭时告诉一下我,我一定会到庭采访。”
我觉得有几个情况在心里不得踏实,写了情况,准备明天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内容是:
本人于2000年11月25日,交给了贵院要求依法撤消东湖区法院《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申请,东湖区法院于2001年2月16日通知本人说:经过复查,同意再审,准备开庭,要求我在一星期之内再交2040元诉讼费。特就有关问题紧急咨询贵院。
1、由贵院依法组成的江拖破产清算组近日是否会结束?现在再审是否还来得及?现收购江拖整合资源、安置江拖职工的江铃集团,其所组成的南昌市江铃拖拉机有限公司,可否延续成为被诉人?
2、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诉讼收费办法》,劳动争议案件属非财产案件,收费仅为30…50元,没有注明附带任何情况,该项收费对我却要2040元,而且已经是错误裁定终结,现将尚未经过一审的案子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又要交两千多元诉讼费,这是否合理合法?
3、江拖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已在2000年12月25…26日召开了债权人大会,本人请求补偿工资和精神损失的事项是否有效?如果无效,现在再审的诉讼费是否还应该按标的计算交纳?
二月十九日一早,我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官处,得知江西拖拉机厂已经注销,破产清算组也可能撤了,但高书记官说:“既然东湖区法院现在说开庭,那清算组总还有人在,按说他们办案也是要掌握这些情况的。”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这种收费,王书记官和高书记官都说不大清楚,但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交费,按理来说,一般是经过了一审的案件到二审才有可能交费,二审的再审就不需要再交费了。而你的案件连一审都没有,再审又是重新开始进行的一审。
江拖换牌为江铃 法院再次误开庭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我询问过市中院后,又来到了在省政府的高级人民法院,我想这里总应该会清楚。
省高院门卫要我登记工作证,我没有,只得出示中国科协中国地理学会的会员证,得到了允许。门卫说:“我还是第一次见到有拿会员证来登记的,不过这样的证件,在以前是很时髦的。”
我来到省高院民事庭询问,一位庭长叫我去找院里信访的地方问。我绕七弯八地找到信访处,他们又叫我去找市中院,说区院是由市中院管的,中院怎么说就怎么办。看样子我们老百姓的诉讼,要明明白白的交费也是困难的。
我越想越不得通,法院违法作出了错误的裁定,当事人依法纠正过来了,法院也确认了原裁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反过来竟还要受害人再出钱来继续审理?这真不合理。
我来到新华书店查阅,结果在最高法院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里查到:
五、《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在此,可将我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的案件,逐条对照加以分析: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我依据的是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显然,我提请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在第(1)列。
(2)这里指的是对一审未提出上诉的判决、裁定,而我的裁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第六项,法律规定不能上诉,所以我的再审也不在第(2)列。
(3)这一列指的是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我的正在此列。所以应该免交案件的受理费。
因此,东湖区法院办案法官的做法又是错误的。
法官不熟悉法律,又不虚心的学习和钻研法律,这给老百姓会带来多大的损害和压力啊!这样的官司叫人怎样去打?
我再赶到江西拖拉机厂,在厂大门确实已换上了南昌市江铃拖拉机有限公司的牌子。原厂宣传部的老同事刘作坪告诉我:“破产清算组在春节前就已经撤得没有人了,老江拖留守的那部分也已另外注册,换成了南昌市机械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新丰管理处,江西拖拉机厂已经不存在了。”
这天,我立即写了情况,向东湖区法院院长徐河东汇报:
本人于去年五月十日起诉的“江拖劳动争议案”,被贵院于十一月十三日通知裁定终结,我于十五日向中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中院经过审查,用专车急送,交给了贵院,要求加紧复查上报,贵院院长批示请郭庭长加紧复查再审。
十二月一日,郭庭长对本人作过一次笔录。
四日,为有利于加快办案,我主动交了《有关询问情况详细说明的报告》。此后多次催办,没有动静。
十二月二十五日,又再次书面说明,江拖在一月份即有可能处理完遗留问题,即将注销,请了中院催办,自己也多次询问,仍无动静。
今年二月十五日,我找到刚接手不久的齐法官,齐叫我找好证人,等候通知开庭,我当天找好了现育英学校的书记邓顺茹,准备作证。
十六日,齐法官告诉我,已同意再审,但需在七日内再交诉讼费2040元,否则视为放弃再审,作了笔录。
今天星期一上午,我来到中院咨询,得知江拖已经终结。我再去了江拖,得到了证实,连清算组也已经撤光。
此况不知贵院现如何开庭再审?
徐院长也有些紧张,问案件是多少钱,我说仅按标的来说是五万。他说看看能不能补救,我说连被告都没有了,怎么补救?
他想了想说:“那没有办法。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不是法院的责任。”把材料拿还给我。
我不肯接,要他把材料看看再说。
二月二十日上午,我到市机械局取得了“江拖已经破产终结注销,破产清算组已撤”的书面证明。
骆主任说:“这法院也真是,搞了这么久,怎么连个庭还开不了嘛?本来这边也会帮你适当解决,像恢复编制这些都好办,你不应提补发工资的事,跟你解决了,你又要补发工资,你叫人家江拖怎么拿得出这么多的钱来给你办?”
“我以前也没有提补发工资的事,还不是没有办,单位不让我上班,就已经侵犯了我的就业权。既然已诉诸法律,当然要依法办理,提出所要求江拖的赔偿,比照江拖对我多年的损害,并不过份。”
“哪有那么容易想走就走,想来就来呢?对方人事调动的冻结也会开冻的咯。”骆主任不大理解。
“江拖讲同意调动的期限是三个月,过期就已经作废了,我还能怎么调?而且连我提出把编制挂到人才交流中心去,单位也不肯让。”
“这也是,等于一点出路也没有了。这是做得不应该的。本来这次在法院是应该可以解决的,你在去年五月份就起诉了,这么长的时间还开不了一个庭啦,这些法官也不知道是怎么搞的,现在连江西拖拉机厂这个单位都没有了啦。”骆被问住了,感慨地说。
事已至此,现在跟他们还有什么讲的呢?我拿了证明就出来了。
我再来到东湖区法院,把这些情况跟齐进斌法官谈了谈,并出示了市机械局的证明,问他怎么办。
齐进斌说:“我在上星期还跟他们清算组的一位女组长打了个电话,她也说破产清算组已撤掉了,我问她有没有清算组撤消的文件,她说没有,现在有了证明,你也不要再交费了,只有终结诉讼。我们会给你一个裁定书。这个案件的延误,不是我的责任,我也是刚刚调到这个庭来的,案件是从郭庭长手上接过来的。要是早在我手上,是决不会出这样的事的,这是郭庭长负责的,院里是知道的。现在我也没有办法,你只有通过政府行政部门来解决。”
说着他把案卷翻给我看,移交的日期显示,在他手上算到现在也只有十来天时间,他是过年以后才来的,一接手就开始在帮我办理。
我还看到了市中级法院下发给东湖区法院的文件,上面有我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陈述,摘录了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强调了江拖清算组即将结束,时间紧迫,指示东湖区法院加紧复查再审,并要求上报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卷里,有东湖区法院徐河东院长的签字:请郭岚加紧复查。更说明东湖区法院应该知道案件审理的紧迫。
在齐法官写的复查再审的报告上,说明了东湖区法院《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的错误,报告的日期是二月十五日,除院长签字同意的日期是二月十六日。
我见市中院的发文在案卷里放有好几份,便想跟齐法官要一份,齐表示为难,我也就算了。
因为江西拖拉机厂被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是整体收购,不是兼并,南昌市江铃拖拉机有限公司不大可能会承担被诉责任。
但我还是询问齐法官:“现成立的市机械局新丰管理处是原江拖的留守部分,管的还是原江拖的遗留问题,这个单位能不能作为被告?”
“不行,江拖的这种破产方式是被整体收购,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逃债方式,我们法院对他们也没有办法,学校已划归了市教委管辖,也不能成为被告。”齐法官否认。
这时,我拿出了二月十七日的那张《江南都市报》,请他看了看那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报道。
“报纸上的这件案子,在形式上是和你的那件劳动争议案件差不多,江拖的无章决定是没有道理的。”齐法官看后说。
我又跟他谈起了再审收费的问题:“按一九九九年最高法院的补充规定,像我这种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再审的,也是讲不能再收费。”
“如果是检察院或法院提出来的就不要交费,自己提出来的就一律要交费。”可他还是坚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