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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检察院或法院提出来的就不要交费,自己提出来的就一律要交费。”可他还是坚持说。
我看跟他实在讲不通,就懒得再说,反正现在已不存在再交费的问题了。看来,这起曲折多变的劳动争议案,已回天无力,硬还是实实在在地被耽误掉了。
我想起这样一句话:有权有钱的人从来就不需要去讲理,而要讲理的常常是一些既没有权又没有钱的人。。 最好的txt下载网
全国人大提法制 四处奔波求公正
二○○一年三月五日,正值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我以自己这场官司的亲身体验来看,觉得有几个法制方面的问题,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向大会提出,便写下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国家干部的人事调动,人事部门的批复应该有个期限的约束。如我的调动经历,最后因接受方主管厅久久未予批复,原单位又声称开出三个月就已经作废,由此发生了长达十年来的人事纠纷。
2。国营企业对职工除名的程序要加强规范。如我在办理调动时,即被要求离岗,适遇对方人事一度冻结,便受到原单位刁难,甚至被无辜除名,“决定”不盖公章,不告诉本人,造成无法诉讼。
3。信访部门不应仅是个收发站。我的情况经过多次信访,省里推市里,市里转主管局,主管局说市信访办是个收发站,除非有个市长签字才好办。最后转到单位,结果是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
4。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被一些法官作为延误办案的借口。有的法官以普通程序为六个月,非要拖到临近期限才来处理,甚至置案件的紧迫于不顾,故意贻误办案,给原告造成损害,对复查再审说没有期限、没有责任。
5。对法院的诉讼收费,希望能进一步明确。按最高法院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属于非财物案件,仅为30至50元,而我的诉讼费是2040元,说是有要求补偿工资事项;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办法》和一九九九年的补充规定均说明不需再交费,而法官则强调说凡个人申请再审的都要再交费。
6。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希望国家能够尽快给职工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本人因原单位已被整合收购,不是兼并,法院说被告已经不存在了,诉讼只能终结。而我所有的只是一张没有公章、被称为内部掌握的除名文件的复印件,没有有效证明,连街办、居委会都不管,就业十分困难。由人才流动引发的人事纠纷以来,我长期失业在家,现已经四十五岁,一家子的生活极其艰难,往后怎么办?
这些内容,融入了一个普通教师迫切希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意愿,寄给了正在北京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月七日,我送材料给了南昌市市长办公室,以向市长刘伟平及市各有关领导反映。
三月九日,我拿到了东湖区人民法院《东民再字(2001)第01号裁定书》,裁定书为: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再字第01号
原告秦付根诉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00)东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原审原告秦付根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江西拖拉机制造厂破产清算组已经撤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郭 岚
审判员 齐进斌
审判员 邓相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章)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炜涛
裁定书上注明了审判长是郭岚,时间是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这时,我也知道了经济二庭现已改成了审判监督庭,但门前的牌子仍然未改。
在此,裁定书虽然确认了我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没有直接挑明原裁定系错误的;其中明明是我向市中院申请的再审,这里却说我是向东湖区法院申请再审;还讲该院提起再审后,在审理中查明江拖清算组已撤,而我在案卷中看到,由齐进斌写的通过复查决定再审的报告日期是二○○一年二月十五日,法院院长的批示是在二月十六日,而十七、十八日两天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十九日我书面向院长交了情况汇报,二十日我将市机械局的证明交给了齐法官。
他们再审了什么?无非是对枉法裁定和贻误办案的遮掩。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一百四十六条第(六)项,此案只能中止诉讼,并不是终结诉讼。
原来已经察觉到的,终于成了现实,我还能怎样做呢?与审判监督庭对门的经济一庭,一位很有资历的法官,对我的遭遇十分同情,对郭岚和魏群的做法十分气愤,明知郭岚就在旁边,仍然大声的斥责,郭岚心虚地把门关上。
就这样,我怀着对人民法院的虔诚交掉2000多元诉讼费,疲于奔命十个月,连被告都被审得没有了,尚未进入实体,而被告违法当事人却实实在在、眼睁睁地、在交臂之间,于反腐倡廉的最后一道防线避开了法律的审判,给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严重损害。
如不对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给予追究,如何能够体现司法公正?
当天下午,我向东湖区法院徐河东院长递交了一份《对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错误裁定、故意侵害诉权、延误办案,本人要求赔偿的申请》。申请详细叙述了案件两次在东湖区法院审理所遭遇的过程,提出: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据此,有关审判人员的渎职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诉权。
该款项如下: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
魏群法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裁定中,故意有法不依,以“有关法律”四个字随意含混国家的法律,作出违背法律的枉法裁定;郭岚庭长和吴卫兵法官在执行市中院的发文和东湖区法院院长的批示中,故意抵触,在已知被告法人将注销、清算组将撤的情况下,不将早在二○○○年十二月一日就已亲口认定的《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确为错误的情况加紧上报,反而对原告进行责难,一再拖延办案,而对原告因情况紧急苦苦相求,置之不理。以致直到二○○一年二月十六日,被告法人已经注销、清算组已撤,才由刚接手不久的齐进斌法官通知再审,已经贻误了工作。致使被告当事人终于逍遥法外,如愿地避开了法律的审判,给原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严重损害。
在此,应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办法》'法发(1998)15号'第十四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条“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法发(1998)16号'第七条第七项“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给予追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要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以下赔偿:
1、预交的诉讼费2040元;
2、起诉书中请求事项所相应的损失。
三月十三日,我又提笔向省委书记舒惠国写信,再次向他倾诉:
我的那场因人才流动引起的人事纠纷,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以前您曾叫我什么时候来说清一下,考虑到您担任省领导很忙,未好意思前去打扰,仅用书面邮寄的方式作了反映,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说收转了这些材料,但下面没有回复。后来市政府与市委联合下发《洪信访字(1999)23号文件》,原江拖才写了个“反馈“材料,又以开脱责任,我只好起诉,法院久拖不办,直至江拖破产终结,延误了开庭。今附上向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反映的有关材料,希望得到您的救助为感。
请代向李老师问好。
我想这次最好能够与舒书记见到一面,按照身份来说,显得异想天开,但他总不致于连我这个老部下一点都不认吧,我也实在是走投无路才这样求助于他,他现在北京开会,先等他回来再说。我打了个电话给已在省乡镇企业局当领导、原在省蚕茶研究所中学的同事,得知了舒惠国已搬到省委一经路的地址。
三月十八日,我给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又发了一封信,估计可能用处不大,但也是有病乱投医,有一点希望当然比没有动好。
人生境运非昔比 信寄省委新书记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我想省委舒书记现在应该已经返昌,便打了个电话给省委组织部的同学,得到了证实。。
晚上,我来到了舒惠国已搬到一经路的新住处,忽然又有些犹豫。既来之则为之,周围几处都是武警、公安所在,站在这里不知所措,反容易引人注目,便按了按院大门上的电子监控对讲器。
里面传出一声女音:“谁呀?”
像是舒惠国的妻子李老师的声音,我赶快说:“我是小秦,原来在蚕茶所的小秦、秦付根,在学校教书的。”
“哦,是小秦啦,你现在在哪里?”
“我现在在江拖,想找一下舒书记。”
“你找他有什么事?”
“我有封信和材料交给他。”
“请等一下。” 显然,她是要去请示舒书记。
过了许久,对讲器里又传来了她的声音:“小秦,你有信,你寄到他办公的地方去。”
我愣了一下,着急地说:“他……他不在呀?……”
“你把信寄到他办公的地方去吧。” 里面硬邦邦地又重复了一句。
我赶紧说:“你是李老师?……”
这时已经没有回音了,我当然也很敏感,人家现在的处境毕竟与我有天壤之别,比不得以前可常坐在一起拉拉家常。我虽已看到了门上的信箱,可哪好直接就近投进去?
我只好在附近再找到一家邮政局,买好邮票,把信和材料寄向了省委书记的办公室,这样做也许有这样做的道理。
三月二十五日,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播放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法官因枉法裁判被依法追究判刑一年。联想到自己的官司,便查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查到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魏群、郭岚和吴卫兵的做法,不是正分别触犯了这两条刑律吗?便萌发了向检察院控告的念头,写出了《关于东湖区法院魏群、郭岚、吴卫兵办案渎职,触犯刑律的报告》。但此事重大,一时难拿定主意。
三月二十六日,我来到东湖区法院。徐院长告诉我,我的那份要求赔偿的申请,已经交给了院纪检监察室的李主任,现已立案。
我再来到院纪检监察室,问哪一位是李主任,在门边的一位指了指里面,我向李主任说明来由,李叫我坐,问是不是本人,我说是,门边的那位说他知道,并拿出了案卷,上面有徐院长的批示:请纪检监察室确认。他们表示,这里只能看一下有没有违法违纪的问题,赔偿是由行政庭管。
向不向检察院提出刑事控告呢?
我的思想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如果东湖区法院能够依照《法官法》追究,那也用不着再去上检察院了,不告吧,对东湖区法院的办案前车可鉴,似乎不大放心,这次在纪检监察室让人也有一种自己查自己的人,怎么可能的感觉,到时有可能又是走一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