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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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 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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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主任对我很热情,详细地询问了我的情况,赞同我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做法,法院在这么长的时间都不开庭,贻误了办案,这是不应该的。表示江拖虽已不存在,他会把这些情况向局领导汇报,解决好这件事。接着,徐主任拿了一张表给我填,列出要求解决的事项。

  我想,局里对我有这么好的态度,省委领导对我的事情这么重视,我也不能难为了他们,经过短暂考虑,便提出了这样几项要求:

  1、恢复编制、安排工作或把编制挂到市人才交流中心;

  2、续办已经中断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

  3、尽可能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看样子,持续了十余年的人事纠纷,终于有了解决的眉目,至少能够恢复编制和续办社会养老保险,找回一个人民教师所具有的名誉和尊严。

  我深深感谢这位从上海来的新任省委书记,从他身上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这个好消息,我高兴得告诉了所有的亲友,他们纷纷向我祝贺,赞不绝口地颂扬这位素不相识的省委书记的工作效率。 电子书 分享网站

东检托词不立案  东院推找中院断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自两个月来,我数次去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情况尚没有什么结果。后来,晏检察官说已经找了一些当事人作了笔录,还有一个正在外地学习,要等到回来后再找一下,然后看看怎么办。

  这天上午,我再来到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晏检察官表示:“材料已送到市检察院去了,我们已经查了,够不上罪,决定不立案,只能给你作口头答复。”

  “按照规定,检察院应该给我一份书面回复,能不能把决定书给我看一下,我总应该晓得一点原因吧?” 我提出要求说。

  “我们可以不给你,也不能给你看,对于你劳动争议案的诉讼,中院有两个文件,一个是经济庭发的,一个可能是告申庭发的,我们也搞不清楚,这件民事案子在中院怎会由经济庭去管,当然,我们也不管哪个文件对哪个文件错,那都是中院的事情,我们也管不到。”

  “这么说,中院经济庭对我的诉讼还有一个文件?是他们说不要开庭的?”

  “是在中院发文再审之前,不是对你这件案子发的,也没有注明是你的这件案子,那是一份发给下属各法院的一份通知,主要是终止与江拖债权债务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

  “我起诉的那件劳动争议案,不是经济纠纷案,东湖区法院魏群负责的那份裁定书,既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又违背国家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明知故犯,就可以看成是枉法裁定。她的办案态度也很恶劣,我把国家法律文件翻给她看,她不仅不看,还把手一推,气势凶凶地说‘我还需要你教哇’,即使如此,我仍把法律条文抄录了给她。”

  “那只是办案态度和业务水平问题,我们主要看她是不是主观故意枉法,她根据的是中院前一个经济庭的文件,有没有国家法律作依据,那是上面的事情,超过了我们所管辖的范围。对于郭岚和吴卫兵延误办案的问题,我们也去查了,郭岚是庭长,她有权把案件交给下面的人去办,在市中院指示复查再审的发文上面,说江拖破产清算组有可能在二○○一年的上半年结束,起了一个误导的作用,并且法律对于复查再审的案件是没有期限的。”

  “中院指示复查再审的发文,根本就不存在误导,这里仅指的是一个预计,同样也包括了一月份,况且也不是要东湖法院到江拖清算结束时才来办理,我提出的再审申请也提到了江拖的清算组在一月份解决完遗留问题,若没有期限,中院的发文为何要强调‘加紧’?东湖区法院院长的批示也为何强调‘加紧’?现有关办案人员这样的说法说完全是抵赖。”

  “这个不能这样讲。”

  “这至少是违法违纪办案。”

  “你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吗?我们主要是看是不是犯罪,其他的不归我们管。”

  “我起诉十个来月,不要说开庭,就连一次调解也没有做过,到头来甚至连预交的两千多元诉讼费也给抹掉了,这如何保护老百姓的正当权益?中院指示复查再审的发文以后,郭岚和吴卫兵作为办案的法官,在上级法律主管部门强调加紧的情况下,应该切实掌握被告的情况和动态。如果一个正待急救的病人,这个医生推一下,那个医生推一下,何不要等患者断了气才来抢救,你能说没有期限?这不是渎职是什么?”

  “按照规定,对于控告人来说,院里是要给人家一份书面回复的,不给回复是不对的。”这时,在一旁听了许久的一位检察官插话说。想不到这里的检察官也有帮我说话的。

  “我问过了,据说可以不给。”晏面红耳赤地申辩。

  这时,办公室里的几位检察官们一起发话,都强调要给。晏检察官十分尴尬,只好很不情愿地跑了出去,找了一本空白的手写单子来说:“我只能跟你另写一张,那份我们打印的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是不能给你的。”

  “那我知道你写的是不是跟上面的一样呢?能不能把打印的那份给我看看?”

  “那份不好给你看,你要我也只能另外再写个通知书给你。”可她却又老半天填写不出个名堂来,便推说过几天再给我。

  我又来到隔壁的东湖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李主任也说不能以书面形式答复我,说法院有这样的规定,可以用口头方式答复,口头答复为不予赔偿。说这是院里开会所作的决定,要纪检跟我这样讲的。

  “你们对原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得怎样?”我说。

  “没,还没有查。”李主任被问住了,显得有些尴尬。

  “你们能不能确认?”我直接了当地问。

  李半天才回过头神来,干脆说:“我们无法确认。”

  “那对不起,既然你们不肯书面回复,对违法办案问题又不去查,我只好用笔纪录下来”

  “可以。”

  他又跟我解释说:“有赔偿就有对违法违纪的追究,这句话是连环语。”

  我认真作了原话的笔记,当场请他逐字作了核对,有什么办法呢,虽然这样做了,也不会可靠,但是不给书面回复,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这时,监察室的另一位人员凑过来说:“这是院里领导讨论的意见,再说《国家赔偿法》对法院民事裁定错误也没有具体的赔偿规定。”

  “这不仅仅是裁定错误的问题,而是枉法裁定,玩忽职守,故意延误办案的问题。”我强调了问题的严重性。

  “我们是根据院里的讨论答复你的,现在也已经到了三个月,你可以上中院去申诉了。”李主任赶快推脱。

  由于按照《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必须先要得到法院对违法违纪的确认,而东湖区法院已经明确表示不能够确认,我现在只有向上级法院提出要求得到确认的申诉。

  我把材料的标题进行了修改,为《对东湖区法院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枉法裁定、故意贻误办案,本人要求确认和追究的申诉》。材料加进了“有关审判人员的渎职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表明了案件的严重性,暂时没有写上要求赔偿的事项,于六月二十二日交给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附上了有关的材料。

  六月二十五日,我来到市机械局办公室。徐主任说:“局长正在看你的材料,如果没有补偿工资和续办社保的事项就好办了,现在江拖又不存在,这笔钱很难出。”

  “养老保险不解决,我个人哪有办法交得起,在法院打官司,我连起诉费都是借来的,如果你们连这样一项都解决不了的话,那还又有什么用嘛?”我很为不满。

  徐主任答应会帮我说说。

  六月二十七日,我再补充了一些材料给徐主任。徐看了我原给东湖区法院的《有关询问情况的详细说明》,说:“你的命也真苦,你到法院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做法是对的,可法院竟会连庭都不给你开,你来局里已经是好多次了,也是没有办法才来的,我会把这些材料归到一起交给局长,帮你多催催。”

  我很是感动,对他表示感谢。

  六月二十九日,我来到中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位女负责人推辞说:“现在法院都签订了责任制,各院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都由各院自己处理,我们中院不可能下去查,你把材料交到我们这里来,我们还是要转下去,东湖区法院不处理我们也没有办法。”

  我据理力争,无济于事,又见材料上已批了个“转东湖纪检”字样,便一气之下把材料拿了回来。

  七月三日,我在东湖区检察院拿到了一张手工填写的《东检法字(2001)01号通知书》,内容只有简单的几句话:

  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

  东检法不立(2001)01号

  秦付根:

  你控告郭岚等三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举报人东湖法院郭岚、魏群、吴卫兵在办理江拖劳动争议一案,不具有民事枉法裁判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如果不服,可向本院申请复议。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章)

  二○○一年七月一日

  
  这样的决定何以服人?

陈词激昂求复议  人大转办中院理
二○○一年七月九日上午,我向该检察院控申科递交了一份《要求复议的申请》,强调说:

  一、《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是典型的枉法裁定,责任人魏群在明知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故意蒙混法律,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定是枉法行为,应当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给予追究。

  1、办案态度恶劣,故意有法不依。在江拖被宣告破产时,本人就曾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对劳动争议案协商一致由清算组参加开庭的文件翻给魏群看,魏却说:‘我还需要你来教哇’,拒人于千里之外。但我还是抄录了法律条文,两次交了报告给她,并到江拖破产清算组开具了证明,向魏群转告了清算组中院法官的意见。但魏有法不依,反而硬是终结了该案的诉讼。

  2、滥用职权,故意作出违背法律的枉法裁定。《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竟随意可用‘有关法律规定’四个字含混严肃的国家法律。如果仅仅说是业务水平的问题,就应一票否定,不能再担任法官,这样的法官于国于民何益?如果推说是上面的误导造成的,那魏群在已知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把情况如实向上讲清楚?

  在二○○○年十月,中院在江拖破产清算组的邹法官就表示魏群没有跟他们讲清楚,让我转告东湖区法院及时开庭,我均向魏作了汇报。按照审判责任,谁裁判就应是谁负责,没有法律依据而蒙混法律、故意违背法律就是枉法。既有枉法裁定的结果,为何没有枉法裁定的行为?她负责的裁定怎能赖别人负责?说不是枉法,就请拿出‘有关法律’依据的是何法何条,可其至今无法面对。执法岂可当作儿戏,就连迟迟而来的《东民初字(2001)01号裁定书》也明确了我提供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表明了《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魏群的行为为贻误劳动争议案的审理留下了重大隐患,其责任不可推脱。

  二、郭岚、吴卫兵玩忽职守,故意抵触中院的文件指示和东湖区法院院长的批示,有意延误办案,加重损害,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给予追究。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本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向中院申请再审,中院发文指示东湖区法院对其据‘有关法律’的裁定加紧复查上报,东湖区法院院长徐河东也批示:请郭岚加紧复查。

  十二月一日,郭岚和吴卫兵虽然表示了该裁定确为错误,没有法律根据,但又对原告进行责难,扬言同样可以找程序上的其他理由不开庭,在询问笔录上也只有裁定书以外的内容,此后一直没有按要求作废这份裁定书,并不顾本人的苦苦请求和中院的催办,一再拖延办案,最终硬是把诉讼给拖掉了。而今竟可说该案的复查再审没有时间的限制,轻飘飘地说没有责任?

  在此,我们普通百姓实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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