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及其身后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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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及其身后的人们-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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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定职责,并以此为理由进行诉讼。

  如果法院真的受理了这种案子,由于这种案件史无前例,而且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法院很可能会逐级请示,直到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院的法官们就有可能依据宪法精神、人权原则,并经过权衡利弊,做出同性婚姻合法性的认定,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而这实际上,就等于已经承认并给予同性之间的结婚权利。 

  笔者认为诉讼途径既是可行的,又有特别的优势。可行性在于,我们社会正在朝法治方向前进,而在法治国家中,很多社会问题就是通过诉讼解决的。因此同性恋问题通过诉讼问题解决是可能的。优势在于,用诉讼途径,同性婚姻合法化被承认的可能性更大。这里有三个原因。首先,该诉讼只需要两位同性恋者向法院起诉,就可以实现,而不像进行同性婚姻提案那样,需要三十位人大代表复议;第二,法院的法官们相对于一般人来说更有法律意识,更懂得平等、权利的重要,也就更可能会认同同性婚姻;第三,投票比例上的优势。法院的法官们只要有一半人以上认为同性之间结婚是一种权利,官司即可打赢。而如果把这个问题拿到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则需要有3/4以上的人承认同性婚姻法,它才能实现。而这个比例上的优势是十分宝贵的。

  因此,用诉讼途径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可能是一条最佳途径。

  其他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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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目前为止,有关同性恋者权利问题的研究,还十分不发达。李银河虽然提出了同性恋者结婚权利的问题,然而,同性恋者尚有许多其他权利需要保护,比如平等的就业权等。因此,我们的法律还应该制定相应的反歧视法。

  我们知道,同性恋在当代中国社会中还受到一定的歧视。于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性恋人群就可能事实上享受不到。比如,同性恋者应聘时,因为同性恋身份而不被录用;或者,已经有职业的同性恋者(比如教师),因工作单位发现其同性恋身份,而将其解聘。而且,即使同性恋者就相关问题向法院起诉,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法院仍有可能表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驳回同性恋者的起诉。

  于是,法律所规定的种种权利,同性恋者就可能事实上享受不到,成为社会的二等公民。因此,我觉得制定有关同性恋者的反歧视法是十分必要的。

  顺便补充一句,在国外,普遍的情况是,先出现关于同性恋者的反歧视法,后出现关于同性婚姻法;而在中国,这个顺序恰好反了。先有人提同性婚姻法的问题,而关于同性恋的反歧视法,却几乎没人关注。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这可能与我们社会关注同性恋问题的人太少有关,尤其在法律方面。中国那么多法学家,几乎就没人来涉足同性恋这个群体。而作为李银河个人,她自然是比较适合提出同性婚姻合法的问题。因为她是社科院婚姻家庭教研室的主任,是一位婚姻家庭问题专家。她的身份和学术背景决定了她适合做哪些工作。不过,中国的同性恋问题总不能靠李银河一个人解决。所以,我希望有更多的法学界人士来关注同性恋人群的权利问题。 

  
  
  (9)谈谈同性恋气质

  台湾作家白先勇写过一本书叫《孽子》,那里面讲述了台北市一群同性恋少年的凄惨遭遇。台湾的另一位文化人龙应台女士看完此书后,颇有感触,发表了评论,称它是对老台北市的最后一瞥。现在,已经看不到白笔下的台北市景象了。不过,龙女士话锋一转,又对《孽子》提出了一点质疑,称它没有对同性恋气质做探索。笔者的印象中,龙女士用的就是“同性恋气质”一词。原话是不是这样,我已经记不大真切。但她的具体意思,我是知道的。 

  她所说的同性恋气质是指什么呢?简单地说是这样的,男同性恋者在性格和行动上是否像女人;而女同性恋者在性格和行动上是否像男人。也就是说,同性恋群体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

  《孽子》里描写的是一群男同性恋,而这群人的性格和行动是否像女人,书中的确没有什么描述。那么,假若同性恋者确实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龙女士的质疑则是有道理的;但假若同性恋者中,男人像男人;女人像女人,龙女士的质疑则显得不必要了。龙女士不是研究同性恋问题的专业学者,因此同性恋者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她可能也不太清楚,但心里存在疑问的。所以,她要质疑一下,也在情理之中。

  事实上,许多民众与龙女士一样,存在着相同的疑问,即同性恋者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这样说还算客气的。更加确切的一般说法是,同性恋者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妖怪。有关同性恋者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妖怪,后文会做说明。但这个看法本身包含了一个态度,即人们对不男不女的人本身有一个强烈的否定态度。

  那么,一般公众的这种态度是否正确呢?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想说说现实情况。到目前为止,不男不女的人在社会是不被接受的。他们会被周围人歧视、讥讽、嘲笑和排斥的。比如在中学时代,如果班级里有个性格、举止像女孩的男孩,同学们则会说他是假丫头、大姑娘等等,甚至会有意侮辱他、欺负他、打他。爱疯闹的女孩也会有类似的遭遇,被人说是假小子等,并会加以批评。很多人对这种气质非常反感。他们认为,男人应该像男人,女人应该像女人,弄得不男不女的样子成何体统?因此,当这种人遭受侮辱和不公后,也很少得到他人的同情。总之,这群人是处在社会的边缘位置。 

  正是因为不男不女者的社会地位是这样的。因此,不但异性恋者对此污蔑嘲讽;就连同性恋群体也是对此冷嘲热讽。同性恋者本身是被社会边缘化的人群,受到歧视和排斥。但是,当他们面对其他人群的类似遭遇时,不但不给予同情,反而对此冷嘲热讽。从这,我们能悟出一个道理。这个世界中不但有强者对弱者的歧视,还有弱者对更弱者的歧视。

  这可能是人的通性,也是人性当中可怕的一面。如果这一面被无限扩大,那么,人类的面目则会变得残忍和狰狞,如同德国的法西斯一般。

  不过,在人群中,仍旧存在善良人士。比如有的异性恋者就不歧视同性恋者,反而予以理解和支持;有的同性恋者就不歧视不男不女的人,反而予以理解和支持。

  我想说的是,从这类人士身上,我才看到了人类的希望,才找到了生命存在的意义。相反,如果人类对自己的一部分同类可以做到残忍而又心安理得,那么人类这个物种便毫无可爱之处,如果它从世界上灭绝,也不值得惋惜。

  对他人的友爱与帮助,在我看来,是人类的全部的美德。有了这样的人存在,人类才有希望。

  刚才的话题有点扯远了,但它并未跑题。它讨论的是相关问题能够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那么,具体到不男不女问题,他是否有表达自己的权利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这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我倒想问问,男人应该像男人;女人应该像女人;这是谁定的标准?谁又有这样的资格定这种标准?

  当然,有些男人欣赏男性的阳刚,想要通过努力拥有这样的男性气质;有些女性喜欢女人的温柔,想要通过学习获得这样的女性气质。这些都是应当被尊重的。但是,在社会中还有这样两类人。他们是男人,但却认同女性气质,在性格和行动上像女人;她们是女人,但却认同男性气质,在性格和行动上像男人。他们是同样应当被尊重的。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

  那群不男不女的人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却不断受到着来自他人的伤害。当然,有很多人会讲,看到他们的样子心里就不爽,就是想骂他们。这实际上是文化因素造成的,想要一下子变过来,的确不是很容易。用李银河的话来讲,叫文化滞后(culture lack),就是说,社会发展了,但是文化还要滞后一段时间。李经常用这一理论解释许多社会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一理论在这个问题上是非常适用的。比如清朝男人都梳着长长的辫子。如果哪位成年男子没留辫子,人们肯定也看着十分不爽,各种各样的责骂也就会纷至沓来。人们肯定会想方设法也要让他把辫子留出来。现在的人们漫骂着不男不女的人,所做的事情与清朝人是一样的。

  前文中,笔者还曾提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同性恋人群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

  有关这个问题,同性恋圈子中,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一群同性恋举行聚会,有男同性恋者、也有女同性恋者。他们与她们各自分为一组,男同性恋们在一楼吃饭;女同性恋者们在二楼吃饭。过一段时间后,饭店老板开始纳闷了,一楼的那些男子们各个彬彬有礼,而且只要饮料、不要酒,饭桌上也干净得一丝不苟;而二楼的女子们各个五大三粗,却不要饮料,只要酒,而且还在吃饭期间因为言语不合撕打起来,摔坏了不少酒瓶。这个故事或许说明,同性恋者的气质有点长反了。

  当然,这只是个故事,可以不必当真。要说清楚这件事,得拿出真凭实据。其实,有关同性恋气质的问题,早有学者做过研究,不论中外。

  贝尔的研究发现,同性恋者在童年期存在性别认同错误,比如男孩玩女孩玩具,同女孩游戏等。有42%的同性恋者和的异性恋者喜欢女性玩伴;有29%的同性恋者和的异性恋者被人认为女气。(28)

  另外,根据国内学者张北川曾对1100名男同性恋者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男同性恋的儿童期状况,喜欢穿着有女孩特色或是较中性的衣饰,认为当女孩比当男孩好。(29)

  根据这两位学者的调查,我们可以认为,同性恋群体中既存在着不男不女的人,也存在性别认同“正常”的人。只不过,在同性恋人群中,不男不女人群的比例要大一些。

  因此,那种把同性恋人群直接等同于不男不女人群的观念是错误的。这里只是客观描述一种事实,没有美化或丑化哪类群体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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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有些同性恋者强调同性恋人群在性格和举止上是正常的。我觉得这完全没有必要。这反而说明了同性恋人群对不男不女人群的歧视。其实,如果人们在不再把不男不女看成是一件坏事,那么不男不女者在同性恋人群中多一些,或者在异性恋人群中多一些,那就不再是一件不得了的事了。此外,由于不男不女人群在同性恋中占的比例更大,因此,改变人们对不男不女人群的态度,有利于改善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

  (10)有关“同性恋”一词

  20世纪的80年代,那时我还很年幼。我和祖母常到一个热闹的胡同里去听快板。那里有一位说快板书的老者,他皱纹满布而又衣衫褴褛,但快板却打得出奇地好,敲的很有节奏并且言语幽默。于是,经常有很多人围观。人多了之后,那位说快板的先生就开始向人们讨钱了。他常说,有钱的请您捧个钱场,这位先生,请您看着赏两个。祖母对我说,他是个要饭的,是靠说快板来要饭,这样的人在旧社会很多,现在已经很少了。后来,我又了解到几件类似的事情。它们分别是这样的,说相声的在旧社会被叫做要饭的;唱京剧的在旧社会被叫做要饭的等等。不过,这些都是过去的事。现在,他们又有了一个新的雅号,叫做表演艺术家。在不同的时代,人们会对相同职业的人有不同的对待。要饭的与表演艺术家,这两种不同的称谓标志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地位。社会地位变了,名称也就跟着变了。同时,名称的变化,也在告诉人们,某类人的社会地位如何。

  “同性恋”一词,从它传入中国的那一刻,就被打上了歧视的烙印。人们之所以对同性恋感到厌恶,很大程度上与这个词本身有关。现在,人们的观念有了一些变化。有些人对同性恋已经开始持认同和理解的态度;而另一些人则仍旧视同性恋为疾病、道德败坏等。那么,如果我们想要人们认同和理解同性恋,是不是应该给这类人群起个新名,来取代“同性恋”一词呢?

  本文想要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

  同性恋一词并不是从来就有的。1869年德国医生Benkert创造了一个新的名词,用于概括那些对异性人士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自己同性别的人所吸引。这个词翻译成英文是homosexuality,翻译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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