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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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第2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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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万锭,然犹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钞本中借二十万锭矣。自今敢以节用为请。”

帝嘉纳焉。世称元之治以至元、大德为首者,盖以此。

自时厥后,国用浸广。除税粮、科差二者之外,凡课之入,日增月益。至于

天历之际,视至元、大德之数,盖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尝有一日之蓄,则以其

不能量入为出故也。虽然,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

其能兼有四海,传及百年者,有以也夫。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

一曰经理,二曰农桑,三曰税粮,四曰科差,五曰海运,六曰钞法,七曰岁课,

八曰盐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课,十有一曰商税,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额

外课,十有四曰岁赐,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义仓,十有七曰惠民药局,

十有八曰市籴,十有九曰赈恤,具著于篇,作《食货志》。

○经理

经界废而后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

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固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

将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

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

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

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

遣官经理。以章闾等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

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

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

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

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

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

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

诏免三省自实田租。二年,时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自

延祐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至泰定、天历之初,

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今取其数之可考者,列于后云:

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

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

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

○农桑

农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初无所事

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

于是颁《农桑辑要》之书于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见英识,与古先帝王无异,

岂辽、金所能比哉?

中统元年,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二年,立劝农司,

以陈邃、崔斌等八人为使。至元七年,立司农司,以左丞张文谦为卿。司农司之

设,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举勤惰。所在牧民

长官提点农事,岁终第其成否,转申司农司及户部,秩满之日,注于解由,户部

照之,以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体察焉。其法可谓至矣。

是年,又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条多不能尽载,载其所可法者:县邑所属村

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

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

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侧,

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

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

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一

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凡为长者,复其身,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

农桑之术,以备旱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

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贫不能造

者,官具材木给之。俟秋成之后,验使水之家,俾均输其直。田无水者凿井,井

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区种。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

种植之制,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

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所在官司

申报不实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

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以助衣食。凡荒闲之地,悉以付

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

之地,多方设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劝农官举察勤惰。于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陕县尹王仔以惰降

职。自是每岁申明其制。十年,令探马赤随处入社,与编民等。二十五年,立行

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于江南。二十八年,颁农桑杂令。是年,又以江南长吏劝课扰

民,罢其亲行之制,命止移文谕之。二十九年,以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

增佥事二员,兼察农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者,验数罚俸。故

终世祖之世,家给人足。天下为户凡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为口凡

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罢妨农之役。十一年,申扰农之禁,力田者有赏,游惰者有

罚,纵畜牧损禾稼桑枣者,责其偿而后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几于至元。然旱

霖雨之灾迭见,饥毁荐臻,民之流移失业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访佥事苗好谦献种莳之法。其说分农民为三等,上户

地一十亩,中户五亩,下户二亩或一亩,皆筑垣墙围之,以时收采桑椹,依法种

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出《齐民要术》等书,兹不备录。三年,申命大司农总

挈天下农政,修明劝课之令,除牧养之地,其余听民秋耕。

仁宗皇庆二年,复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许耕其半。盖秋耕之利,掩阳

气于地中,蝗蝻遗种皆为日所曝死,次年所种,必盛于常禾也。延祐三年,以好

谦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风示诸道,命以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

共莳桑苗,以社长领之,分给各社。四年,又以社桑分给不便,令民各畦种之。

法虽屡变,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视为具文而已。五年,大司农司臣言:

“廉访司所具栽植之数,书于册者,类多不实。”观此,则惰于劝课者,又不独

有司为然也。致和之后,莫不申明农桑之令。天历二年,各道廉访司所察勤官内

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阳裴县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盖止于此云。

○税粮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

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

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

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

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

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

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

税所申省以闻,违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

关防之禁、会计之法,莫不备焉。

中统二年,远仓之粮,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

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

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

税,余悉征之。至元三年,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

税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户纳税。八年,又

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三处之税,其数与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

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

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

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

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

分例四升。凡粮到仓,以时收受,出给朱钱。权势之徒结揽税石者罪之,仍令倍

输其数。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者,并置诸法。输纳之期,分为三限:

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成宗大

德六年,申明税粮条例,复定上都、河间输纳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

六月,末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税、夏税之法,行于江南。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

税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依宋旧例,折输绵绢杂物。是年

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输米三之一,余并人钞以折焉。以七百万锭为率,岁得

羡钞十四万锭。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二十八年,

又命江淮寺观田,宋旧有者免租,续置者输税,其法亦可谓宽矣。

成宗元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于是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

布绢丝绵等物。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

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输三贯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是已。

输二贯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输一贯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绍兴路、福建

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众,酌其中数而取之。其折输之物,

各随时估之高下以为直,独湖广则异于是。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

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盖视夏税增钞五万余锭矣。大德二年,宣

慰张国纪请科夏税,于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诏罢之。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

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其在官之田,许民佃种

输租。江北、两淮等处荒闲之地,第三年始输。大德四年,又以地广人稀更优一

年,令第四年纳税。凡官田,夏税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谓助役粮者。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

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

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赖以不困,因并著于此

云。

天下岁入粮数,总计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辽阳省七万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陕西省二十二万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肃省六万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历元年夏税钞数,总计中统钞一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锭三十三

贯。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锭四十贯。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锭一十一贯。

湖广省一万九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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